工作心得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调研以传统民事案件二审审判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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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调研以传统民事案件二审审判为视角

工作心得:

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调研

——以传统民事案件二审审判为视角

一、民事裁判方法的理论研究及实践运行

(一)裁判方法的基本理论

裁判方法,又称法学方法论,主要是指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如何运用方法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最后作出公正裁判。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裁判方法是一种审判思维方式,强调规范性和逻辑性,而且不仅是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 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

民事裁判方法不是单纯地确定客观事实, 重要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 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 并在此基础上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

裁判方法,因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和法学传统不同而迥异。

如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 往往采用 Case bycase 的审理方法; 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 采用请求权基础查找的裁判方法。

其中,德国学者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是德国法关于裁判方法理论代表,系统阐述了“请求权法律基础”的裁判方法,通过该方法可以准确的寻找到需要适用的法律以及为此需要查明的事实,并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该方法也被中国学界系统的研究并得到了认可。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教授将德国的法学方法论引入中国,结合司法操作和理论研究,对请求权为基础的裁判方法进行了系统介绍,并出版《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一书。

可以说,以请求权为基础裁判方法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清晰思维路径,并逐渐取得了中国大陆学界的认可。

杨立新教授于2008年出版专著《民事裁判方法》,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借鉴德国法请求权为基础的裁判方法,提出了“五步裁判法”,即:

发现请求权、请求权定性、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确定请求权、适用法律裁判。

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以请求权基础的法学方法论为基础,形成了更具操作性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将民事审判方法总结为:

固定权利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2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整理、要件事实证明、事实认定、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等9个步骤,试图通过具有标准化生产特征的方法论解决司法审判中缺乏统一裁判方法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请求权方法已成为目前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方法

众所周知,司法审判实际就是法官围绕如何构建裁判小前提案件事实、大前提法律依据并最终合乎逻辑的导出裁判结论的论证过程。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中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基本理论,任何诉讼主张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与法律事实的小前提,从而得出最终的裁判结论。

请求权基础检索的裁判方法,由于其自身的优势,以及学者和审判实务人员的推动,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审判实践中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方法,尤其得到民事二审审判的推崇。

根据请求权基础检索的裁判方法,请求权基础是指足以支持某项特定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无请求权基础即无请求权。

这是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寻求该请求涉及到的请求权基础; 从而将案件事实小前提归入法律规范大前提, 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民事审判方法。

二、请求权方法在传统民事案件二审中的缺陷及补足

(一)传统民事案件二审审判的特点

在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民事诉讼中,二审不仅需要审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合理,而且需要围绕其上诉主张对一审审判工作进行全面审查。

传统民事审判又主要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人身损害及民间借贷等纠纷,往往涉及民生,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使得传统民事案件二审审判也具有一定的自身特点:

第一、从主体上,主要涉及公民个人。

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虽然日益增强,但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普遍比较薄弱,亦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案件事实的重点。

第二、从客体方面,主要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多为生产生活中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证据固定较商事法律关系更为困难。

第三、从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适用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的民法,法律规范较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更为原则,实践中强调情理与法理的结合,需要注意风俗习惯与民事审判的结合,注意公平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基于上述种种特点,使得我国传统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答非所问,其诉讼主张与诉讼理由不能完全对应,不知何为关键事实及重要证据,庭审中主要对案件事实进行争论,法律适用主要由法官庭后掌握。

由于二审不仅需要审查法律适用,而且需要对事实进行审查,所以也面临同样问题。

(二)请求权方法在审判实践中的缺陷

请求权基础检索的裁判方法,更重视的是寻找请求权的法律基础,规定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的具体规则,对于尊重当事人的诉求,避免遗漏请求权和法律条文的适用,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无疑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国传统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案件审理的重点往往在于事实查明,单纯采用请求权基础检索的裁判方法具有不可回避的缺陷:

第一, 在适用范围上,请求权方法具有自身的局限性。

并非所有类型的案件都能适用请求权基础检索的裁判方法,如合同无效、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等确认之诉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到形成权的争议, 由于不涉及请求权, 因而请求权方法无用武之地。

第二, 因请求权基础主要就是指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即具体适用的条文。

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现行法体系比较杂乱零碎, 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备, 检索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如完全依照现行法律检索请求权, 可能造成法律疏漏。

第三, 请求权基础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

例如, 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

如离婚案件中诉争的财产是否涉及案外人利益,继承案件中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等,单纯运用请求权方法往往会将此重要事实遗漏。

(三)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补强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实际是我们民事审判的传统方法,指以法律关系理论为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变动情况, 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 做出公正判决的一种审判方法。

这种裁判方法,突出表现为两大特点:

