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占用耕地问题的原因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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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占用耕地问题的原因与对策》

《农村建房占用耕地问题的原因与对策》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口增长,广大农村住房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因而建房占用耕地的面积也在逐年增加,但如果任其发展,将成为威胁耕地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

人多地少是我县的基本情况,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县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由于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居住环境改善,农村住房需求量的迅猛扩张,农业耕地不断地被建房占用的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住房需求持续增长。

农村人口在不断增长,当初分配宅基地时,是一户一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户变成两户、三户,甚至更多,然而宅基地仍然只有一份。

与之相对应的是,也有原来的多户人,迁出或移居,当初分配的宅基地到最后无人居住,然而这些宅基地并没有被收回再分配,于是成了“空心宅”。

同时由于村民经济逐渐富裕,住房条件改善,建房攀比之风也逐渐升起,多占多用土地,于是村民自然而然地把目光投向了耕地。

这样,在农村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

一方面是“空心宅”放着,无人居住;另一方面是村民在耕地上建房盖屋。

在调查中发现有75%以上的村民表示,他们在主观上也并不愿意占用耕地建房。

人口在增加,宅基地份数却没有增加,占用耕地建房似乎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是法律法规观念淡薄。

据调查统计,65%以上的村民认为耕地归自己所有是属于个人的私人财产,自己怎么支配,他人无权过问。

有部分村民把良田先荒芜不耕作,几年之后良田变相成为荒地,然后就在“荒地”上建房。

实际上农民所享有的只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农民不享有对土地随心所欲的处置权。

村民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法规没有达到应有的实践效果和意义,导致了农民乱占、滥占耕地建房现象的发展和蔓延。

三是监管执法力度不够。

有些基层干部耕地保护意识不是很强,导致宣传不力、管理不力、查处不力。

在调查中发现,村民占用耕地建房时,村干部与乡镇基层干部信息沟通不通畅,没能及时进行制止,对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的处理方式往往是“以罚代批”、“以罚代法”。

部分基层干部法律意识和耕地保护意识的薄弱以及不作为,为村民占用耕地建房开了方便之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耕地流失现象的发展。

四是耕地产出收益较少。

目前,我县农村的耕地收益呈边际递减状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现有土地耕作的收益仍然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

很多村民常年在外打工,耕地对他们来说远不如以前重要,占用几分或一亩耕地用于建房也变得无关紧要。

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在耕地上建房后成为宅基地,而宅基地属于私有,在这种小农意识状态下加剧建房占用耕地的趋势。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广大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严禁违法侵占耕地建设行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突破,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应转变思路,实行防治并举,以防为主。

要建立以县级国土资源监察部门为龙头,各乡镇国土所为依托的巡查机制和监察员、信息员为触角的群防群治网络,注重事前防范。

在坚持定期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乡镇,重点乡村经常查、反复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违法占地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同时建立完善的土地违法案件举报制度,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发现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认真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案案有回音。

二是建立有偿使用制度。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制度,少占少得好处、多占多得好处、不占白不占。

因此,要求普遍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可以增强村民有观念,有偿使用的收入又可以促进和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经济。

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扼制村民住房建设中多占乱占耕地的严重问题。

三是提高队伍素质水平。

坚决杜绝部分基层干部的不作为,提高其依法执政意识和耕地保护意识。

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以加深其对党和国家政策的理解,提高其执政素质,坚持依法执政。

坚决肃清简单地“以罚代批”、“以罚代法”,或坐视不理的执政行为,避免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四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注重对各级干部特别是村干部的宣传。

针对一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的实际,有计划地进行集中培训,使他们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要对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公开处理,严厉打击,扩大教育面,增加影响力和震慑力。

五是逐步建立集中居住点。

村民以户为单位各自独立修建住宅甚至修建独院落,道路、给排水,晒谷场等占用大量土地(特别是耕地)。

借鉴山西华西村的先进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政府引导与村民自愿相结合,以村组为单位建居民点,建房时人均可节约大量土地。

在耕地日益减少人口又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修建个人住宅要求占用更多土地的矛盾将日益尖锐,集中修建居民点将是解决这一矛盾相对较好的方式。

