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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检查方法

企业成本检查

企业成本检查对企业所得税征缴工作意义重大,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较为广泛的存在成本核算混乱、多列成本冲减所得税等情况,因此企业成本检查方法值得稽查人员深入探索。

企业成本检查主要分为对采购成本、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的检查,具体而言:

一、材料采购成本的稽查

  材料是工业企业生产中的主要要素,所占资金是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消耗所形成的费用一般占成本的70%以上,对材料采购成本的稽查,主要稽查以下几个方面:

  1.材料采购原始凭证的稽查。

采购原始凭证包括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提货单据、验收记录、材料单和运杂费收据等,是材料入库的主要依据,也是稽查采购成本的原始资料,根据被查单位的材料采购明细账、材料入库验收单、发票、运杂费单据、材料成本差异明细账等,看其采购成本记录内容是否正确合规,采购成本的构成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涂改或伪造单据、虚报购料和不合理费用开支等。

  2.材料采购价格的稽查。

可选择进货数额比较大的,采购次数较多的品种进行分析,看其每批购入的价格是否一致,若价格相差较大,应查明原因,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3.材料采购费用的稽查。

稽查企业有无存在人为多摊、少摊或不摊采购费用的。

一种情况是将不应由采购材料负担的费用列入采购费用,增加了材料成本,直接影响了生产成本和利润;另一种情况是把应由采购材料负担的费用直接列作生产费用支出,缩小了材料成本,影响了当期生产费用和利润。

  4.采购成本计算正确与否的稽查。

当企业按计划成本核算外购材料时,应注意审核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是否正确,有无按计划成本入账。

月末对材料先到、采购凭证后到的外购材料,是否按合同规定价格或暂估入账。

这种材料如果未办理估价入账,当材料进库并已发生领用,就会出现账面红字或虚亏的现象;如果以盘盈的其它材料通过串户进行弥补,就会影响利润。

此外,材料先估价入账,后来又按实际入账的,在采用以盘定耗计算材料费用的企业,就会导致材料成本的重复列支。

稽查时,应对照“应付账款”明细账,凡是长期挂账不冲销的应付款项,就有可能是估价材料的重复入账数额。

  5.材料成本差异的稽查。

材料成本差异核算的正确与否,可直接影响产品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个别企业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作为蓄水池,随意多摊、少摊或不摊材料成本差异;有的企业为达到调整材料成本水平的目的,甚至虚构材料成本差异。

在稽查时,首先应获取或编制材料成本差异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在此基础上,对每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是否有异常波动,注意是否存在调节成本现象。

其次,抽查若干月发出材料汇总表,检查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是否正确,并注意分配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

  6.购进材料入库、入账数量的稽查。

购入材料的数量是决定单位成本的因素之一,必须同时进行核实。

当发现进料凭证的数量多,实际验收入库的数量少,或进料凭证的数量少,而验收入库数量多,应注意计量单位的问题。

通过对材料账户的稽查和核对其购料凭证,查明错记品种数量,必要时,应采用库存盘查式检查法核对仓库现场的实物,据实调整材料数量;同时根据各该材料的使用情况,分别调整其材料成本。

  二、生产成本的稽查

  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是企业生产一定种类和一定数量产品所支付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它体现着生产费用的最终归属。

正确计算产品成本是正确计算利润的基础。

对生产成本的稽查,主要稽查完工产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的划分及计算是否正确,要计算完工产品的总成本,首先要核算产品成本。

稽查企业期末在产品成本,应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其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来确定,企业如果采用品种法,则一般不存在在产品问题,主要是对采用分步法与分批法计算产品成本的企业而言。

  对采用分步法计算产品成本的企业,主要稽查:

一是有无只按最后一道工序计算在产品成本。

凡几道工序分步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期末在产品盘存应以各道工序在产品成本相加之和为在产品成本总额,稽查时要以“期末在产品盘存表”与“产品成本计算单”相对照,看是否按各道工序在产品成本合计额计算;对于车间在产品出现分项计算数额多,汇总数额少的情况,要将分项计算的在产品成本数相加与汇总数额对照,看是否一致。

