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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挖土细则

1、一般规定:

1.1.土方开挖分有支护和无支护结构基坑土方开挖两种。

1.2.基坑开挖前应根据基坑设计和场地条件、周边环境编写土方开挖施工组织设计,挖土机械的通道布置、挖土施工顺序、土方驳运、建筑堆放以及井点降水等,都应避免引起对围护结构、基坑内的工程桩,支撑立柱等周边环境等的不利影响。

1.3.土方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应综合考虑,支护结构型、地质、气候条件、环境要求,开挖深度、降水要求、施工方法等因素。

1.4.机械挖土应严格控制开挖面坡度和分层厚度,防止边坡和挖机下的土体滑动。

1.5.有支撑的基坑土方开挖须严格遵守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6.基坑开挖前,需进行井点预降水,降水水位需达到设计要求。

1.7.当基坑开挖深度大,有承压水存在时,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抗隆起、抗管涌等措施,当基坑面积大时,可采取分块形成若干个小基坑进行基坑开挖。

1.8.在特殊环境需要时,如在地铁、隧道、原水管渠等重要建(构)筑物附近,土方开挖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专项保护措施报送主管单位审批或按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1.9.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和基坑工程性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基坑开挖前,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挖土申请,按审批权限签发挖土令后方可开挖。

1.10.土方开挖工程的施工应行实信息管理和动态监测。

1.11.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做好明排水工作。

2、井点降水:

2.1.井点降水应根据基坑规模开挖深度,各土层渗透性能与围护帷幕埋深等合理选择井点类型,设备和降水方法常用井点类型和适用范围见下表。

适用条件

井点类型

渗透系数

(cm/s)

降低水位深度

(m)

土质类别

轻型井点及多级轻型井点

10-2—10-5

3-6

6-10

粉砂、砂质粉土、粉质粉土、含薄层粉砂的粉质粘土

喷射井点

10-3-10-6

8-20

 

粉砂、砂质粉土、粘质粉土、粉质粉土、含薄层粉砂夹层的粘土和淤泥质粘土

深井井点

≤10-5

>10

粉砂、砂质粉土、含薄层粉砂的粉质粘土、富含薄层粉砂的粘土和淤泥质粘土

电渗井点

<10-6

根据选用的井点确定

粉质粘土、粘土

2.2.粘性土地中,基坑开挖深度小于3M时,可采用重力排水,深度超过3M宜采用井点降水。

2.3.砂性土地基中,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5M时宜采用井点降水。

2.4.降水深度超过6M时,宜根据适用条件确定,如采用深井井点降水,可加设真空泵的综合降水方法,以提高降水效果。

2.5.放坡开挖或无隔水帷幕的基坑降水井点宜设置在坑外,有隔水帷幕的基坑降水井点宜设置在坑内,当环境许可或设计有要求时也可设置在坑外。

2.6.基坑内降水,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降水深度应深于开挖面0.5-1.0M以下,开挖至坑底时,降水深度应在基坑底以下0.5-1.0M之间。

2.7.井点降水应确保砂滤层施工质量,做到出水带清对出水温浊的井点和应予更换或停闭。

2.8.为减少井点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在降水管与受保护对象之间设置回落井点或回落砂井、砂沟,并应设置水位监测。

2.9.基坑外降水应按下式验井点降水的影响范围,无资料时。

可按轻型双排井点内侧1:

10、单排井点两侧1:

4的降水水力坡度估计。

   R=2·△hHW·K

式中R--影响半径(m)

△h--水位降低深度(m)

hw--含水层计算厚度(m)

K--土层渗透系数(m/d)

2.10.井点降水设计应包括①确定井点类型;②降水系统设计及泵房平面布置;③基坑纵横剖面降水曲线设计;④确定降水观测要求,布置观测孔;⑤浮置回灌井点时,降水水位设计应包括回泵系统。

2.11.常用轻型井点的成孔孔径一般为Φ250-Φ300间距,1.2M-2.0M冲孔深度应超过滤管和底0.5M,常用喷射井点的成孔孔径为Φ400-Φ600,间距3.0-6.0M,孔深宜超过滤和含底1.0M,深井井点的间距为14-18M(至少250M2-300M3设置口)深井泵吸水口宜高于井底1.0M以上。

