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区环境保护禁止限制鼓励类建设规划项目名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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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区环境保护禁止限制鼓励类建设规划项目名目》

《江西省环境保护禁止、限制、鼓励类建设项目目录》

(第一批)

一、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引进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

(一)禁止类建设项目确定的依据

1、环境污染严重且环保治理技术不成熟、治理经济不合理;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二)限制类建设项目确定的依据

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技术替代;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投资的项目;

二、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和限制的建设项目

(一)禁止类建设项目

1、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向城镇内湖排放废水的项目;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及其他严重污染的项目;

2、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5、选址、布局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6、城镇建成区内,位于城镇主导风上风向的大气污染型项目[燃煤电厂、石油加工、化工、农药、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烧结、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等)、焦化、水泥、化学纤维制造、医药制造、工业窑炉、燃煤锅炉等到]。

7、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二)限制类建设项目

1、位于城镇饮用水源地上游、江河源头和湖库区域的水污染型项目[化工、农药、电镀、制革、冶炼、焦化、印染、染料、化学制浆和造纸、食品加工(屠宰、乳制品、味精、油脂工业等),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发酵工业(啤酒、酒精、柠檬酸、白酒、葡萄酒、酶制剂、抗菌素等生物类制药)等];

2、城镇规划区内,位于城镇主导风上风向的大气污染型项目[燃煤电厂、石油加工、化工、农药、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冶炼(烧结、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等)、焦化、水泥、化学纤维制造、医药制造、工业窑炉、燃煤锅炉等];

附件:

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引进的建设项目

一、钢铁行业

(一)禁止类

1、土法炼焦(含改良土焦)工艺设备项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捣固焦炉除外)

3、9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项目

4、土烧结矿工艺;热烧结矿

5、化铁炉——炼钢工艺

6、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7、20吨以下转炉

8、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和机械制造用)

9、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10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活灵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11、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

12、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40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0000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13、工频炉和中频炉等到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14、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叠轧薄板轧机;开坯用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用);折叠式热轧机;三辊劳特式中厚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自动热轧机组(不含生产特殊专用品种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二)限制类

1、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同时未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3、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高炉。

4、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或公称容量100吨以下、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到不达标的转炉

5、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或公称容量6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电炉

6、新建铁合金项目

7、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二、有色金属行业

(一)禁止类

1、新建5万吨/年以下锌冶炼项目

2、主金属采选综合回收率低于60%的各类采选项目

3、自焙槽电解铝项目

4、土法炼铅锌:

采用土烧结盘、简单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单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

5、土法炼汞:

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年产汞10吨以下

6、土法炼砷:

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

7、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设、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8、平炉

9、土法炼锑工艺及设备:

采用地坑沪、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0、离子型稀土矿酸浸冶炼工艺

11、破坏资源和环境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和选矿工艺

12、炉床面积2.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13、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4、“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15、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16、工艺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的贵金属冶炼项目

17、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

(二)限制类

1、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2、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3、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4、单系列5万吨/处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6、镁冶炼项目

7、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

8、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

9、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0、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三、煤炭行业(禁止类)

1、采用手工开采和穿洞式巷采等到落后开采方法的煤矿开采项目

2、脱硫措施达不到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要求的各类高硫煤矿项目(含硫大于3%)

3、矿井资源回收率低于50%的新建煤矿项目

4、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

5、未按国家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矿井(露天矿)

6、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四、黄金行业

(一)、禁止类

1、日处理金精矿1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小混汞碾提金项目(含混汞提金工艺)

3、日处理岩金矿石25吨以下的采金占项目

(二)限制类

1、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和火法冶炼项目

2、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年处理矿石50000吨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4、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5、年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6、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

五、石化行业

(一)禁止类

1、土法炼油;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2、年生产能力小于4万吨的硫铁矿制酸

3、年生产能力50万条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

4、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5、汞法烧碱;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6、年产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A)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炉容量≤12500KVA

7、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

8、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9、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10、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1、土法农药(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2、高毒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多氯联苯、除草醚、杀虫眯、氯丹、七氯、毒鼠强、氯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

13、500吨以下染料厂(包括5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吨的企业);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14、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15、联醇装置

