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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部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的发展策略,在公司统一安排下,负责研究制定公司新能源开发项目中长期规划发展和年度计划;负责生物能发电及其它新能源开发规划及方案论证。

第二条负责与行业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协作,获取行业信息;负责了解并掌握国家、地方关于新能源开发的政策法规;负责与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们沟通,了解并掌握集团公司管理方针、经营现状和发展动态;负责与电网公司沟通,了解并掌握电力建设和电力规划发展信息。

第三条负责确定厂址。

在风电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开发项目,选择风能资源丰富、交通运输便利、安装运行和上网条件好的地方做为厂址。

同时应通过大范围初选、初步测风、测风数据处理、风能资源评估后,综合分析确定风电场厂址。

第四条负责风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规划区域的立塔测风工作及测风塔维护工作,对已获得的测风数据进行整理,负责联系相关单位完成风资源评估工作,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在公司的安排下,组织进行拟开发项目的资源及投资论证;积极发现并向公司领导推荐投资机会和投资意向。

第六条负责新能源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资源配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报批核准工作。

第七条负责送出线路工程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路径规划及协议、接入系统设计、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报批核准工作。

第八条负责新能源项目和送出线路工程的土地报批组件工作,取得项目的报批文件,完成项目的土地相关证件办理工作。

第九条负责清洁发展机制(CDM)的项目管理工作。

为促进CDM项目开发速度,提高CDM项目运行质量,保障CDM项目在国际合作中的收益,负责制定特派项目筹建处年度CDM开发计划和收益计划,负责CDM项目跟踪、启动、开发、注册、核证、签发及收益回收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协调咨询服务公司的CDM项目的开发速度和质量,负责配合集团公司做好CDM项目选择咨询方、碳买家、招标、询价比选及确定买家工作等合作机构相关事宜。

第十条负责项目前期费用计划及其他项目前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定期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报送新能源项目开发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

第X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接入系统设计、路径规划及协议、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及报批核准工作。

第十三条资源配置。

依据地区风能、太阳能等资源状况,结合电网网架结构,积极开发新能源发电项目,开发的新能源项目应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

公司向项目所在地能源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展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经旗县、盟市逐级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取得资源配置文件。

第十四条取得资源配置主要工作

(一)与当地政府签订风资源开发协议。

(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报告》。

(三)申请报告需要的相关资料及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简介。

2、风电场选址范围拐点坐标及区域面积。

3、风电场接入系统示意图。

4、风电场1:

5万地形图,示意风电场分区及开发情况。

5、开展前期工作承诺函。

6、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经营状况。

第十五条为控制项目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公司开发的新能源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

(一)取得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二)取得电力主管部门关于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批复。

(三)取得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四)取得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取得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意见。

(六)取得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关于节能评估报告批复。

(七)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

第十六条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内部审查完善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查,取得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送出线路工程需取得电网公司同意并入电网意见后方可开展其它工作。

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接入系统设计,通过电网公司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取得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送出线路工程如需公司出资建设,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电网主管部门的审查,取得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阶段负责协助设计单位取得送电线路工程路径规划和相关单位、部门同意的支持性文件。

(一)当地人民政府对线路路径同意建设的意见。

(二)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意见。

(三)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意见和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文件。

(四)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无文物保护单位的证明文件。

(五)对军事设施无相互影响的证明文件。

(六)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七)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八)农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九)其他有关的协议文件和同意文件。

第二十条负责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申请报告应由正文、工程设计文件、支持文件、附表、附图组成。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规划发展、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四)节能方案分析。

(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七)经济影响分析。

(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二十一条新能源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有效支持性文件,主要有: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二)电力主管部门关于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批复。

(三)电力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网承诺函。

(四)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意见。

(七)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节能评估报告批复。

(八)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

(九)满12个月以上的原始资料测风数据(光盘)。

(十)设备制造厂家出具的供货承诺函。

(十一)企业出具的开工承诺函。

(十二)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送出线路工程申请报告应附有效支持性文件,主要有: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二)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可研审查意见。

(三)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四)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意见。

(六)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出具的水土保持的预审意见。

(七)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批复意见。

(八)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

(八)盟、市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九)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负责项目申请报告报批。

新能源发电和送出线路工程项目申请报告需经项目所在地发改委上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申请核准批复,并取得核准批复文件。

