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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者:

博爱

 

附件: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消处字[2008]×号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

营业场所:

××市××路××号

负责人:

任××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经营范围:

××××××××××××

注册号:

×××××××   成立日期:

×××

联系电话:

××××       邮编:

××××

××年××月××日,接消费者投诉,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市××路××号的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收取来电显示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承诺,向部分铁通轻松固话用户收取每月3元的来电显示费,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使用《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与本市的4010户消费者签订了中国铁通轻松固话安装使用协议,与其中的2139户消费者在《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上约定:

预交话费200元,免来电显示费;与其中另外的1871户消费者在《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上约定:

预交话费200元,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

双方没有在该登记表上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及免来电显示费的有效期限。

这4010户消费者均在与当事人签订中国铁通轻松固话安装使用协议的同时预交了200元话费,当事人也为消费者安装了中国铁通轻松固话,并免收这4010户铁通轻松固话用户的来电显示费,双方履行了中国铁通轻松固话安装使用协议。

××年×月底,当事人的上级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下发了一份文件,要求当事人从××年×月开始,从所有××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处收取每户每月3元的来电显示费。

接到文件后,当事人在未取得上述4010户××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免来电显示费”、“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的约定,从××年×月开始,从上述4010户××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处收取每月3元的来电显示费,到××年×月止,共收取了144360元的来电显示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登记相关材料复印件、任××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负责人为任××的事实。

2.××年×月×日的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情况照片。

证明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承诺,向部分铁通轻松固话用户收取每月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事实。

3.××年×月×日对消费者徐××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铁通××分公司电话业务申请表》、话费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消费者张××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话费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消费者陈××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话费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消费者叶××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复印件、话费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周××、尚××提供的《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中国铁通××分公司广告宣传单;消费者郑××提供的《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话费清单;

证明中国铁通××分公司××营业部和中国铁通轻松固话用户间有“免来电显示费”、“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的约定,以及其向部分铁通轻松固话用户收取每月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事实。

4.××年×月×日对当事人的原工作人员郑××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当事人的原工作人员姜××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年×月×日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吴××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当事人的大厅负责人江×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当事人的负责人任××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中国铁通××分公司下发了文件,要求当事人从××年×月开始,从所有××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处收取每户每月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事实。

证明中国铁通××分公司××营业部和中国铁通轻松固话用户间有“免来电显示费”、“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的约定,以及其向部分铁通轻松固话用户收取每月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事实。

5.从当事人处查获的《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10份,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明业务登记表上约定“免来电显示费”、“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的事实,以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委托当事人收取铁通轻松固话用户每月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事实。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

本案不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应当由电信管理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以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本局认为:

本案是通过消费者投诉而受理的案件,反映的问题是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违反约定收取来电显示费,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收取每户每月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是违反与4010户铁通××轻松固话用户的约定。

因此,不适用当事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以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应该适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来定性处罚。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以虚假的……‘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和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之规定,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

×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工商消听字[2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为扩大业绩,与4010户消费者约定“免来电显示费”、“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在4010户消费者成为××铁通轻松固话用户之后,在未取得4010户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违反约定,于×年×月开始,从4010户中国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处收取每户每月3元的来电显示费,其行为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以虚假的……‘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之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鉴于当事人向每户每月多收取了3元来电显示费,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并非十分严重,且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故应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4436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地址:

×省×市×路×号,账户:

××××××)缴纳没收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二〇〇八年×月×日

二、网络监管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直处字[2008]×号

 

 

当事人:

××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

×市×区×弄×号

法定代表人:

肖××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佰万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

注册号:

×××××××   成立日期:

××××

联系电话:

××××       邮编:

××××

×年×月×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在×村×弄×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从事工业染料的搅拌、分装,并在现场发现了一些产品目录单和宣传单。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发现的“××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目录单”上标注的网址www.××××.com和阿里巴巴网()进行了网上巡查,发现当事人分别在“××化工有限公司”网站主页和“××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部”页面上刊登“全球最大的酸性玫瑰红良普拉艳红生产基地”、“注册资本:

500万”、“年营业额:

