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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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xx银行重要岗位人员

轮岗、交流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

本行)内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风险,保证员工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分支行领导、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和强制休假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加强分行人、财、物和业务营运部门负责人轮岗工作的通知》和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行实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重要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指所属二级分行、支行、分行营业部、轻型化综合支行、二级分行营业部、社区支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部门”,指本部及二级分行所属各职能部门,包括:

业务营运部、财务部、人力与机构发展部、行政事务部、保卫部、办公室、信息科技部、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监控部、公司业务管理部、托管业务部、投资银行部、交易银行部、机构业务部、普惠金融部、金融市场部(同业业务营销第二中心)、个人金融部、财富管理部、消费金融业务中心、网络银行部。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重要岗位”人员包括“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

(一)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1.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指:

对本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管理岗位人员,包括:

掌握业务处理和现金管理权限、掌握授信审批和审查发放权限、掌握资金交易和清算权限、掌握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权限、掌握系统维护和参数设置权限,涉及人、财、物和掌握重要资源分配等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的分行中层管理岗位人员。

具体包括:

各机构、各部门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

2.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分为:

主要负责人和副职(含助理),其中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所在机构、部门实际负责人职能的人员。

3.新设机构、部门管理人员自成立之日起纳入重要岗位管理人员范围。

4.任职期限从实际履行相应职能职责的发文或正式到岗之日起算,在新设机构、部门任职的,自开业或成立之日起算。

(二)重要岗位员工

1.业务营运部业务处理团队负责人、票据业务处理人员、现金库房管理员、营业网点营运经理和柜面人员等岗位人员;

2.金融市场条线(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托管业务部)涉及资金交易、账务处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岗位人员;

3.风险管理部涉及授信审批等岗位人员;

4.信贷监控部涉及审查发放、押品管理等岗位人员;

5.内控合规部涉及稽核检查等岗位人员;

6.财务部涉及资金交易、财务处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岗位人员;

7.人力与机构发展部涉及薪酬、绩效、干部管理等岗位人员;

8.行政事务部涉及采购等岗位人员;

9.信息科技部涉及系统维护、参数设置、信息安全管理等岗位人员;

(三)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分行认为有必要列入重要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分行人力与机构发展部职责

(一)牵头制定本分行所属重要岗位人员岗位交流、轮岗(以下简称:

轮岗)及“指令性强制休假”或“一般性强制休假”(以下统称:

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二)牵头制定本分行所属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方案,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建立本分行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台账,组织实施分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和“指令性强制休假”。

(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分行内控合规部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分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并对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和强制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组织编制本分行《重要岗位人员清单》,并在每年1月末对《重要岗位人员清单》进行更新备案。

(三)负责本分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任稽核检查。

(四)负责本分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轮岗和“指令性强制休假”期间的离岗检查,已经安排离任稽核检查的无须进行离岗检查。

(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分行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各部门人员的轮岗和强制休假。

(二)负责本部门重要岗位员工的离岗检查。

(三)业务营运部负责各营业网点营运人员的离岗检查,并负责在营运经理“指令性强制休假”期间委派人员进行替岗。

(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重要岗位人员交流、轮岗

第九条轮岗是指重要岗位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或机构、部门,在不同岗位或不同机构、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工作安排。

其中,同一营业网点的营运经理与该机构负责人在轮岗时不能同时同向进行,不相容岗位人员之间不得轮岗。

第十条轮岗本着以下“五个有利于”原则开展:

一是有利于铲除腐败的土壤条件,二是有利于揭示潜在风险防范案件,三是有利于干部保持自我约束,四是有利于干部成长和队伍建设,五是有利于发现人才激发潜能。

第十一条原则上,重要岗位人员须根据监管机构和总行制度要求,结合分行实际发展需要,定期进行强制性轮岗。

第十二条二级分行、支行、分行营业部、轻型化综合支行、二级分行营业部主要负责人,任职满3年的,须进行轮岗。

第十三条二级分行、支行、分行营业部、轻型化综合支行、二级分行营业部副职(含助理)、社区支行行长任职满6年的,须进行轮岗。

第十四条分行本部和二级分行各职能部门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中,主要负责人任职满5年进行轮岗,副职(含助理)任职满5年须在部门内部调整管理分工或跨部门、机构轮岗。

第十五条总行派驻部门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轮岗,在党委研究后,须报总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指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通过跨机构、跨部门、跨岗位、跨服务对象等方式,有计划的对重要岗位员工进行岗位调整的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重要岗位员工中,营运经理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任职满2年的,柜面人员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任职满1年的,其他重要岗位员工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须进行轮岗。

第十八条符合总行《xx银行员工岗位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立即轮岗。

第十九条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轮岗率要求100%,再次轮岗轮回原岗的,间隔不低于1年。

坚决禁止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方式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执行轮岗制度。

第二十条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后的薪酬待遇根据行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分行发展实际,重要岗位管理人员达到轮岗条件,无法匹配相应岗位的,经分行党委研究,可转为同职等员工。

职能部门轮换至经营机构的,绩效考核保护期参照《xx银行员工季度绩效奖金分配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轮岗程序

(一)确定《重要岗位人员清单》

分行内控部组织本分行各机构、各部门于每年12月,按照本细则所列重要岗位人员范围,确定次年《重要岗位人员清单》,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人力与机构发展部备案,如有人员变动,随时更新备案。

(二)轮岗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

分行人力与机构发展部每年根据年初内控合规部提供的《重要岗位人员清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轮岗方案。

2.研究决定。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分行党委审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轮岗方案,由分管行领导审核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方案。

