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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设计规范

4库址选择

4.0.1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

4.0.6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涝措施。

4.0.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5库区布置

5.1总平面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

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

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

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5.1.13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1.14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援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5.1.15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5.2库区道路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地上罐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5.2.2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5.2.7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9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5.2.10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

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5.2.11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

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5.3.3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临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

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未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6储罐区

6.1地上储罐

6.1.1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6.1.4储存甲B、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6.1.7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3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

6.1.10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甲B、乙、和丙A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沸液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液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4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1.11同一个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

2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3;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3。

3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

6.1.12同一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座。

2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座。

3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仅储存丙B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

6.1.13地上储罐组内,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液体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储罐不应超过2排。

6.1.14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储罐周围设计地坪0.5m及以上。

6.4储罐附件

6.4.1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

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

覆土立式油罐高于罐室环形通道地面2.2m以下的高度应采用活动斜梯,并应有防止磕碰发生火花的措施。

6.4.2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应设测量平台。

6.4.3立式储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管等的设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覆土立式油罐应有一个罐壁人孔朝向阀门操作间。

6.4.4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6.4.5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

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6.4.6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泄压设备的开启压力应大于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并应小于或等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

2

6.4.7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6.4.9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

甲B、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6.5防火堤

6.5.1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6.5.2地上立式储罐的管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做防火堤,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

6.5.3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m。

6.5.4防火堤宜采用土筑防火堤,其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不具备采用土筑防火堤条件的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

6.5.5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泄露,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

6.5.6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6.5.7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6.5.8立式储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多品种的管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非沸液性甲B、乙、丙A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应超过表6.5.8的规定。

3隔堤内沸液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4非沸液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

5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0.8m

7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

7.0.1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工况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或露天式。

7.0.2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盒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3.5m。

2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

建筑面积小于100m2时可只设1个外开门。

3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15%。

4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0.15m。

5与甲B、乙类液体泵房(间)相毗邻建设的变配电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4.1.4条的规定。

6腐蚀性介质泵站的地面、泵基础等其他可能接触到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应采取腐蚀措施。

7输送液化石油气等甲A类液体的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7.0.3输送Ⅰ、Ⅱ级毒性液体的泵,宜独立设置泵站。

7.0.4输送加热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闪点低于45℃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

7.0.5输送液化烃等甲A类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

7.0.6Ⅰ、Ⅱ级毒性液体的输送泵应采用屏蔽泵或磁力泵。

7.0.7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

2连续输送同一种液体的泵,当同时操作的泵不多于3台时,宜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宜多于2台。

3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

4不经常操作的泵,不宜设置备用油泵。

7.0.8泵的布置应满足操作、安装及检修的要求,并应排列有序。

7.0.9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下向上或水平进泵时,应采用顶平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

7.0.10输送在操作温度下容易处于泡点(或平衡)状态下的液体,泵的进口管道宜步步低的坡向机泵。

7.0.11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

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

过滤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411的规定。

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7.0.12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

7.0.13液化石油气进泵管道宜采用隔热措施。

7.0.14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宜设高点排气阀。

当输送液化烃、液氨、有毒液体时,排气阀出口应接至密闭放空系统。

7.0.15易燃和可燃气体排放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并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

2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3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

4排放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7.0.16当选用容积泵作为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时,该泵的排出口应就近接至相应的管道放空设施。

7.0.17无内置安全阀的容积泵的进出口官道上应设安全阀。

7.0.18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不设集中泵站时,泵可设置于铁路罐车装卸栈桥或汽车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且泵基础顶面应高于周围地坪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积水高度。

8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

8.2汽车罐车装卸设施

8.2.1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

甲B、乙、丙A类液体可共用一个装车棚(亭)。

8.2.2汽车灌装棚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装棚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通过式。

2灌装棚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

3灌装棚罩棚至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罐车灌装作业要求,且不得低于5.0m。

4灌装棚内的灌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其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

5当灌装设备设置在灌装台下时,台下的空间不得封闭。

8.2.3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泵送装车方式。

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装车方式。

采用泵送灌装时,灌装泵可设置在灌装台下,并宜按一泵供一鹤位设置。

8.2.4汽车罐车的液体装卸应有计量措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2.5汽车罐车的液体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8.2.6汽车罐车向卧式储罐卸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8.2.7灌装汽车罐车宜采用底部装车方式。

8.2.8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

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8.2.9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A类液体和Ⅰ、Ⅱ级毒性液体应改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9工艺及热力管道

9.1库内管道

9.1.1石油库内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或采用敞口管沟敷设;根据需要局部地段可埋地敷设或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敷设。

9.1.2地上管道不应环绕罐组布置,且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设置在防火堤与消防车道之间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人员通行及作业。

9.1.3Ⅰ、Ⅱ级毒性液体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并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管道的标志;必须埋地敷设时应设防护套管,丙应具备检漏条件。

9.1.4地上工艺管道不宜靠近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以及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敷设。

当地上工艺管道与这些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工艺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9.1.5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的交角不宜小于60°,穿越管段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管道桥涵应充沙(土)填实。

2套管端部应超出坡脚或路基至少0.6m,穿越排水沟的,应超出排水沟边缘至少0.9m。

3液化烃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4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1.0m;其他管道套管顶低于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m,低于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m。