2.12.井点成孔应垂直井点含滤头,宜设置在透水性较好的土层中,必要时可采取扩大井点滤层系措施。

2.13.放坡开挖的基坑,井点距坑边不宜小于1.0M。

机房距坑边不宜小于1.5M。

2.14.井点降水设备的排水口应与坑边保持一定距离,防止排出水回渗滤入坑内。

2.15.降水过程中,应做好降水记录,控制好降水速率,并应经常检查井点与管道及时修复,保证降水效果。

2.16.拔除井点管后的孔洞应立即用砂土填实,对于穿过不透水层进入承压管水层的井管拆除后应用粘土球填底封死,杜绝井管位置发生涌管。

2.17.当坑底承压水头较高时,井点管宜保留到底板完成后再拔除

3、放坡开挖:

3.1.开挖深度不超过4.0M的基坑,当场地允许并经验算能保证土坡稳定性时,可采用放坡开挖。

3.2.开挖深度超过4.0M的基坑,有条件采用放坡开挖时,宜设置多级平台分层开挖,每级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3.3.采用放坡开挖时,应对基坑稳定性应有周全的应急对策和措施,并事先加以准备落实。

3.4.放坡开挖边坡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简单分条法进行,需满足安全系数,验算时,对土层性质变化较大的土坡应分别采用各土层的重度和抗渗强度,当含有可能出现流砂的土层时,宜采用井点降水或电渗排水措施,渗透力可采用替代重度法计算。

3.5.坡顶或坑边不宜堆土或堆载,遇有不可避免的附加荷载时,验算应计入附加荷载的影响。

3.6.土方开挖应在降水达到要求后,采用分层开挖的方式施工,分层深度不宜超过2.5M。

3.7.土质较差且施工期较长的基坑,边坡宜采用钢丝网加水泥砂浆或高分子聚合材料覆盖等措施进行护坡,如遇大雨等异常情况宜对临时边坡采用取覆盖等护坡及强排水措施。

3.8.放坡开挖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坑内水位和排除地表水,严禁地表水或基坑排出的水倒流回渗入基坑。

3.9.开挖过程中应加强国坡和平台宽度监控,每天收尾应由施工员作专项验收,挖土机械停放位置应在坡顶安全距离之外

 

3.10.采用机械挖土,坑底应保留200-300MM厚基土,用人工挖除整平,并防止坑底土体扰动。

3.11.土方挖至坑底设计标高后,应立即进行验槽浇筑垫层。

4、有支护挖土:

1.按上海工程实践,有支护基坑挖土基坑施工工序及其参数主要可分为如下三种。

1.1.长条形深基坑开挖:

(如图),其特点是基坑宽度较窄,一般为20-30M,条形深基坑开挖施工技术要点是按有限长度L(20-25M)分段开挖和浇筑底板。

每段开挖中又分层、分小段,限时完成每小段的开挖和支撑工作,每层厚度为h(3-4M),每小段宽度b(3-6M),每小段开挖及支撑的工作左右时间(8-24小时)内完成。

1.2.高层建筑地下室大宽度后,不规则的深基坑开挖,基本采用盆式开挖,在每层开挖中先开挖出中间土方,留下基坑内侧一圈抵住挡墙的土堤,土堤宽度按计算分析定,在开挖好中间部分的土体后,及时安装好中间部分的支撑,再依次将其中一根支撑两端处对称的两段一定长度的土堤,同时地在限定时间者,内挖并将该根支撑两端接长至顶住挡墙,这使大宽度的不规则深基坑也可利用时空效应规律控制基坑变形。

1.3.基坑角部斜撑部分的开挖:

先自基坑角点沿垂直于斜撑方向向基坑内分步开挖,每步挖土适当限定宽度,每步开挖与支撑工作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两个斜撑范围内的三角形土体开挖后,再挖除坑内余留的土体。

如每步斜条状开挖长度大于20M时则先挖中间再挖两端。

以上三种形式有时是交错综合出现,因此我们在编制挖土施工组织设计前要合理地并按照规范要求,分层、分段开挖的精神,全面考虑该工程的特点后方可编制。

2. 在有支护挖土工程中内支撑的形成和挖土的施工是两个不可分离相互联系分项分部工程,因此在挖土实施中应该掌握以下具体内容。

2.1.支撑平面布置要求。

2.1.1.内支撑结构常用形式有单层或分层平面支撑体系和竖面斜撑体系。

2.1.2.一般情况下,在支撑构件上下考虑运行施工机械和堆放材料。

2.1.3.当必须利用支撑构件兼做施工平台或作栈桥时,应进行专门的设计。

2.1.4.支撑结构材料可以采用钢管“H”形型钢等钢材或采用钢筋砼。

通常宜优先采用钢结构支撑,对于形状比较复杂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基坑,可采用现浇混凝土支撑结构。

