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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XX年

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XX年)

附件4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一)肠道病毒简介肠道病毒属于小RNA病毒科肠道病毒属,能引起人类致病的肠道病毒有多种,包括人肠道病毒A、B、C、D组,有100多个血清型。

人类肠道病毒主要包括:

脊髓灰质炎病毒、柯萨奇病毒A组(CoxsackievirusA,CA)、柯萨奇病毒B组(CoxsackievirusB,CB)、人肠道致细胞病变孤儿病毒(简称埃可病毒)(EchovirusECHO)、新肠道病毒等。

新肠道病毒为1969年后陆续分离到的,例如新型肠道病毒71型(EV71)等。

近年来,鼻病毒(Rhinovirus)被划入肠道病毒属,鼻病毒包括A、B、C组,已经先后分离得到140多个血清型。

肠道病毒为球形,直径28~30nm,核衣壳二十面体立体对称,无包膜。

病毒衣壳由60个相同的壳粒组成,排列为12个五聚体,每个壳粒由VP1、VP2、VP3和VP4四种蛋白组成。

肠道病毒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全长约为7.2~8.4kb,基因组分为三部分,两端为保守的非编码区,在肠道病毒中同源性非常显著,其中5’端非编码区常作为肠道病毒通用检测试剂检测的靶基因。

中间为连续开放读码框,包含结构蛋白编码区和非结构蛋白编码区,结构蛋白编码区依次编码VP4、VP2、VP3和VP1共4个衣壳蛋白。

衣壳蛋白不仅含有抗原决定位点,而且还有决定病毒组织嗜性的受体识别位点,介导病毒与细胞的吸附和进入。

非结构蛋白编码区主要负责编码与病毒基因组复制以及病毒颗粒包装等有关的蛋白及酶,它们在RNA复制、细胞器修饰,细胞裂解及形态形成中发挥各自不同的功能。

(二)肠道病毒致病性肠道病毒在肠道中增殖,但通常不引起肠道疾病。

90%以上肠道病毒感染为隐性感染,或仅出现轻微的上呼吸道感染或流感样症状。

不同肠道病毒可以引起相同的临床症状,同一种病毒可引起几种不同的临床疾病。

肠道病毒的传染源为患者和无症状的病毒携带者。

传播途径主要是粪-口途径,也可通过呼吸道传播,夏秋季是一年之中的主要流行期。

肠道病毒以上呼吸道、咽喉和肠道为侵入门户,先在局部黏膜和咽、扁桃体等淋巴组织和肠道集合淋巴结中初步增殖,然后释放入血,形成第一次病毒血症。

扩散至带有受体的靶组织,再次增殖后,引起第二次病毒血症和临床症状。

脊髓灰质炎病毒识别的受体为免疫球蛋白超家族的细胞黏附分子,只有很少的组织表达这种受体,如脊髓前角质细胞、被根神经节细胞、运动神经元、骨骼肌细胞和淋巴细胞等,柯萨奇病毒和埃可病毒识别的受体在组织和细胞中分布广泛,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心、肺、胰、黏膜、皮肤和其他系统等,因而引起的疾病谱复杂,大多数肠道病毒为杀细胞病毒、直接对靶细胞产生裂解性感染。

各年龄段人群均可感染肠道病毒。

肠道病毒所致的主要疾病有:

1.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感染而引起,以发热,咽喉痛,全身不适,手、足、口腔等部位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的常见传染病,大多数手足口病患者症状轻微,并且具有自限性,但有相当一部分患者有致死性心肺功能疾病和神经系统并发症,个别重症患者病情进展迅速,甚至可导致死亡。

我国手足口病疫情尤为严峻,其已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生命和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

手足口病致病病原体传染源为患者或隐性感染者,主要的传播途径为粪-口传播,也可经接触患者的疱疹液传播,接触病人和携带者的粪便、唾液和疱疹液污染的日常生活用品均可传播此病原体,近年来的报道显示,该病原体也可垂直传播,导致新生儿重症感染。

