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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完整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2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21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21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hot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21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21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人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监火人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部位负责人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表2-3动火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分厂):

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人: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年月曰时分止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

分析

时间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动火审批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月日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1)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21〕62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21〕132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21〕279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21〕83号)

4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职责

5.1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3.3对涉及二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3.4对二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4安全员职责

5.4.1协助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2检查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和动火监护人员资格。

5.4.3保障动火专业检测仪器的完好有效,对动火作业现场严格进行专业仪器检测分析,填写检测分析合格后的数据,作为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

5.4.4对凡涉及一级或特殊级别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行“一票一录像”,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5.4.5随时检查作业现场状况,发现违章或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发生改变时,有权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5动火所在单位职责

5.5.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分级定义标准,确定动火作业级别。

5.5.2编制动火作业任务单中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应急预案。

5.5.3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5.5.4对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具备相应动火条件进行初审。

5.5.5对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5.5.6发现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改变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6动火作业人职责

5.6.1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参加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议。

5.6.2检查保障动火作业器具安全可靠;严禁把动火器具借给没有动火资质的人员使用。

5.6.3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

5.6.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5.6.5动火作业结束时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5.7动火监护人职责

5.7.1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5.7.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5.7.3发现作业现场安全作业条件改变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5.7.4会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动火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特殊级别动火和一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B。

6.1.2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实的,一律禁止动火。

6.1.4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操作依据,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同一地点、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6.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1.6动火地点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6.1.7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岗位熟悉工艺且是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或是车间的公司义务消防队员担任。

6.1.8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一级和特殊级别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2作业分级

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级别最高。

6.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和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3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6.3.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3.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6.3.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3.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6.3.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3.8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3.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3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4.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必须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公司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动火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园区消防中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召集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技术部、生产部、安环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动火事宜,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6.4.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6.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5.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6.5.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5.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6.5.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6.5.6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6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6.6.1高处动火作业

a)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B)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6.2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a)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间。

B)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

氧含量在18%-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7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6.7.1动火作业任务单一式两份,第一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第二联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持有。

6.7.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联动火所在单位持有;第二联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三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

6.7.3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7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需要动火作业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级分管领导详细报告,待公司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相应动火级别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和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

7.1.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和填写完动火作业任务单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任务单上签字。

7.1.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作业任务单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最终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才可以动火作业。

7.2二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2.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领导详细报告,待部门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7.2.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7.3.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审批人签字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才可以动火作业。

8相关记录

8.1动火作业任务单

8.2动火作业许可证

8.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8.4高处安全作业证

8.5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附A

江苏********动火作业任务单

时间

申请单位

动火级别

作业内容和范围

作业施工方案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过程风险分析和应急处置措施:

 

作业所在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动火审批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

此单一式两份,第一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第二联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持有。

附录B

江苏********动火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方式

动火地点

动火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人

动火分析时间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7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生产单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签字:

年月日时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字:

年月日时分

动火审批人意见签字:

年月日时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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