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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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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例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宣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拥有优秀思想道德涵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拟订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余教育机构中特意从事教育教课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执行教育教课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

 

命。

教师应该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纳举措,增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良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育资料

.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该尊敬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余教育机构依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天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国家一致实行的所有适龄少儿、少年一定接受的教育,是国家一定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1986年7月1日起实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订正经过,自

 

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一致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

 

教育的三个基天性质。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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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

 

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同的。

对乡村而言,从2006年到2007年所有免去学费、杂费;对城市而言,从2008年秋天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免去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

 

费。

实质上,免去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波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

国家下信心解决这个问题。

 

一致性

 

一致性是贯串一直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重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致的义务教育,这个一致包含要拟订统

 

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课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这些与一致有关的内容以不一样的形式反应到法律的改正中来。

 

如订正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

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少儿、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富情况、宗教崇奉等,依法享有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并执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性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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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少儿、少年和青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不执行这个义务,谁就要遇到法律的制裁或办理。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肩负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少儿、少年上学,学校要肩负责

任;政府不供给相应的条件,也要遇到法律的规范。

如订正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

义务教育推行国务院领

 

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兼顾规划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系。

 

订正

 

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草拟,是依据中共中央《对于

 

教育体系改革的决定》提出来的。

因为时间匆促,再加上立

 

法经验不足,只有原则性的18条法律条则。

从1986年的18条到2006年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表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主要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益。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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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入侵。

严禁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

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据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严禁别人干预、滥用和冒充。

 

4、肖像权。

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

 

5、声誉权。

未成年人享出声誉权,其人品尊严受法律保护,严禁用欺侮、诋毁等方式伤害未成年人的声誉。

 

6、荣誉权。

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严禁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呼。

 

7、财富所有权。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积蓄、房

 

屋和其余合法财富的所有权。

禁力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

 

哄抢、破坏或许非法查卦、扣押、冻结、充公。

 

8、财富继承权。

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富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

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签字、发布、第一版,获取酬劳等权益。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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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利权。

未成年人对其获取赞同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获取保护。

 

11、责备、建议、申述、指控、举报权。

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责备、建议、申述、指控和举报的权益。

 

12、获得国家补偿权。

未成年人依法有获得国产补偿的权益。

 

13、宗教崇奉自由权。

未成年人有宗教崇奉的自由。

 

14、民族民俗习惯自由权。

未成年人的民族民俗习惯依法遇到保护。

 

15、通讯自由和通讯奥密权。

对末成年人的信函,除因追查

 

犯法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

 

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函,由其父亲母亲或其余监护人代

 

拆外,未经未成年人自己赞同,任何组织和个人(包含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藏、毁弃。

 

16、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益。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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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例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订正)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七十号宣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依据2014年8

 

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改正《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

 

起实行)

 

第一条为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众生命和财富安全,促使经济社会连续健康发展,拟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合用本法;有关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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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例抵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还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该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增强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成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员工参加、政府看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察的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定恪守本法和其余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例,增强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良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取安全生产保障的权益,并应该依法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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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察,保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拟订或许改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该听取工会的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行。

安全生产规划应该与城乡规划相连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敦促各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成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体制,实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做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该依据职责,增强对本行政地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察检查,辅助上司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察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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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对本行政地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察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和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察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法和其余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察管理。

 

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察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依据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实时拟订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并依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合时订正。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执行依法拟订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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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惧主义法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惧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为了防备和惩办恐惧活动,增强反恐惧主义工作,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富安全,依据宪法,拟订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全部形式的恐惧主义,依法取消恐惧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行、实行恐惧活动,宣扬恐惧主义,煽惑实行恐惧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惧活动组织,为恐惧活动供给帮助的,依法追查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惧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惧活感人员供给包庇或许赐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惧主义,是指经过暴力、破坏、恫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惊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罪犯身财富,或许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惧活动,是指恐惧主义性质的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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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策划、准备实行、实行造成或许企图造成人

 

员伤亡、重要财富损失、公共设备破坏、社会次序杂乱等严

 

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惧主义,煽惑实行恐惧活动,或许非法拥有宣扬恐惧主义的物件,强迫别人在公共场所穿着宣扬恐惧主义的衣饰、标记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惧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惧活动组织、恐惧活感人员、实行恐惧活动或许恐惧活动培训供给信息、资本、物质、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辅助、便利的;

 

(五)其余恐惧活动。

 

本法所称恐惧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行恐惧活动而构成的犯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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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办理条例贵州省学

 

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办理条例(2014年9月29日贵

 

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为预防和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课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例的规拟订本条例。

定,联合本省实质,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课活动时期或许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所和其余教育教课设备、生活设备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办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该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办理应该坚持依法、公然、公正的原则,实时、妥当地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增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办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察、安全生产监察、食品药品监察等有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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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体制,敦促有关部门做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办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办理的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监工作。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社区)、村

 

(居)民委员会应该辅助学校和有关部门保护学校及周边安

 

全环境,做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办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该增强安全管理,成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执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学生及其父亲母亲或许其余监护人,应该依法肩负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办理中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社会集体、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余组织和个人,应该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办理供给帮助。

新闻媒体应该增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例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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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与办理创造优秀舆论气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建立学生人身伤害补偿准备金。

学生人身伤害补偿准备金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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