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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国贸办公区租赁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关于

新世界国贸大厦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68号

 

写字楼

层号写字间租赁合同

 

年月日

新世界国贸大厦

写字楼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Ⅰ座19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各项条款,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范围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乙方向甲方承租的写字间房号及建筑面积,见附件一。

承租写字间范围见附件二(以颜色标出)。

承租写字间配置详见附件三第4项。

 

第二条租赁起始日及租赁期

详见附件三第1项。

 

第三条租金

第3.01条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租金,租金额见附件三第2.1项。

第3.02条每月租金须于每月1日交纳,最迟不得迟于每月3日,如3日为周末或法定假期,则可延至每月第一个星期内清缴。

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时立即支付首期租金及租金保证金予甲方。

租金及租金保证金的具体金额见附件三第2.1项和第3项。

 

第四条管理费

第4.01条乙方须按月交纳管理费予甲方。

缴付日为每月1日,最迟不得迟于每月3日,如3日为周末或法定假期,则可延至每月第一个星期内清缴。

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时立即支付首期管理费、管理费保证金及电费保证金予甲方。

管理费、管理费保证金及电费保证金具体金额见附件三第2.2项和第3项。

第4.02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依据实际管理经营成本增长为基础而对管理费作出调整。

如有调整,甲方须提前不少于一个月通知乙方。

乙方需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经调整之后的管理费。

 

第五条专项服务

专项服务指根据租户要求提供的个别服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供电设施及电费

乙方每月根据甲方按承租写字间之独立电表所示之耗用量而发出的收费单向甲方缴纳费用,缴费限期为相关收费单发出之日起七天内。

甲方保留在有关市政部门调整各项收费时相应调整相关收费的权利。

 

第七条冷暖供应

第7.01条本大厦空调正常使用时间由周一至周五早8:

00至晚21:

00。

周六、周日早8:

00至晚18:

00(国家法定假期停止运行)。

如客户于正常时间外有需要,按人民币¥900.00元/写字间/小时(最少两小时)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保证金

第8.01条本合同保证金的组成及保证金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三第3项。

本合同保证金的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保证金。

第8.02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甲方可视乙方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根据

乙方违约情节没收本合同保证金之全部或一部分。

惟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讨全部租金、管理费、电费等各项欠款,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及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8.03条租期届满,在乙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三十日内向乙方免息退还其所交纳的本合同保证金。

(1)乙方将承租写字间还原至甲方向乙方交付时状态并返还甲方。

(2)乙方已清缴其所欠甲方之一切租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含滞纳金)。

(3)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和规定。

第8.04条甲方按本合同规定调整租金、管理费或按上述第8.02条扣除本合同

保证金后,导致其所持本合同保证金的总金额少于本合同规定的数额时,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七天内补足保证金全数。

第8.05条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付电费保证金后,甲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作出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合理增加电费保证金,并就增加的原因作出书面解释,有关差额须于甲方发出有关通知书后七天内由乙方向甲方补足全数。

第8.06条甲方有权按乙方欠缴电费金额扣除电费之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后七天内补足电费保证金全数。

 

第九条支付方式

第9.01条乙方应以存款/汇款/支票或现金方式缴付本合同规定应付的所有费用。

第9.02条存款/汇款银行、地点和银行账号见附件四,如有更改,按甲方书面

通知为准。

 

第一十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10.01条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清缴租金和其它应付的费用,并履行了本合同规定应负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合理地使用所租写字间。

第10.02条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即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酌情没收部分或全部本合同保证金;乙方应立即将承租写字间无条件退交甲方。

第10.02.01条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不法活动。

第10.02.02条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清缴欠款及滞纳金。

第10.02.03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承租写字间全部或

部分交付、转租、允许或转让予第三者独立或共同使用。

第10.02.04条乙方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方被宣告破产或清算。

第10.02.05条乙方故意或过失损坏承租写字间内任何设施(结构/电/消防/或空调等)或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其它经济损失,而乙方未能在7日内给予受损方合理经济补偿及修复损坏。

第10.02.06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乙方权利及义务之规定(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第10.03条大楼的公众设施(如排水、供电、空调、供暖、消防、通迅等管道可以通过乙方所租写字间)甲方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所租写字间进行有关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但应事先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

第10.04条如遇紧急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泄漏水、火警、漏燃气等,甲方有权酌情进入乙方所租写字间视察情况及采取应变措施。