二是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对于采用定额成本计算在产品成本的,稽查是否按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有无随意估算情况。

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在产品成本的,稽查时应特别注意材料成本的计算,因原材料一般是一次投入,各生产阶段的每一在产品中含有相等的原材料成本,所以不能与其他生产费用一起按同一的比例进行折合,否则就少计了在产品的原材料成本。

三是对企业在产品盘存数进行重点抽查,可用倒轧法,倒推结算期的期末在产品应存数量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在采用分批法计算产品成本的企业,稽查时主要按批号进行逐项核对。

由于用分批法计算产品成本,是按“工作号”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能够直接记入各批号的生产费用,都直接记入,不能直接记入的,则在完工批号产品与未完工批号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没有全部完工的批号产品,即为每月的在产品。

稽查时按生产计划部门签发的批号与生产车间最后生产阶段产品完工入库情况相核对,分清哪些批号已全部完工,哪些批号尚未完工;再与会计结转完工产品的“工作号”相核对,看有无将尚未完工的批号产品按已完工批号产品结转生产成本,从而减少在产品成本的情况。

  三、销售成本的稽查

  销售成本是指工业企业已销售产品的实际成本和其他销售的实际成本。

企业销售收入实现后,要按月计算销售成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金,即为销售利润。

销售成本与企业利润计算有着直接关系,是企业所得税稽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销售成本经常出现的错弊就是少记或多记销售成本,使销售成本失真,造成利润不实。

产品生产成本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销售成本的真实性,在稽查产品生产成本正确的基础上再对销售成本进行稽查:

  1.主营业务成本的稽查。

一是稽查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的单价,有些企业为了减少产品的销售利润,故意提高产品单价结转销售成本,降低库存产品的成本;稽查时根据“产成品”明细账把结存产品单价与贷方结转销售成本的产品单价进行比较,如果两者有较大出入,说明结转销售成本的单价有问题,需按结转销售成本的计价方法进行复核调整。

二是审查结转销售数量是否正确。

稽查结转销售成本计价方法,是在肯定销售数量正确的情况下计算的,如果结转的销售数量不实,企业多转产品销售数量,则销售成本总额亦随之扩大;稽查时要以“销售汇总表”中的销售数量与“产成品”明细账贷方结转销售成本的数量进行对照核查。

三是查看产品差异(采取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是否在已售产品与结存产品之间合理分摊,转入销售成本的差异额是否正确。

要验算结存产成品所负担的差异率与转入销售成本的差异率是否一致,即差异额除以产品结存数量。

  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稽查。

稽查时,首先确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记录是否完整,其次测试计算是否正确。

要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为主,结合“税收缴款书”和“税金计算表”进行稽查;凡属于预提数大于应缴数的应查明原因,复核各项税费与应交税、其他应交款等项目的勾稽关系。

  3.营业费用的稽查。

一是根据“营业费用”的借方发生额,对照有关凭证,稽查开支是否真实合理,有无超过标准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二是将本期营业费用与上期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并将本期各月的营业费用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是选出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

四是核对营业费用有关项目金额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相关金额的勾稽关系,如有不符,要查明原因。

五是检查营业费用的结转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多转、少转或不转营业费用,人为调节利润情况。

案例分析:

某钢材生产企业虚增成本少列收入偷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钢材生产企业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各类合金板材和不锈钢的制造、加工以及钢材的销售。

该单位2010年度销售收入30572.80万元,利润总额529.69万元,缴纳各类税款合计495.03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76.99万元。

该单位同时开设一家某成品钢有限公司,二者作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频繁。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稽查人员先期与案件调查人员多次进行沟通,精心准备检查预案。

考虑到该单位在收入、成本方面可能存在问题,仅靠检查财务资料难以取得突破,决定按企业生产销售的流程,兵分四路,同时进驻企业实施突击检查,全面调取企业的各项纳税资料,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重点检查该单位成本核算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等情况。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调查取证

