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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襄樊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程序

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开工安全技术交底

(一)监督室在建筑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安全监督小组,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程进入基础施工前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五个工作日内,安全监督小组应督促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阐述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技术要求、管理规定及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安全措施备案。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包括:

施工用电方案、物料提升机拆装方案、外脚手架搭设方案、塔吊拆装方案、施工电梯拆装方案、基坑支护方案等;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有施工单位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4、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

6、拟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8、项目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9、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10、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计划;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在进行开工安全技术交底时,应将安全监督小组人员名单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留下联系电话。

并督促施工单位在“六牌两图”中公布安全监督小组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督促建设单位在广告宣传栏中公布安全监督小组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

二、特种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

(一)施工现场如果使用特种设备,监督小组应督促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备案手续,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监督室在接收到特种设备备案或使用登记申报资料后,资料齐全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如果资料不齐全的必须告知对方所缺资料内容。

(二)特种设备备案应审查下列资料(资料每页必须加盖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公章),审查合格后发放《特种设备备案证》。

1、产权单位填报的特种设备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4、产品合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

6、特种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审查下列资料(资料每页必须加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公章),审查合格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牌》。

1、使用单位填报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2、《特种设备备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特种设备安装方案》;

5、特种设备安装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6、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一)首次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小组必须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首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首次检查的重点是:

1、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了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

2、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并运行;

3、施工用电、文明施工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安全监理责任;

5、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登记备案。

(二)安全监督巡查。

1、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首次检查情况(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情况、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项目进度计划等),编制符合项目特点的安全监督计划,并依监督计划进行巡查。

监督计划应突出监督的重点内容和环节,体现重点监控的原则。

监督巡查的重点是:

(1)施工现场的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2)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施工企业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情况等;

(4)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

2、具体巡查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

对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三种类型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1)事故隐患属一般项目,下发《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限期一般为三天,不得超过七天)。

安全监督小组向监督室主任报告,监督室主任同意后,即可下发《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2)事故隐患属一般项目,但项目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直接下达《安全执法告知书》,并跟踪督办、落实到位。

监督室主任向分管安全监督的站长报告,分管安全监督站长同意后,即可下发《安全执法告知书》。

(3)事故隐患属保证项目或违反强条,下达《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办、落实到位。

监督室主任向分管安全监督站长报告,分管安全监督站长同意后,即可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

3、在接到工程项目《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或监督文书限期时间已到的,安全监督小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四种类型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1)下发《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催办通知书》项目,经复查发现整改合格或安全监督手续已经办理,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记录》将复查结果记录清楚,复查程序完毕。

(2)下发《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项目,经复查发现整改不到位的,下达《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办、落实到位。

监督室主任向分管安全监督站长报告,分管安全监督站长同意后,即可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

(3)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安全执法告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可采取新闻单位曝光、进入不良记录公示名单等手段督办或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分管安全监督的站长向站长报告,经站长同意后,即可采取新闻单位曝光、进入不良记录公示名单等手段督办。

(4)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安全执法告知书》逾期未整改或者拒不停工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下发处罚意见书,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分管安全监督的站长向站长报告,经站长同意后,报建委批准即可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4、监督巡查每周应将管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巡查一次,重点项目重点监控,每月小结一次。

所有项目巡查均要有文字记录和现场情况照片。

5、监督巡查应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记录》。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记录》应载明巡查的项目、时间、参加人员、受检项目有关负责人员、巡查出的安全问题及处理意见、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编号、主要内容和要求。

(六)现场监督巡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现场查看;

2、调阅有关管理资料;

3、质询有关情况;

4、通报存在问题(包括实体防护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记录》;

5、提出整改要求,下发监督文书。

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

(一)监督工作人员应逐步将现场监督检查转为对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的监督,将现场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验证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的依据。

(二)对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的监督,主要检查:

1、建设单位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4)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2、施工单位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3)企业三类管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6)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7)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落实情况。

(9)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12)其它有关事项。

3、监理单位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情况。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10)其他有关事项。

五、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含简易程序、扣证程序)、不良行为记录程序按法定程序和市建委有关规定办理。

六、部门配合

(一)监督室每月三日前必须向目标管理小组提交上月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台账。

(二)综合室、财务室、监督室每月及时给办公室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信息不少于两篇。

(三)监督室应核实工程项目的规模、造价及时给财务室报告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情况,并负责催办落实相关资金。

(四)监督室应自觉接受包保领导和包保科室的业务指导和跟踪督办。

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安全监督手续得以办理,安全服务到位。

(五)包保领导和包保科室,每周向目标管理小组提交份一份包保情况文字建议材料。

(六)办公室负责迎接国家、省、市检查的汇报材料起草和宣传报道工作。

综合室负责迎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监督室必须为办公室和综合室提供相应数据和相关资料,同时做好施工现场的迎检工作。

(七)办公室配合监督室做好各类监督文件的起草及信息报道、新闻报道、网络信息等工作。

(八)综合室配合监督室做好安全培训、安全综合检查和评优推优工作。

(九)监督室负责对辖区项目应配备的三类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综合室做好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办证工作。

七、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安全监督巡查情况,写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出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评定意见书》。

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解决情况、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八、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资料

(一)监督室应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台账和项目安全监督资料,监督资料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二)安全监督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项目数量;

2、工程名称、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

3、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4、工程规模:

面积、总造价、结构形式、层数;

5、开竣工日期;

6、形象进度。

(三)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封页:

标明工程名称、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

2、档案目录;

3、项目报送的安全措施审查资料及安全措施审查意见书

4、安全监督计划;

5、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资料;

6、《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记录》;

7、整改通知、停工通知、复工通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整改反馈报告等;

8、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不同时期情况照片,事故隐患照片及整改后的照片;

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10、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评定意见书》;

11、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每个项目竣工后,应将完整的工程项目监督资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九、本工作程序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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