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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中的标准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三章建筑设计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

建筑面积(㎡)

营业(%)

仓储(%)

辅助(%)

>15000

>34

<34

<32

3000~15000

>45

<30

<25

<3000

>55

<27

<18

  注:

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9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第3.1.11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三章建筑设计2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3.2.1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

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

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注:

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三章建筑设计4

第五节 专业商店

  第3.5.1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

  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

  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

  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

  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计;

  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

  第3.5.3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15~20㎡计(含顾客等候面积);

  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

  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200%计;

  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170%计(含通道和空位)。

  第3.5.4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20㎡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

  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

  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

  第3.5.5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

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含顾客等候面积);

  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

  第3.5.6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第一节 防火

  第4.1.1条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4.1.2条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4.1.3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4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

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第4.1.5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4.1.6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

  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7条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第二节 疏 散

  第4.2.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注:

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4.2.3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第4.2.4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第4.2.5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来确定:

  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第4.2.6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五章建筑设备1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商店用水量标准       表5.1.1

用水项目

用水量

饮用水

生活用水

2~4l/人·d

20~30l/人·d

  注:

①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

    ②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5.1.2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

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5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第5.1.7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

  第5.1.8条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

  第5.1.9条 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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