第X章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效率、规避投资风险,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太阳能发电项目实行盟市备案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3】12号),结合集团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要结合国家及自治区可再生能源配额要求,坚持“控股、效益和规模经济”的立项原则。

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实行集团公司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是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筹建单位是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应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前期工作。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开发的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特许权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的内容和流程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项目调研论证及规划选址、测光及光资源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可行性研究和开工支持性文件取得。

第七条调研论证及规划选址是开展前期工作的初始阶段。

要求项目筹建单位配合技术经济咨询中心对拟选厂址进行实地踏勘,收集整理气象及电力系统资料,形成《调研报告》,对拟立项项目,由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编写《立项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审议通过后下达“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或通知”。

第八条测光及光资源评估是对场址建设条件的初步落实,需取得为期一年以上的实际测光数据进行分析。

项目筹建单位应同地方政府签订光伏发电开发协议,委托编制测光方案,开展测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备案申请是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备案阶段,要求项目筹建单位委托有甲级资质单位完成《备案申请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工作,逐级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技术、经济、工程、市场、环境等条件的最终论证和分析。

要求项目筹建单位委托确定有资质单位完成《项目可研报告》、《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安全、规划、水土保持等专题报告的编审工作,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调研报告主要内容:

(一)取得地方政府对项目的认可和支持。

(二)地区光电开发现状及发展规划。

(三)地区电网开发现状及发展规划。

(四)收集拟开发区域光资源及气象数据。

(五)形成调研报告并提出开发建议。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整理不少于1年的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及分析成果。

(二)选址综合情况和1:

10000地形图。

(三)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系统示意图。

(四)电力市场需求分析。

(五)社会风险分析。

(六)盟市级维稳部门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低风险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光伏电站可行性研究的基本要求:

(一)确定项目任务和规模,论证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对太阳能资源进行评估(或复核资源评估成果)。

(三)对厂址地质条件提出相应评价和结论。

(四)提出光伏组件选型,计算出光伏发电年上网发电量。

(五)根据接入系统方案,确定主接线和光伏矩阵集电线路方案,进行相应电气计算和设计,确定主要电气设备和电缆选型。

(六)确定工程总体布置方案,拟定土建工程方案和工程量。

(七)确定工程占地和征地主要指标,选定交通运输方案及施工总进度。

(八)拟定电站定员,提出工程管理方案。

(九)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

(十)拟定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方案。

(十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

(十二)做出财务、社会效果分析及综合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开工所需材料:

(一)电网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拟用地选址范围内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

(三)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意见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七)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意见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光伏电站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第十五条项目前期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CDM项目开发流程

第一条CDM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

1.项目调研和识别

2.与具备CDM项目咨询服务资质的单位形成共识,达成合作开发CDM项目合作协议,签定合作开发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利益;

制订开发计划,组成工作机构,确定负责人、联络人员。

3.向国家发改委气候司进行CDM项目开发备案。

4.编制项目设计文件要点(PIN),发布项目信息,寻找发达国家CDM合作方。

5.协调业主同发达国家合作方(碳资产公司)签署合作开发CDM项目协议(核证减排量转让协议)。

第二条研究项目,编制CDM项目设计文件(PDD)

1.协助业主进行利益相关方意见征询。

2.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

3.编制CDM项目设计文件(PDD)。

第三条双方政府审查并批准项目

1.协助项目业主准备CDM项目申请相关文件:

(1)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15份);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函(2份);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PDD)(中文15份、英文5份);

(5)项目概况和相关说明(15份):

(a)项目业主单位概况;

(b)减排量国外受让方概况;

(c)项目基本信息;

(d)项目总投资和筹资情况;

(e)项目工艺流程简述;

(f)项目预期减排量;

(g)项目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

(h)项目核准及环境评价批复情况;

(i)项目进展状况。

2.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相关文件,如经专家评审合格(约需1个月),会同项目业主届时参加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会议。

3.按审核理事会要求修改PDD,若无需二次上会,督请气候变化司签发核准批复(按规定应在评审后1个月内)。

4.督请CDM项目合作方取得该国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条项目审定

1.协助项目业主邀请一个经营实体(DOE)进行项目审定,签署项目审定合同。

选择DOE要符合CDM执行理事会(EB)关于DOE业务范围的分工,并考虑其业绩,任务量及既往合作情况。

2.向DOE提交项目审定文件:

(1)合作双方政府CDM项目核准文件;

