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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问题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保险市场国际化趋势的日渐增强,我国保险市场不断发展。

机动车辆保险作为我国财产保险业的重要支柱险种,其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仅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更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如何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业的重点。

关键词:

车辆保险;车辆保险市场:

风险意识:

车险改革;

一、引论3

二、我国机动车保险发展历史及现状5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历史及各个时期的特征5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相关方介绍6

(三)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阶段的发展现状7

三、现阶段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8

(-)“四不成熟、两大突出”及风波和危机问题8

(二)骗保和保险中回扣问题8

(三)合同管理相关问题9

(四)国内整体市场环境的影响10

(五)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问题11

(六)理赔中存在的问题11

四、车险市场原因状况分析12

(-)要规模还是要效益,产险公司经营理念需转换12

(二)以传统渠道为主对,对中介渠道依赖明显12

(三)信息不对称,各大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公开13

(四)保险公司监管不到位,人才缺失13

五、完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对策13

(一)加强国家机关部门的监管13

(二)完善保险公司内部体制14

(三)强化服务意识、适应市场,在竞争中求发展14

(四)健全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15

(五)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营销渠道15

(六)积极鼓励汽车保险业务创新15

(七)加快培训专业车险人才,提高车险从业人员素质16

(八)运用法律武器,依黑内外力量,努力防范道德风险16

(九)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17

(十)建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促进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17

六、总结18

主要参考资料19

一、引论

(1)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

根据2009年的最新修订,《保险法》中所称的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主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这种保险法实质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即在商业保险活动中所形成的保险关系,它不同于社会保险。

简单的说,前者是以保险法为依据,并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订立合同对责任、财产、信用和人身等形成风险保障;后者依据的是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其投保原则是依法强制实行,无需采用合同制度,Ll的在于对国家公民提供经济保障。

因此,作为机动车辆的保险,它属于典型的商业保险,并且在实践运行中,其不同于普通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特点越来越突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相应的,机动车辆保险即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当事人依托运输工具为载体,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而形成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墓玮:

芻滙耶险附風的附豹险

车辆损失险

玻璃单独砂碎险自燃嵋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低步车费用保险新增设备损失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车上货物贲任险车載货物掉落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阳加离尔夫球具盗窃保险

车上入员贵•任险

交通物故梢神损害踣偿险

(注^只有同时投保了勺车辆搠失险%商业第三者资任险%车上人员贵任险"三个基本险的“才能投保本附加险•)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从机动车辆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来看,机动车辆保险具有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业务量大、投保率高、第三者责任风险大等特点。

对于保险人而言,这些特点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自1950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开办以来,通过长期的曲折发展.终于到20世纪后期在各保险业务中成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随着我国私人购车比例不断增加,汽车保险这一概念逐渐进入白姓视野。

当前各保险公司必须清醒认识的首要问题是该如何面对车险市场的风云变幻和外资保险公司迅速涌入的挑战。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中份额最重的一项,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国内汽车保险市场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创造许多新的机遇,也会有许多不利因素,带来客观挑战。

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曲于经营综合环境的缺陷,包括一些保险理论、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和人们的保险观念方面的缺陷导致的问题。

另一类是IIIUHiJ客观条件(如道德滑坡、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等)导致的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以下角度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问题展开探讨:

二、我国机动车保险发展历史及现状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历史及各个时期的特征

1.保险业的产生

保险萌芽可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古埃及沙漠骆驼商队互助互济的做法。

这一做法被《汉默拉比法典》收入。

公元询4世纪在埃及的石匠中流行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其宗旨是共同支付丧葬费。

当代保险最早可追溯到14世纪发端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

世界上第一张最古老的保险单诞生于1347年10月23日的意大利热那亚,是一张船舶航程保单,报单规定如船舶在6个月内安全到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具备现代样式的保险单出现于1397年的佛罗伦萨,该保单注明承保“海上灾害、火灾、抛弃”等风险。

2.现代保险业的发展

海上保险:

发端于14世纪的意大利,16世纪海上保险传入荷兰、英国和德国。

1774年劳合社诞生,成为当时英国的海上保险中心。

为适应海上保险的发展,一些国家对海上保险进行了立法,如1435年的巴塞罗那法令、1468年的威尼斯法令、1523年的佛罗伦萨法令、1601年英国第一部海上保险法案。

火灾保险:

始于德国,1591年德国汉堡酿酒业者成立了第一家火灾合作社,1676年成立汉堡火灾保险局。

人身保险:

1551年德国纽伦堡市市长创立的儿童强制保险可以看作是人身保险的发端,成长在英国,1699年英国成立第一家人身保险社一一孤寡保险社,1698年,英国首先创办了马莎斯人寿保险公司,是近代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1870年英国政府制订和实施人身保险公司法。

责任保险:

188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乘运人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之先河。

1895年开始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1805年英国商人在广州开设了一家谏当保安行,主要经营运输保险,此为中国大地上的第一家保险机构,1863年由英国怡和洋行接管,改名为谏当保险公司。

随后,美、德、法、日等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纷纷在中国设立。

1875年成立于上海的保险招商局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

20世纪20-30年代,建立了30多家民族保险公司。

外商保险公司则多达166家。

1949年上海解放后,政府接管了21家官僚资本保险公司,批准一批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并对其改造,同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全国保险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事业经历了三个阶段:

发展(1949-1957)、停顿(1958-1978)、发展(1979-今)。

1979年10月19日恢复保险业务,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直属于国务院;1986年成立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现改名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1987年交通银行成立保险部,1991年独立为太平洋保险公司。

1988年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成立,1992年改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4年天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大众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开业。

此外,还有许多专业性的保险公司成立如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截止2005年4月,根据保监会统计,中资保险公司41家,外资保险公司也是41家。

4.机动车保险业的发展

世界机动车保险业的发展:

1886年德国人戴姆勒和本茨各自独立研究并制造出世界上第一辆以汽油为动力的汽车,并获专利,1895年(距汽车发明10年后)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签发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是笫一张机动车辆保险单,随后出现了汽车火险和汽车碰撞险。

由此可见,汽车对行人所造成的伤害(非汽车本身之损害)引起人们的注意,导致用保险方法解决。

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汽车笫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法令,1930年美国“道路交通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随后,新西兰、德国、法国效仿之。

IJ前机动车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的比例不断增加,美国约为45%左右,德国约为42%左右,台湾地区约为46%左右,而我国则达到了70%以上。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相关方介绍

1.投保人、被保人、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

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保险中介

(1)代理人含义: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其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ill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代理机构形式: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50万,股份公司IOOo万。

(2)经纪人含义: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个人不能成为经纪人,通常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委托,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商谈保险条件,自己承担责任。

既可以向被保险人收取酬金,乂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佣金。

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500万元股份公司不少于IOOo万元。

(3)公估人含义:

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200万元。

业务范围为保险公司承保时保险标的价值和风险评佔、鉴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勘验、损失讣算等保险理赔业务。

(三)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阶段的发展现状

中国机动车保险业的发展: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提供的主要保险就是汽车,但1954年停办汽车公众责任险,1939年后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汽车保险业务,1983年改为机动车保险。

2003年1月I日开始在全国实行机动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机动车辆保险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与费率并监督其实施”向“保险公司自主开发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和自主厘定费率,向保监会报批”转变。

2005年我国财产保险收入1281.1亿元,车险保费收入855亿元,比例为67%,2006年我国财产保险收入1509.4亿元,车险保费收入1075亿元,比例为71%。

我国当前机动车保险业务的市场情况:

依据2006年统讣的结果,根据市场份额和增长率的特点,当前我国提供车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存在三大战略群组:

领导型(市场份额80%以上):

人保、太平洋、平安;其中人保的市场份额达到了60%左右,太平洋、平安在10%左右,太平洋要略高些。

领导型企业垄断着中国车险的市场份额,企业战略主要以服务为导向。

增长型(年增长率100%以上):

中华联合、天平(2004年底在上海浦东设立)、天安;天安的增长率达到了150%o增长型企业的战略主要以市场份额为导向。

追随型(其他)华泰、东京日动上海、美亚上海等。

其特点是时常份额约在5%以下,增长率在100%以内。

三、现阶段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四不成熟、两大突出”及风波和危机问题

“四个不成熟”,即市场、保险业、消费者和监管的不成熟。

同时,这“四个不成熟”是相互作用的。

因此,解决问题需要综合治理。

在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应当突出两大重点:

一是服务,即通过各种手段强化保险业服务社会,尤其是保险消费者的水平,要树立“被保险人满意是硬道理”的行业理念。

二是教育,即通过各种手段强化保险观念、理念和知识的普及工作,一个社会要进步,保险要发展,全民的保险教育是重要基础。

从历次的风波和危机情况看,其中均有一个共同的原因:

