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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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粮食局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与核算,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保管、使用、维护、处置、盘点和权属证件的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粮食局直属国有企业。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包括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
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包括粮食仓房、粮食烘干、输送、加工等设施设备。
非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具、行政管理用的运输设备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按资产类别和内控要求实施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并统一造册登记,记录《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卡》,登记后方可领用。
固定资产维护与保养等日常管理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由具体使用部门负责设立台账、编号、参与资产清查与处置。
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盘盈盘亏等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清查。
第八条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折旧政策。
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九条企业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次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局财务审计处会同产业指导处初步审核后报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企业按审批后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采购资产。
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经询价比较后填写《固定资产请购单》,报经企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购置。
对大型专项设备的购置,资产管理部门还需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并签订购买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购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外的资产,需逐级进行申请审批。
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交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请购手续。
计划外购置需报市局另行审批。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入帐,入帐后不得随意变更。
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金额。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所购固定资产到位后,企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进行验收。
直接生产用不需安装和调试的资产,实物收妥后,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制一式三联验收单,第一联使用部门存档,第二联连同固定资产发票和请购审批资料作为付款和账务处理的依据交各单位财务部门,第三联送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存档;
对需要安装和调试的直接生产用资产,待安装和调试完毕,运行正常后,方能办理验收手续;
非直接生产用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制验收单,资产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部门共用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人在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固定资产由各使用部门进行保管,使用部门负责人为保管的第一责任人,由其安排具体实物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对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及维护。
资产保管人更换时,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与原保管人进行固定资产账、物的清点,核实无误后,再转交给新的保管人。
第十五条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办理领用手续,负责日常保管及维护,并对资产的安全负责。
员工个人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对可以随身携带的固定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接替工作人员如工作需要再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授权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
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许可制度,严格操作流程,对关键设备运转进行监控,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第十七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制定固定资产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计划,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大修理包括粮食仓库大修理和设施设备大修理。
仓库大修理指实施防水、防潮、结构、地面、道路、墙体、门窗等维修的范围须达到50%以上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库维修。
设施设备大修理指对粮仓机械全部拆检、电器设备检修、磨损件更新以及设备线路、零部件等全面更新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粮食加工生产线维修。
第十九条企业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局提交大修理申请报告(附预算明细),经局财务审计处、产业指导处现场核实情况和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提出相关意见,并向局党政联席会议作专题汇报。
经研究同意实施大修的,下达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企业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大修理项目,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参与大修理全过程,监督施工质量与进度。
及时申请市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
1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局内审人员审计。
第二十一条大修理所需资金由市局统筹解决。
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的,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决算审计等事宜。
企业凭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局经办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拨付。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该根据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国家有关自主创新政策,加大技改投入,不断促进固定资产技术升级,保持本企业固定资产技术的先进性和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出售、出租(借)、投资、捐赠、报废、遗失和损坏等。
固定资产的处置实行报批制度。
其中,固定资产的出售、出租(借)、投资、捐赠,需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市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企业出售、投资、捐赠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企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费、租金以及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报废已到使用寿命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分别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
因无法使用且无法修理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说明提前报废的原因及损失),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正常报废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遗失或被盗时,使用人应及时报案,并将报案的书面材料交资产管理部门,如未追回,使用人按该项资产的价值和新旧程度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使用人人为将固定资产损坏,应由个人承担固定资产赔偿责任。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盘点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清查(至少每年盘点一次),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与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完成。
盘点前做好盘点计划,实物清点后将盘点结果与财务部门核对,如账、物不相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填写“固定资产盘盈(亏)报告表”。
盘点表须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责任人审核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理。
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的固定资产盘亏需经市局审批。
第九章固定资产权属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有的房产、地产都应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统一保管。
第三十二条因企业融资需要,需用房产和地产抵押贷款时,经市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但应详细记载抵押权人名称、抵押金额、抵押起止时间、双方经办人姓名,并在抵押到期时负责将证件收回存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苏州市粮食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请购单
请购日期:
年月日
请购部门:
经办人:
使用部门或个人:
用途说明: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价格
数量
预计价格
备注
合计
请购部门负责人
意见
使用部门负责人意见
技术部门意见(专项设备)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卡
填表日期:
本卡编号:
品名
数量(面积M2)
规格或证号
购置日期
编号号码
购置金额
抵押情况:
抵押权人
抵押起止日期
抵押金额
解除抵押情况
移动情况:
日期
移交人
使用部门
保管员
日期
接交人
使用部门
保管员
维修情况:
维修日期
维修事项记录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
申请部门:
单位:
元
资产名称
购置时间
规格型号
原值
规定使用年限
已提折旧
已使用年限
净值
单价
预提残值
数量
处理形式
处置原因:
资产管理部门
技术鉴定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
申请部门:
单位:
元
资产名称
购置时间
规格型号
原值
规定使用年限
已提折旧
已使用年限
净值
单价
预提残值
数量
处理形式
处置原因:
资产管理部门
技术鉴定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