建议政府要大力提倡和指导修建农村居民点,并将农村居民点与建立发展小城镇的规划统盘考虑,结合进行。

还应对修建农村居民点在建筑材料、交纳费用,水、电,路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政策,并将这些纳入政府发展规划纲要中。

第二篇:

农村建房占用耕地问题的原因与对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口增长,广大农村住房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因而建房占用耕地的面积也在逐年增加,但如果任其发展,将成为威胁耕地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

人多地少是我县的基本情况,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县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由于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居住环境改善,农村住房需求量的迅猛扩张,农业耕地不断地被建房占用的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住房需求持续增长。

农村人口在不断增长,当初分配宅基地时,是一户一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户变成两户、三户,甚至更多,然而宅基地仍然只有一份。

与之相对应的是,也有原来的多户人,迁出或移居,当初分配的宅基地到最后无人居住,然而这些宅基地并没有被收回再分配,于是成了“空心宅”。

同时由于村民经济逐渐富裕,住房条件改善,建房攀比之风也逐渐升起,多占多用土地,于是村民自然而然地把目光投向了耕地。

这样,在农村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

一方面是“空心宅”放着,无人居住;另一方面是村民在耕地上建房盖屋。

在调查中发现有75%以上的村民表示,他们在主观上也并不愿意占用耕地建房。

人口在增加,宅基地份数却没有增加,占用耕地建房似乎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是法律法规观念淡薄。

据调查统计,65%以上的村民认为耕地归自己所有是属于个人的私人财产,自己怎么支配,他人无权过问。

有部分村民把良田先荒芜不耕作,几年之后良田变相成为荒地,然后就在“荒地”上建房。

实际上农民所享有的只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农民不享有对土地随心所欲的处置权。

村民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法规没有达到应有的实践效果和意义,导致了农民乱占、滥占耕地建房现象的发展和蔓延。

三是监管执法力度不够。

有些基层干部耕地保护意识不是很强,导致宣传不力、管理不力、查处不力。

在调查中发现,村民占用耕地建房时,村干部与乡镇基层干部信息沟通不通畅,没能及时进行制止,对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的处理方式往往是“以罚代批”、“以罚代法”。

部分基层干部法律意识和耕地保护意识的薄弱以及不作为,为村民占用耕地建房开了方便之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耕地流失现象的发展。

四是耕地产出收益较少。

目前,我县农村的耕地收益呈边际递减状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现有土地耕作的收益仍然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

很多村民常年在外打工,耕地对他们来说远不如以前重要,占用几分或一亩耕地用于建房也变得无关紧要。

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在耕地上建房后成为宅基地,而宅基地属于私有,在这种小农意识状态下加剧建房占用耕地的趋势。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广大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严禁违法侵占耕地建设行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突破,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应转变思路,实行防治并举,以防为主。

要建立以县级国土资源监察部门为龙头,各乡镇国土所为依托的巡查机制和监察员、信息员为触角的群防群治网络,注重事前防范。

在坚持定期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乡镇,重点乡村经常查、反复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违法占地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同时建立完善的土地违法案件举报制度,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发现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认真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案案有回音。

二是建立有偿使用制度。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制度,少占少得好处、多占多得好处、不占白不占。

因此,要求普遍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可以增强村民有观念,有偿使用的收入又可以促进和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经济。

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扼制村民住房建设中多占乱占耕地的严重问题。

三是提高队伍素质水平。

坚决杜绝部分基层干部的不作为,提高其依法执政意识和耕地保护意识。

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以加深其对党和国家政策的理解,提高其执政素质,坚持依法执政。

坚决肃清简单地“以罚代批”、“以罚代法”,或坐视不理的执政行为,避免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四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注重对各级干部特别是村干部的宣传。

针对一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的实际,有计划地进行集中培训,使他们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要对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公开处理,严厉打击,扩大教育面,增加影响力和震慑力。

五是逐步建立集中居住点。

第三篇:

