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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

总目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三次修订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

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算法?

、?

会计法?

、?

审计法?

、?

行政监察法?

、?

政府釆购法?

?

招投标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湖南省财政

监督条例?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

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

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

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

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

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具体包括:

国债资金,水利、公

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

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

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

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

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

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

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

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

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

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

资金两大类。

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

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

项目的专项资金。

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

中央、

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

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

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

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

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整合使用的原则。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

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

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

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

以优化配置财政

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

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管理。

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

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

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直接到村

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

村。

(五)打卡发放的原则。

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

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

款项。

(六)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1075

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

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

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

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

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

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

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

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

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

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

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

告。

县财政专职I督柃杏局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

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

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

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

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

监交等。

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

督查,进行规范指导。

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

对项目

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

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

追责制度。

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

和个人进行查

处。

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

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

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

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

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一、立项申请

第九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

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

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

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

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申

请应及时组织财政、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

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

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

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分管县

级领导定,常备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

500万以上的

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

第十二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

“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

择优选择申报玄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

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审核同

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申报备案制度。

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

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和

县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50万元的,主管部

门需请示主管县长后,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经审核需县政府

举债的专项资金,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

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县长批示意见办理相

关手续。

第+四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赛、规划费、专家

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经费,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

佘部分由县财政酌情安排,前期费用参照?

关于鼓励支持争

取项目及资金的若干规定?

办理。

第十建议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

联合审核后行文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

县长、县长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

第十县财政安排和非税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

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

项目申报与收支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

理,审批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

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后,在年度执行过程中

发生的特殊性、临时性事项需要县财政专项资金玄持的,按

照县政府?

临时预算管理审批办法?

办理。

上级下达专项资

金需要县政府配套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经主管县领导批准

后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

对各单位申报的应

由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解决的临时预算支出,在年度专项资

金预算中列支,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

配数额。

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20万元以

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付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

况,拿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经两个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

章后,(涉农整合项目的须县涉农整合办签字审批后?

,由业

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各自主管县级领导、常务付县长审

核,县委书记、县长审批。

100万以上重大资金分配方案交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递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由县财

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荦头部门,落实、安排专项资金,

不搞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的

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下达到单位、到项

目的资金数额向各自主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报告。

对数额50

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

直接由主管部门支付,需财政部门监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

门应将指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非税收入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

条线的管理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专项

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专项资金一般应通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

糸集中收付。

一?

、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在

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国库部门可在银行开设特设

专户进行核算,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用款单位要实行专户储

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二;)、对

不需要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都要设立专门会计账

簿,进行明细核算,做到项目资金来源清楚、去向明白,确

保资金专款专用;(三;)、对要求在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

账,所有原始凭证等会计档案资料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保

存,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再设立会计账簿。

(四;)、下拨到乡镇的专项资金,特别是农户个人补贴,

一般应纳入乡镇财政结算户统一核算,再从“结算专户”拨

付“支出专户”支报。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需要进行再分配和不需要进

行再分配的资金?

的拨付程序是:

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

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

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及已审批

的资金分配方案,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档案资

料,按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主要

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将款拨付到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

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备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

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并说明原因。

基本建设项目中要求要履行招投标、政府釆购、预决算及基

建投资评审程序的必须凭完整的手续方可办理拨付与结算。

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

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在不违

背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实行预拨付、

下达,项目定成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

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二十六条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程序办理合

法的借款担保手续,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必

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

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再按本办法第条拨付程序办理资金

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大额物资(含民政救灾物资

供应、学校危房改诰、政法设各购置及维條项目)政府釆购

项目的,必须按政府釆购管理程序办理。

政府釆购手续不完

备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政策性补助到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须遵照上级财

政有关规定,本着讲求效率、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的方针,

并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认真履行各项审批程

序以及划拨、使用、核对、发放手续,严禁弄虛作假。

发放

必须由业务主管局、镇(乡)负责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签

字盖章,张榜公布,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存折〗和农户。

第二十九条非建设性专项资金要建立完整的操作、监控体

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与监督手段,完

善管理办法,

形成一整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详细记录专项资金运行的

过程和效

第五章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

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上级专门文件的

要求、依据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

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和?

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

监督办法?

、?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以及?

政性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的规定,开展项目的融资、

预、决算、招投标及工程施工费用开支控制、完工结算与投

资评审等工作。

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财政拨款均

以招投标等各项法定必须的完备手续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办

理。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中建设性工程项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及单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按照工程预算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5万元以上工程、货物、

劳务实行政府釆购,5万以下可通过协商比选。

建性设性工

程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保证金制度。

目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算的51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要

参与公开招投标工作。

所有项目不能留下投资缺口,人为因

素造成“半拉子工程”,或出现“豆腐渣”工程,严格追究

业主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中建设性项目实行按工程进度拨付资

金^有含同英籽辄定妫接含同执籽,但不得葚子本规定?

