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中建一局集团东北区域因工伤亡事故统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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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中建一局集团东北区域因工伤亡事故统计

中建一局集团东北区域因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

1目的

规定集团东北区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明确各层次管理岗位的义务和权限,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中建一局集团东北区域在东北三省各施工项目。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3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年)

3.4劳办发(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3.5(1994)中建国内质字第6号《关于制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的通知

3、6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及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

3、7东北其他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处理的文件规定

3、8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因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

4定义和分类

4.1因工伤亡事故:

是指在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A、职工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B、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C、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D、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危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伤亡事故;

E、企业主管部门报政府安全监察机关确定的其他职工伤亡事故;

F、国家规定的其他属工伤事故的范畴。

4.2事故分类

4.2.1轻伤事故:

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4.2.2重伤事故:

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所列的各种重伤事故;

4.2.3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2.4重大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4.2.5未遂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财产损失较小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区域公司内部、下属项目以及涉及到区域公司的其他场所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者逐级上报。

5.1.1轻伤事故和未遂事故:

立即报告项目(或区域公司)相关施工负责人或项目(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5.1.2重伤事故:

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属公司主管部门、集团东北区域安全主管部门;区域公司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东北当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5.1.3死亡事故:

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集团东北区域安全部门、集团东北区域主管领导;子公司和直营项目还要上报所属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领导,集团东北区域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项目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公安系统重大责任事故处理部门、工会组织和法院进行报告。

5.1.4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伤亡事故报告;如我方为分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时,应该按照总包要求进行逐级上报,同时也应及时向区域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5.1.5发生事故后,由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的上报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

5.2报告内容:

5.2.1事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详细地点;

5.2.2发生事故的项目名称及所属单位;

5.2.3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5.2.4伤亡人数、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5.2.5事故简要经过及抢救措施;

5.2.6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5.3报告时限:

5.3.1重伤以上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以最快速的方式报告集团东北区域安全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并于事故发生时间起24小时内上报《伤亡事故报表(基层)》(国安A1表)、《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国安A2表)、《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重伤事故如有新的情况随时续报。

5.3.2集团东北区域最迟在2小时之内向集团等上级有关部门逐级报告。

并在48小时内填报《中建一局集团公司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快报表》,报区域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和集团公司;3日内将(国安A1表、A2表)上报当地安全监督局;将《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上报当地建委。

5.4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事故单位应比照伤亡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到集团东北区域安全部门,区域公司将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并根据情况酌情上报当地有关部门。

5.5发生火灾或场内交通事故,事故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保卫系统要求及时上报区域公司、当地消、保部门;如伴随人员伤亡,要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集团东北区域安全部门。

6现场救护

6.1发生伤亡事故,项目和公司负责人要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现场人员查清现场情况,做出标志和记明数据,绘出现场示意图。

要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标记、记录并绘制示意图纸。

6.2在事故抢救时,项目值班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公司主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要马上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如确无法赶往现场时,要指派主要领导到现场组织抢救。

6.3抢救伤员时,要采取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遵循救助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抢救受阻或事故蔓延;对于伤员救治医院的选择要迅速、准确,减少不必要的转院,贻误治疗时机。

6.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其生产作业场所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各级安全部门必须依法下达终止作业或限期整改指令,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现场应实施局部或者整体停产整顿。

6.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抢救伤员等名义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

7事故统计分析、调查、处理的权限职责:

7.1轻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统计备案。

7.2重伤和死亡二人以下的事故,由项目上报区域公司,由区域公司报集团安全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进行事故调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组织事故分析会,申请结案报告。

集团东北区域负责自营项目向上级的逐级报告,并上报事故快报和统计报表;完成事故报告书,上报事故结案申请,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后,进行结案和事故建档;其他公司经营的项目,在上报区域公司的同时要完成负责向上级逐级报告并完成随后的各项工作程序。

7.3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和区域公司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7.4各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各类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负责;同时参与、协调涉及本项目的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7.5集团东北区域安全主管部门对自营项目各类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进行监督。

对接市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完成重伤以上的事故的报告、处理和结案工作;

7.6集团子公司经营的或者直营的项目,因工伤亡事故实行“双管双控”制度,项目和子公司直接对接当地区县以下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同时上报区域公司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部,区域公司配合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

8.1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基层单位应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如下材料(但不局限以下内容);

8.1.1事故相关单位和分包的营业证照、法人资料、总、分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资料以及三类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件及复印件;