人民币1000万元/年¬——2000万元/年”等有关该公司市场信息和经营状况等宣传内容。

经初步调查确认,上述宣传内容有涉嫌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行为。

×年×月×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当日请×市××公证处对上述宣传内容进行网页证据保全。

经查明:

当事人从×年×月×日起,委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公司网站主页(www.××××.com),发布“全球最大的酸性玫瑰红、普拉艳红生产基地”、“国内首家酸性荧光三元色供应商”等有关市场信息。

同年×月起,当事人注册成为阿里巴巴网()会员,并在该网站上发布“注册资本:

500万元”(经查实为100万元)、“公司成立时间:

×年”(经查实为×年×月×日)、“经营模式:

生产型”(经查实为销售型)、“管理体系:

IS09000”(经查实为虚构认证)、“员工人数:

51—100人”(经查实为6人)等有关市场信息以及“年出口额:

人民币1000万元——2000万元”(经查实为100万元——250万元)、“年营业额:

人民币1000万元/年——2000万元/年”(经查实为100万元——250万元)、“月产量:

100吨”(经查实无产量)等有关经营状况的信息。

上述信息持续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由此产生的经营额为20575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年×月×日、×年×月×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肖××的2次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肖××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标注网址“www.××××.com”的××化工有限公司高档酸性染料目录单1张;

证明当事人在目录上的宣传行为。

4.×市××公证处出具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

证明网页证据(证明虚假宣传)合法有效。

5.当事人提供的货物销售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张;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额为205750元。

6.当事人网站(www.××××.com)制作单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为当事人制作网站发布信息的合同复印件、该公司化工二部经理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年×月×日对其的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委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网页进行宣传的行为。

×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肖××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工商直听字[2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主页(www.××××.com)发布“全球最大的酸性玫瑰红、普拉艳红生产基地”、“国内首家酸性荧光三元色供应商”等有关市场信息,擅自使用了“全球最大”和“国内首家”绝对化语言;在阿里巴巴网()发布“注册资本:

500万”、“年营业额:

人民币1000万元/年——2000万元/年”等不实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息,已违背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经营者对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9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地址:

×省×市×路×号,账户:

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二〇〇八年×月×日

三、商标侵权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商处字[2008]×号

 

 

当事人:

××市立大圣诞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

××市××区××镇红五月3区103号

法定代表人:

林××

注册资本:

壹佰万元;实收资本:

壹佰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

注册号:

××××××   联系电话:

××××××

邮编:

××××××     成立日期:

××××××

2008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的举报,对位于××市××区××镇九华路2号的××市立大圣诞礼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

经××市××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确认上述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涉嫌商标侵权。

同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CZJUTAI”商标系××市××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

变压器等(第9类),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14498号。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08年6月8日,从××市××区下洋殿市场以每只7.2元的价格购进6720只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购进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销售和使用过。

2008年7月24日,“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出具了在当事人处现场查获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6720只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书。

上述现场查获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6720只的价值为48384元。

   另查明:

当事人自2006年8月起从××市××区××镇红五月3区103号迁入××市××区××镇九华路2号,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08年7月2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住所变更后未办理变更登记,证明在当事人现场查获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

2.2008年7月31日、9月3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立荣所作的2次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购进了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至查获时为止一直没有销售和使用过。

3.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变压器的进货收条;

证明当事人购进了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价值为48384元。

4.“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维权申请书原件、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鉴定书等书面材料;

证明当事人购进的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侵权。

5.2007年7月24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CZJUTAI”牌变压器实物和拍摄涉嫌侵权的“CZJUTAI”牌变压器实物照片;

证明当事人购进的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侵权。

6.2008年7月24日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08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工商商听字[2008]×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公司住所系法律规定的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住所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公司擅自变更住所之行为。

   ‘

   又××市××电子有限公司系“CZJUTAI”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用商标标识进行鉴定”的规定,对该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因此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当事人销售侵犯“CZJUTA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变压器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6720只侵权变压器;3、罚款96000元。

   对于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住所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地址:

×省×市×路×号,账户: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部分,应在十五日内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限期改正的部分,应在三个月内起诉。

 

(公章)    

二〇〇八年×月×日

 

部(地址:

×省×市×路×号,账户: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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