在甲方发出合理通知后(紧急情况除外),甲方有权暂时中止乙方所租写字间设施之运行以进行维修。

第10.05条除法律明确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外,甲方均无须承担乙方或其他人经乙方向甲方追讨任何人身损害,财产的毁损、灭失或任何形式上营业、贸易或利润的损失及任何其他责任,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因任何服务或设备的中断或其他租客或使用者的行为以及任何因台风、地震、暴雨、火灾、漏水、漏电、漏煤气或不可抗力而引起的责任,或因失窃或其他人之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责任。

第10.06条若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因其他原因解除,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承租写字间,则视为乙方放弃对财产、设备、物品的所有权利,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进入承租写字间并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且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10.07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乙方单方面

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提前退租或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按乙方违约情况没收本合同保证金及要求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11.01条乙方有权合理使用本大厦公共区域及设施,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有权对出租写字间的使用权限作出合理规定,乙方应予以遵守。

第11.02条乙方须按时缴付租金、管理费、专项服务之额外费用及本合同项下之其它各项费用。

第11.03条乙方须严格遵守本大厦之《物业管理公约》及甲方拟定之一切管理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手册》。

乙方在承租写字间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11.04条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按甲方《装修指南》规定进行装修,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计划报批、装修保证金、行政管理费缴纳等。

因乙方装修而导致甲方、其它租户或任何第三人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11.05条乙方保证所租写字间只作为乙方办公场所,不允许任何人在所租写字间内留宿;

第11.06条乙方承租写字间内的由甲方提供的设备、电器等设施正常损坏或破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如所受破损或损坏是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而导致,由乙方负责修理还原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11.07条乙方不得损坏承租写字间内的地面、墙壁及天花板等。

第11.08条乙方不得在写字间范围外墙粘贴或展示任何招牌、广告、标志或标语(甲方事先同意的特定招牌位置除外);

第11.09条乙方须遵守消防部门和甲方之有关防火规定。

第11.10条乙方不得在承租写字间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及一切法律禁止流通物;不得在承租写字间外包括大楼门厅、楼梯、通道或其它公共区域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垃圾或任何其它物品;乙方不得利用所租写字间制造和大量存放货品和商品;乙方也不得将超过写字间负荷重量(每平方米250公斤力)之物品安置于所租写字间内。

第11.11条乙方不得携带动物进入大厦写字间范围内。

第11.12条乙方须于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之同时无条件向甲方或其指定代理方返还已还原之所租写字间。

第11.13条乙方应允许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在事先给予乙方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携带第三者客户进入写字间范围内作现场视察。

第11.14条租期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三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保留根据市场行情调整租金的权利。

第11.15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转租该写字间:

(1)当乙方是公司或企业时,公司或企业被收购、改组、联合、合并、清算或拥有公司或企业多数投票权股份的股东或其它拥有控制权的人改变。

(2)乙方出具委托书或授予类似权利,而被授权人获得使用、持有、占有或出租全部或部分所租写字间的权利。

第11.16条乙方改变其经营名称、住所地及本合同之首所列地址应于改变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11.17条乙方不得违反甲方或其代理人投购的公共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任何条款以导致该等保险失效或使投保费上升。

乙方因违反此项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况者须向甲方就重新投保的费用或交付额外保费作出全面赔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第12.01条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管理费或其它任何费用的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尚未清缴有关款项,甲方有权不给予事先通知而即时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收回所租写字间使用权。

在此情况下,甲方对乙方发出的有关书面通告被视为有效收回所租写字间使用权的凭证。

同时甲方对于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写字间进行的装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2.02条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尚未清缴有关款项,在不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赋与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甲方同时有权向乙方收取自该欠款应缴日起至该款项全数缴清之日止之利息作为赔偿,年利率按国家规定金融机构一年期借贷利率加2%。

第12.03条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尚未清缴有关款项者,甲方有权无需另行通知而中止及截断该写字间的电力及/或其他服务的供应直至乙方清缴所有欠款及重新接驳电力及/或其他服务的费用为止。

第12.04条如乙方违反合同内任何条款,并在甲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天内不对违反合同之行为做出全面纠正(惟就上述12.01项所述违约行为;甲方将不另行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即时迁出所租写字间并向甲方交还所租写字间的使用权。

