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史上最全的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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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史上最全的案例分析

国家赔偿法史上最全的案例分析

(2)赔偿义务机关可否向赵某追偿?

(3)孙女可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赔偿请求权?

案例四、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

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

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

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

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

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

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

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案例五、1998年12月30日,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仍未获取新的证据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

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交赃款。

赵保卫分别于1998年7月2日、同年8月24日、9月10日、9月20日等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

张延法于1998年6月27日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

提起公诉时,检察院随卷转龙乡区人民法院15120元,余66380元留在检察院里。

龙乡区人民法院(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

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

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赵为54115元,张为12265元至今未退还。

赵保卫、张延法曾于1999年1月10日和同年2月20日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

自1999年1月10日赵保卫、张延法申请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以来,至1999年8月,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

因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复议机关也未能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

其间,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曾多次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市人民法检察院联系、督促,让尽快了结此案,但一直没有音信。

经研究,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

【问题】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

(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

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

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

为什么?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

如何赔偿?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

为什么?

案例六、1995年4月,某省S发电厂下属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某县检察院审讯,梁某供认曾收受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河北两公司的贿赂4 000余元。

检察人员在检查燃料公司台账的过程中,发现某金属材料公司亦曾卖给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因而怀疑梁某收受过该公司的贿赂。

7月25日,检察人员到金属材料总公司找到了该公司渣油的经手人、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在既未说明来意、亦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将许某带至S发电厂招待所,关押于210房间。

当晚,县检察院李某等6名检察人员到了许某的所在房间,告知许某,燃料公司经理梁某已因受贿被捕,河北、山东与其有渣油交易的两公司业务人员均已承认对梁某的行贿行为,金属材料总公司亦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梁某肯定也收受过金属材料总公司的贿赂。

许某放称金属材料总公司与燃料公司之间纯属于微利交易,每吨渣油差价只有20元左右,双方总共只做了1 000余吨的交易,没有行贿的必要。

李某等检察人员以许某不如实作证、不协助办案为由,对许某轮番进行殴打,并使用了电警棍、手铐等械具。

重刑之下,许某先是承认送给梁某200元,后又承认是2000元,最后承认是2000元。

检察人员这时才停止了殴打,刑讯时间前后长达7小时。

同年7月27日,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过问下,许某“获释”,并立即被送进医院,此时的他面目全非,身体多处溃烂、化脓,精神已到了崩溃的边缘,某电视台一摄影师对许某的伤情制作了录像带。

经某省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许某被人电击伤,头部、腰部、背部、大腿内侧均有多处出血点,手及前臂多处烧伤(烟头),累积受伤面积99余平方厘米,占身体面积的7%;双前臂、手部、双踝、足部有色素沉着,四肢远端感觉减退,双手握力下降,肌肉力为四级。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0条、第21条、52条的规定,结合许某当时软组织挫伤面积以及电击遗留的症状和体征,许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问题】

(1)李某等检察人员的是个体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对梁某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

为什么?

(2)李某等检察人员应如何承担责任?

  

(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梁某的救济方式包括哪些?

(4)对梁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支持?

  

案例七、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属于假释考验人员。

1997年8月10日,李某因涉嫌强奸罪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逮捕,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公诉书认定:

李某1997年8月6日晚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宾馆住宿时,见来自山东省某市的女青年刘某独住该宾馆203房间,顿生歹意。

当夜深人静时,李某趁刘某熟睡之际,潜入203房间,先对刘某进行猥亵,后实施奸淫。

此间,刘某曾被惊醒,但误认为是同住该宾馆的男友张某,故未反抗。

李某奸后匆匆离去,引起刘某怀疑,遂向公安机关告发。

后经查,实施强奸的是长相与李某酷似的夏某,因李某是假释人员而予以“优先考虑”故被捕。

期间,李某被审讯时,被公安干警用警械致伤,后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

【问题】本案中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标准如何?

谁是赔偿请求人?

李某生前曾欠王某债务数万元,王某能否提起司法赔偿以抵其债务?

请分别说明根据和理由。

案例八、李某与王某在饭馆吃饭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李某用水果刀将一人扎伤,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公诉成立,分别判处李某与王某有期徒刑20年和7年。

王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故改判王某无罪。

【问题】王某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案例九、1993年5月的一天深夜,侯马市公安局下属的高村乡派出所怀疑常可生有盗窃行为,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派人将常可生抓到派出所,经讯问没有结果,就将常铐在乡政府大门上,近一个小时里,引来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

后常可生带铐逃回家,不久出现精神失常现象。

其父常全义一边为儿子寻诊治疗,一边到有关部门申诉。

侯马市检察院立案查处。

1997年9月14日经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

“被鉴定人常可生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3年5月被非法拘禁、铐、打是起病的诱发因素。

”1997年10月本案的直接责任人马××、韩××因犯有非法拘禁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期间,经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害人常可生之父常全义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998年元月5日,常可生向侯马市公安局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侯马市公安局分两次给付常可生人民币6000元,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侯马市公安局遂于1998年3月4日出具了《国家赔偿事件协议不成立证明书》。

常可生不服,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

被告侯马市公安局辩称:

致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无溯及力,即使可以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

(1)本案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处理(《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有无溯及力)?