人对肠道病毒普遍易感,不同年龄组均可感染发病,以5岁以下儿童为主,尤以3岁以下儿童发病率最高,该病流行无明显的地区性,全年均可发生,一般5—7月为发病高峰。

该病的潜伏期一般为2—10天,平均潜伏期为3—5天,感染者发病前的数天即可从其咽拭子样本和粪便样本中检出病毒,病程为7天左右,咽部排毒可持续在发病后1—2周,而粪便排毒可持续至发病后3—5周。

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包括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7、9、10、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其中以EV71和CA16型较为常见。

2.无菌性脑膜炎:

肠道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疾病,常表现为短暂发热、头痛等,偶尔有肌肉酸痛,或伴有皮疹,重者出现颈项强直、嗜睡、昏迷、意识障碍、脑膜刺激征等症状。

目前发现肠道病毒中有60多个血清型能引起无菌性脑膜炎,包括脊髓灰质炎病毒所有型别、柯萨奇病毒A组中的大多数型别、柯萨奇病毒B组的1—6型、埃可病毒大多数型别和肠道病毒71型等。

3.脊髓灰质炎:

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疾病,其中85%由Ⅰ型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在我国曾有由Ⅱ、Ⅲ型病毒感染而发病的病例。

病毒侵犯脊髓前角运动神经细胞,导致弛缓性肢体麻痹,多见于儿童,故亦称小儿麻痹症。

4.疱疹性咽峡炎:

主要由柯萨奇病毒A组某些血清型引起,典型的症状是在软腭、悬雍垂周围出现水泡性溃疡损伤。

5.流行性胸痛:

常由柯萨奇病毒B组引起,症状为突发性发热和单侧胸痛。

6.心肌炎和心包炎:

主要由柯萨奇病毒B组引起。

在婴儿室可引起暴发性流行,死亡率高。

散发流行于成人和儿童。

7.眼病:

由柯萨奇病毒A组24v型引起急性结膜炎和EV-D-70型引起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此外,肠道病毒感染可能还与病毒感染后疲劳综合征、糖尿病相关。

(三)本指导原则适用范围1.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荧光探针聚合酶链式反应(Real-timePCR)或其他类分子生物学方法,以特定的肠道病毒基因序列为检测目标,对来源于人体样本中的肠道病毒核酸进行体外定性检测,临床用于辅助诊断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相关性疾病。

涉及其他临床用途的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手足口病致病病原体中未包含鼻病毒,因此,鼻病毒不在本指南的讨论范围内。

2.临床用于检测手足口病致病病原体的检测试剂,适用样本类型应为鼻咽拭子、咽拭子、粪便/肛拭子、疱疹液、脑脊液(仅限出现神经系统症状的病例)、血液等。

3.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肠道病毒通用核酸检测试剂、单一病毒种检测试剂及单一病毒血清型检测试剂。

通用检测试剂所检病毒型别应至少包括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7、9、10、12、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

针对柯萨奇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所检病毒型别应至少包括上述A组与B组中的血清型;

针对柯萨奇A组或B组核酸检测试剂所检病毒型别应至少包括上述该组所列血清型。

针对埃可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所检病毒型别应至少涵盖埃可病毒3、6、11、14、16、19、25、30等血清型。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其他等内容,其中,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应重点描述申报产品所检测的肠道病毒型别与临床适应症的相关性及相关肠道病毒在我国的流行特征;

产品描述应明确申报产品所有可检出的肠道病毒型别、尚未验证的肠道病毒型别;

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应着重从所检病毒型别、不同型别检测的最低检测限及不同型别间的交叉反应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

综述资料的撰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XX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此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DNA聚合酶、dNTP、逆转录酶、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如适用)、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试剂盒质控品及企业参考品等。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及质量标准等的研究资料、质控品的确认试验资料;

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企业参考品的原材料选择、来源、质量指标、参考品的制备及阴阳性的确认过程等。

1.引物和探针:

包括申报产品检测靶序列的引物和探针以及内对照的引物和探针。

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模板核酸序列及两者的对应情况。

针对检测靶序列的引物和探针,建议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针对所有预期适用的肠道病毒型别进行检出准确性和特异性(如交叉反应)的评价,可采用扩增靶序列与所有型别肠道病毒基因组比对研究的方法,最终确认最佳组合,并提交筛选的研究数据。

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序列准确性、纯度检查、浓度检查及功能性实验等。

2.酶:

需要的酶主要包括逆转录酶、DNA聚合酶,其质量标准如下:

2.1逆转录酶应包括核酸逆转录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等。

2.2DNA聚合酶应包括DNA聚合酶活性、无核酸内切酶活性、热启动能力、热稳定性等。

2.3如申报产品中包含尿嘧啶DNA糖基化酶,应对其酶活性及热稳定性等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规定。

3.dNTP:

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纯度检查及功能性实验等。

4.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的原理介绍、主要组成、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验证资料。

5.试剂盒质控品试剂盒的质控体系通过设置各种试剂盒质控品来实现,针对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申请人应明确质控品的来源、质量标准、质控品阴阳性的确认方法及相关验证资料。

申报产品的质控体系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5.1阳性质控品中应含有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包含试剂盒所检测靶序列的RNA,至少应包含临床较常见的血清型。

质控品应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如核酸的平行提取等步骤。

企业应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如Ct值)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5.2阴性质控品应不含试剂盒所检测靶序列的RNA,质控品应参与样本处理和检测的全过程,如核酸的平行提取等步骤,以对可能存在的交叉污染产生的假阳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5.3内对照(内标)可以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申请人应对内对照(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模板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

对内对照的检测结果(如Ct值)亦应做出明确的范围要求。

6.企业参考品:

应详细说明有关企业参考品的原料选择、制备、阴阳性确认等试验。

企业参考品的核酸性质应与产品预期检测的靶物质一致。

鉴于肠道病毒为RNA病毒,企业参考品可采用灭活病毒、含有肠道病毒基因组的装甲病毒(或假病毒)、人工克隆或合成的肠道病毒基因组RNA。

具体要求如下:

6.1阳性参考品和阴性参考品阳性参考品应包含本指南范围中规定申报产品至少应检出的肠道病毒血清型,例如,肠道病毒通用型检测试剂阳性参考品应至少包含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7、9、10、12、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其他单一病毒种及单一病毒血清型检测试剂阳性参考品应包含该类产品至少应检出的血清型。

阴性参考品应考虑检测特异性的评价,应纳入不在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其他肠道病毒血清型样品(如有)和其他病原体样品。

6.2检测限参考品申请人应明确检测限参考品中病毒核酸浓度的确定方法,明确检测限参考品中病毒核酸浓度的确定依据,检测限参考品中肠道病毒核酸浓度应为申报产品检测限浓度或略高于检测限浓度,检测限参考品应包含申报产品至少应检出的肠道病毒血清型。

6.3精密度参考品可不包含所有涉及的肠道病毒血清型,但应选择多个临床较常见的型别,针对所选型别应分别至少设置一个弱阳性水平。

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并提交生产工艺验证报告;

如主要原材料购自其他供应商,则需针对供应商的选择提供评价数据,并提供供应商出具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申请人对该原材料进行的质量检验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1.介绍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可以图表方式表示,并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依据。

2.反应原理介绍。

3.详述样本采集、样本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设置,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

4.确定最佳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样本用量、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

5.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

6.如申报产品包含核酸分离/纯化试剂,应提交对核酸分离/纯化过程进行工艺优化的研究资料。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评价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研究目的、试验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

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

针对不同的样本类型,申请人应分别完成性能评估,包括阴阳性符合率、最低检测限、精密度、分析特异性等。

分析性能评价的试验方法可以参考国际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试剂性能评估的指导原则进行。

对于此类产品,性能评估中所用样品(除非特别说明)可参考上述企业参考品的制备要求。

各项性能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核酸分离/纯化性能在进行靶核酸检测前,应有适当的核酸分离/纯化步骤。

该步骤的目的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核酸外,还应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

