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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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号:

AP-65I-TM-2010-01

 

下发日期:

2010年10月21日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

 

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工作,明确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保证执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办制

 

定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行。

 

民航局空管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送:

民航局空管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考试、考核,执照的申

 

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

 

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管

 

理局授权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

 

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培训和经历证明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

 

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

 

之一。

 

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负责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1

 

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培训合格证。

 

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合格证编号、培训人

 

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

 

见附件一。

 

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获得必要的申

 

请经历,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申请人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

 

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

申请人姓名、身份

 

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二。

 

经历证明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

 

保存申请人岗位培训和实习情况的记录。

 

第三章考试考核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执照前,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

 

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

 

合格证。

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

 

件之一。

 

2

 

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执照培训合格证,满足规定的执照申请

 

经历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别单独提

 

出,也可以一并提出。

 

第十六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

 

员执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理论考试大

 

纲的制定与公布,负责组织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技

 

能考试大纲和题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建立和更新。

 

第十八条地区管理局根据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情况,

 

每年组织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考试

 

频次。

 

第十九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其向所在民航地区管

 

理局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以

 

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经历证

 

明复印件,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三。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申

 

请人发放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通知或者准考证,并在考试日

 

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者技能考核。

 

个考试申请人所在单位比较集中的,可以通过所在单位通知申请

 

人。

 

3

 

(三)申请人持考试通知或者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

 

时间、地点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四)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主持

 

执照理论考试,安排检查员主持执照技能考核。

 

(五)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如实判卷,记录考试考

 

核成绩,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字;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如实

 

记录考核内容和成绩,填写考核结果并签字。

 

(六)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向民航地区

 

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报告考试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七)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的申

 

请人签发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节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执照理论考试时间为2小时。

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

 

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执照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复制或者取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

 

(二)向其他申请人提供或者从其它不正当途径得到执照理

 

论考试试卷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复制件;

 

(三)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答卷;

 

(四)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论考试;

 

(五)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4

 

(六)其它违反考试规定或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可以中止违反考场规则

 

的申请人的考试,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决

 

定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可取消其一年内的考试资

 

格。

 

第二十三条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

 

考试合格。

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

 

照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颁发理论

 

考试合格证,并加盖所在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

 

电信人员所在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将理论考试合格

 

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应当采用统一样式,

 

类别、姓名、身份证号、考试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限

 

等信息,并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印章。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样式

 

见附件四。

 

第二十五条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公布后,

 

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试参加考试人员清单、理论考试合

 

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

 

申请书》、理论考试试卷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公布后,

 

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理论考试成绩及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

 

5

 

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执照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执照技能考核,

 

境中,对申请人表现出的与所申请专业与岗位工作相关的判断、

 

操作、处理能力进行的评估和测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参加执照技能考核,

 

训合格证和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执照申请近期经历要求。

 

第二十九条实施执照技能考核前,

 

核计划和项目。

主持考核的电信检查员应当按照考核项目对申请

 

人进行考核,逐项记录考核情况,并做出评定。

 

第三十条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的考核标准评定,

 

考核成绩在良(含)以上的,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的,

 

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并加盖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

 

部门印章。

电信人员所在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技能

 

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二条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内容应当包括:

 

名、身份证号、考核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

 

并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

执照技能考

 

核合格证样式见附件五。

 

6

 

第三十三条执照技能考核成绩公布后,

 

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核的地点、参加考核人员清单、技

 

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技能考核申请书》、技能考核项目及成绩和情况说明整理归档保

 

存,保存期为5年。

 

第三十四条执照技能考核成绩公布后,

 

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

 

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执照申办程序

 

第一节执照申请

 

第三十五条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民航

 

地区管理局提出执照申请。

 

第三十六条执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

 

通过所在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执照申请材料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

 

上提交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按《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的执照培

 

训、岗位经历、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

 

申请表》

 

7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一般提供复印件,采用网上申报受理的

 

地区和单位可以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采用提交复印件方式

 

的,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

 

文件的,文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采用PDF格式。

 

通过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个人

 

单独提交申请材料的,管理局应当予以核对,必要时可要求申请

 

人在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时出示原件。

 

第二节受理与颁发

 

第四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在收到执照

 

申请材料后,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并做出受理决定。

 

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

 

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四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后,应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对照申请表中的项目逐一审查,

 

8

 

主要包括: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

 

出生日期等进行比较,证实申请人身份;

 

(二)核实申请人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审查申请人在培训机构所进行的培训项目,确定合格

 

证的有效性;

 

(四)检查申请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成绩,确定是否达到

 

要求,以及合格证的有效期;

 

(五)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规则》中的经历要求。

 

第四十二条审查完成后,

 

论,并由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

 

责人签字。

 

地区管理局从受理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对执照申请的审查后,

 

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批。

对于依《规则》不符合条

 

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说明。

 

同时,由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的执照申请材料的书面或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

 

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在收到上报的完整

 

申请材料后,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最终审核,并由民航

 

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9

 

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

 

由地区管理局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

 

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电信人员执照颁发的具体事宜。

 

第四十六条电信人员获得执照后,

 

障单位应当为其建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技术档案》(以下简称

 

《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电信人员技术档案》除记录电信人

 

员基本资料,获得执照前培训、考试、考核和经历情况外,还应

 