(2)CDM项目设计文件(PDD)(中、英文);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

(5)重要经济数据及其证据;

(6)财务内部收益率及敏感性分析计算表。

3.协调DOE审定员进行现场考察。

4.对项目公示期(1个月)征询的公众意见、DOE审定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澄清,并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

5.修改PDD。

6.督请DOE发布项目审定报告,并向EB提出项目登记注册请求。

这一步骤需时取决于项目CDM开发基础工作以及和DOE的协调,至少2个月。

第五条 CDM执行理事会(EB)批准项目

     项目在UNFCCC网站进行公示(8周)。

如果公示期间没有3名以上EB成员反对或当事国中任一国家政府的反对,则项目可以被认为巳被批准和注册,项目业主需要按照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规模支付项目注册费。

否则,项目可能获得有条件注册,或者进入复审,或者被拒绝。

第六条CDM项目的执行和监测

1 .协助业主加强温室气体 (GHG) 减排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系统,确保GHG减排机制的实施和正常运行,以实现预期的减排目标。

2.依据项目使用的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已经登记的PDD监测计划,制定更加周密、职责分明、可操作性强的监测方案(监测手册)。

3.落实岗位人员,开展以监测方案和相关知识以及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集中培训。

4.依据相关规程和行业标准调校好监测设备,做好以注册日为起始的各项监测初始数据的登记,收集第三方关于起始数据的证明。

5.组织实施监测活动。

(1)监测在监测负责人的组织下,按照监测岗位和职责,依据检测方案(监测手册)进行;

(2)监测应包括所有对量化和报告GHG减排具有重要作用的,与项目和基准线情景有关的GHG排放数据和信息;如方法学有要求,亦应包括由于项目活动引起的,项目边界外的GHG排放数据和信息;

(3)监测必须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确保GHG信息体系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

(4)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校准应按相关规程和行业标准进行,并有可置信的产品合格证书、校准资格以及校准记录等文件;

(5)监测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避免或减少数据、信息的实质性偏差或不确定性。

6.定期编写GHG减排报告,接受核查/核证。

1 第七条核查/核证

1.邀请另一家DOE对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实(但属EB列为小项目的则无需另找新的DOE),约定核查/核证间隔期,签定业务合同。

2.协调DOE进行初始核查

3.核查/核证

(1)联系DOE核查员,沟通商定核查的具体时间,核查计划、范围、程序、活动及日程、核查要求等。

(2)起草并审议通过GHG减排报告(GHG减排声明)。

(3)准备与GHG减排报告相关的信息、数据和记录等档案资料,包括所选择的历史基准年和基准年的GHG清单,以及所采用的GHG排放因子的文件或参考资料。

(4) 进行内部审核。

(5)接受核查。

(6)根据核查员的要求,对GHG减排报告进行澄清与修正。

(7)督请DOE提交核查陈述,对项目所取得的GHG减排绩效进行认证。

 第八条CER 签发、转让

(一)督请并协助DOE向EB申请签发项目活动在特定时段产生的CER。

(二)办理CER签发。

(三)按照CDM合作方合同转让CER,实现双赢。

CCER项目开发流程

1.项目开发的前期评估

项目开发之前需要通过专业的咨询机构或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判断该项目是否可以开发成为CCER项目,主要依据是评估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CCER方法学的适用条件以及是否满足额外性论证的要求。

2.项目开发流程

CCER项目的开发流程主要包括6个步骤,依次是:

项目文件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减排量签发。

(1)设计项目文件

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写需要依据从国家发改委网站上获取的最新格式和填写指南,审定机构同时对提交的项目设计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定。

(2)项目审定程序

项目业主提交CCER项目的备案申请材料后,需经过审定程序才能够在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审定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3)项目备案

申请CCER项目备案须准备并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项目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

②项目概况说明;

③企业的营业执照;

④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⑤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⑥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⑦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⑧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⑨项目审定报告。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首先会委托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然后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估时间)。

(4)项目实施与监测

准备项目监测报告,申请减排量备案。

(5)减排量核证程序

经备案的CCER项目产生减排量后,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签发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

核证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申请减排量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减排量备案申请函;

②监测报告;

③减排量核证报告。

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减排量签发申请材料后,首先会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然后主管部门对减排量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估时间)。

(6)减排量签发

交易、注销等信息记入“国家登记薄”之后,由咨询服务机构寻找卖家,我公司进行配合,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碳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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