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城镇污水 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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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材料
DB34/×××-20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
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
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年××月××日首次发布,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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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45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21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1发酵及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铁矿采选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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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T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T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T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巢湖流域ChaoHuBasin
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
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
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工业行业keyindustries
指污水直接排入巢湖流域地表水体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污水wastewater
指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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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排水量drainage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现有排污单位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3.8新建排污单位newfac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9其他排污单位otherfaclity
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外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凡排入巢湖流域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4.2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水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
4.3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未规定的工业行业其他水污染物执行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制定行业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级标准。
4.4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指标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三级标准。
对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没有明确排放限值的水污染物可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
4.5标准值及执行时限
4.5.1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的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
4.5.22016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
4.5.3自2017年1月1日起除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除排入污水处理厂以外的新扩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4.5.4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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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50
5.0(8.0)
15
0.5
2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100
5.0(8.0)
15
0.5
注: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执行本标准
表2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类别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新扩改准入值
30
2.0(3.0)
10(12)
0.3
先进值
30
1.5(2.0)
5.0(8.0)
0.2
2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50
5.0
15
0.5
注: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016年1月1日起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执行本标准Ⅰ类新扩改准入值和Ⅱ类标准限值,鼓励Ⅰ类污水处理厂达到先进值。
表3巢湖流域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工业行业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1
钢铁冶炼压延加工,mg/L
30
5.0
15
0.5
2
食品制造工业
白酒工业,mg/L
50
5.0
15
0.5
啤酒工业,mg/L
80
5.0
15
0.5
其他食品工业,mg/L
80
5.0
15
0.5
3
造纸工业
制浆企业,mg/L
80
5.0
10
0.5
纸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mg/L
60
5.0
10
0.5
造纸企业,mg/L
50
5.0
10
0.5
4
屠宰及肉制品加工业,mg/L
60
8.0
15
0.5
5
纺织印染工业,mg/L
60
8.0
12
0.5
6
电镀及电子设备制造工业,mg/L
50
8.0
15
0.5
7
羽绒工业,mg/L
50
5.0
10
0.5
8
化学工业
农药、医药及中间体工业,mg/L
50
5.0
15
0.5
磷肥工业,mg/L
50
10
15
0.5
合成氨工业,mg/L
50
15
25
0.5
其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mg/L
50
5.0
15
0.5
9
汽车及机械加工制造业,mg/L
50
5.0
15
0.5
10
其他排污单位,mg/L
50
5.0
1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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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巢湖流域部分工业行业基准排水量限值
序号
工业行业
限值
1
钢铁工业
钢铁非联合企业
烧结、球团、炼铁,m3/t
0.05
炼钢,m3/t
0.1
轧钢,m3/t
1.1
钢铁联合企业1,m3/t
1.2
2
食品制造工业
白酒企业,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10
发酵酒精企业,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20
啤酒工业,废水产生量,m3/kL
4.5
3
造纸工业
制浆企业,m3/t浆
30
制浆和造纸联合企业,m3/t浆
25
造纸企业,m3/t浆
10
4
屠宰行业
畜类屠宰加工业,m3/t(活屠宰)(原料肉)
6.5
禽类屠宰加工业,m3/t(活屠宰)(原料肉)
18
肉制品加工业,m3/t(原料肉)
5.8
5
纺织印染工业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m3/t标准品
140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m3/t标准品
300
纱线、针织物,m3/t标准品
85
精梳毛织物,m3/t标准品
500
粗疏毛织物,m3/t标准品
575
6
电镀工业
单层镀,L/m2(镀件镀层)
100
多层度,L/m2(镀件镀层)
250
8
羽绒工业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30
9
农药工业
吡虫啉原药,m3/t产品
150
三唑酮原药,m3/t产品
20
多菌灵原药,m3/t产品
120
百草枯原药,m3/t产品
18
莠去津原药,m3/t产品
20
氟虫睛原药,m3/t产品
100
其他原药,m3/t产品
100
医药工业
神经系统类
安乃近,m3/t产品
88
阿司匹林,m3/t产品
30
咖啡因,m3/t产品
248
布洛芬,m3/t产品
120
抗微生物感染类
氯霉素,m3/t产品
1000
磺胺嘧啶,m3/t产品
280
呋喃唑酮,m3/t产品
2400
阿莫西林,m3/t产品
240
头孢拉定,m3/t产品
1200
呼吸系统类
愈创木酚甘油醚,m3/t产品
45
心血管系统类
辛伐他丁,m3/t产品
240
激素及影响内分泌类
氢化可的松,m3/t产品
4500
维生素类
维生素E,m3/t产品
45
维生素B1,m3/t产品
3400
氨基酸类
甘氨酸,m3/t产品
401
盐酸赛庚啶,m3/t产品
1894
生物工程类
细胞因子2、生长因子、人生长激素,m3/kg产品
80000
治疗性酶3,m3/kg产品
200
基因工程疫苗,m3/kg产品
250
其他类,m3/kg产品
80
提取类制药工业,m3/t产品
500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m3/t产品
300
中药制药工业,m3/t产品
300
化学肥料
磷肥工业,
过磷酸钙、钙镁磷钙,m3/t
0.2
其他,m3/t
0.1
合成氨工业,m3/t
10
其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
化纤
行业
氨纶,m3/t产品
7.0
聚酯,m3/t产品
0.7
涤纶,m3/t产品
1.4
环氧乙烷/乙二醇,m3/t产品
2.0
硫酸
工业
硫磺制酸,m3/t产品
0.2
硫铁矿制酸及石膏制酸,m3/t产品
1.0
氯碱
工业
聚氯
乙烯
电石法,m3/t产品
7.0
乙烯法,m3/t产品
1.2
烧碱
离子膜法,m3/t产品
12
隔膜法,m3/t产品
6.4
10
汽车及机械加工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涂装),m3/m2
0.18
汽车
维修业
小型客车,m3/辆
0.014
小型货车,m3/辆
0.05
大型客车,m3/辆
0.06
大型货车,m3/辆
0.07
其他机械制造(表面处理),m3/m2
0.18
注:
1钢铁联合企业的产品以粗钢计
2细胞因子主要是干扰素类、白介素类、肿瘤坏死因子及相类似药物
3治疗性酶主要指重组溶栓剂、重组抗凝剂、重组抗凝血酶、治疗用酶及相类似药物
4.6其他规定
4.6.1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应执行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4.6.2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
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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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断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
(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质量浓度,mg/l;
Q总---排水总量,m3;
Yi----第i种产品产量,t;
Qi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水量,m3/t;
c实---实测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应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推荐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也可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监测方法。
国家颁布新标准时,推荐采用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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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水质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检出限(mg/l)
测定范围
(mg/l)
1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钾法
GB/T11914
10
30~700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399
2.3~33
15~1000
2
氨氮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
0.025
0.10~2.0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
0.01
0.04
0.04~1.0
0.16~0.25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37
0.05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
0.02
0.08~100
3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0.01
0.04~0.6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0
0.01
0.04~5.0
4
总氮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7
0.04
0.16~10.0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
0.05
0.2~100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636
0.05
0.2~7.0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巢湖流域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6.3巢湖流域内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6.4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ICS××××××
D2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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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StandardofMainWaterPollutantsfor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KeyIndustriesintheChaoHuBasin
(修改稿)
2015-××-××发布2016-××-××实施
发布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4/×××-2015
目次
前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6
6、实施与监督........................................................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