2.1.5.平面支撑体系通常由围檩、水平支撑和立柱三部分组成。

2.1.6.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水平支撑可以用对撑、对撑桁架、斜角撑、斜撑桁架以及边桁架和八字撑等构件组成平面结构体系,对于规则的方形基坑出可以采用内环形吊面结构体系。

2.1.7.相邻支撑之间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挖土的施工要求,通常不小于4M,采用机械挖土时,不宜小于8M。

2.1.8.基坑平面形状有向内凸出的阳角时,应在阳角的两方面上设置支撑点,必要时应对阳角处的坑外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2.1.9.沿围檩长度方面水平支撑点的间距,对于钢围檩不宜大于4M,对于混凝土围檩不宜大于9M。

2.2.支撑竖向布置要求。

2.2.1.在竖向平面内,水平支撑的层数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土方工程施工,围护结构类型工程经验,由围护结构的计算工况确定。

2.2.2.上、下层水平支撑的轴线应尽量布置在同一竖向平面内,竖向相邻水平支撑的净距不宜小于3M,当采用机械下坑开挖运输时不宜小于4M。

2.2.3.通常情况下应利用围护墙顶的水平围梁兼作第一道水平支撑的围檩。

当第一道水平支撑标高低于墙顶围梁时,可另设围檩,但不宜低于自然地面以下2.5M。

2.2.4.对于平面尺寸较大的基坑,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竖向斜撑体。

 A.基坑开挖深度不大于7M。

 B.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能满足基坑内予留土堤在斜撑安装和受力前的过坡稳定。

 C. 斜撑基础见备可靠的水平和垂直中载能力。

2.2.5.竖向斜撑体通常由斜撑围檩和斜撑基础等构件组成,当斜撑长度大于15M时,宜在斜撑中部设置立柱。

2.2.6.斜撑宜采用型钢式组合型钢截面,斜撑坡度不宜大于1:

2,并与基坑内土堤的稳定过坡相一致。

同时斜撑基础与围护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也不宜小于围护墙插入深度的1.5倍。

斜撑与围檩及斜撑与基础之间的连接以及围檩与围护墙之间的连接应满足与基础连接以及围檩与围护墙之间的连接,应满足斜撑水平分力和垂直分力的传递要求。

2.3.土方工程:

2.3.1.在基坑竖向平面内,土方施工应严格遵守分层开挖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2.3.2.土方分层、分区开挖时,支撑可随开挖进度分区安装,但一个区段内的支撑应形成整体。

2.3.3.支撑安装应采用开槽架设,当支撑顶面需运行挖土机械时,支撑顶面的安装标高宜低于坑内土面的20-30CM,钢支撑与基坑土之间的代隙应用粗砂回填,并在挖土机与土方车辆的通道处架设道板。

2.3.4.现浇钢筋混凝土支撑必须在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80%以上,才能开挖支撑以下的土方。

采用爆破法拆除支撑结构前,必须对周围环境和主体结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3.5.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2.3.6.除设计允许外,挖土机械和车辆不得直接在支撑上行走操作。

2.3.7.采用机械挖土方式时,严禁挖土机械碰撞支撑立柱、井点管、围护墙和工程桩。

2.3.8.应尽量缩短基坑与支撑暴露时间,对一、二级基坑,每一工况下挖至设计标高后,钢支撑的安装周期不宜超过一昼夜,钢筋混凝土支撑的完成时间不宜超过两昼夜。

2.3.9.采用机械挖土,坑底应保留200-300MM厚基土,用人工挖除整平,并防止坑底土扰动。

2.3.10面积较大的一级基坑,土方宜采用分块、分区对称性开挖,并及时搭接安装支撑的施工方法,土方经设计标高后,立即浇筑垫层,工程桩桩头应在垫层浇筑后处理。

2.3.11同一基坑凿深浅不同时,土方开挖宜先从浅基坑开始,待浇基坑底板浇筑后,再开挖较深基坑的土方。

对相邻两个同时施工的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宜先从深基坑开始,待基坑底板浇筑后,方可开挖另一个较浅基坑的土方。