3.下达通知。

对重要岗位员工,向员工所在机构、部门以书面形式下达轮岗通知,抄送内控合规部,相关机构、部门按通知要求进行调岗或办理调动手续。

4.工作交接。

按照本行有关规定,轮岗人员离岗前应与接任人做好工作交接,并做好书面交接记录,上级主管作为监交人全程监督交接工作。

其中,营业网点营运经理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应由分行业务营运部班子成员负责监交。

5.离任稽核。

内控合规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离岗检查或离任稽核检查。

6.办理手续。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重要岗位人员办理调动及任免手续。

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前,上级主管要开展谈心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7.登记存档。

人力与机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应登记并保存轮岗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管理台账、书面工作交接记录、离岗检查、离任稽核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拟安排的接任人,必须具备上岗的准入资格及条件,确保“人岗匹配”,避免因用人不当引发新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重要岗位人员轮岗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务全局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调动或任职手续,对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交流决定的,经党委会议研究干部予以免职,员工进入人力池。

第二十五条重要岗位人员轮岗时,需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岗位轮换后,内控部需在2周内完成离任稽核。

第二十七条所有岗位轮换人员必须按所在岗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尽职完成本人离岗前的工作交接,离岗前后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和业务资料。

第四章重要岗位人员强制休假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强制休假指,即:

重要岗位人员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脱离现工作岗位进行休假的工作安排。

强制休假期间,有分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行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强制休假包括“一般性强制休假”和“指令性强制休假”两种形式。

“一般性强制休假”,是指重要岗位人员每年必须自行安排一定期限年休假的强制性休假形式。

“指令性强制休假”,是指人力与机构发展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强制休假的形式。

第三十条“一般性强制休假”纳入员工年休假管理范畴,每次休假不短于2个连续工作日,按照《xx银行员工休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请销假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指令性强制休假”不占用员工休假时间,每次休假不少于3个连续工作日,网点营运经理每次休假不少于5个连续工作日。

如在休假期间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

第三十二条当年已安排轮岗的,可以不再安排强制休假。

当年已执行“指令性强制休假”的,可以不再安排“一般性强制休假”。

第三十三条任期不满一年的重要岗位人员可不进行“指令性强制休假”。

第三十四条每年“指令性强制休假”的机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不含营业网点营运经理),之和不低于机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总数3%。

全部营业网点营运经理每年均需进行“指令性强制休假”,并由分行业务营运部在休假期间安排符合营运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替岗。

第三十五条“指令性强制休假”工作程序

(一)人力与机构发展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每年初根据内控部提供的《重要岗位清单》和工作需要,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当年执行“指令性强制休假”的重要岗位人员名单,拟定“指令性强制休假”计划。

(二)经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力与机构发展部组织实施,发出“指令性强制休假”通知,并抄送内控合规部及各相关机构、部门。

(三)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执行“指令性强制休假”的,在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向行长报告。

(四)人力与机构发展部可提前2天通知重要岗位人员所在机构、部门,提前1天通知本人,所在机构、部门要及时选定代岗或代职人员,做好工作安排。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预先通重要岗位人员所在机构及本人。

(五)内控合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离岗检查。

(六)内控合规部对强制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人力与机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应登记并保存强制休假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强制休假管理台账、书面工作交接记录、离岗检查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指令性强制休假”的休假方式,以个人安排为主,所在机构、部门在保证重要岗位人员有较为充分休息时间基础上,可适当安排专项培训学习或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八条重要岗位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不接受强制休假。

在强制休假期间,需要离开工作所在地的,应事前提供详细、准确的行程信息及联系方式,根据审批权限报批,并保持通畅联系。

重要岗位人员在“指令性强制休假”期间,不得离开工作所在地,并保持通畅联系。

第三十九条在重要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各机构、部门应指定专人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取消授权,休假期满返岗后及时回复其授权。

重要岗位管理人员休假期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转授权。

第四十条重要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应确定工作接任人。

实施强制休假的重要岗位人员应与工作接任人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十一条工作接任人应对所接工作保证正常运转,不得等、靠、推、拖和积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对实施“一般性强制休假”的重要岗位员工的检查任务可以由工作承接人承担,也可以由内控合规部或相关部门另行派员。

第四十三条离岗检查工作内容

(一)对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及其他需要进行稽核审计人员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3.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和经济问题。

4.上级下达的业绩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对重要岗位员工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履行职责情况。

3.所管实物、档案、现金账相符情况。

4.工作资料的完整性,各类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5.工作交接手续的完整性。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离岗检查结束后,由接任人承担检查责任的,接任人应填写《重要岗位人员离岗检查情况表》(附件1),报内控合规部备案;由相关部门派员检查的,相关部门应形成书面检查材料,报分管行领导审阅,同时报内控合规部与人力与机构发展部备案;经检查,若发现被检查对象有涉及违规、违纪问题,内控合规部牵头负责作进一步检查,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3版)》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离岗检查,应坚持真实、准确、严谨的原则,以实施为依据,不得推断臆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假公济私、借机报复、隐瞒欺报。

一经发现,应对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最终由分行人力与机构发展部附则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重要岗位人员离岗检查情况表

附件:

重要岗位员工离岗检查情况表

离岗员工情况

部门/支行

 

姓名

 

岗位

 

联系方式

 

离岗检查实施人情况

部门/支行

姓名

 

岗位

 

休假形式

□一般性强制休假

□指令性强制休假

休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作交接

情况

工作交接内容:

1、

2、

3、

 

交接双方签字

 

年月日

离岗检查

情况

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及结果:

1、

2、

3、

 

检查结论:

 

其他情况:

 

离岗检查实施人签字

 

年月日

反馈情况

反馈内容及反馈人签字

 

员工意见并签字

 

反馈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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