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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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档案工作,实现交通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细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档案是交通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搞好交通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反映交通建设发展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科学文化事业。
它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交通管理水平的标志,交通档案工作应纳入交通整体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预算,统筹解决。
第三条交通档案是指交通厅机关的文书、会计、科技、专业、声像及其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是我厅工作活动的历史纪录,反映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我们日常工作和研究交通事业发展的依据和条件,它是国家宝贵财富.
第四条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列入工作计划,制定档案工作发展目标,成立档案综合领导小组,由厅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档案工作,日常业务工作由档案馆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交通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在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六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馆的所有档案都须进行科学的加工整理、分类、编号和排列,区别保管期限,并编制各种检索工具,以便利用。
第八条档案库房存放示意图,案卷入库时,应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案卷必须按不同大类编制案卷号。
第九条库房安全保护和保密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记录在案,遇有特殊情况,立即向厅主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三章各类档案归档制度
档案归档,是指文件材料在处理完毕之后,由文书部门,工程技术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将其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整理立卷,按照规定依时移交给厅档案馆。
第十三条归档要求:
1凡机关处室及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办理完毕的具有要查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材料,都必须按规定将正文、原稿、附件不分离,收、发文应收集齐全,完整地移交归档。
2归档文件材料,应按照它们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分类整理立卷,使案卷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单位的历史面目。
3凡是签收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地移交归档,不得由承办处室或个人分散保存,更不允许据为己有,各处室如因业务上需要,可以保存影印件。
4凡产品试制、设备、基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归档在工程任务完成竣工验收后,竣工资料由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在完成各自的立卷、编目工作,经检查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各阶段,各单位形成的材料按照项目档案整理的有关要求进行汇总,并在三个月内移送厅档案馆。
5凡属归档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收集立卷归档的文件、帐本、年度决算(报表)会计凭证等必须装订整齐,册数齐全,按年度编制目录鉴定保管期限,交接手续齐全。
6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做到线条、字迹、图像清楚,纸质优良,格式统一,要求全部采用电脑打印。
7声像档案(含照片、录音、录像(盒))分别在其上面标明时间、地点、人物、职务、内容、摄影者。
8凡档案文件材料,移交归档时,承办单位要填写好移交清单,并在移并清单上签字。
第十四条归档时间
1凡是上级和同级机关以及本机关的党政工团(包括业务处室)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应于翌年的第一季度移交归档。
2基建同交通工程建设文件材料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归档。
3科研(科技)文件材料应在成果鉴定申报后三个月内归档。
4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归案保管,两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5声像档案(含照片、录音、录像带)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其它照片、录音、录像带,形成后翌年三月由档案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保密
第十五条档案馆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制定档案借阅和复制制度,并注意收集利用效益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档案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以便迅速准确、有效地提供利用、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十七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并经档案馆同意,均可查阅利用档案,复制档案须由档案馆负责办理。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第十八条馆藏档案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或形成部门规定限制的,不宜开放。
第十九条借阅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遵守规定,参见(本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档案的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凡是对档案事业作出贡献,并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者,按档案法规定,上级机关或本机关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提职晋级并授予光荣称号。
1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工作成绩优异者。
2为维护国家档案完整与安全,同破坏、盗窃、劫、出卖国家档案的坏人坏事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丢失、自行转借、擅自带出机关或未经批准擅自销毁国家档案的。
2涂改、伪造抽取档案的。
3泄露档案的机密,发生丢失档案事故者。
4档案工作疏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
第六章档案保管与统计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对档案的保护,案卷经过系统整理后,应存放在专用的铁质档案柜内,档案库房应符合“七防”要求。
参见《交通档案馆库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档案部门应健全各项登记和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复印、保管、利用等情况,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和进行精确地统计,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以及做好档案利用信息反馈工作。
第七章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档案局和省档案局的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为档案的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档案的鉴定工作,在办公室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厅档案馆的档案人员与业务处室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
鉴定小组每三年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一次鉴定,准确地判定存、销。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销毁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销毁意见,档案人员做好编制档案销毁目录《清册》,经分管领导的批准,指定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对永久性保存的档案,按照省档案局(馆)规定,在本单位保管满二十年,须向省档案馆移交。
在档案移交前,每年的档案目录,在立卷归档结束后,移交一套给省档案馆,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为15—50年,短期保存的档案材料,保管期为15年以内,主要供本机关及系统提供利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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