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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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书一致)
承包人:
(全称)(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书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一致)
工程地点:
(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一致)
工程规模:
(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一致)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一致,且明确到分部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书一致)。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书一致)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大写):
元;(应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小写):
元。
(应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其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元;(应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建议单独列支金额填写完整)
(小写):
元。
(应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其它约定: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注: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生效。
十、合同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必须送备案(建议填写备案建设主管部门。
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长令第311号))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 定义
需要重新定义的词语和新定义的的词语:
建议定义:
“与投标水平相一致”:
是指价格构成中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水平,以及取费标准或报价优惠幅度与投标时相一致。
“现行消耗量定额”:
是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实施的各类消耗量定额及费用标准。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其他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省或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4 通讯联络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所有通讯应发送至以下通讯地址,直到某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为止。
发 包 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 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14 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4)提供资料的时间: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6)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8)协调保护工作的约定: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其委托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职责范围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4.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提供的时间:
(2)提供的份数:
14.3 提供施工场地的标准: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15 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5.6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2)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17 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17.2发包人代表职权范围:
18 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任命为监理工程师,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19 造价工程师
19.1负责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注: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格,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命(注:
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在该造价咨询单位)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的承包人代表是:
(应与承包人中标的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联络通讯地址与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及有关约定:
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含招标时提供暂估价的专业工程)进行工程分包时,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等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进行,且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专业工程分包时须签订书面工程分包合同,且应持分包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只有经过备案的分包合同方可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担保金额: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的5~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一般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15%。
《湖北省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2)提供履约担保时间:
【承包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前提供】
(3)提供履约担保方式:
【应当采用保证担保(即:
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函)等方式,《湖北省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23.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担保金额: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湖北省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2)提供支付担保时间:
【 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供】
(3)出具支付担保方式:
【应当采用保证担保(即:
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函等)方式,《湖北省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26 不可抗力
26.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7 保险
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
(1)项;
□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
(2)项;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双方约定】
36 质量目标
28.436.1 合同质量的奖罚:
【(注:
按中标人的投标承诺约定)】
38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38.2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罚:
【 (注:
按中标人的投标承诺约定)】
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的奖罚:
【 (注:
按中标人的投标承诺约定)】
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1.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8.54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本工程结算方式:
【(注:
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供货方式等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购及保管费、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建议按下列原则结算:
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必须按发包人提供的暂定材料单价计算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此暂定材料单价为运送至工地的价格)。
若采购合同价与暂定价不一致,则发包人按承包人中标时提供的材料消耗量(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消耗量高于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的,则以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为准)和采购合同价或材料差价(采购合同单价减暂定单价)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及现行计价程序调整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
发包人材料用量按承包人中标时提供的材料消耗量(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消耗量高于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的,则以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为准)提供。
当承包人实际用量超过时,超过部分材料用量由发包人提供,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的,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价格计算综合单价,计算出完整的工程造价。
工程结算时在综合单价中扣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价格计算的材料费。
】
4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47 工程试车
47.1 约定是否试车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
【双方约定】
49 竣工验收
49.5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 本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 本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2)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3)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4) 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其范围包括:
【49.8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向发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
49.9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1)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
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师签认,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天内签认。
经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2)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
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
(3)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
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建议在其他约定栏备注出来。
】
51 工程计量和计价
51.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要求:
1. 国家、省、市现行计价管理规定和计价规则
2. 工程造价行业标准、规范、文件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
双方达成的其它计价要求:
【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参与办理,并在签证中明确工程数量、工程价款调整办法或具体数额。
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51.2 承包人向造价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54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4.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设提前竣工奖的,
(1)每日历天奖励额度为【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承诺一致】元。
(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承诺一致】元。
54.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赔付额度:
【(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承诺一致)】元。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应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承诺一致)】元。
55 合同价款与调整
55.2合同价格调整方式【(注: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合同形式只能任选其一)】
□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选择其中之一:
□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注:
采有固定总价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
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
)】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风险范围如下:
【(注:
工程量偏差、清单漏项、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等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主要材料(注:
主要材料明细应在合同附件二中明确)价格风险不宜列入承包人风险范围内) 】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格调整内容:
【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物价及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其他调整因素。
】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构成方式:
□ 确定合同价款的其它方式
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和范围【(建议按以下方式约定)】: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或合同没有约定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该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未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该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
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予以调整。
2、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的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确定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
若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 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未填报项目,则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该项目费用结算时,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应对投标报价未填报项目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对比,按下列原则办理:
(1)、两者工程量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
(2)、确认工程量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并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3)、确认工程量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须发包人批准认可),原技术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技术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技术措施费用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调整时,规费、税金等应按现行计价程序予以调整。
6、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如遇材料价格调整,或承包人自主报价的主要材料(注:
主要材料约定应与风险约定范围一致)价格变化超过约定幅度范围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以招标时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期材料信息价格或经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同期市场价为基准价格,实际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信息价与招标当期信息价的变化幅度超过±5%时应按现行计价程序调整综合单价及相应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数量和价格送发包人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即自行采购材料,除发包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外,则不作调整工程价款。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8 工程价款支付
58.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招标人预留金后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 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发包人每月按预付工程款总额的 %在月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58.2.1 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承包人正当提出支付申请14天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支工程进度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 建设部 财建(2004)369号))
58.3 发包人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约定。
预付计划: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支付计划:
使用要求:
调整方式:
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
58.4.1 约定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为:
60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0.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通用条款
60.2款至60.7款的约定办理;
□ 双方关于结算时间、程序的其它约定:
60.8 约定结算特殊要求: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办结后十日内由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应明确结算办结后工程余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发承包双方宜随工程质量工序验收同步,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签证的管理,如实反映工程施工现状。
工程签证须由经发、承包双方授权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或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其工程量计算规则需与招标清单项目计算规则相一致,其单价构成原则应与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