持续记录电信人员在岗培训经历和在岗工作情况,并保持记录的

 

连续和完整。

 

第三节执照及其使用

 

第四十七条电信人员使用统一的电信人员执照。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信人员执照式样

 

和技术标准,统一制作和管理电信人员执照。

 

第四十八条电信人员执照外部有航徽图案标志,

 

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字样。

 

第四十九条电信人员执照编号采用持有人身份证号码。

 

电信人员执照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中国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中、英文字样;

 

(二)执照编号;

 

(三)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地区及工作单位;

 

10

 

(四)签发机关;

 

(五)颁发日期;

 

(六)执照专业和岗位;

 

(七)执照签注信息;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电信人员从事执照载明的岗位工作时,

 

带电信人员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

 

第五十二条电信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照,

 

制、转借、抵押、赠送,防止遗失或损坏。

 

第五十三条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

 

简称持照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申请补发

 

执照时应当提交补发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的电信人员执照

 

遗失证明,并同时向地区管理局提供遗失执照复印件,不能提供

 

复印件的应当提供遗失执照载明的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

 

第四节执照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

 

第五十四条持照人可以在现有执照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或者变

 

更专业类别签注和岗位签注,以及申请变更执照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变更或增加专业类别签注是指持照人申请的新的

 

岗位超出了原执照载明的专业类别的,执照持有人应当申请变更

 

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

 

11

 

第五十六条变更或增加岗位签注是指持照人申请的新的岗位

 

未超出原执照载明的专业类别的,执照持有人应当申请变更或增

 

加执照岗位签注。

 

第五十七条专业类别签注变更或增加由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

 

管理部门批准,岗位签注变更或增加、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由地区

 

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

 

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

 

第五十九条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持照人应当

 

按《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专业的执照培训、岗位经历、理论

 

考试、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原执照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签注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或原

 

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有效的相应执照专业签注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

 

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有效的相应执照专业签注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

 

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12

 

(七)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出具的

 

符合该专业签注经历要求的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

 

电子文件。

 

(八)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

 

第六十一条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

 

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

 

填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

 

申请表”,详见附件七。

 

第六十二条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的持照人应当

 

按《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岗位的执照培训、岗位经历、技能

 

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的,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岗位签注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原执照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或原

 

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有效的相应执照岗位签注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

 

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出具的

 

符合该岗位签注经历要求的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

 

13

 

电子文件。

 

(七)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

 

第六十四条申请变更或者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

 

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执照受理与颁发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申请变更或者增加执照岗位签注的,

 

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变更、增加执照岗位

 

签注的决定,并上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审查。

 

地区管理局从受理到完成审核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持照人执照基本信息变更时,

 

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执照变更基本信息申请样式详见附件八。

 

第六十七条持照人要求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

 

名更改的户口簿或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更改证明。

 

第六十八条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信息的,

 

本情况变更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

 

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

需要换发的,报民航局电信人员

 

执照管理部门换发。

 

第五节执照注册与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持照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进行定期注册。

 

第七十一条持照人进行定期注册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

 

月提交下列注册材料:

 

14

 

(一)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近期经历证明;

 

(三)所在单位知识和技能考核情况。

 

第七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的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

 

核,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注册,注册的有

 

效期为3年。

 

第七十三条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

 

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

 

完成重新注册后方可上岗。

 

接收持照人执照档案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持照人工作单位跨

 

地区变更情况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

 

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的重新注册只需提交执照复印

 

件,并且不影响其注册有效期。

 

第七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电信人员定期注册的情况

 

进行执照注册检查,执照注册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七十五条执照注册检查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

 

下内容:

 

(一)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

 

(二)对持照人技术档案的审查;

 

(三)对持照人近期经历的核实。

 

技能考核由检查员实施,并在执照记录页中签字。

 

执照注册检查未通过的申请人,地区管理局应当

 

15

 

暂停其执照权利,并责令其按照增加或变更岗位类别签注程序重

 

新办理岗位签注。

同时,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注册检查情况,

 

增加对申请人所在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持照人员检查的比

 

例。

 

第七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每年的执照注册情况上报

 

民航局备案。

 

第五章附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按原执照管理程序颁发的执照继续有效,

 

办法进行注册。

 

第八十条电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电信人员

 

技术档案》

 

16

 

附件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岗位培训合格证

 

 

填表说明:

 

培训类别指为取得执照或者执照签注而开展的岗前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和附

 

加培训。

 

17

 

附件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经历证明

 

 

18

 

附件三: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

 

19

 

附件四: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理论考试合格证

 

 

填表说明:

1、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编号由“XX管理局”“电信理”字样,四位年度编号和四位年度

顺序号构成。

例:

华北电信理[2010]0001号

2、执照专业名称见《规则》附件一。

 

20

 

附件五: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

技能考核合格证

 

 

填表说明:

1、电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编号由“XX管理局”“电信技”字样,四位年度编号和四位年度

顺序号构成。

例:

华北电信技[2010]0001号

2、执照岗位名称见《规则》附件一。

 

附件六: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

 

本部分由申请人填写

 

本部分由申请人填写

 

23

 

本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填写

 

24

 

本部分由民航局填写

 

25

 

附件三: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

 

本部分由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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