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规中保障措施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决策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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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规中保障措施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决策程序

美国法规中保障措施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决策程序

美国法规中保证措施和反不公允贸易措施的决策顺序

  邹彦

  经济全球化的分散和逐渐深化,各国的经济依存度不时上升,整个世界出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经济格式,特别是在WTO体制中开展中国度的数量日益增多,且力气也不时增强,使得兴旺国度普遍感遭到来自开展中国度的冲击。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兴旺国度在贸易自在化,金融自在化以及资本自在化等不时取得停顿的同时,正经过一些制度化的做法逐渐增强对相对单薄产业的贸易维护。

其中以美国政府的做法最具典型,措施也相对多样和完善。

本文旨在对存在于美国法律法规中的假定干保证措施和反不公允贸易措施的决策顺序作一引见,希望能从中得出一些立法上和贸易实际中的有益启示。

  一、美国保证措施的决策顺序

  美国的保证措施的规那么与顺序主要编纂在«美国法典»第19篇,第2251节,我国学者将其翻译为〝免除条款〞或〝例外条款〞。

该条款规则,当从一些国度出口的产品数量迅速添加,对美国的相反产品的消费商形成了严重的损害或具有严重损害的要挟时,允许撤回向其他国度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

其基本顺序如下:

  1,作为国际产业代表的任何实体,包括商会、厂商、工会等都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动身起保证措施的央求,总统或美国贸易代表可以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以自主决议调查顺序的启动,以确定某商品的出口数量能否激增并形成了消费与出口商品相反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际产业严重损害或具有严重损害的要挟。

  2,委员会应在收到央求或要求后120天内作出裁定,发布末尾顺序的通知,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举行地下听证会。

  3,在收到央求或要求后的180天内,委员会应向总统报告调查结果,假设作出的是一定判决,那么应同时向总统建议处置严重损害或要挟,并停止有效的积极调整的措施。

  美国法律关于保证措施实施的规则还存在以下细节上的效果值得留意:

  1,在过去30多年的开展中,美国相关国际法发作了严重的变化,美国法中的言语越来越详细、详细,并提供了许多特别的定义,致使于在许多方面远远比WTO的规则严厉和规约明白。

但虽然存在如此之多的限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仍享有极端普遍的,自在裁量的授权,依据美国法采用或采纳有关出口弥补的申诉。

同时,关于法律条文的解释,也没有确定的原那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往往依据案件的状况采取普遍的或是狭窄的解释。

  2,在免除条款的决策顺序中,总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策是分立的,并且是相互制约的。

对此,美国学者杰克逊的论述具有威望性:

〝依据法律规则,美国关于保证条款案件有特定的顺序。

启动保证条款顺序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

由6位委员组成的该委员会是一个中立机构,必需对上述提及的进程作出各种决议。

只要在该委员会认定必要前提之存在(以少数票或相等票),该案才有资历适用法定弥补。

一旦否认,总统无权征引弥补条款。

总统也许会尝试缘由其他措施,如‘自动限制’,但是,宪法性的或其他限制往往会阻止这样做。

假设国际贸易委员会予以认定,就会向总统提出弥补的建议。

但是,总统会对能否给予弥补,或是给予什么弥补,作出与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同的决议。

  3,在某些案件中,美国的法律及其顺序并不允许政府采取清楚的免除条款的弥补措施,因此招致美国政府往往规避其法律的规则,采取其他方式的措施以到达保证国际产业的目的,例如应用技术壁垒,自愿限制,〝海关官员的瓶颈口〞(customsofficialsbottlenecks)等实质上是为了保证目的的非保证措施。

有数听说明,从1975年1月至1996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了66起保证条款的申诉,其中30起被采纳,34起案件被送至总统,而总统对至少11起采取了出口自愿限制措施。

在有些案件中,虽然总统对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案件采取了技术性的否决,但是却求助于其他具有出口限制效应的法律顺序。

  4,在美国,对某些出口限制的布置存在极端重要的追加法律制止,即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依据该法的〝有效实际〞,国外的公家企业串通限制出口美国市场能够会面临美国法规则的刑事起诉,或许美国的原告提出的三倍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诉讼。

这类布置往往失掉美国政府心照不宣的鼓舞。

自愿或其他出口限制布置已成为美国贸易政策的主要局部,并发扬重要的抑制造用。

  5,针对上述实际中存在的效果和矛盾,美国国会于1988年对该条款作出了修正,虽保管了免除条款的实质性规范,但是愈增强调〝调整〞的效果,以便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采取便于调整的建议举动,同时,总统也有更多的时机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

  二、例外条款的派生:

国度平安和国际收支平衡

  美国还有一些国际贸易法措施是基于〝国度平安〞的思索。

最常用的就是依据出口管理法实施的出口控制。

依据所列具有战略意义的产品清单,美国尝试阻止某些产品出口至某些国度。

这些产品包括先进计算机、各种电子装置、某些武器及其技术,还有一些相似产品。

此外,该法还授权总统,基于外交政策或供应充足的理由,限制出口。

在出口方面,美国有一些法律,如1962年贸易延伸法第232节,允许行政当局基于国度平安的必要,限制出口产品。

依据该法,甚至公民都可以向政府申诉,要求运用出口限制,而且政府必需在1年内给予回答,赞同采取限制出口的措施,否那么必需发布拒绝的理由。

在实际中,美国政府综合各方面要素,来决议基于国度平安而采取出口限制能否有充沛理由。

这一措施也是和〝自愿〞出口限制等措施联络在一同的。

  另一项具有代表意义的保证措施是一种主要的BOP关税的额外支付。

后来(1971年8月)是由美国总统命令征收的。

虽然依据美国宪法的规则,总统无权作此命令,但法院最终还是以美国对敌国贸易法的紧急授权为由,一定了总统的授权。

其后又在1974年贸易法中明白了总统在这方面的授权,并规则了这种授权的期限

  经过上述剖析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在维护国际产业,维护经济平安,农业平安方面所采取的保证措施的决策顺序和因此所采取的报复,限制,制止等执行顺序是分立的,不同的决策顺序假设得出的是一定的答案,那么均可以在执行顺序中找到适宜的措施以维护国际产业,维护经济平安。