(2)本案派出所人员的行为性质如何确定?

10.1994年12月8日,新胜包装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公司)向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借款870万元人民币,新胜公司以其价值为1355.5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物。

新胜公司逾期不能偿还贷款,财务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胜公司被深圳中院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财务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未得到确认,后又因新胜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新胜公司的破产程序,使财务公司的该项民事权益完全不能实现。

财务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规划国土局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国土局在新胜公司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且未经法定公告程序的情况下,为新胜公司颁发了《房地产证》的行为不合法,建立在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基础上的抵押登记行为亦不合法,而且《房地产证》涉及的土地在此之前已设立了抵押权,属重复抵押。

【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

11.杨某自1987年经营饭馆以来,收益颇丰。

1991年12月3日,杨某收到恐吓信,限其7日内将人民币10000元放到指定地点,否则放火烧其房屋。

杨心中恐惧,立即报告公安局请求保护,然而,公安局接待人员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恐吓人不过虚张声势,不会付诸行动,因此未及时组织公安人员侦查。

12月22日,杨某的房屋被人放火烧毁。

其后,公安机关组织立案侦查,但未能破案。

1992年6月,杨某请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问题】杨某能否请求国家赔偿?

12.2000年9月2日晚,刘某在县电影院前游逛时,某公安局下属城关派出所巡逻队员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因刘某身上携带有他人工作证并夹有现金,遂将其带至派出所,经所长批准后,对其继续盘问。

约30分钟后,发现其精神欠正常。

次日早晨,在公安局工作人员将刘某带入隔壁另一个房间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刘某趁人不备从二楼跳下,致使腰部扭伤,花费医疗费5000元。

案发前,被告曾有精神不正常的行为。

【问题】公安机关对刘某的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13.1997年2月,李某在路边卖自制的小艺术品,被区城管办公室工作人员钱某发现,便向李某收取违章占道费,李某以未占道为由拒绝交纳,双方发生争吵,恰逢公安民警王某路过,就将李某带回所里讯问,因李某态度强硬,便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严重受伤。

事后,区公安分局以李某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由,对李某作出拘留12天的处罚。

【问题】

(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侵权行为?

(2)李某应如何取得国家赔偿?

14.002年6月27日凌晨3时左右,在卢氏县某招待所住宿的栾川籍生意人吴某发现街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

吴某当即唤醒了同室的程某和旅馆老板任某。

此时,对面门市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外搬东西。

任某两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均遭值班民警拒绝。

后盗贼将东西装上机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

被盗商店系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渔具门市,当晚被盗物品价值约25000元。

【问题】该案是否成立行政赔偿?

15.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嫌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

孙称自己仍是处女,不承认其有卖淫行为。

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老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

孙女不堪折磨,无奈说出几个自己认识的熟人名字,并承认与他们有不正当关系。

某乡派出所即报经县公安局批准,对孙罚款5000元、拘留15天。

县公安局看守所将孙女与其他五名男犯同拘一室。

在被拘期间,孙不得不同五名男犯同吃、同住,大小便也只好当着他们的面进行,使其精神备受折磨。

拘留结束后,孙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县人民医院作出孙女“处女膜未见破裂”的结论。

因此,孙女要求派出所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

派出所承认对孙女处理有误,但拒绝赔偿。

【问题】

(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孙女可要求哪些赔偿?

赔偿标准是什么?

(2)赔偿义务机关可否向赵某追偿?

(3)孙女可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赔偿请求权?

16.1998年11月,地处粤西的高州市城东发生一宗抢劫致一人死亡案件。

高州市公安局认定该案系犯罪嫌疑人李某(即本案赔偿申请人)等3人所为,遂于1999年2月提请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等3人予以批捕。

鉴于李某已承认了实施抢劫的事实,其供述与另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一致,且还有其他间接证据,高州市检察院依法批捕了李某等3人。

同年4月,该案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李某等人翻供,加上被告人作案工具无法查找,缺少重要物证,致使案件出现了疑点。

茂名市检察院开庭后不久撤回了起诉,并于2000年5月依法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

李某被解除羁押后,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实施错误批捕为由,要求该院给予国家赔偿33万多元(其中仅精神损失费一项就达20万元)。

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

高州市检察院批捕李某时,已有证据证明李某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李某的多次交待与其他案犯交待基本一致,犯罪时间、地点、情节基本吻合,且李某还亲自带侦查人员前往作案地点指认现场;李某原来作了有罪供述,后来翻供。

【问题】李某能否要求国家赔偿?

17.村民朱某因故与执行公务的干警发生抓扯,被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继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朱某妨害公务的行为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遂判决其无罪。

朱某以错捕为由,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问题】国家是否应予赔偿?

说明:

1.考试形式及类型: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国家赔偿法学试题由河南电大负责命题,开卷考试,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题型包括五种: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正误题、问答题、案例分析。

2.复习建议:

应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掌握考核知识点,做到对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全面理解掌握,能够做到融会贯通、举一反三、灵活运用,切忌死记硬背。

考试的时候应尽可能的多带些辅导材料,尤其是我们进行的期末辅导、答疑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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