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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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
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
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
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
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20册,初中不少于30册。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l%。
第五章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号)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满足教育教学和教师离岗进修的需要。
第十三条校长应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实行校长任期制,每个任期3—5年。
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符合省有关规定。
按要求配齐学校领导,领导成员的年龄、专业结构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第十四条教师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时间符合省有关规定。
实行教职工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教学需要基本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基本合理。
第十六条保证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
每学年教师参加上一级业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六章办学经费
第十七条学校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得到保障。
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教职工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加强经费管理,按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收费公示制度健全,无乱收费现象。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实现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区学龄前1年人口及学龄人口登记制度,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照规定时间就近免试入学。
健全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生复学责任制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不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第二十二条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各班教师。
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任课教师做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家长的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完整休假。
第二十四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在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纪律、法制、行为规范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
落实教职工德育工作职责,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
建立与学生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按照课程计划的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教学进度适中。
不占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集体上课或辅导。
严格按照省定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材。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开展间操、眼保健操等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
每学年举办一次运动会。
经常开展课外艺术活动。
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文艺活动。
第三十一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设施、消防、用电、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管理规范。
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校园校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三十三条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作为2020年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执行本办学基本标准,在校园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应与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对学校办学的较高要求有机衔接,保证持续发展。
第三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非完全小学参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学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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