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935004 上传时间:2023-06-1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docx

《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 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docx

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

每日事故案例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3.21”较大建筑坍塌事故

 2013年3月21日20时30分,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工程在浇筑主楼中庭5层屋面梁柱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单位是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是桐城市海盾建材有限公司。

该项目于2012年8月25日,由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与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工期240天,同月工程开工建设。

9月17日,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出具了该项目的图纸审查报告;10月25日,出具了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012年12月25日,桐城市住建局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进行了备案。

12月6日,桐城市住建局签发该项目规划许可证,12月31日,桐城市住建局为该项目办理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2013年1月26日,以桐住建函字[2013]47号函件的形式作出了“盛源广场局部规划调整方案批复”,同意将北部(即B区)由原来的二、三层全部调整为5层。

2月6日,桐城市住建局为该项目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该项目在手续不完备情况下,即开工建设。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3月20日,项目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桐城市建筑质量监督站对该事故发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撑架、钢筋进行验收。

在没有认真核对、未形成文字意见的情况下,口头达成次日浇筑混凝土的意见。

3月21日7时40分,按照事故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王青海布置,泥工班长金敬超带领8名工人到主楼中庭5层屋面浇筑S至J轴、20至25轴屋面梁柱板;项目部施工员齐永杰、钱兵、张文昌与质检员胡孔政先后在施工现场指挥。

同时,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6名泵工在屋面配合浇筑施工。

18时左右,施工现场有人听到支撑架体有异响,齐永杰陆续安排人员吃饭,准备安排相关人员吃完饭去检查。

吃完饭后在没有检查的情况下,便安排施工人员在24轴梁附近东北向1米左右一次性倾倒约7立方米混凝土。

20时30分,中庭已浇筑混凝土部位的支撑系统发生垮塌,正在屋面作业的部分工人随已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和部分坍塌的模板支架坠落。

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4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支撑系统失稳破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多次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而不相应变更工期,导致施工单位为抢工期盲目组织施工。

安徽盛源集团对其集团下属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组织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

2.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场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失控。

将事故工程承包给项目部经理;没有按照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基本上不能到岗履职;项目部擅自将架体非法分包给个人,在没有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的情况下,为抢工期,安排架子工用从项目部经理开设的公司租赁不合格建材进行违规搭设;现场混凝土浇筑采取梁、柱、板一起进行浇筑,严重违反了安全技术规范,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对下级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失控等行为监管不到位。

3.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工作失控。

在现场没有专项施工方案、没有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对该事故发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撑架、钢筋进行验收;在没有对该部位模板、支撑等按照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情况下,口头同意该部位混凝土浇筑施工;施工时未对事故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现场施工没有尽到监管职责。

4.桐城市住建局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流于形式,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等问题失察。

桐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没有对相关单位违规验收提出监督意见,使得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消除。

5.桐城市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对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桐城“3.21”建筑坍塌事故是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王长发,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

没有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擅自将架体非法分包给个人;在无专项施工方案,也未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的情况下,为抢工期,指使架子工从自己开设的公司租赁不合格建材用于违规搭设,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王青海,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把关不到位,审核相关技术方案不负责任;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在中庭部位模板支架搭设、模板辅设、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注等施工过程中,只是由该项目的质量检查员进行口头安全技术交底,没有书面交底记录等资料;明知前述重大隐患未消除,仍然违反混凝土框架结构浇筑程序组织施工,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齐永杰,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员。

在现场有人听到支撑架体异响后,在未安排检查、查明原因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擅自组织工人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刘保胜,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事故工程项目总监理师,项目监理第一责任人,玩忽职守,长期不在现场,聘任不具备监理资质人员担任项目监理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函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监理师资质由部发证)。

5.金敬超,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泥工班长。

现场浇筑作业时,违章指挥,将混凝土集中堆放在现浇面上,造成局部荷载过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1.张良寿,中共党员,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董事长。

对下级子公司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项目管理失控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对其处以2012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2.盛笑知,中共党员,安徽盛源集团董事长。

负责该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其集团下属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组织实施项目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对其处以2012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3.程万友,桐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工作。

履行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住建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张鹏,桐城市住建局局长。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江耀明,桐城市住建局副局长。

分管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对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失察,没能及时督促检查隐患整改,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6.吴劲松,桐城市住建局安全科科长。

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查处违法施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7.崔李胜,桐城市工程质监站站长。

履行职责不认真,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程伟庆,桐城市工程质监站副站长。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人,对相关单位违规验收未提出监督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华百应,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项目以包代管,未按规定数量配备承建项目现场安全员,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对其处以2012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朱忠国,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

负责审批工程相关资料。

未认真履行职责,由其审批的事故项目经理王长发编制的事故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支撑部分设计用原木支撑与现场钢管支撑系统完全不符,对项目部技术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建议对其处以2012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3.胡孔政,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经理,事故项目部质检员。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对其处以2012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4.方学政,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全员。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不在现场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处以3000元的罚款,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5.师以俭,事故项目监理部协调人。

未对相关单位违规验收提出监理意见,对项目监理失控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6.张宜亮,项目责任监理工程师。

未对相关单位违规验收提出监理意见,对项目监理失控负有责任,建议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7.姚为强,安徽盛源集团副董事长、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公司组织实施项目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对其处以2012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8.孙海涛,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对建设工程管理失控负管理责任,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违规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

9.刘亮,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工程部技术负责人。

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违规验收,对建设工程管理失控负技术管理责任。

建议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

10.陈正,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工程部安全负责人。

履行职责不到位,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违规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

建议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

11.施发东,桐城市海盾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对公司泵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其泵工在事故发生部位浇筑混凝土时,未能将混凝土均匀浇筑在现浇面上,造成局部荷载过大,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对其处以2012年其本人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管理混乱,对该项目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对其处以44万元罚款;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吊销其房建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2.江苏安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工作失控。

在现场没有专项施工方案、没有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对该事故发生部位的模板及支撑架、钢筋进行验收;在未对该部位模板、支撑等按照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情况下,即口头同意该部位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工程未实施旁站监理,对现场施工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对其处以44万元罚款;建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函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

违法组织建设,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先开工后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只注重工程施工进度,导致施工单位为抢工期盲目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对其处以44万元罚款。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1.桐城市住建局。

履行对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其向桐城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桐城市政府。

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不深入,对重点工程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安庆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安庆市住建局。

对下级住建部门业务指导不到位,对桐城市住建局履行对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不到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督不到位,负有业务领导责任。

责成其向安庆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级住建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中非法招投标、围标串标、无相关资质或借用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建设审批程序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和处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纠正施工现场无专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违章行为。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一线工人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切实做到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并加强施工现场督查检查。

(三)省、市住建部门要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基层一线加强督查检查和调研,强化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

进一步落实和督促落实建设工程领域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杜绝压安全投资、压工程进度等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象。

持续推进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四)各级住建部门要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整改。

针对建筑工程领域事故多发的情况,在工程建设领域持续深化起重机械、深基坎、脚手架预防坍塌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标本兼治,狠抓落实,力见成效,强化治本和源头管理。

 

您的转发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建设施工安全∣我们一直在努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其它语言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