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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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成教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事先向成教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后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浙江理工大学学籍。

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2周内办理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证经注册方始有效。

学生未经注册不承认其学籍,不准参加各项教学活动,作旷课论处。

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后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自学

第五条函授学生必须认真学习,了解函授教育的教学特点、管理方式和组织过程,掌握函授学习的规律。

树立信心,持之以恒,刻苦钻研,努力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条函授教育的基本教学分三个阶段:

(1)新设课程介绍(学习指导);

(2)自学与完成自学作业,辅以书面答疑;(3)面授(实验、复习与考试)。

自学是函授的基本学习形式。

学生必须在工作单位的支持和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各门课程的教学进程和学习要求,拟订个人学习计划。

个人学习计划按:

每学年分成两个学期,每学期自学二十周左右,每周至少安排18小时自学。

第七条在同一单位或相近单位,有条件者提倡成立学习小组,以便学习中互相帮助、交流,促进自学,反映有关教学、自学的要求与建议。

第八条学生在自学过程中,遇有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时,可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寄交班主任。

书面提问时,问题要明确、具体,字迹清楚。

如有多门课程,内容要分别书写,以便班主任分送有关教师解答。

三、作业

第九条自学作业是函授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

学生通过作业巩固自学内容,发现疑难,解决问题,培养学习能力;教师通过作业检查学生学习质量,帮助学生解决问题,指导学生深入学习。

为保证函授教育的教学质量,促进学生有效地学习,对平时作业作如下规定:

(一)自学作业是学生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学生必须根据教学进程,按时完成,并将作业及时寄交班主任;

(二)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作业时,应在规定的上交日期内申请缓交。

申请缓交的作业,必须在规定上交日期起一个月内补交,否则以未完成论处;

(三)学生必须认真完成作业,态度端正、书写清楚,上交的作业,如不符合要求,教师可退回重做;

(四)批改后的作业,由班主任及时寄还学生,学生对作业应认真分析、复习,加强理解,巩固所学知识。

第十条教师对自学作业应认真批改,并予登记,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作出统一指导。

第十一条学生寄交作业时应写明专业、年级、学号、姓名,寄班主任老师收。

经任课教师批改后,由班主任及时寄还学生。

四、面授

第十二条面授的基本任务是:

介绍新设课程及教学进程,指导学习方法;总结、复习所学课程内容,指导重点,解答疑难;完成实践性环节,包括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

如因事、因病不能参加,须凭单位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五、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期末均需进行考核,评定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跨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作业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考核方式与成绩记载

(一)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

(二)理论课程采用考试方式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评定,成绩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期末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10%、考勤成绩占10%,其中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自学作业、面授听课、课堂讨论、完成课内实验等情况的综合评定。

(三)实验、实践性课程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基本理论、动手能力和学习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因故不能参加实验、实践性课程学习者,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另行补做。

经批准补做者自行与任课教师联系补做,一切费用自理。

(四)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等独立安排的实践性环节,均应单独进行考核,评定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修,相应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六条命题与评卷

(一)期末考试的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同时拟定难易程度相当的A、B卷,分别用于考试、备用或补考。

各专业同一要求的相同课程,可统一命题,统一评分。

(二)考试成绩的评定应严肃认真,补考不可降低要求。

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向成人教育学院函授部提出书面报告,由函授部负责查阅,如无批改上的错误,不允许更改已评定的分数。

第十七条考试资格

(一)一学期某门课面授缺课累计超过面授时数二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作业),取消该门课考试资格。

(二)对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其考试成绩记“0”分,并不准补考,须重修。

第十八条补考、缓考、重修

(一)凡是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在下一次面授时进行。

如实习、实验等各实践教学成绩不合格,须补做。

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到留降级、退学标准的),可以重修或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最后一学期不合格课程只能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二)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成绩记“0”分,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予重修或毕业前补考一次。

期中测验作弊或旷考的,该课平时成绩记为“0”分,但可允许参加期末考试。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具体按《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三)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必须附送有关证明材料,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为有效。

缓考课程的考试与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应予重修或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四)课程重修一般应在下学年内完成。