8.1.2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以及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议;

8.1.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1.4施工组织设计、相关的技术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8.1.5安全培训材料及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和记录;

8.1.6其他有关证书、项目开工证,

8.1.7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人员就业证、身份证);

8.1.8劳务用工注册手续和用人单位与伤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1.9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及简单事故经过(包括:

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8.1.10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相关照片及影像材料;

8.1.11案件调查人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8.2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照权限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8.2.1轻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公司主管部门。

8.2.2一般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集团东北区域主管领导。

8.2.3死亡事故和重大的重伤(重伤三人以上)事故,由集团和公司负责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于事故发生后25日内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8.2.4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8.3事故调查组组成及职责

8.3.1事故调查组成员:

8.3.1.1轻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生产、技术、安全、人事、保卫、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8.3.1.2重伤事故由区域公司生产、技术、安全、综合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成员,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

8.3.1.3死亡事故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综合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成员,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政府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法院部门、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8.3.1.4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合总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安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法院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

8.3.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的条件

8.3.2.1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3.2.2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业务的专长;

8.3.3.3满足事故调查中涉及到企业管理范围的需要;

8.3.3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8.3.3.1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当事者和相关单位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3.3.2调查组有权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国家、政府、本企业有关规定,对责任者等提出处理意见。

8.3.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8.3.4.1进行证据收集、组织技术鉴定(包括:

对当事人、旁证人有关事故发生前后有关情况、事故发生、抢救经过的笔录;对事故现场的拍照录像、勘察测绘;索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的资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的资料以及其他信息采集等);

8.3.4.2查明事故发生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8.3.4.3组织召开因工伤亡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8.3.4.4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3.4.5、根据分析会的结论和上级各部门的意见,及时填报《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9事故处理

9.1被责令停工整顿的事故现场,必须按要求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领导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

9.2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向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复工申请。

9.3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勘测,调查完毕,提出对事故现场的处理意见。

重伤以上事故现场的恢复需经负责本事故处理的政府监察部门批准,否则不得恢复。

9.4事故现场经政府部门复查或接受委托,由企业主管部门复查后,经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企业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委托,复查同意现场复工的,应做出同意复工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及复工申请一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9.5事故调查组或上级安全部门对典型的事故现场有权提出予以保留,以便组织召开适当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以促使更多的单位从事故中吸取教训。

9.6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调查组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结束后,要及时征求负责本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各个主管部门的意见。

9.7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9.8根据事故分析会上确定的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对整改和预防措施进行落实,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事故分析会后的5日内,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结案申请。

9.9下列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附件,一同上报:

9.9.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9.2事故现场示意图;

9.9.3反映事故情况的相关照片;

9.9.4事故伤亡人员的相关医疗诊断书;

9.9.5上级要求提供的与本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9.10相应的单位于事故分析结案会后10内向负责本事故处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报请事故结案申请,同时附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附件。

在接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结案批复后,批准事故结案。

9.11事故单位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负伤人员属本企业职工时,善后小组要同时进行负伤人员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申报的工作。

10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

10.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承担因工伤亡事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集团东北区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0.2.1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一起,根据合同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依据安全责任状进行处罚,同时追究行政责任。

10.2.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经济处罚加倍,对项目经理资质行使安全否决,对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10.3发生因工重伤、死亡事故,隐瞒、虚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对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按照10.2条,加重处罚。

11事故统计和归档

11.1事故统计

11.1.1各项目在当月25日前将本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集团东北区域安全部门。

当月无伤亡事故,上报中建-建综11表B-1表;当月发生事故,同时上报中建-建综11表B-1表、B-2表。

本年12月25日前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同时附件:

报表说明及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11.1.2集团东北区域在月后5日内将集团东北区域《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

次年元月15日前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同时附件:

报表说明及集团东北区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同时抄报集团东北区域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11.1.3各单位无论是否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都要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并对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11.2事故归档

11.2.1集团东北区域负责建立重伤以上事故档案,其他轻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由各项目负责建档保存,项目结束后,移交公司档案主管部门。

11.2.2因工伤亡事故档案由区域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成文或者审核,综合办负责建档保存。

11.2.3因工伤亡事故档案应包括:

11.2.3.1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11.2.3.2《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有关附件;

11.2.3.3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结案申请;

11.2.3.4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的结案批复。

12附则

12.1本程序由集团东北区域安全部门起草并负责解释,如有与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相抵触,以政府和上级规定为准。

12.2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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