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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专题

第一章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服务

下列出口货物服务,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自营出口委托出口制造企业外贸企业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范围如下,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不是免税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8.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

9.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10.2020年2月1日起,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产品编码27101922),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退税率13%。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转让技术等。

第二章 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

相关规定

除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外,目前,部分出口货物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1.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征税政策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

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16)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8)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9)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2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1)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

(22)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劳务。

(22)其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2.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9)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以及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0)其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3.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除适用增值税零税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8)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服务。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4.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2)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服务,改按免税申报但仍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一、文件依据

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2.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二、免抵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的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三、免退税办法

(一)免退税办法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一般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一)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劳务

依据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对不具有生产加工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对出口的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退办法。

即出口免征增值税,退还相应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购货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价格X退税率。

具体如下:

1、直接外购货物出口

应退税额=货物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注:

专用发票的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品名相符,且单位要与报关单显示的单位之一一致)

 

2、进口后直接出口

应退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价格X退税率

(注:

1.缴款书的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品名相符,且单位要与报关单显示的单位之一一致;2.该缴款书不得采集比对,否则会出现信息不齐,而是要填写《出口货物信息查询表》交主管税局查询该缴款书信息导入审核系统中)

 

3、委托工厂加工的货物出口

财税201239号、国税公告201312号要求外贸企业对委托加工货物采用“一票制”退税,不能再按“两票制”。

即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出口,必须取得与报关单上显示的品名一致的专用发票才能退税,这就使得外贸企业对该类委托加工一是自己外购原材料转卖给加工工厂(或以工厂的名义采购原材料),让工厂开全额的成品发票来退税;二是自己采购原材料不卖给工厂,只让工厂开具加工费专用发票(开票时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品名一致),外贸企业只能对加工费申报退税,购入的原材料不得退税。

货物出口的业务出现两种操作模式:

自行采购材料转卖工厂的,应退税额=货物专票不含税金额(转卖给工厂的金额+加工费金额)X退税率

只开加工费发票的,应退税额=货物专票不含税金额(金额为加工费金额,贫困开报关单显示的品名)X退税率

 

4、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以手册进口保税料件后,委托工厂加工(财税201239号取消作价加工,除非经海关同意,否则不得将保税料件作价销售给工厂)。

委托工厂加工后,由工厂开具加工费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退税(开票金额为加工费,品名为报关单显示的品名)

应退税额=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5、向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外贸企业不具有生产加工能力,因此需要委托给工厂进行修理修配。

对这类业务需要以品名为“加工费”的专用发票退税。

即工厂需要把向外贸企业收取的加工费开具专票,且品名要开“加工费”,如果外面企业自行购买维修用的材料则需要将该材料作价销售给工厂,工厂把该材料金额并入加工费中一并开具品名为“加工费”的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退税。

应退税额=加工费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6、出口使用过的旧设备

该旧设备(会计上必须按固定资产核算且计提折旧的)指的是外贸企业以前购入的,购入时取得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且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

如果购入时未取得专票或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能退税。

应退税额=该旧设备净值/原值X专票不含税金额或缴款书完税价格X退税率

 

(二)  外贸企业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依据国税公告201411号及国税公告201588号,外贸企业外购零税率服务出口的,以购买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或从境外购买服务出口代扣代交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上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退税额=专票或缴款书显示的金额X退税率

 

注意事项:

1.必须从境外收汇后才能申请退税;2.如果向境外提供服务价格偏高,税务机关有权按核定的价格计算退税,所核定价格低于购入服务价格的需要按核定价格计算退税而不是按购入服务取得专票的金额计算。

 

(三)  生产企业购入特殊商品

对于具有生产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来说,出口货物、劳务等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但一些特殊业务也采用免退办法,具体有:

外购符合视同自产且符合消费税退税的货物、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外购水电气、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等

1、  外购符合视同自产货物且符合消费税退税的货物

该货物指的是生产企业直接外购成品出口,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和国税公告201365号关于视同自产的要求的且能够取得外购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在对该外购货物办理消费税退税时采用免退办法办理。

消费税应退税额=消费税缴款书金额X消费税退税率

 

2、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

这个已使用过的设备指的是以前购入的,购入时取得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且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

如果购入时未取得专票或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能退税。

应退税额=该旧设备净值/原值X专票不含税金额或缴款书完税价格X退税率

注意:

如果该设备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所规定的视同自产货物,即该设备是该生产企业用来生产出口货物的设备,则可以按视同自产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

 

3、  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外购水电气

特殊区域在出口退税政策里指的是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珠澳跨境工业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这七类区域。

对于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购入水电气用于生产使用的,凭取得的水电气专用发票办理退税。

应退税额=水电气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注意:

1.该水电气必须用于生产使用且必须取得专票;2.必须支付了水电气货款

 

4、  横琴、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生产企业购买区外货物(包含水电气)用于生产

依据财税201451号、国税公告201470号,对注册在横琴、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购买用于在区内生产的货物或水电气,由区内购买方按免退办法申请退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四)  其他特殊行业

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如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航天发射、外购驻华使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等

1、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依据财税2016121号、国税公告20175号的规定,研发机构采购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退还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购买研发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或取得的开具时间在2016.1.1至2017.3.14(不含)期间的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2、  航天发射

依据财税201566号,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政策,采用免退办法办理退税,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应退税额=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X退税率(适用税率)+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X退税率(适用税率)

 

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办法,相应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应退税额=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退税率(适用税率)

 

3、  外国驻华使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的货物和服务

依据财税201651号、国税公告201658号、财税201774号的规定,外购驻华使馆及其馆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退还其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发票注明的税额;发票未注明税额的,其应退税额=不含税金额X适用税率

 

4、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

依据财税201462号、国税公告201456号、财税201687号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境外(或向境内的中外合作油气田企业出租海洋工程结构物)出租符合增值税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定义的货物(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且租赁期限为5年及以上的,退还其购入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额或消费税额。

应退税额=购入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价格X货物适用税率

(三)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服务: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第四章 出口退税率推荐:

 

一、文件依据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2.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财税〔2018〕93号 (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

4.财税〔2018〕123号(调整部分产口出口退税率)

5.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二、基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方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产品科技水平、对外贸易发展形势等情况,我国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基本形成了对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及劳动密集型产品按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低技术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按低于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两高一资”等产品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整体格局。

目前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包括13%、10%、9%、6%、0五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这些产品的征税率适用税率分别是9%、13%。

这样,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

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在当下也有力提振了出口企业的信心。

二、特殊规定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退税率还包括以下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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