耕地占用税存在的问题耕地占用税存在的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中占用耕地是土地部门不予配合出具土地性质、占地面积证明怎么办。

二、市区的具体范围不明晰,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税款分成不合理,不利于调动当地政府的积极性,希望市局尽快明确市区划分具体范围。

三、部门间配合不够,沟通不畅,希望加大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方便管理。

建议市局针对两税的规范的文书和征管规程。

第四篇:

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资兴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城区中心)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2x]4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恢复征收耕地开垦费,现就我市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缴纳程序

1、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

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

2、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水田30元/平方米、旱地18元/平方米;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3、耕地开垦费征收方式。

在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经备案审批发放建房用地审批单前,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开具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建房户自行就地缴入市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乡镇所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

二、征收时间和工作要求

1、凡已经受理,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在202x年12月31日前到局办理备案审核批准,收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从202x年1月1日后,开始征收耕地开垦费。

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未到局办事大厅办理备案审批,并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发放建房用地审批单。

2、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分局),应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收,征收台帐应载明个人姓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和缴纳数额。

3、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户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经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项目指挥部批准,可暂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严明收费行为和收费纪律

1、实行收费公开。

各所(分局)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国土资源收费公示牌,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及服务对象监督。

2、严格执收行为。

各所(分局)在执收过程中,必须详细向收费对象进行政策解释,主动出示收费依据。

3、严肃收费纪律。

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出现违规收费的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局将不定期组织农民个人建房收费检查,一旦发现有工作人员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擅自减免费用等违规行为的,或经群众反映收费存在问题并经查实的,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业务咨询:

3327766(黄敏)开票咨询:

3328918(李桂兰)

附件:

202*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

国土资源

耕地开垦费

征收

通知抄送。

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资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资兴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2x年12月

日印发

共印

第五篇:

农村宅基地耕地占用税管理调查与思考农村宅基地耕地占用税管理调查与思考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耕地占用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虽然单户面积不大,但总面积非常大,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多,很多地方农村个人违法违规建房用地总面积不亚于项目违法建设用地面积。

因此,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棘手,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建房布局散乱,税收成本能以控制

近年来大多数农户建房都不在乡村的统一规划下进行,在选址和建筑规模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交通方便、位置优越或者是“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房子大小、高矮参差不齐,形状不规则,巷道不通畅,有的连巷道都没有,极为混乱。

从而在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方面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邻里矛盾纠纷多,卫生条件差,交通不便。

村民为了寻找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就到村庄外围建新房,有的甚至“开天窗”,把房子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央,出现“修建一座楼,损坏一片田”的现象。

既影响村容村貌,又影响团结和社会稳定,同时还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2.违法占地屡禁不止,源头控管难以把握

从调查了解发现,农村个人违法违规占地建房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未批先建。

在未取得任何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房,这是当前农村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主要形式。

从笔者做过调查的一个村来看,该村有居民600户,人口约2500人,村内非法占地户就达到148户,非法占地面积17916平方米(其中违法占地面积最大的一户达570平方米),绝大部分都是耕地,有少部分还是“开天窗”占用基本农田。

由于涉及的户数和人员过多,县乡政府采取了很多种措施,但村民集体对抗,根本无法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强制拆除。

即使能依法强制拆除,也给社会稳定留下相当大的隐患。

以前的违法用地得不到解决,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就无法制止,农村个人违法占地建房就像恶性肿瘤一样越严来越严重,耕地被非法占用或破坏。

二是超批多占。

按规定,农村村民批地建房有面积限制,村民批不到他想要的面积,就在建房过程中不按国土部门放样,批少占多。

特别是自己房屋周边有空坪或者自留地的,用围墙圈起来,慢慢的建房或作他用;三是一户多宅。

村民建新房后未拆旧房,也不愿拆旧房,有的邻居跟他买他都不卖。

旧房有的闲置,有的堆放杂物,有的则让老人“坚守阵地”,“一户两宅”、“一户多宅”现象比较普遍;四是越权审批。

主要表现部分乡镇、村、组向村民收取相关费用,不向县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报批,擅自批准或同意村民建房。