套管应满足承压强度要求。

9.1.6管道跨越道路和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

2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

3管道跨越消防车道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4管道跨越其他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5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5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6管道在跨越铁路、道路上方的管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法兰、螺纹连接、波纹管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出现渗漏的组成件。

9.1.7地上管道与铁路平行布置时,其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8m(铁路罐车装卸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

9.1.8地上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与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m,埋地管道沿道路平行布置时,不得敷设在路面之下。

9.1.9金属工艺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之间及管道与管件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

2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螺纹连接时应确保连接强度和严密性。

9.1.10与储罐等设备连接的管道,应使其管系具有足够的柔性,并应满足设备管口的允许受力要求。

9.1.11在输送腐蚀性液体和Ⅰ、Ⅱ级毒性液体管道上,不宜设放空和排空装置。

如必须设放空和排空装置时,应有密闭收集凝液的措施。

9.1.12工艺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选用的电动阀门或气动阀门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600mm的阀门,手动关闭阀门的时间不宜超过20min。

9.1.13管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保护措施。

2管道内液体压力有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可能的工艺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输送易凝液体或易自聚液体的管道,应分别采取放凝或防自聚措施。

9.1.14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管道。

9.1.15热力管道不得与甲、乙、丙A类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9.1.16埋地敷设的热力管道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与埋地敷设的甲、乙类工艺管道交叉敷设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且工艺管道宜在其他管道和沟渠的下方。

9.1.17管道宜沿库区道路布置。

工艺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组、装卸设施及泵站等建(构)筑物。

9.1.18自采样及管道低点排出的有毒液体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或其他收集设施,不得就地排放或直接排入排水系统。

9.1.19有毒液体管道上的阀门,其阀杆方向不应朝下或向下倾斜。

9.1.20酚或其他少量与皮肤接触即会产生严重生理反应或致命危险的液体,其管道和设备的法兰垫片周围宜设置安全防护罩。

9.1.21对储存和输送酚等腐蚀性液体和有毒液体的设备和阀门,在人工操作区域内,应在人员容易接近的地方设置淋浴喷头和洗眼器等急救设施。

9.1.22当管道采用管沟方式敷设时,管沟与泵房、灌桶间、罐组防火堤、覆土油罐室的结合处,应设置密闭隔离墙。

9.1.23当管道采用充沙封闭管沟或非充沙封闭管沟方式敷设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1.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道、加温输送的工艺管道,不得与输送甲、乙类液体的工艺管道敷设在同一条管沟内。

2管沟内的管道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

3非充沙封闭管沟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沟内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7m。

4非充沙封闭管沟应设安全出入口,每隔100m宜设满足人员进出的人孔或通风口。

9.1.24当管道采用埋地方式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的埋设深度宜位于最大冻土深度以下,埋设在冻土层时,应有防冻胀措施。

2管顶距地面不应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区域,管顶埋深应低于混凝土结构层不小于0.3m;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1.5条的规定。

3输送易燃和可燃介质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设防护套管;当管道液体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

4埋地管道不得平行重叠敷设。

5埋地管道不应布置在邻近建筑(构)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避免其施工和检修开挖影响邻近设备及建筑(构)物基础的稳固性。

9.2库外管道

9.2.1库外管道宜沿库外道路敷设。

库外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村庄、居民区、公共设施,并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9.2.2库外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选择合适的位置,缩小通过举例,并应加强防护措施。

10易燃和可燃液体灌桶设施

10.1灌桶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

10.1.1灌桶设施可由灌装储罐、灌装泵房、灌桶间、计量室、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装卸车站台以及必要的辅助生产设施和行政、生活设施组成,设计可根据需要设置。

10.1.2灌桶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的布置,应避免运桶作业交叉进行和往返运输。

2灌装储罐、灌桶场地、收发桶场地等应分区布置,且应方便操作、互不干扰。

10.1.3灌装泵房、灌桶间、重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10.1.4甲B、乙类液体的贯通泵与贯通栓之间应设防火墙。

甲B、乙类液体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合建时,两者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10.1.5灌桶设施的辅助生产和行政、生活设施,可与邻近车间联合设置。

10.2灌桶场所

10.2.1灌桶宜采用泵送灌装方式。

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储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10.2.2灌桶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丙A类液体宜在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棚(亭)内灌装。

2润滑油等丙B类液体宜在室内灌装,其灌桶间宜单独设置。

10.2.3灌油枪出口流速不得大于4.5m/s。

10.2.4有毒液体灌桶应采用密闭灌装方式。

10.3桶装液体库房

10.3.1空、重桶的堆放,应满足灌装作业及空、重桶收发作业的要求。

空桶的堆放量宜为1d的灌装量,重桶的堆放量宜为3d的灌装量。

10.3.2空桶可露天堆放。

10.3.3重桶应堆放在库房(棚)内。

桶装液体库房(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液体重桶与丙类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宜设防火墙。

2Ⅰ、Ⅱ级毒性液体重桶与其他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3甲B、乙类液体的桶装液体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4桶装液体库房应为单层建筑。

当丙类液体的桶装液体库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为两层建筑。

5桶装液体库房应设外开门。

丙类液体桶装液体库房,可在墙外侧设推拉门。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2的重桶对房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m。

桶装液体库房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

6桶装液体库房的丹东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0.3.3的规定。

10.3.4桶的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桶宜卧式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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