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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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
人民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
、原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假设干规定?
和?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招生方案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承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
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根本行为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180天;
二、重警告,240天;
三、记过,300天;
四、留校观察,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场计算。
第八条 处分、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二、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所或学生处提出,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批准;
三、涉及不同研究所、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四、各院系及集中教学校区的学生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九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成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以下式给予批评: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围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重后果的;
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再次违纪的:
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方法应给予任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
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围予以通报,以示戒备;
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那么,处分决定单位应保存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取消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三章 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并有以下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情节重、性质恶劣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分的学生:
一、受到行政拘留处分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分的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分的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一、煽动、组织、筹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式法成心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泄漏秘密,造成后果的;
四、参与非法、迷信活动的;
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
八、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展其他处置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分的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参与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成心制作、复制、传播有害或不实信息,盗取他人XX、密码和信息资料进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平安运行和网络信息平安的;
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重后果的;
八、参与聚众赌博的;
九、索取他人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过失造成国科大或研究所重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地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学生:
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重警告处分;
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学期间被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情节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成心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XX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将做出创造性奉献的人排除在作者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根据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学生:
一、无故旷学缺乏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5至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作退学处理;
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
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构造,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重的,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重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筹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学校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
一、成心损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违反学生行为准那么的学生,有以下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国科大或研究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
三、患有传染病成心隐瞒病情、拒不承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
四、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出租学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式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那么、情节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那么的学生,有以下情形的,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
三、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开展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酗酒滋事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
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重后果的,给予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调查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
第三十一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XX、单位,被调查人的XX、年龄、性别等根本情况;调查完毕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及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XX、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根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三条 以下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学生确有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六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有、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履行规定的调查程序,形成拟处分意见后,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展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拟被处分学生,不得以其提出申辩为理由加重处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生管理部门在拟被处分学生同意承受简易程序后,可请示主管领导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简易程序适用围是:
一、拟被处分学生、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对拟被处分学生作出警告或重警告处分的依据明确;
三、拟被处分学生本人对拟受处分无异议,且承受处分并声明不再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不得将学生承受或拒绝处分简单程序,作为减轻和加重处分的依据。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八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纪律处分之外,国科大或研究所发现学生有依据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应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九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在接到学生管理部门的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有权委托本单位熟悉情况的教育干部、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或学生1人作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
第四十条 国科大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研究所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应主持召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领件调查人员参加的处分论证会。
经过调查、申辩和讨论等程序,作出处分建议;依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处分决定权限,将处分建议提交审议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处分论证会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本方法相关条款为准绳,客观地提出拟给予的处分种类;
二、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进展述和申辩;
三、会议主持人认定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复核时,可宣布论证会休会,责成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后择日复会;
四、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进展述和申辩完毕后应退场,由论证会议进展合议,形成处分建议;
五、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应监视和见证论证会的程序公正,并做详细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在论证会上,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涉及的事件有关情况进展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展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说明意见;
四、如实述本人、违规或违纪事实,并如实答复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论证会场纪律,服从论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节 听证
第四十三条 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应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的听证会,不再沿用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论证会程序。
第四十四条 国科大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一、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向所在研究所或国科大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四十五条 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听证应由国科大派出与本领件无关的人员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
一、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包括国科大指派的代表、处分论证会议参加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四、拟被处分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领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国科大与研究所协商后决定主持人是否回避。
第四十六条 在听证中,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展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展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说明意见;
四、如实述本人、违规或违纪事实和答复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四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维护正常听证秩序,听证应当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场;
三、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四、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就事件事实进展述和辩白,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展质证;
五、听取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的最后述,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主持人宣布听证完毕;
六、听证完毕后,根据听证笔录,国科大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处分决定文件的制作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 作出处分决定后,国科大或研究所应为被处分的学生制作处分决定文件,并直接送达本人。
处分决定文件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XX、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根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违纪事实发生后,国科大或研究所所做的善后工作;
四、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五、作出的处分决定和处分期限;
六、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五十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采取留置送达与公告送达:
一、将处分决定文件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文件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如受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收处分送达文件而见证人又不愿协助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字时,可将送达文书以公告的式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然后拍照作为证据,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文件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局用挂号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
一、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二、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二条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一、可以在公告栏贴公告、国科大或研究所的、公共媒体或在报纸上登载公告;
二、自公揭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申诉及复查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所受处分的种类,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国科大或研究所设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以下简称申诉人〕:
一、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学生处、纪检监察、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等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假设干人和学生代表假设干人,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研究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包括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门;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没有学生代表参加的会议无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所做结论,须得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展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作出结论的,经国科大或研究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国科大或研究所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再申诉。
复查决定由研究所作出的,可以向国科大提出书面再申诉,国科大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复查决定由国科大作出的,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再申诉。
第五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原处分决定照常执行。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办理离校〔所〕手续。
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所〕手续时间延长至复议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
逾期不办的,由国科大或研究所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
其善后事宜,按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表现良好、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所受处分自动解除。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再次违纪的,再次违纪处分期限期满后,表现良好的,所受处分可一并解除。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毕结业或退学的,处分自动解除。
第五十九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处分的期限及解除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方法文件印发之日起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九章 附那么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过程中的调查与处分程序中所必须的各种文本,均应使用本方法附录所载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文本标准格式。
第六十二条 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依照本方法负责实施处分违纪学生的相关工作:
一、可依据?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和本方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国科大备案批准后生效;
二、未向学生公布的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及休学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方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承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报国科大批准退学后,可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本方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方法?
〔校发学字〔2017〕7号〕同时废止。
附: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文本标准格式
1.中国科学院大学调查笔录
2.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当事人述
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简易程序认定书
4.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论证会议记录
5.中国科学院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听证会议记录
6.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7.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交通知书
8.中国科学院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告知书
9.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书
10.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申诉复议决定告知书
附1
中国科学院大学调查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调查人XX:
年龄:
性别:
学号:
_________________
培养层次:
攻读专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查人XX:
所属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查人XX:
所属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