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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图书馆

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图书馆巾帼文明示范岗女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女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图书馆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女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图书馆巾帼文明示范岗女职工。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女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有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图书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学校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学校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持图书馆安全,有显著功绩的;

(六)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巾帼文明示范岗女职工的奖励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授予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巾帼建功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图书馆领导决定。

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第八条对巾帼文明示范岗女职工给予奖励,需经全馆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

巾帼文明示范岗女职工获得奖励,由学校人事处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处分

第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女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损公肥私,使学校或图书馆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巾帼文明示范岗女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对巾帼文明示范岗女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工程学院图书馆

20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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