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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房牌板制度

灯房规章制度

 

灯房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灯房管理员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及充电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

第2条灯房管理员必须做好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报废及新购置矿灯、充电架计划的申报。

第3条负责矿灯及矿灯架、自救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对不符合要求的矿灯及时进行更换,并做好相关台账管理工作。

第4条灯房管理员应保持矿灯房内充电间和工作间的通风良好,保证安全灭火设备完好。

第5条严禁发放充电不足、灯盖锁失灵、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盒、灯头线破损的矿灯。

第6条负责充电架和矿灯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条负责充电架上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的校验和检查,充电架上的电压表每月应使用标准电压表校验一次。

第8条负责对矿灯及充电架使用时间及状况进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汇总上报。

第9条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掌握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第10条负责灯房责任区域内及充电架的卫生清理工作,做好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灯房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周围人员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灯房管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不遵守劳动纪律,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灯房充电架卫生清理不好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不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及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矿灯配置不足,影响使用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存在故障的矿灯更换不及时,影响下井工人使用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矿灯及充电架使用时间超过相关标准规定上报不及时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灯房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灯房管理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矿灯充电操作规程

一、矿灯的正常充电

1、将充电架电压调节器置于最低或所需电压的位置,再将已放电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灯泡熄灭),把灯头充电插孔套在充电架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接通电路,充电指示器有指示,则说明正常充电在进行。

2、完全放电后,充电时间严格按各型号矿灯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上规定的充电时间充电。

3、正常充电电压空载调至5.0±0.2伏时,矿灯上架即可正常充电。

4、充电前务必关闭灯头开关,以防由于充电电压高于电池电压而损坏发光二极管装置,充电中不准打开灯头开关,充电结束后,应先断开充电回路(反旋90度),最好再等待30分钟,才发灯(或打开灯头开关)。

5、充电中如电源突然中断,应即将每个灯的灯头逆时针方向转90度,切断充电电路,以免电池通过预负荷、电压调节器或电池相互间充放电。

同时应将电压调节器置零位,切断电源开关。

三、发灯工作

1、发灯时需按灯牌对号发放。

2、发灯时不许用灯人员进入灯房私自取灯。

3、发灯时发灯人要对矿灯各部位进行检查,如果有电池破损、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

4、发出的所有矿灯,主光源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四、充灯工工作时,要配戴好劳保用品,持证上岗。

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1、灯房管理员或工区值班维修人员每天至少对所有矿灯、自救器、充电架等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2、主要巡查内容为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紧固可靠、发光体联接是否良好,不眨眼,不灭灯。

3、检查灯线有无破裂,包线口密封应良好,长度不得少于1m。

4、绝缘应良好,不漏电;灯锁性能良好,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方可打开。

   

5、检查灯架、矿灯是否对号、齐全,各部有无异常,仪表指示是否正确。

6、维修工每星期对架子上的矿灯全面检查一次。

7、每个月工区分管负责人对所有的矿灯、充电架等全面检查。

8、机电科不定期对矿灯及充电架进行组织检查,重点检查矿灯使用状态,充电架正常使用情况及各台账管理情况。

9、对使用在三个月以上的矿灯每月检查一次各部件接线情况,如发现接线有松动和锈蚀的现象,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矿灯领交管理制度

1、由于矿灯房条件所限,交接班时间段,领灯人员较多时要相互谦让,避免拥挤发生危险。

2、每个人的充电架只允许存放个人的矿灯和自救器,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超时使用矿灯,根据灯房智能管理系统由调度室监控员对员工使用矿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员工交灯前要将矿灯、自救器表面进行清洁后,才能进入矿灯房,然后用钥匙打开自己的充电架,再将自己的矿灯、自救器存放到架上,然后将矿灯灯头安装到充电座上打到充电位置,观察充电指示灯点亮后再锁好充电架。

5、如发现矿灯异常、损坏或充电架异常故障等问题,应及时联系灯房管理员进行维修或更换,严禁私自维修矿灯、充电架或私自更换充电架锁;对个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破坏,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进行加倍处罚。

6、严禁私自变动充电架信息位置,如有异常或人员调动需要变更的,由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后,灯房管理人员统一调整。

7、每个领灯员工要牢记自己的充电架号,必须按照自己对应充电架号进行开锁,不得随意用钥匙试开他人充电架,一但矿灯房管理人员发现或监控系统调出有人用钥匙试开他人充电架,或者破坏、砸撬充电架的,从重处罚。