程项目预拨款不超过预算总额307。

,工程开工后进度拨款不

能超过807。

,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凭验收质量等级或绩效考

评等级预留57。

一157。

的质保金。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单项设计变更需增加投资额的,金额在

175元以上必须经建设单位(含指挥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县财政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签证后,按程序报批。

额10万元以下,主管部门批复,金额10万元-30万元,报

项目分管县导审批,30万元以上报县城建领导小组批准。

10万元以上变更项目必须附有变更部分重新编制的工程预

算方案。

第三十四条某建项目业主单位费用开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

除上级有专门文件的规定标准外;)。

管理费控制数是:

20075以下不超过工程决算总额57。

;200万-500万3乂;

500万-1000万1.5乂;1000万-5000万不超过1.;5000万

-1亿元不超过”/。

;1亿-5亿不超过!

).8乂;5亿以上的

不超过0.57。

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7。

,其

它如工程设计、勘测、监理等工程直接、间接费用按财政部

?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标准执行。

工程支出一律使用正

规合法支出发票,应税行为须遵守税收的属地管理原则,不

得在属地以外的税务机构缴税)方可在专项资金管理专户中

报销。

业主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协调指挥部〗内部管理人员

经费的开支标准一律按现行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凡在原

单位领取了部分工资的,业主单位只按政策规定发给未补足

的部分工资、奖金和津、补贴等,奖金、津补贴、物资等发

放无政策依据视为违规乱发,一律收缴。

管理费超支部分政

府按进行调控。

第六章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

期间需要调罄使用范围和规模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

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

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

设立程序报请政府审批。

已经政府批复的专项预算或项目计

划,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六条县立顼目在存续期间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

撤销的,由业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上报县政府审定。

县属顼目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并被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

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县财政部门可以直

接报请县政府撤销该项目。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

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必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

收工作和其他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皿并出具验收报告。

主管部门、财政、项目实施单位、涉及乡村的应有镇、村等

为法定验收成员单位,重点工程应邀请监察或审计为駿收成

员。

工程完工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

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

拒绝签字

又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报告内容。

第三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

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

基本建

设项目竣

工结算必须取得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后,财政部门才能办理竣

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

续。

第三十九条专项资金结佘,视不同情况釆取以下管理方法:

对项目完成、项目撤销形成的净结佘,各部门应及时向财政

部门提出项目结佘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

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对结佘未提出申请而动用的单位经检查

发现收缴财政。

专项结佘在预算安排中应首先用于本部门的

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

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

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

专项结佘,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

途。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大众媒体、政府公告、政府网站、部

门专业网站等形式公开专项资金政策、管理、使用等有关情

况。

第四十一条坚持一月一报告制度。

每月终了各项目实施单

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及

资金结佘状态向财政部门报表,涉及管理方面重大事项应随

时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

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县

政府报告,并抄送县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涉及群众切身

利益的事项应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业备主管部门应建立内部网上查询数据库,随时

接受民众依法申请查询。

必须为财政监督、审计、监察部门

提供内部网上稽查便利。

涉及政策性个人补贴资金,到农户

的要公示到组,公示期不少于3天,村应建立发放清册,镇

政府建立发放信息数据库,公示期结束后各有关部门都应随

时接受民众依法申请查询。

第四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应

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由监察局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编制全县专项资金年度总

的检查计划,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

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

有关监

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

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四十六条专项资金执收单位、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含各

级指揮部)或受惠单位,在管理、使用、取得专项资金过程

中,―有下列行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符合条件申请给予受理的;

(二)出具虛假验收报告的;(三)

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四)以虛报、冒领等

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五)截留、挪用(财政?

项资金;(六)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丨专项资金;(七)擅

自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八)其他违反

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九)疏于管理,严重失

职,导致管理混乱造成损失和重大浪费的(十)出现问题整

改不力的第四十七条建立资金管理责任递究制度。

对所有专

项资金实行法人负责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

金使用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对因工作不

力、管理不严、出现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挤占、挪用、

滞留、贪污专项资金等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专

项资金。

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项目责任

人及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单位和个人,经济上除

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依据国务院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

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县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对财政专项资金遂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主管部门

在完成项目的基础上,要自行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效

益分析,选择性地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

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

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对群众得益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和经济社会

发展中的热点和重点领域的一些项目支出实行财政集中绩

效评价,对单个项目的评价主评单位应邀请项目受益人不低

于2人以上代表参与评价考核,以体现客观公正。

第五十三条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

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

准,另行制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

未尽事宜,按上级专门文件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

年月日起施行。

原祁政发【2005】9号?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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