无论检测试剂是否含有核酸分离/纯化的组分,企业都应结合检测试剂的特性,对配合使用的核酸分离/纯化试剂的提取效率、提取核酸纯度等做充分的验证,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

2.申请人应明确申报产品所能检出所有肠道病毒血清型及不能检出的血清型。

建议申请人采用申报产品对目前已知所有肠道病毒血清型样本进行检测,以验证申报产品所检血清型范围,用于验证的样本可以为临床收集样本、病毒基因组或人工构建假病毒。

3.阳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阳性参考品的检测旨在验证试剂盒检测范围内的各肠道病毒血清型均可以在适当的浓度被检测到,阳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阳性。

阴性参考品旨在评价试剂特异性,阴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为阴性。

4.最低检测限申报产品最低检测限的性能评估资料应包含最低检测限的确定及验证过程。

4.1应针对申报产品所能检出的CA16、CA6、EV71等常见肠道病毒血清型分别进行确定,建议采用培养后病毒原液进行梯度稀释,配制系列稀释的样品进行最低检测限的评价,系列稀释度应能够覆盖大部分检出概率区间(0~100%),可通过概率计算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测算选取适当检出率水平的浓度作为最低检测限确定的标准,如95%(n≥20)的阳性检出率水平。

病毒原液浓度测定建议采用空斑试验,浓度水平采用空斑形成单位(PFU)为计量单位。

4.2应选择申报产品最低检测限或接近最低检测限的病毒水平对申报产品最低检测限进行验证,验证最低检测限的样本应至少包含申报产品所能检出的CA16、CA6、EV71等常见肠道病毒血清型,应至少选择多个病毒株进行验证。

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最低检测限验证的各个病毒株的来源、型别及浓度水平(PFU)确认试验等信息。

4.3申请人应明确申报产品最低可检出的肠道病毒基因拷贝数水平,同时提供确定过程及相关实验数据,本项研究应针对不同血清型分别确认,所用样本血清型应包括申报产品最低检测限参考品设置的血清型。

4.4申报产品检测企业最低检测限参考品,检测结果应满足相应要求。

5.分析特异性5.1交叉反应申请人应针对可能出现在检测样本中的病原体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样品,除肠道病毒外,其他病原体应尽量采用灭活病原体培养物或临床样本。

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申请人应详细说明交叉反应样本来源、病原体鉴定和滴度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试剂盒检测范围以外的其他肠道病毒血清型、样本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病原体。

建议对以下病原体进行交叉反应验证:

诺如病毒、单纯疱疹病毒1/2型、肠道腺病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轮状病毒、甲型肝炎病毒、星状病毒、EB病毒、风疹病毒、麻疹病毒、甲型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巨细胞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戊肝病毒、B族链球菌、肺炎克雷伯菌、大肠杆菌、脑膜炎奈瑟菌、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菌、弧菌、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草绿色链球菌、奈瑟菌属、黏液罗氏菌、变形杆菌等。

5.2干扰试验应根据所采集样本类型,针对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进行验证。

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并针对有代表性的肠道病毒血清型,至少在病毒临界阳性水平进行干扰试验验证。

干扰物质的选取应至少包括:

血红蛋白、黄疸(仅限血液样本)、脂血(仅限血液样本)、白细胞、粘蛋白、常见病毒治疗药物、抗生素、微生态制剂、粪便中未消化的食物纤维等。

6.精密度企业应对申报产品精密度指标,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等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

因模拟样本并不能体现临床样本可能带来的所有变异因素,因此精密度评价中所用样本应至少包含精密度参考品及若干临床样本,且精密度评价试验应包含核酸分离/纯化步骤。

针对本类产品的精密度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6.1对可能影响检测精密度的主要变量进行验证,除检测试剂(包括核酸分离/纯化组分)本身的影响外,还应对分析仪、操作者、试验地点、检测批次等要素进行相关的验证。

6.2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

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每天至少由2人完成不少于2次的完整检测,从而对批内/批间、日内/日间以及不同操作者之间的精密度进行综合评价。