8、使用员工要保管好充电架钥匙,当使用人员充电架钥匙丢失时,要第一时间通知矿灯房管理人员进行备案换锁,换锁费用由使用人员负责。

9、正常使用过程中,造成充电架内矿灯及自救器丢失的,后果自负。

10、矿灯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时12h,否则使用人员应到灯房领取备用矿灯;矿灯使用员工请长假或长时间不下井或调离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灯房声明,否则充电架内矿灯丢失后果自负。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一、灯房管理员每天对上交的矿灯要全面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矿灯使用人员应办理赔偿手续,否则不发灯,由此影响工作及其它后果由责任者自负。

1、无故拆卸矿灯,造成缺少零件者,罚责任者50元。

2、故意损坏充电架及指示灯等情况,罚责任者100元。

3、无故敲打撞坏造成电池损坏者,照原价赔偿。

4、在使用过程中非故意损坏矿灯及灯线的,由本单位人员出示书面证明,免于罚款,否则按规定处理。

二、职工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凡延期不交者超过11小时或私自存放矿灯,按矿灯价格的50%罚款,因公加班由单位证明认可。

三、无故丢失矿灯照价赔偿,如工作意外或事故引起丢灯或损坏,必须由本单位出具真实证明材料,经机电科、运转工区核查,分管矿长签字后,才可换灯,否则一律照价赔偿,在此期间不发临时灯。

    

四、在每个小班接班5小时后,由调度室通过灯房智能管理系统及人员定位相结合将未交灯人员统计、汇总,交运转工区,通知本单位人员交灯,如过期不交矿灯者,按规定罚款。

五、灯房管理员,必须认真执行运转队各项规章制度,对发出的矿灯禁止有灯光不亮或闪灯、灯线破裂、灯圈松动、缺少零件等现象。

 

设备包机制度

一、包机人必须由持有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的机电维修人员担任,每台设备的包机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性能定期检修。

二、工区建立包机领导机构,有机电维修负责人和班长负责划分包机区域和所属设备,采取挂牌包机管理,每片由区域领导负总责,包机人负责每台设备日常维修维护。

三、包机人每天对所包机电设备仔细维修,解决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养好所包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四、所有包机设备,要确保质量合格、性能良好、安全保护齐全。

对包机人不负责任所造成的事故将追究包机人责任。

五、凡属承包后的设备,包机人要一包到底,要保质量合格、性能良好、安全保护齐全、卫生清洁。

若属包机人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由包机人负责。

六、凡包机人因工作需要调换其他工作时,必须与新来承包人进行承包交接,否则不得变换工作。

七、对查验出的问题本人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工区(科室)值班领导汇报,以便及早安排人员处理。

八、检修后的设备应认真做好好记录,填好各种设备管理牌,所有包机设备卫生要保持清洁,确保各类设备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未到来前不得擅自离岗,即使已到交接班时间也不例外,交接班时间应填写交接班记录,由交班人员与接班人签名确认,他人不得代签,如无接班人,应及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报告。

交接时应将值班记录一同交班,并对遗留问题进行交待。

 

二、交接班记录应明确交待的内容 

1、交班人员姓名,接班员人员姓名;

2、本班的工作内容,生产所处工艺状态;

3、设备的运行、备用状态;设备运行的异常、缺陷情况;

4、发生故障或事故的详细情况及故障或事故的处理情况记录;

5、各仪表所处状态。

 

三、交接班程序 

1、交班人员应在交班前十五分钟。

对交班记录、有关注意事项、接班交待等全面查看,并对设备运行情况、工艺状况、环境卫生、工器具等进行交班前检查; 

2、接班人员要在接班前十五分钟到岗,对上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并将本班的工作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接班准备;

3、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进行交班交待,接班人员根据交班人员的交班交待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向交班人员进行询问;

4、交班人员对接班人员提出的询问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落实,交接班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双方进行落实情况后,分别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正式交接班;

5、接班人员开始值班工作,交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

 

四、交接班记录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不得任意涂改或撕毁,如有更改应在原更改处划上一横,并有更改人签名。

 

五、其它规定 

1、交班要做到“四不交”:

a、事故情况不明不交;

b、记录不清、交待不明不交; 

c、现场不清洁、工具资料不全不交;

d、有其它妨碍安全没有有效措施的不交; 