五是非法转让。

目前购买国有土地与直接从农民手中买土地的差价非常大,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非法转让行为比较多。

很多城镇居民、个体户、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部分已“变相”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有部分双方签一份买卖协议,到公正处公证一下。

非法转让的形式主要有:

转让房屋时连同转让宅基地、转让纯宅基地、宅基地出租、宅基地抵押、村组直接出售宅基地、司法裁决转让房屋及宅基等;六是异地建房。

就是指不在批准地点建房,批甲地建乙地。

3、农村存在实际困难,税收征管困难重重

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困难有以下方面。

一是涉及面广,群众不配合。

农村宅基地管理面对广大农村,一个乡镇国土所就要面对成千上万户村民,涉及的地域广、人数多,且大部分群众的素质不高,私心严重,只顾自己利益,不顾他人和国家利益,只图眼前方便,不为子孙后代着想,为所欲为。

此外就是互相攀比,有房无房的都要批地、圈地或占地,或者看到他人违法占地建的房子没有被依法拆除,他也跟着违法建房。

总之自觉遵守法、自觉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村民的很少。

二是监督人员少,经费没保障。

虽然近年来加强了乡镇国土所的建设,配备了一定的执法监察人员和执法工具,对经费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这与开展宅基地管理的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

目前编制部门核定的乡镇国土所人员编制一般都是一个乡镇1~2名,纪检部门没给执法监察车辆编制,财政部门核定的工作经费是5000元/人,国土所没有收费职能,没有其他的经费来源,从而使职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上级的各项政策也难以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三是执法程序复杂,执行难到位。

按规定,农村个人建房执法只适用一般程序,办案程序复杂,调查取证难,时间长,成本高,办一个违法地占案子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一年办不了几个案。

案子办完之后执行起来又次不是件容易的事,强制拆除阻力大、成本高。

在拆除非法占地兴建的房屋时威胁或殴打执法人员、拆除后全家住到国土局(所)或者是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农村宅基地耕地占用税管理问题的成因

农村宅基地管理难规范,原因是多方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生产生活观念上的,也有法制和经济利益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群众的法制意识淡簿

虽然各级各部门广泛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但群众真正懂法的不多。

“天下之大,莫非王土”,这种封建“王土”意识束缚了中国几千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尤其上世纪80年代的分田“单干”以来,中国农民在土地使用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农民在土地使用上有了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一些农民对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理解不深,混淆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不少农民存在着“谁耕种、谁所有”的观念,有制观念淡薄,认为自己的承包地、自留地想拿来种田就种田,想拿来建房就建房,想拿来买卖就买卖,随意改变耕地用途,谁也干涉不了。

有的村民对依法批准建房理解不透,认为只要写了报告,村组签了意见或者是国土所到了现场勘查就是经批准了,便开始动工建设。

还有很多村民对房屋倒塌地使用权自然灭失不理解,认为只要我曾使用过的土地,永远都是我的,房屋倒塌多年后其他人要使用或者要进行“空心村”改造,也得花钱跟他买。

2.缺乏科学可行的规划

由于城乡规划法出台较迟,很多农村至今还未编制村庄规划,有些编了规划的村组,也与当前的农村发展不相适应,不是房子面积太小了就是巷道太窄了。

有些比较可行的,但村民不自觉遵守,又没有机构和人员来抓落实,成了一纸空文。

目前编制规划也有很多难以解决问题,宅基地规划面积太小了,村民不满意,规划太大了,又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规划在非耕地上就可能有地质灾害隐患,规划在耕地上又没有这么多的用地指标。

还有就是很多村民迷信“风水”,各有各的说法,各有各的讲究,如果没有强制措施,村民是不会按规划的面积、位置和方向建的。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规划部门与国土部门步调也很难一致,并且规划部门还要收费,群众意见较大。