16、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17、年产4000吨以下钛白粉装置

18、年产2500吨以下无水氯化氢装置

(二)限制类

1、新建DMT法聚酯装置

2、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新建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新建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新建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新建800万吨/年、扩建500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新建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新建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新建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新建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新建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新建20万吨/年以下氧氯化法聚乙烯装置;新建8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乙烯装置

9、新建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0、新建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1、新建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单套)

12、新建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13、新建年产60万吨以下氨碱装置

14、新建2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5、新建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硫铁矿制酸装置

16、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17、新建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

18、农药(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

19、四氯化碳项目

20、力车胎项目(手推车胎);汽车斜交轮胎项目

21、新建20万吨/年以下环氯乙烷/乙三醇装置

22、新建10万吨/年以下已内酰胺装置

23、新建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5万吨/年以下甲醇羰基法醋酸装置

24、新建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5、新建10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6、新建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7、新建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的除外)

28、新建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29、新建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30、新建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31、新建5000吨/年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32、污染严重、三废治理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小化工项目

33、单线2万吨/年以上或有钙焙烧锘化合物生产装置

34、氯化汞触煤项目

六、医药行业

(一)禁止类

1、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2、氯霉素项目

3、磺胺嘧啶项目

4、新诺明项目

5、利福平项目

6、氟哌酸项目

7、布洛芬项目

8、呋喃唑酮项目

9、对硝基酚或苯酚法扑热息痛项目

10、卡那霉素项目

(二)限制类

1、维生素C原料项目

2、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4、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5、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6、使用氟化烃(CFCS)作为所雾剂推进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

7、充汞式玻璃体温计项目

8、充汞式血压计项目

9、银汞齐齿科材料项目

七、建材行业

(一)禁止类

1、六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2、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3、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和设备

4、新建和扩建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土(蛋)窑和普通立窑

5、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6、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7、年产100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卫生陶瓷生产线和年产50万件及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8、年产4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9、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卫生陶瓷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0、石灰土立窑

11、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2、非机械化(空心)砌块生产线

(二)限制类

1、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3、年产2000万平方米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4、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5、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6、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产量小于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年产量小于5万立方米人造轻集料(陶料)生产线

7、年产量小于3000万标砖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8、年产量小于5000吨岩(矿)棉生产线

八、纺织行业

(一)禁止类

1、土法漂染[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米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

(1)每百米布所产生的废水大于2.8吨;

(2)COD大于100毫克/升;(3)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

2、LMH551型平网印花机;LMH571型圆网印花机

3、LMH303、303B、304、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

(二)限制类

1、74型染整生产线项目

九、轻工行业

(一)禁止类

1、3.4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

2、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3、以CFC-11为发泡剂的各种塑料发泡工艺项目

4、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5、生产能力300吨/年以下的油墨厂(利用高新技术产品、无污染的除外);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6、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2006年)

7、汞电池

8、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9、3000吨/年以下黄酒

10、5000吨/年以下酒精

11、3000吨/年以下淀粉

12、30000吨/年以下啤酒

13、3000吨/年以下味精

(二)限制类

1、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2、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3、10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5万吨/年以下废纸脱墨浆生产线;3万吨/年以下废纸造纸项目

4、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5、三聚磷酸钠生产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6、糊式锌锰电池项目;镉镍电池项目;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7、按传统工艺、技术新建味精生产线

8、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9、黄酒生产线

10、3万吨/年以下酒精

11、淀粉生产线

12、10万吨/年以下啤酒

13、味精生产线

十、农林业

(一)禁止类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005年)

2、规模在5万m3/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

3、年产1万m3以下的木质胶合板生产线

4、年产0.5万m3以下的刨花板生产线

5、年产0.3万m3以下的竹胶合板生产线

6、低档次的地板块和家具生产工艺装备

7、规模小于1000吨/年的脂松香生产线

8、采用滴水法生产脂松香、松节油生产线

9、木竹综合利用率低于60%的生产工艺装备

10、利用珍稀树种、大量消耗阔叶树种的生产线

(二)限制类

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2、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3、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十一、其他

(一)禁止类

1、土法电镀(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2、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3、含氰沉锌工艺

(二)限制类

1、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经营市场

2、日处理800吨以下的垃圾焚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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