社会各界不太了解保险,棋至是一些专家学者。

而且,这种教育应当“常态化”,我们不能每每总是等到“出问题”了,才出来讲保险原理,这样或多或少让人感觉是一种辩解,从感情上难以接受。

行业一定要树立一个观念:

保险和谐要从行业自身做起。

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来适应我们,而应当积极主动去适应和教育消费者,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以“客户为中心”的切实行动。

随着汽车进入千家万户,车险已成为了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

从行业的角度看,社会重视一个行业就说明这个行业重要,因此,风波是一件好事,它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证明了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

客观地讲,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这儿年业务发展得非常快,在保险,也包括车险的经营过程中,无论在产品开发、定价模式、营销推广,还是在查勘理赔、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方面均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这些年,行业在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做了大量工作,如推出了简化理赔手续、理赔提速、绿色通道、代客年检、酒后代驾、紧急救援等,但与广大消费者的期望仍然存在差距,消费者、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包括提出的质疑、批评、意见和建议,恰恰是我们工作努力的方向。

(-)骗保和保险中回扣问题

1.车险骗保是指在机动车保险中,利用保险业的种种规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骗取保险赔偿金的行为。

首先,从数量来看,近年来车险诈骗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据业内人士佔讣,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各保险公司每年的车险理赔案件总量远高于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这意味着每辆车平均每年都会出险。

但实际上,机动车出险频率远没有如此之高。

这恰恰说明了实际上大量理赔案件是属于虚假理赔的骗保案件。

其次,每年因车险骗保而

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

再次,车险骗保在某些行业非常普遍,儿乎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

车险骗保呈现的特点:

1、骗保手段不断升级,与传统的被保险人单方骗保所采用的伪造文书、虚报数LI、隐瞒真相等手段相比,新的骗保手段不断花样翻新,让保险公司防不胜防。

2、车险骗保隐蔽性强,犯罪黑数高。

山于车险范围大、数量多,使保险人无暇顾及每一投保人,这使得车险诈骗隐蔽性强、难以发现。

此外,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制度变化也使发现骗保的难度增加。

车险理赔的隐蔽性导致大部分案件处于未被发现的状态,车险骗保的犯罪黑数即未被发现的案件数量相对来说很高。

3、车险骗保的实施主体呈扩散趋势,车险理赔涉及的主体包括肇事双方、受害人、交警、定损理赔人员、汽车修理人员、医疗人员等。

与传统的保险诈骗案件相比,车险诈骗案件的实施主体日益呈现出扩大化趋势。

传统的保险诈骗实施主体多局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车险理赔中,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修理人员、定损理赔人员、医疗人员甚至交警都可能加入到车险诈骗的环节当中。

根据北京保监局的统讣,Ll前约有1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是保险公司另一个不利因素。

车险诈骗是一个全球性的通病,有数据显示,国外每年的车险诈骗保额达到赔款总额的10%至30%o车险骗保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利润下降,对亏损情况雪上加霜。

车险骗保案件频发,导致保险公司为此支出的费用大幅增加。

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为了缩短赔付时间,保险公司往往放松对车辆的核查。

而简化交通事故理赔程序等政策在方便了车主的同时也为一些骗保的机构和个人创造了条件。

2.

我国保监会规定车险销售可提取8%返利,但实际中往往过高。

由于LI前机动车经销商掌握80%的客户资源,儿乎垄断了机动车保户特别是近年来迅速增长的信贷购车客户。

很多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和提高业务,往往通过给经销商大量的回扣的方式获取顾客,所以保费的大部分都被机动车经销商拿走了。

一般的机动车经销商可以得到保费的20(T30%,最高的可以拿到40%^50%,在广州械至可以达到70%。

说明数据来源,保证学术文章的准确性!

并且一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职业水平低下,抓住新车往往不太容易出险的特点,收取保费后却不交给保险公司,而以"应收保费”的名义挂账。

一年保险期过去,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进了代理人的腰包,而如果出了险,保险公司乂会以没有收到保费为由拒绝理赔,使车主蒙受损失。

格式合同是社会进步的成果,统一和监管车险合同是维护消费者利益。

我们需要对格式合同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我国车险市场有三个合同文本,即A、B、CO釆用相对统一的合同文本,延续了格式合同的逻辑基础,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