第12.05条如果因为乙方之行为对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或法律责任者,乙方须就该损失或责任向甲方作合理的全面赔偿。

甲方并有权遁合法途径向乙方追究所有责任。

第12.06条甲方暂缓对乙方之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不代表甲方放弃本合同赋与甲方之权利。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件,而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21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第14.01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管辖。

第14.02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14.03条甲方有权以自身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索管理费及水、电、气等欠费。

 

第十五条法律费用

本合同的公证、登记、房屋租赁手续费、印花税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合同需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款),除按政府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外,一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附则

第16.01条若本合同内任何条款于中国法律下成为无效,违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合同其余条款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甲、乙双方仍需履行其余条文。

第16.02条本合同项下的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通知可以传真、邮寄、面交、留置方式送达本合同内所列地址或乙方承租地址。

如以传真方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面交方式送达,则以接收方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以寄出日为送达时间;如以留置方式送达,则以见证人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16.03条本合同及全部附件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须于年月日或以前签章并向甲方交还本合同,否则本合同将自上述限期过后即时自动作废。

第16.04条本合同及所有附件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按本合同规定交纳了首期租金、首期管理费及保证金之后生效。

第16.05条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日期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日期

 

甲方兹确认收到乙方所缴付之全数保证金共计人民币(RMB)

大写:

捌万肆仟陆佰壹拾贰元壹角伍分小写:

¥84,612.15

(见正式收据)

 

(签章)

授权代表人:

 

附件一

1.所租写字间:

所租写字间为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68号

新世界国贸大厦Ⅰ座层号写字间

2.承租建筑面积:

所租写字间的承租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附件二

平面图:

(图中所示颜色部分作识别用途)

 

附件三

1.租赁开始日期及租赁期限:

本租赁合同之租赁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为期年。

甲方将不迟于年月日把写字间交付乙方使用。

2.租金及管理费:

每月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2.1租金(不含任何其他费用):

所租写字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

2.2管理费:

管理费为每月人民币¥元。

3.保证金:

租金、管理费及电费保证金总额明细如下:

(1)租金保证金(相当于三个月租金)人民币¥元

(2)管理费保证金(相当于三个月管理费)人民币¥元

(3)电费保证金(按20元/平方米/月标准

计收一个月)人民币¥元

合计:

人民币¥元

 

4.所租写字间之配置:

于交付使用时,甲方于所出租写字间内向乙方所提供之配置如下:

-悬挂天花连灯盘

-中央空调系统(风机盘管及其主风管道连保温已安装到位,甲方提供出风口、回风口连过滤网及恒温/风速调节器。

-消防系统包括喷淋头、烟感报警器及消防广播喇叭已安装到位

-独立供电开关总闸制及独立电表

-水泥地台,墙身涂乳胶漆饰面

-玻璃门

-墙身配备暗藏式电插座及电灯开关

 

附件四

 

甲方指定之银行及账户:

乙方就本合同各条款中提及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各项保证金及其它费用须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存入甲方的下列

人民币银行账户:

 

收款人名称:

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行国贸分理处

账号:

17276108093001

 

附件五

补充协议:

甲方:

新世界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乙方:

所租写字间:

新世界国贸大厦Ⅰ座层号写字间

合同正文有约定,附件无约定的,以合同正文为准,合同正文与附件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附件约定为准。

第4.02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依据实际管理经营成本增长为基础而对管理费作出调整。

如有调整,甲方须提前不少于一个月通知乙方。

乙方需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经调整之后的管理费。

变更为: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依据实际管理经营成本增长为基础而对管理费作出调整。

但涨幅不得超过现管理费的20%。

如有调整,甲方须提前不少于一个月通知乙方。

甲方应提供费用的增长的合理原因并出据相关依据,乙方按照调整后的管理费用支付。

第六条供电设施及电费

乙方每月根据甲方按承租写字间之独立电表所示之耗用量而发出的收费单向甲方缴纳费用,缴费限期为相关收费单发出之日起七天内。

甲方保留在有关市政部门调整各项收费时相应调整相关收费的权利。

变更为:

乙方每月根据甲方按承租写字间之独立电表所示之耗用量而发出的收费单向甲方缴纳费用,缴费限期为相关收费单发出之日起七天内。

甲方可依据有关市政部门对电价的调整对相应电费进行调价。

第8.02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甲方可视乙方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节没收本合同保证金之全部或一部分。