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再重修,学制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学生同一门课程重修不能超过2次,学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学生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能超过三次。

(五)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记载,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记载,但应注明“补考”、“重修”。

第十九条课程免修

(一)在籍学生已在国家教育部审定的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中学过某门课程,成绩在70分及以上,其课程名称、学时数、层次相同,凭有关证明可申请免修。

如曾在本校学过该门课程,且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即可申请免修。

(二)曾参加某门课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在60分或及格及以上,其课程名称、层次相同,凭有关证明申请免修。

(三)考虑到函授教学的特殊性,原则上不办理函授生的免修考试。

(四)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二专科学生申请免修不得超过四分之一,专业课、实验、实践性环节一般不得免修。

(五)在校生应在前一学期结束前,新生应在入学报到后10天内持有关证明原件,向所在的函授站提出申请,办理免修手续,由所在函授站报成教学院函授部审核批准。

(六)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学费仍应照常缴纳。

六、升级、留(降)级

第二十条函授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经补考,一学期仍有二门课程不及格或历学期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包括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

第二十二条一年级函授生在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就读,并在学生登记表上注明“跟班就读”字样。

若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不含补考),则准许在下学年开学后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降)级处理;若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有不及格的情况(不含补考)直接作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的核算,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以一门课程计。

七、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本院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成教学院批准,可以准许在成教学院内转专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招生入学考试时考试科目不同;

(二) 由下一批次招生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二)校本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函授站(教学点)之间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转学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转入和转出函授站(教学点)负责人签字,报成教学院审批;

(三)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成教学院根据学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四)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七条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院长批准同意,学生自行到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

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办理。

八、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从进校开始起,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转专业、留降级)为其学制的两倍:

四年学制为8年,三年学制为6年,二年学制为4年,依此类推。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面授总学时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面授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以上的;

(三)患传染性疾病的,如肝炎、肺结核等;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通过函授站审核,到成教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

经学校批准同意,在休学学生交还校徽、学生证、借书证以及向学校借用的其他物品后,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在校最长年限中扣除服役期。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一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凭休学证书及有关证明,经函授站向成教学院申请复学,经成教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肝炎等传染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交休学期满前连续六个月功能指标正常的医院证明。

(三)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二个月经函授站向成教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核同意,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复学后,按编入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九、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经过补考一学期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或历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包括重修、取消正常考试资格)的;

(二)未经请假批准擅自不参加学期期末全部课程的考试,事后又不及时补办手续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或无原所学相应专业教学班的;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因病或个人特殊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面授时缺课超过二分之一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转专业、留降级)未完成学业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办理退学手续程序:

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成教学院院长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应予退学者,由学籍管理办公室填写“退学处理表”,经成教学院院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当事人。

退学决定书因本人拒签或邮寄退回,无法送交当事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十、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每学年进行优秀学生的评选,名额为学生人数10%左右。

第三十七条优秀学生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在较好地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同时,勤奋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考试课成绩每门在80分及以上,考查课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二)遵守学生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和工作人员,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受过单位和学校的纪律处分;

(三)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学习。

第三十八条优秀学生由函授部、班主任推荐,征求任课教师、学生工作单位意见,由成教学院审批、公布,记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工作单位。

“优秀学生”以精神鼓励为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来校参加面授,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逾期二月不办理请假手续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报到、注册、实验、实习、设计及考试等环节,一般不得请事假。

第四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反校规校纪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具体按《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十一、毕业

第四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各年级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可申请参加第二次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及格者,在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准予毕业。

第四十四条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只安排一次补考,学生经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时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毕业班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合格,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经校长批准,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其毕业资格,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函授生经历年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退学条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毕业学期开学申请再补考一次,补考后及格者发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二)结业后三个月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或补修一次,补考或补修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逾期不申请补修、补考或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四十八条在毕业学年因纪律处分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六个月至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核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逾期不再换发。

第四十九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十二、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本科毕业生符合《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十三、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成教学院。

第五十二条本管理办法从2006级学生开始实行。

 

主题词:

成教学籍管理通知

浙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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