一是着眼于对案件事实的考察, 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再适用法律, 也可以说是把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二是要求全面考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及其变动情况。

对于补足请求权方法的缺陷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传统民事案件的二审中,优势明显:

第一、符合传统民事思维习惯。

众所周知,我们民法学的发展深受德国法影响, 法律关系理论作为民法学的基础贯穿了民事法学始终,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也早已成为我国传统的审判方法。

第二、有利于理清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 除法律关系外, 还包括政治关系、宗教关系、同事关系、友谊关系和道德关系等。

法律关系审判方法能够在区别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 将审查对象聚焦于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条理化。

对于复杂的民事案件, 运用法律关系审判方法能够条分缕析的分清多种法律关系, 从而确定不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有利于查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准确认定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 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 即一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审判方法首先要审查的就是案件中的法律事实, 这对明确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具有重要意义。

三、构建法律关系与请求权相结合的民事裁判方法

规范的民事民事裁判方法对于提高司法能力、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请求权方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作为两种不同的裁判方法相互独立、各有千秋。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重视对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有利于查明事实;请求权方法则强调寻找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利于引导举证、提高效率。

将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础检索方法结合起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交互运用,应当是一个完善而科学的民事裁判方法。

(一)事实认定的裁判方法

事实认定过程中,主要以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为基础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如继承案件中需要审查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确定遗产范围以及继承人情况;同时运用请求权基础检索的裁判方法,引导当事人对关键事实进行举证和辩论,保障案件审理的高效、有序开展。

考虑到传统民事案件的特点,具体需要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1、证据采信

当事人抗辩主义已经被确立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三大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相应地确立了遵循证据规则进行证据采信的过程成为法官进行事实认定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当事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为法官重构案件的法律真实,法官则依据证据规则加以判断,这种抗辩模式在多数情况下被证明是有效的。

但由于抗辩制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有限的证据重述基础之上,我们就必然面对证据之外的事实真相对于案件公正处理的挑战,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局限同样也影响着裁判的实质公正性。

在确保程序正义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我们不能拒绝证据采信之外的其他事实认定方法。

2、法庭询问

在接近事实真相的过程中,法官并不仅是被动的等待当事人提供证据,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很大程度上,法官仍在主动采取措施,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法庭询问。

在缺乏证据或者既有证据无法就某些事实作出有力证明的时候,法官的询问——在某些时候是极具技巧性的——是必须的,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总是偏向于自己的利益。

法官询问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因为它即时对证双方的陈述,当事人无法就不特定问题预先作好完全有利于自己的准备,从而使得某些没有证据证实或者从既有证据上无法体现出来的事实真相得以暴露,就某些案件事实是不太好直接回避和否认的,当庭的询问具有相当的效果。

3.日常生活法则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相比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定理而言,日常生活法则推定更具方法意义,在缺乏相关证据、且通过询问无法查证某些案件事实的时候,日常生活法则的推定是颇为有效的。

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不应当违背生活常理,而且事实上,当我们的法律规定与生活常理(比如习俗)不相符时,法官必须在二者之间去寻找一个平衡点,常识判断和推理据此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但应当注意的是,能否有效把握好这种方法依赖于承办法官自身的生活阅历和就具体个案的正确判断,换句话说,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是此种方法的基础。

4、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是法官在判断案件事实时普遍采用的无法回避的方法。

面对客观的证据材料,仅依靠证据规则和法庭询问,往往是无法直接得出结论的。

从理论上讲,法官只有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良知、理性对所有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对比、取舍和综合处理,从而在大脑中形成内心的确信,完成自由心证的过程。

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官可能是从当事人的神态、语言的漏洞前后不一、事实细节描述的瑕疵或者经验判断上感觉到不对劲,甚至可能是从直觉中感觉到问题,从而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鉴定与分析。

而自由心证的最终结果很可能对否定掉貌似的优势证据。

虽然自由心证的过程本身是法官的内心活动,但由于心证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的判断,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官需要将这一自由心证的过程以文字的形式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公开,比如讲明当事人提供了哪些证据,法官对这些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及其原因,之所以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原因。

(二)法律适用的裁判方法

如果说裁判方法是指法官围绕如何构建裁判小前提案件事实、大前提法律依据并最终合乎逻辑的导出裁判结论所不断展开的论证活动中综合运用的审判方法,那么法律适用的裁判方法就是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寻找法律、适用法律所运用的方法。

有人认为:

当事人是争议事件的亲历者,对事实有着充分的了解,而法官是法律的运用者,对法律有着熟练的把握,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只需提供事实,而法官只需寻找法律,裁判即可顺利进行。

事实上,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是法官和当事人共同的任务,认为当事人只需提供事实,法官只需寻找法律的观点,是对裁判活动的误解。