6.3用于精密度评价的临床样本均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

阴性样品、临界阳性样品、(中或强)阳性样品,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临床样本精密度评价中的每一次检测均应从核酸提取开始。

(五)阳性判断值确定资料对于此类试剂,阳性判断值即为能够获得理想的临床灵敏度和临床特异性的临界值(Cutoff),对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即为Ct值的确定资料。

建议采用受试者工作特征(ROC)曲线的方式进行相关研究。

申请人可选取适当的临床样本进行试验以确定阳性判断值。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前者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

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结论。

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

考虑到病毒RNA极易被降解的特性,企业也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冷藏和冷冻两种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全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

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对于样本提取后不能立即进行检测的,应明确核酸储存条件、储存时间等,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核酸稳定性研究资料。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开展、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XX年第16号)的要求。

1.研究方法对于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试剂的临床研究,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

另外,申请人还应选择不少于30例核酸检测阳性的新鲜采集样本进行考核试剂与肠道病毒感染检测的“金标准”方法—病毒分离培养鉴定方法或其他证明肠道病毒感染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

如医院无病毒培养条件,可由该医院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

对于无法选择参比试剂的新型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其临床研究应选择病毒分离培养鉴定和/或病毒核酸序列测定方法作为参比方法。

用于核酸序列测定的引物序列应不同于考核试剂中用于检测目的基因的引物序列。

临床试验中如涉及核酸序列测定方法,则建议对扩增子进行双向测序。

应在临床研究报告中对选用的测序方法做详细介绍,并提供以下关于测序试验的详细信息及资料:

1.1测序方法原理、测序仪型号、测序试剂及消耗品的相关信息。

1.2测序方法所用引物相关信息,如基因区段选择、分子量、纯度、功能性试验等资料。

1.3对所选测序方法的分析性能进行合理验证,尤其是最低检测限的确认,建议将所选测序方法与拟申报产品的相关性能进行适当比对分析。

1.4测序方法应建立合理的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对临床样本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1.5提交有代表性的样本测序图谱及结果分析资料。

2.临床试验病例数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总病例数应不低于500例。

入组样本的血清型应满足如下要求,肠道病毒通用型检测试剂阳性样本应至少包含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10、12、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其他单一病毒种及单一病毒血清型检测试剂阳性样本应包含该类产品至少应检出的血清型;

上述血清型中常见血清型应包括该型别中不同的基因型,常见血清型阳性病例数单独统计应满足统计学要求。

单一病毒血清型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其检测的血清型应包括该型别中不同的基因型,阳性病例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

另外,对于已被批准上市的肠道病毒核酸(通用型)检测试剂,如果在其注册证有效期内出现了新型肠道病毒的暴发流行,如有需要,生产企业应迅速针对新型肠道病毒开展临床比对研究,可以采用病毒检测的“金标准”方法或当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针对该新型肠道病毒血清型的诊断标准作为参比方法进行临床比对研究,分别对采集自新型肠道病毒感染(阳性病例不少于30例)、其他常见的肠道病毒及非肠道病毒感染但具有相应症状的患者的新鲜样本进行比对实验研究,总例数不少于200例,如临床试验研究结果可以证明其对新型肠道病毒的检测能力,申请人应考虑产品预期用途发生的改变,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相关法规要求提交分析性能评估和临床试验研究等资料。

3.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应选择不少于3家(含3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应尽量考虑拟申报产品的特点和预期用途,综合流行病学背景,受试者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地域代表性。

且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的优势,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熟悉评价方案。

4.病例选择及样本类型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相应肠道病毒感染症状/体征或有密切接触史的人群作为研究对象。

申请人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试剂所适用的各年龄段人群的差异。

临床试验入组病例应与产品预期用途中适用人群一致。

临床试验中所涉及的样本类型应为实际临床检测中常用的样本类型。

如申报产品所适用的样本类型同时包含鼻咽拭子、咽拭子、粪便/肛拭子、疱疹液、脑脊液或血液等多个样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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