3.制约宅基地审批政策多

一是财政政策。

虽然国土资源部门称作为“第二财政”,但事实上收到钱全部上交财政,没有哪部法律和文件规定国土部门负责征收规费的返还数量或比例,国土部门的工作经费只能由财政拨。

特别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财政给国土部门下达创收任务重,拨的经费少。

完成了任务免强可以保运转,如果没完成任务,连工资都没保障,农村建房“两公示三到场费用”和执法监察经费就不用说了。

在宅基地审批收费方面,从202x年开始,农民建房取消“两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只收耕地占用税,工作更被动。

第一,耕地补充无资金来源,耕地“占一补一”政策无法落实。

第二,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形成了办业务的不收费,收费的不办业务,乡下的村民要到县财政局交税,使原本复杂的批地程序变

得更复杂,群众怨声载道。

第三,因收费标准过低,有些人“钻空子”,想尽办法批地圈地,非地转让宅基地。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

现阶段农村实行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即农户对自己的承包田享有长期的投入、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发包过程中,规划为宅基地的土地也全部承包到了户。

在承包地里统筹安排宅基地,承包人不愿意调整或置换,或者是则漫天要价,提出别人难以承受的条件。

迫使很多村民只能在规划区外的自已承包地里“开天窗”建房,严重制约规划的实施。

三是林地政策。

各项建设占用林地,要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农村个人建房也不例外,其办理门槛高,时间长,还要收费,老百姓不能接受。

四是公路政策。

公路法规定公路两旁一定距离内不得修建建构筑物,但村民最喜欢把房子建到公路两旁,这样房子和公路之间的土地就严重浪费了。

4.建房审批手续太复杂

目前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由农民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后,由村委会审核后统一送到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审查后送到国土所和县规划局,国土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房条件同时取得了规划许可证的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此间要经过“两公示三到场”程序,还要受用地指标的限制)报县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市政府批准。

涉及公路、水利、电力、林地等的还要到相关部门办手续。

从申请到批准,进展顺利的一般要半年时间,条件严、程序繁、时间长、指标少、审批难、效率低,我们在代办过程中可是伤透脑筋。

老百姓不理解,怕麻烦,干脆不批就建或者递个报告就建。

5.土地执法监察权力小

造成土地监督管理难的因素很多,最最关键的就是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第一,《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但没有规定可采取强制措施。

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不提供资料、不作说明,跟本拿他没办法;第二,《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有哪些“权”没有明确赋予,最起码的强制执行权都没有。

在查处农村个人违法建房时,经常遇到发现违法行为找不到当事人,无法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无法做调查笔录等现象。

找不到当事人的主要原因是:

本地村民及施工队伍包庇当事人,村组干部害怕打击报复不敢说出当事人,更不敢指认,即使说出名字来执法人员也不认识是哪位。

有的找到了当事人他也不配合你作调查笔录,从而导致你无法制止、无法立案、无法拆除,眼睁睁看着他违法占地建房。

就拿一个比较配合、比较容易查处的违法建房例子来讲,国土部门向其违法行为下达停工通知书,违法者不停工,他用5~10天的时间就可以封顶,土地管理部门一点办法也没有,走完法定程序,将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房子早盖好了,人也住进去了。

而且拆房子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国土部门交了执行费,法院还要国土部门负责准备相应的装备设施,国土部门又没有这些装备设施。

租用他人挖机等设备去拆房,因担心打击报复大家都不愿意,即使去也要支付很高的价格,恢复土地原状也要花一大笔钱,可想而知执法成本有多高。

此外村民建住宅倾其多年甚至一辈子的积蓄,一旦拆除,便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一个县几千宗的农村个人违法占地建房敢拆吗。

能拆得了吗。

答案肯定是不可能的,因此法院接到这样的申请强制执行案,往往是不了了之;第三,虽然我国《刑法》中有非法占用土地罪,但由于最低标准占用基本农田要达到5亩以上,与农村个人建房的面积相差甚远,靠不上边;第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上面管帽子,下面卡膊子”。

对照目前土地执法监察的任务,现有的执法力量过于薄弱,在编在岗的执法监察人员偏少,力量上明显不足,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大,执法车辆、工具、经费及执法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没保障。

再加上土地执法监察制服也被取消了,土地执法没权威,特别是在农村个人违法建房方面很少人听、很少人理。

三、结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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