2.3.12基坑中有局部加深的电梯井、水池,土方开挖前应对其边坡作必要的加固处理。

2.3.13在有支护基坑挖土工程中,根据基坑平面时,深度支撑形式的不同及采取施工工艺不同(顺作法或逆作法),和所处地理环境的不同,合理地选用配套机械挖土是确保施工进度及质量的一个关键。

如在逆作法基坑施工中,基坑应采用中心岛盆式开挖,基坑下部中央采用0.8-1.2M3反铲挖土机把四周角撑区域用迷你型0.15M3反铲挖机(或人工用手推车)接力过来的散土堆积成中心岛,然后用基坑上部桁架吊车上的抓铲从基坑下垂直运输至基坑上再水平运输到停在基坑边的卡车上。

5.安全和文明:

5.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令(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颁标准JGJ59-99《建设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5.2.严格执行上海市建委颁发的安全法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手册》和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5.3.基坑的第一道支撑平面用安全网满设,以防上部物体落下伤人。

5.4.基坑开挖后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通道及安全登高设施。

5.5.基坑周边及支撑上设置的安全通道必须设高1m围栏,围栏采用Φ48钢管双道横管,上用黄黑两色油漆涂以醒目标志,围栏侧边用竹篱笆遮档。

5.6.现场基坑内排水系统必须畅通,雨季施工必要时应配备足量的抽水泵,冬季施工应注意机械设备的防冻保温工作。

5.7.在挖土施工阶段中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止滑坡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栈桥必须进行安全验算。

5.8.夜间施工应注意挖土施工点及各上下通管的明亮,以确保安全施工、行走及行车。

5.9.电动机械应设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和安全防护罩、施工配电箱,电板设好触电保护器及漏电开关,并注意保护、防潮及随时检测是否有效灵敏。

5.10.危险品仓库及易燃区域应布置相应数量及型号的灭火器,做好防火工作。

5.11.人工开挖支撑下部、死角的土方时,严禁自上而下,必须由上向下开挖,以防土方坍塌伤人、压人。

开挖前必须将支撑下部垫层清除,以免落下伤人。

5.12.基坑开挖阶段施工便道、道路上的余土应及时清除,门口有专人保洁,以确保道路清洁及行车安全。

5.13.车辆进出大门口和作业范围须由专人指挥,以确保安全。

5.14.做好落手清工作,确保文明施工,照明灯具由专人定时负责开关,做到不浪费。

5.15.有支护的基坑开挖时,须加强支撑安装的时空效应,对支护的渗漏水应进行24小时跟踪堵漏,确保基坑和周边环境安全。

6.环境保护和监侧.

6.1.环境保护.

6.1.1.距基坑边1.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应尽可能先暴露后开挖。

对于难以全线暴露的管线,至少应挖出接头,并在接头位置设置侧量标记。

6.1.2.对于环境保护要求的基坑工程,不宜在围护墙外侧采用井点降水。

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地基加固、回灌和隔水帷幕等措施进行保护。

6.1.3.对位于地铁、隧道及合流污水工程等大型地下建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基坑,应按市府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6.1.4.相继或同时开工的相邻基坑工程,必须事先协调施工进度以确保设计工况避免相互产生危害。

6.1.5.已进入开挖期的基坑不允许有1.5倍桩长范围内相邻基坑进行打入桩的施工。

6.1.6.工程桩打入桩长的基础工程,其围护桩不允许和打入桩同时施工,二者的间歇期按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执行。

6.1.7.邻近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进行搅拌桩施工时,应严格控制钻头提升速度和水灰比,并根据监测资料调整施工速度和合理安排施工流程。

6.1.8.当周边环境恶劣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来保护时,加固措施不论设计明确与否都应编入施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6.2.监测

6.2.1.根据设计明确的监测和控制值及现场实际情况会同监测单位编制施组中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施组执行。

6.2.2.开挖阶段密切关注土坡稳定情况及槽底隆起情况,必要时进行跟踪监测。

6.2.3.对承台轴线基础桩的基坑开挖须监测桩位变化情况。

6.2.4.施工过程中做好与监测单位的配合工作,并做好监测点的保护工作。

6.2.5.监测资料及时流转反馈上墙,真正做到信息化施工。

6.2.6.根据基坑等级督促业主、总包成立基坑开挖保护小组,及时研究分析监测及施工情况,确保基坑和周边安全。

编制人:

吴引明、周铮、马惠令、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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