2、接班要做到四不接(接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a、不做好交班准备工作不接(如记录不清、不全、交待不全等);

b、在事故情况原因未明确不接; 

c、清洁工作未做的不接; 

d、上级命令或通知不明确,有其它明显妨碍安全运行工作的不接。

 

巡回检查制度

一、当班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巡回检查制度,按巡回检查时间,规定的检查路线及检查内容依次逐项认真检查,不得遗漏,特殊情况(新更换部件或维修后)应增加检查次数。

二、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无法解决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工区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直到问题解决,方可离开现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巡查人员必须熟知绞车房内供电现状、设备性能结构原理、设备操作要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

四、设备巡查必须严格按照巡查路线进行,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

 

五、电动机轴承温度、液压站温度及变压器等设备1小时检查一次。

六、油压系统,制动系统,编码器等每1小时检查一次,各种指示应随时观察。

七、巡检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保护试验制度

1、主井绞车各类保护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装齐全,符合相关安装标准要求,各类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2、各类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试验、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维修人员进行操作,具体检查试验时间为每天绞车检修时间内。

3、每天必须对规定的各类保护检查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4、对在试验中发现的保护故障及失效隐患必须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运行,严禁设备在安全保护失效状态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5、维修人员应正确选择配置保护装置,准确可靠,使保护装置处于正常保护状态。

设备检修制度

一、设备检修人员定期对所辖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做详细记录。

发现问题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二、在每次检修前,必须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提前做好工作方案,准备好相关的配件、材料及检修工器具,做好检修前准备工作。

三、设备检修前,应制定专项检修措施,确保检修期间的安全作业。

四、坚持设备维修责任到人制度,确保维修质量、各类标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在检修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工区值班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故发展,如需延长检修时间,需提前向调度室及机电科提出申请。

六、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工艺,保证检修质量,若发现有故障且自己又无法维修的设备,要立即请示机电科及分管领导,考虑联系外委单位进行维修。

七、严格安装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和试运转,并填好检修记录。

八、检修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填写记录,注清检修日期、内容,更换部件及调试运转情况,检修人员要签字。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一、为加强要害场所及重要岗位的管理,机电干部要深入现场,掌握了解现场情况,及时解决处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对重点岗位、主要机电设备要重点检查,机电干部要定期到现场检查,检查各种记录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对空岗、脱岗、睡岗、串岗人员严肃处理。

三、机电干部上岗以后,认真检查各种设备运转及使用情况,风险管控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隐患及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

四、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机电主任工程师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3次;工区主管区长、主管技术员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4次。

查岗范围为机电提运范围内的各个重要场所(需全天有人值守的岗位和场所)。

检查后要亲自填写上岗记录并签字,对发现的问题要有处理意见,严禁代填代签上岗记录。

五、机电科及所属各工区、车间每天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做好重要岗点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当班出现的问题。

六、设备停产检修或处理较大事故,机电科和工区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生重大及以上机电事故和影响全矿生产的紧急事故,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汇报职能部门和机电副总、机电矿长,确保安全生产。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要害场所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外来参观人员要由有关科室(区)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进行登记。

二、非本场所人员(机电管理人员除外)出入要害场所须按要求填写《要害场所出入登记本》,该本由本单位保存三个月。

三、要害场所不得寄存与本场所无关的物件,本场所物件不准借用。

四、场所内不得聚集他人,禁止睡岗、脱岗、串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发现一次违反本规定者罚责任人50元。

六、不服从本制度、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交保卫科处理或由公司给予性质处罚。

 

防火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消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顶以下规定:

1、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条例,认真贯彻公司、矿下达的消防管理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到人。

2、工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岗点的消防管理工作。

3、工作岗点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所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要符合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灭火器应摆放在醒目、便取得位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每月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放置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消防管理部门。

6、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效验。

7、要定期组织运行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和本机房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人人会用。

8、消防器材专管专用,专人维护,不得随意挪动,严禁挪做他用或借用,要做到随用随补。

9、禁止在工作要害场所内吸烟,严禁有火源产生。

10、严禁存放汽油、机油、各种油脂,清洗机械所用的棉纱,沾有可燃物的一切易燃物均应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并及时运出。

11、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都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必须安排专人在场检查监督,并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2、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保持设备清洁,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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