当事人不仅仅要提供事实,他也要寻找法律,因为如果不寻找到相关的法律规范,他就无法根据亲历的事实来正确地主张权利,也无法根据所主张的权利的构成要件来准确地提供事实;法官不仅仅要寻找法律,他也要发现事实,如果他不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权利的构成要件去发现事实,就无法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权利类型是否正确,也无法判断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是否成立,裁判也就无法作出。

因此,法律适用的裁判方法,也需要法律关系分析与请求权基础检索的相互结合。

简单来说,就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请,明确核心法律关系,并以具体的请求权为核心,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出发,查明法律要件事实,将当事人诉请、抗辩与要件事实进行分析比对,确定是否支持其诉请。

具体包含以下四步:

第一步,分析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法律条文有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之分,前者已兼备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适用较为简单;后者则欠缺法律效果的规定,不能直接发挥规范功能,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漏洞补充,找出隐含的要件而获得完全法条。

第二步,正确解释法律。

有明确实体法规范,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上直接适用;没有明确实体法规范,需经法律解释才能明确含义适用的,依次进行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或社会学解释方法;在存在法律漏洞时,应依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念,通过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限缩等方法予以补充。

 应予注意的是,在法律条文适用个案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应重视运用目的解释或社会学解释方法消除各法条之间的 “不完全性”或“不完整性 ”:

 前者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需要追溯到法的基本价值判断,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后者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虑,作出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价值判断和选择。

第三步,明确法律规范竞合的适用规则。

在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合理选择,一般来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四步,裁判说理宜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规范说理,兼顾个案特性;繁简区分,兼顾效率;充分说理,兼顾针对性;逻辑严密,语言准确;公开说理,兼顾效果。

四、法律关系分析与请求权检索有机结合的实践举措

(一)审判要点整理,保障法律关系分析的准确、全面。

首先,各类案件审判要点的整理和学习,是提高司法能力,熟练掌握民事裁判方法重要手段和途径。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水恒主题,而司法能力从主体层面上来说,可以分为法官的裁判能力和法院的审判管理能力。

审判要点整理,对于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提高法官审判业务能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审判要点整理工作是实现审判专业化的重要途径。

审判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专业化审判的发展,而所谓针对各类案由进行审判要点整理,有利于推动类型化案件工作质效,亦有利于对各类法律关系本质的把握,对该类案件中相应行为特征、事实证据认定规律的把握,以及对这种类型化案件适用法律能力的把握,包括适用法律规范、部门法的指导思想和整个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发展趋势的把握。

而法官职业思维和逻辑推理过程的核心和判断标准,就在于科学裁判方法和技术的形成和熟练掌握。

第三,审判要点的整理和学习,还有利于避免遗漏重要事实、增强庭审驾驭能力,从而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比如,通过对继承案件审判要点的整理和学习,在继承案件二审审判中,便不会因为上诉主张的干扰而忽视对于遗产标的本身及是否遗漏其他继承人等重要问题的审查。

(二)加强裁判文书改革,强调诉辩意见的归纳和整理。

加强传统民事案件二审裁判文书改革,要求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必须全面、明确体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及其他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判文书作为联结法官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桥梁,法官不仅要在裁判文书中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

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必须说明判决理由,以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法律解释、论据分析并最终推导出正确的结论。

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反映着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亦是裁判方法的体现。

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也会反过来影响裁判方法的运用和改进。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注重案件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多于判决理由的说理。

虽然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改革使这方面有所改观,但是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更多地停留在格式是否规范、有无错别字等方面,却很少从裁判方法这个角度去认识、评价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

而事实上,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不仅是裁判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上述所讨论的种种裁判方法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尤其是要体现在裁判理由中。

然而在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改革中出现了两种误区:

一种是不管案情的繁简,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争议,一律逐一罗列逐一认证、说理、分析,使裁判文书越来越长,致使法官在本已不堪重负的情况下越来越忙,其裁判文书也难以反映不同程序、不同案情的特点;另一种是缺乏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事实认定简单化,说理缺乏针对性,理由空洞,引用法条不镇密、不具体。

因此有法官提出,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在尊重裁判文书规范性的前提下,简案简写、繁案详写,以体现案件的个性化特征。

简案简写是指应从具体案件的案情出发,突出对重点争议证据的认证说理以及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辨法析理,也要避免证据简单罗列等不认证、不说理的弊病;繁案详写是指对一些重大、疑难的复杂案件,要用精炼的语言,运用证据分析认定事实,准确引证法条,并通过对法条的准确解释说明该法条能够适用于该特定案件的理由,全面、清晰地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避免无谓的重复和罗列,避免陷人繁案繁写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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