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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

主要内容

验收程序

对应验收程序每一步中应完成的资料

体现依法建设,过程控制

铁路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工程完成的节点,验收主要分别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

第二部分竣工验收;

验收依据:

1。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

3.《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

4.《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铁财〔2008〕250号)

5。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

●工程节点:

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

●验收执行标准:

客货共线铁路和高速铁路验收标准

客货共线铁路标准

适用于时速200km以下的客货共线铁路工程。

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规定,客货共线铁路的旅客列车行车速度:

主要干线为200km/h,一般干线为160km/h,其他线路为120km/h。

•包含内容:

•铁道部铁建设函[2003]127号文发布的《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等11本标准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

•《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03)

•《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

•《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

•《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1-2003)

•《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

高速铁路验标

•适用于时速200~350km的客运专线铁路工程。

•目前执行为铁建设[2010]240号9项标准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1—2010)

•《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2—2010)

•《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3-2010)

•《高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4—2010)

•《高速铁路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5-2010)

•《高速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6—2010)

•《高速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7—2010)

•《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8-2010)

●验收流程

验收程序和组织

●验收内容

检验批:

•实物检查:

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按进场批次和“验标”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工序质量的检验,按“验标”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资料检查: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抽样检验报告、工序的施工记录、自检和交接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检验报告等。

•质量责任确认:

对施工作业责任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进行确认。

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处理规定

•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当对试块试件的实验结果有怀疑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由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验收内容

检验批:

•合格规定: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规定允许偏差内,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施工作业责任人员质量登记情况真实、全面。

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合格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合格规定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工程应完整。

•重要分部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合格规定: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验收记录表和资料

验收记录表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完成后应形成的资料

⏹建设项目资料

•根据《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TB10443-2010)

•建设项目资料分为五类:

建设管理资料(A类)、勘察设计资料(B类)、施工资料(C类)、监理资料(D类)、竣工验收资料(E类)

•执行标准

•客货共线竣工验收标准和高速铁路验收标准

•两个标准区别:

高速铁路验收标准增加联调联试和试运行的内容。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验收前需完成的主要工作:

设备管界划分完成.

第二部分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

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2。

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

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

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

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验收依据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铁运[2007]126号

《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建设[2007]49号

《铁路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细则》

铁信息[2005]98号

适用范围

客货共线竣工验收标准:

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高速铁路验收标准:

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

验收阶段(程序)

客货共线竣工验收标准:

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

高速铁路验收标准:

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动态验收(联调联试)、初步验收、安全评估、试运行和国家验收。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静态验收

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客专项目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

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进行)。

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静态验收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

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

6。

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

第二部分竣工验收

7。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8.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9。

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验收范围

子系统(专业)验收

按各合同段及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

可分为工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牵引供电、房建、客服设施、土地、环水保、消防等专业验收组。

客服和信息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

各合同段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

静态(专业)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组织机构.一般在工程完工前1个月内成立验收工作组。

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

(二)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验收,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

(三)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三)验收工作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一般30个工作日)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部分竣工验收

(四)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五)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六)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并签署意见。

(七)编制静态验收报告,报送有关部门.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八)审查、整改、编写整改报告。

验收资料

承包商

《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

《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

竣工验收工作组

《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

《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

建设单位《静态验收报告》

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审查

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动态验收

组织机构

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指导下进行。

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

具体工作由竣工验收工作组负责

铁路局负责人为组长,建设单位、检测单位为副组长,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处室(部门)负责人、检测单位部门负责人,各接管单位、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负责人参加。

验收内容

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等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验收条件

1.静态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静态验收合格;

2。

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已经批准.

3。

工机具、常备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设计文件配备到位.

动态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

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四)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并签署意见.

(五)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六)《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等部门核备。

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动态验收实施方案》

动态检测报告(专业机构)

《动态验收报告》

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竣工验收工作组

《动态验收记录表》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验收组织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

由铁道部领导、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验收专家组及专业验收组正副组长,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专家组成。

安全评估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

试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及接管运输单位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验收内容

对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

试运营

验收条件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可;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认可;

4.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

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初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2.初步验收单位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政府组织验收时附)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

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3.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安全评估程序: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责成客运专线公司和接管运输单位完善安全措施,完成安全评估工作.

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评估合格并经铁道部批准后投入试运营.客运专线公司及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后,客运专线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

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

专家组

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关于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

初步验收委员会

提出《初步验收报告》

国家验收

验收组织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

国家验收由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

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国家验收条件的铁路客运专线,客运专线公司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请国家验收。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国家验收申请表》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后,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提出国家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客运专线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验收申请表》

专家组

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国家验收委员会

《国家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其他有关事项

竣工决算和竣工文件

组织机构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

编制时间要求

初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国家验收前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

环保验收

时间要求

在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前完成

验收依据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

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向项目环境评价审批单位提交

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环保验收程序

征地拆迁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

施工单位埋设用地界桩

征地拆迁造册

整理工程竣工征地资料,办理移交

国家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档案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验收组织

(一)国家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的条件:

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档案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自检。

建设单位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表》。

档案验收的形式、方法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检、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项目档案验收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档案验收结论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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