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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民间之公证人考试规则98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98.10.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八000八0二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條文;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四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公證法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

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

、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

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

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

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或公證佐理員職務或檢察

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三)民法。

(四)商事法。

(五)英文。

.

(六)公證法。

(七)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八)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

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應試專業科目(七)民事訴訟法、(八

)強制執行法,試務機關附發該科全部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

第七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

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

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

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八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

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

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

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九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司法院

查照。

第十二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十三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

請考試院核備。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98.10.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八000八0二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條文;第十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

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專業科目:

(二)中級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財務報

表分析)。

(三)高等會計學(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

(四)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五)審計學(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六)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七)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

與稅法)。

第十五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

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

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十六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時,

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

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但申

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

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十七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

證明、會計師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

書、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

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

文譯本。

外國人繳驗會計師證書暨中文譯本,並應經中

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

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98.10.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八000八0二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條文;第七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七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

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專業科目:

(二)社會工作。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五)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六)社會工作管理。

(七)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十一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

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

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十二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時,

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

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但申

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

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十三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

證明、社會工作師證書、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或及格

通知書、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

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

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98.10.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八000八0二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條文;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六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

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三)土地利用法規。

(四)不動產投資分析。

(五)不動產經濟學。

(六)不動產估價理論。

(七)不動產估價實務。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

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七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

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

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八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

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

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

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98.10.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八000八0二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條文;第七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七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

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專業科目:

(二)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三)土地法規。

(四)土地登記實務。

(五)土地稅法規。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

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十二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

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

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十三條

應考人依第八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

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

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四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

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

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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