惟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讨全部租金、管理费、电费等各项欠款,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及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变更为: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节没收本合同保证金之全部或一部分。

惟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追讨全部租金、管理费、电费等各项欠款,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及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8.03条租期届满,在乙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三十日内向乙方免息退还其所交纳的本合同保证金。

(1)乙方将承租写字间还原至甲方向乙方交付时状态并返还甲方。

变更为:

租期届满,在乙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十五日内向乙方免息退还其所交纳的本合同保证金。

(1)乙方将承租写字间按合同附件三第四条内所有一切写字间内配置需以完好无缺及功能正常之条件返还甲方。

第10.02.03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承租写字间全部或部分交付、转租、允许或转让予第三者独立或共同使用。

变更为: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承租写字间全部或部分交付、转租、允许或转让予第三者独立或共同使用。

乙方的关联公司仍需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10.07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乙方单方面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提前退租或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按乙方违约情况没收本合同保证金及要求违约赔偿。

变更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乙方单方面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提前退租或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按乙方违约情况没收本合同保证金及要求违约赔偿,若乙方未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甲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需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11.17条乙方不得违反甲方或其代理人投购的公共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任何条款以导致该等保险失效或使投保费上升。

乙方因违反此项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况者须向甲方就重新投保的费用或交付额外保费作出全面赔偿。

变更为: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或其代理人投购的公共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任何条款以导致该等保险失效或使投保费上升。

乙方因违反此项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况者并经司法机关裁决确定系乙方责任时,须向甲方就重新投保的费用或交付额外保费作出全面赔偿。

第12.01条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管理费或其它任何费用的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尚未清缴有关款项,甲方有权不给予事先通知而即时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收回所租写字间使用权。

在此情况下,甲方对乙方发出的有关书面通告被视为有效收回所租写字间使用权的凭证。

同时甲方对于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写字间进行的装修不承担任何责任。

变更为:

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管理费或其它任何费用的限期届满后,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乙方仍未清缴有关款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收回所租写字间使用权。

同时甲方对于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写字间进行的装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2.02条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尚未清缴有关款项,在不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赋与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甲方同时有权向乙方收取自该欠款应缴日起至该款项全数缴清之日止之利息作为赔偿,年利率按国家规定金融机构一年期借贷利率加2%。

变更为:

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限期届满后,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乙方仍未清缴有关款项的,甲方同时保留向乙方收取自该欠款应缴日起至该款项全数缴清之日止之利息作为赔偿的权力,年利率按国家规定金融机构一年期借贷利率加2%。

第12.03条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限期届满后十四天内尚未清缴有关款项者,甲方有权无需另行通知而中止及截断该写字间的电力及/或其他服务的供应直至乙方清缴所有欠款及重新接驳电力及/或其他服务的费用为止。

变更为:

倘乙方在上述缴付租金、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限期届满后,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乙方仍未清缴有关款项的,甲方有权无需另行通知而中止及截断该写字间的电力及/或其他服务的供应直至乙方清缴所有欠款及重新接驳电力及/或其他服务的费用为止

第12.04条如乙方违反合同内任何条款,并在甲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天内不对违反合同之行为做出全面纠正(惟就上述12.01项所述违约行为;甲方将不另行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即时迁出所租写字间并向甲方交还所租写字间的使用权。

变更为如乙方违反合同内任何条款,并在甲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天内不对违反合同之行为做出全面纠正,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即时迁出所租写字间并向甲方交还所租写字间的使用权。

第12.05条如果因为乙方之行为对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或法律责任者,乙方须就该损失或责任向甲方作合理的全面赔偿。

甲方并有权遁合法途径向乙方追究所有责任。

更改为:

如果因为乙方之行为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者,乙方须就该损失或责任向甲方作合理赔偿。

甲方并有权遁合法途径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

第14.02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变更为: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14.03条:

甲方有权以自身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索管理费及水、电、气等欠费。

变更为:

甲方有权以自身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索管理费及用电等欠费。

第十五条法律费用

本合同的公证、登记、房屋租赁手续费、印花税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合同需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款),除按政府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外,一概由乙方承担。

变更为:

本合同的公证、登记、房屋租赁手续费、印花税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合同需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款),除按政府规定外,其余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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