  稽查人员按照检查预案实施突击检查,四个小组同时进入该企业的董事长办公室、财务科、生产车间和销售科、仓库保管部门。

在董事长办公室,稽查人员向该单位董事长讲明来意,并听取其介绍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

在财务科,稽查人员调取了企业2010年度各类报表、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获取了其7个开户银行的名称及账号。

在生产车间和销售科,稽查人员了解到企业的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并对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分品种、规格及数量进行实物盘点,掌握了企业当前时点各类产品的准确数据,同时调取企业销售部门的销售日报表和月度销售台账及所有产品的出库单据,稽查人员还将销售科电脑中汇总统计的企业2010年度的销售数据全部拷贝,进行打印,并由企业当场签字确认。

同时,稽查人员在现场制作笔录,进一步固定电子证据。

在仓库保管部门,稽查人员在第一时间隔断了仓库会计与外部的联系,成功调取了原材料、产成品的相关账册和入库、出库单据以及月度、年度盘点表。

上述调账工作基本完成后,稽查人员按照事先拟好的询问提纲,立即分别对企业财务科长、销售科长、仓库会计进行了询问调查,以进一步了解企业生产、销售、仓库、财务诸环节在核算上的衔接情况。

  2检查原材料成本

  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总体分析后发现,该单位2010年度上半年的利润水平明显低于下半年,稽查人员由此认为该单位在成本核算上有重大嫌疑,决定将成本核算的第一道环节——原材料核算作为检查的首个重点。

  该单位的原材料主要是两大类,即带钢和卷板,其材料主要供应商有22家。

稽查人员兵分两路开展内查外调,一路外调供货单位,一路实地检查企业仓库的原材料,并与账面核算情况进行比对分析。

  外调结果证实,供货单位2010年度供应该企业的原材料数,远远小于该企业的账面入库数,外调结果与账面比对发现原材料虚假入库线索。

同时,该单位2010年度账面反映全年外购原材料31945.59万元,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为5430.75万元,而该单位向国税局申报的“增值税明细表”中“进项税额”为5099.60万元,差额331.15万元,换算成相应原材料金额为1947.94万元。

通过账表(账与纳税申报表)比对分析,发现入库原材料数额异常。

  带着疑问,稽查人员抽取了企业2010年度1月份的凭证,逐笔核对记录原材料采购的原始凭证,将原材料借方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进行对比,结果发现原材料入账金额比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多出数百万,这一发现证实了稽查人员的判断。

随后,稽查人员逐笔核对了其余11个月的原材料采购凭证,并统计出入账原材料中缺少发票的金额。

经汇总,该单位2005年度入账原材料中缺少发票的原材料共计1911.02万元,而且大多集中在上半年。

通过核对原材料采购原始凭证,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金额进行对比证实,企业虚列入库原材料金额1911.02万元。

  稽查人员还检查了该企业原材料估价入账的账务处理,通过审查材料明细账户借方摘要栏,并进一步检查原始凭证,核对估价入账的材料名称和金额,然后看次月初有无以红字冲销的处理。

经逐一核对每笔预估入账的原材料后,发现其中有四笔合计金额5480万元的预估材料,历时一年多未作任何账务处理。

财务人员确认情况属实,并称由于时间久远,工作疏忽,导致未作冲销处理,造成多列原材料成本47.07万元。

3检查收入

  稽查人员把注意力转向了第二个检查重点——销售收入。

稽查人员发现两个疑点:

一是销售部门年度销售统计台账反映的该单位全年销售收入为31147.87万元,而财务部门财务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销售收入为30572.80万元,两者相差575.07万元;二是稽查人员曾发现在企业的生产车间有一辆标有某成品钢有限公司名称的卡车,车上装有该企业的钢材边角料,但在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上并未发现对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边角料销售情况。