我们回顾历次关于保险的风波中,“霸王条款”总是“如影随形”的,因此,有必要就这个问题做一个系统的梳理。

质疑保险合同属于“霸王条款”的基本逻辑是: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合同是相对统一的合同,保险合同是监管合同,因此,就涉嫌“霸王条款”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对格式合同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存在大量相对格式化的交易,为了确保事先和规范地分配风险,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于是就出现了格式合同,从这个意义上看,格式合同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其次,为什么车险采用相对统一的合同。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车险市场有三个合同文本,即A、B、CO釆用相对统一的合同文本,一是延续了格式合同的逻辑基础。

二是考虑到适度差异化,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而这种安排的背后是充分考虑到我国保险发展初级阶段的特点,就现阶段的情况而言,大多数保险消费者难以甄别、判断和选择车险条款,因此,如果不是相对统一,更容易产生消费误导和误解问题。

第三,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这个时期,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包括产品监管,以确保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为此,根据我国保险监管的相关制度规定,车险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肖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而中国保监会审批的LJ的就是要避免格式合同下出现侵害被保险人的“霸王条款”,确保格式合同的公平,确保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国内整体市场环境的影响

虽然2003年中国保监会启动的全国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促进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但是,由于市场化改革还不够深入,车险市场有关问题更加显现。

1.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现象突出。

部分保险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业务,如大幅度降低机动车辆保险费,黑低费率取胜。

盲Ll的价格竞争,使保险商品成本价格扭曲,导致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最终危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2003年北京地区的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份额,纷纷降低车险费率,降幅最高达30%,因此引发了恶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业务大面积亏损。

2.险种还不够充分细化,未完全满足市场需求。

车险改革后,车险产品较改革前有了很大改进,但主险基本没有变化,只是附加险增加了。

相对整个保险市场而言,车险险种的细分程度还不够,各保险公司保单的保险范圉、优惠条件差别不大。

3.对电子科技的利用率不够,影响效率。

由于机动车辆被保险人的不确定性、广泛性,以及互联网起步较晚、电子商务普及的不够全面,以致保险公司没有充分利用这些条件提高服务效率,使得保险服务不够持续与透明,这有待在以后的实践中予以解决。

4.多种因素导致保险诈骗数量增多。

在市场改革的保险业竞争环境中,一方面,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相关制度的漏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到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提高被保险人对自己的满意度,把宽松理赔作为一种竞争手段,而由此带来的副作用也会非常明显,赔付水平大幅度上升,乂间接触发假案骗案增多,结果是保险公司不仅要承担更高的赔付成本,管理成本也将大幅度增加。

5.车辆保险业知识产权方面漏洞明显。

现阶段,保险公司研制、开发出的新型保险服务产品,如新险种一旦投入市场,就面临被仿制的风险。

保险新产品很容易被其他公司盗用、仿制,这也将直接给开发该产品的保险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影响市场上的创新氛

(五)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问题

现状我国现行车险制度不足

1、粗放式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没有针对各车种的具体需要来加以设计,单一条款适用于所有车种和使用性质;在交通事故中,除突发性机械故障,车辆仅是匸具而已,人的因素才是肇事最主要的原因,以致风险保费和承担风险的配比严重不合理,保险费率缺乏科学性。

2、对受害人的保障性不足:

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以每次事故为基础,而投保人往往从缴纳保险费多与少的角度考虑选择赔偿限额,而非从保障角度,总体赔偿限额确定都相对较低,绝大部分为5万元,以致一旦遇到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保障不充分也就随之凸现出来。

3、机动车辆保险运作的法律基础薄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尚未作出任何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尽管不少省市都规定了机动车辆上牌、年检都必须先办笫三者责任保险,但从法律意义上说笫三者责任保险还不属于强制责任保险,保险监管机关也将机动车辆保险定位于商业保险,因此实施过程中仍遇有较大阻力。

(六)理赔中存在的问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中的理赔,即是当投保车辆本身出现风险事故后,车辆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遵守合同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予以相应的处理和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业发展以来,保险公司理赔一直贯穿在整个保险市场改革中,其自身问题也不断呈现新的变化趋势,以下笔者主要分析在理赔中存在的漏洞及相应的原因。

1.理赔过程中的疏漏。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车险费率的市场化,车险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保险理赔也出现问题。

Ll前,开发新险种成为保险公司增强自身的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但是新险种开发很复朵,它包括资料收集、信息反馈、最后推向市场检验等多个过程,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将导致险种策划定位失败,因而使得理赔环节出现更多的疏漏。

例如2010年上半年的“广州水浸车”事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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