  由于稽查人员已在销售部门调取了2010年度的销售台账及所有出库单据,第一个疑点很快就被解开了,原因是企业在收到货款后,销售部门已办理了产品出库手续并记入销售日报表,而财务部门由于尚未开具销售发票,所以未计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制度有关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这部分尚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应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

  对第二个疑点,通过对生产车间和仓库保管人员的询问得知,企业的边角料销售大部分都是开票入账的,只有发给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废料除外,由于系关联企业,因此只制作废料出库单,没有开具销售发票,收取的现金也不入账。

经对所有发给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废料出库单进行统计,该企业共少计废料收入116.63万元。

4检查应付账款

  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一笔1091万元的应付账款,2008~2010年度均未发生变动。

企业财务科长解释该笔款项系该企业成立之初,由于资金困难,以关联企业某成品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再交给该企业无偿使用的,其利息也由某成品钢有限公司支付。

对此,稽查人员延伸检查了某成品钢有限公司与该企业2008~2010年度的往来账册,结果并未发现该笔贷款业务。

  为查清该笔应付账款的真实面目,稽查人员又到该企业的7家开户银行,检查了该企业的所有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核查,稽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成立之初的贷款已于当年年底全部归还给了银行,而且也未发现其与某成品钢有限公司该笔资金的往来。

面对调查结果,企业财务科长不得不如实交代这笔应付账款是应付某供货单位的货款,当时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没有支付。

后来,该供货单位发生撤并,该笔应付账款就一直挂账未作支付。

这一事实在稽查人员通过异地函查后得到证实。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企业规模较大,原材料采购业务频繁,涉及原材料供应单位多,取证工作量大。

  2企业应付款项时间久远,往来情况复杂,核实取证难度比较大。

对此,稽查局及时增派力量,对该单位22家供货单位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对其7家开户银行展开调查取证,获取其与业务单位、关联企业的往来销货发票、资金划转等证据资料,再与账面情况一一核对,最后确认了该企业虚增原材料1911.02万元、应付账款1091万元长期挂账未予纳税调整等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该企业2010年度虚增原材料1911.02万元,造成当年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多列支成本81.75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多列支成本1559.82万元,合计多列支出1641.57万元。

  2该企业预估材料入账未及时冲销54.80万元,造成当年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多列支出2.34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多列支出44.73万元,合计多列支出47.07万元。

  3该企业少列主营业务收入575.07万元,少列其他业务收入116.63万元。

  4该企业对超过3年以上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1091万元,未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申报调增。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11784万元;加收滞纳金7051万元;对该单位上述通过虚增原材料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其他业务收入造成少缴税收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罚款27425万元。

  2鉴于该单位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有关要求,地税稽查部门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本案是利用案源调查立案程序,稽查案源部门与实施部门紧密配合,成功查处大中型企业偷税的典型案例。

一方面,通过案源部门的前期调查,获取更多、更全面的调查对象涉税信息,提高选案准确率;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按规定实行先期立案,实现调查、检查信息共享,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

就本案而言,稽查人员正是按照调查人员的提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与调查人员密切配合,以账面分析为基础,以成本、收入的检查为重点,以外围调查和实地取证为抓手,成功查处了这起涉税超千万元的案件。

(二)工作建议

  本案偷税手段比较简单,但偷税行为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如果稽查人员不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仅“就账查账”,很容易被企业蒙混过关。

因此,稽查人员要树立“办案”理念,拓宽查账思路,改变固有模式,充分利用调查信息,拟定具体检查方案;在突击调账时,要把握好主要控制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流程,掌握原材料采购来源、销售网络、财务核算体系以及资金运转等情况,为查清案情提供保证;在实施检查时,要多法并举,并注重检查企业的电脑资料、存货状况、生产现场等,以求取得突破;同时,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检查权,灵活运用稽查技巧,深入开户银行、重要客户及关联企业调查,通过检查账户、协查、外调、询问等取证方式进行调查,以掌握充分和确凿的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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