  三、另一种方式的〝补贴〞:

调整援助

  在美国保证措施的规那么与顺序中,有目共睹的还有关于〝调整援助〞的概念。

  调整援助的概念源自欧洲,它是一种援助由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树立而迁移的企业和工人的方案,在美国,调整援助最后是在«1962年贸易拓展法»中规则的,是对因出口竞争而遭到损害的工人、企业和产业的援助,其用途是对实施出口限制的一种非维护主义替代措施。

  工人可以经过他们的集团组织或经注册的工会向劳工部提出央求,央求调整援助资历证明,劳工部应在接到央求后立刻末尾调查并发布。

60天内劳工部应作出央求能否契合要求的裁定。

厂商那么向商务部提出相应央求。

  从调整援助措施开展的历史来看,这是一种以〝国度政策名义〞作出的补贴和援助措施,依据美国社会在不同经济开展时期的不同状况,采取不同的执行顺序对国际的产业工人和企业停止包括财政,技术,税收在内的援助。

近年来,对工人的调整援助缓慢增长,而对企业的援助却在理想上中止了。

  四、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代表:

〝301条款〞

  与GATT的规则相似的是,美国政府在维护国际产业,维护经济平安,农业平安等方面所采取的保证措施和反不公允贸易措施也由于区分出口贸易的方式能否〝公允〞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因此触及不同的法律。

上述的保证措施和调整援助措施往往是面对正常的,由于实行关税减让等GATT义务而发生的出口激增招致的国际产业遭到要挟而采取的;但当出口贸易以一种〝不公允〞的方式停止的时分,例如倾销,政府补贴,垄断运营,以危害环境的方式停止消费等,美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主要规则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中,标题为〝实施美国依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益和回应本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即我们常说的〝普通301〞、〝特殊301〞和〝超级301〞。

  〝301条款〞自从1974年发生以来就不时适用于本国限制货物贸易,效劳贸易和美国海外投资的做法,只要本国政府或其机构的行为才属于〝301条款〞的调查范围。

依据〝301条款〞,对本国不公允贸易做法的调查依照如下顺序:

  1,调查可由公家央求而发起,也可由美国贸易代表自己发起。

  在因央求而发起中,〝利害关系人〞普遍地包括遭到本国做法影响的美国消费者,出口商和出口商,作为遭到本国做法影响的工业代表的工会,经同意的集团或工人组织,以及其他有严重经济利益的人。

央求提出后的45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审查央求中的主张,以决议能否发起调查。

在这段时间内,〝301条款〞委员会这个机构间组织就会思索央求的法律和政治方面的利益。

美国贸易代表会通知有关国度,要求就央求中的主张提供信息,当然,假设本国政府不提供信息,美国贸易代表就会依据现有的信息作出决议,而这些信息经常就是央求人提供的。

这个非正式的顺序就有能够招致本国贸易阻碍的消弭及央求的吊销。

能否发起调查的决议能够基于法律的或政治的思索。

关于前者,不充沛的央求就能够遭到否认,虽然美国贸易代表也有权不思索央求的不充沛性。

假设央求没有证明实质性侵犯的能够性,或许不公允性的主张不能成立,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会否认这个央求。

最后,假设有关的本国做法正在由其他的美国贸易法停止调查,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不会对它发起〝301条款〞的调查。

从政治的角度看,美国贸易代表一直主张,在决议能否调查本国的做法上,〝301条款〞提供了普遍的自在裁量权。

1988年贸易法确认,关于不公正的,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立法停止调查,因此,主张违犯贸易协议的央求就不属于美国贸易代表政治裁量权的范围。

能够阻止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调查的政治上的思索,与美国的对外贸易关系和央求在政治上的适当性有关。

在评价一项举动的效果时,美国贸易代表会思索要挟报复的能够性,谈判的前景,以及报复的潜在损害。

  同时,美国贸易代表有权自己发起调查。

这项权利可以用于一切能够惹起〝301条款〞举动的事项。

在作出决议之前,美国贸易代表必需与适当的咨询委员会商量。

假设美国贸易代表决议发起调查,那么他就应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这一决议。

美国贸易代表决议能否自己发起调查的权利,仅仅可以用于不公正、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做法。

关于有关贸易协议的案件,异样,他们也无权决议〝301条款〞举动能否可以有效地打击本国的不公允做法。

  关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特殊301〞条款,传达了美国国会的这样一种信心:

对知识产权的适当维护关于美国工业的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

笔者以为,随着美国逐渐步入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产权关于其国际经济的开展,位置将越来越突出,因此,〝特殊301〞条款的运用也将日益频繁。

依据〝特殊301〞条款的规则,美国贸易代表应该确定那些否认对知识产权停止适当、有效维护的国度,以及否认对依赖于知识产权维护的人提供公允、对等的市场准入的国度。

至于那些被列为〝重点〞的国度,在美国看来,他们的政策或做法对美国工业的跗面影响最大,在确定重点国度时,美国贸易代表应该与美国的知识产权维护机构(主要是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及其成员)商量,并由美国贸易代表自己发起调查。

当然,调查的发起也需求权衡各方面的要素,假设有理由以为,调查的发起对美国的经济利益有害,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可以不发起调查,但应该向国会汇报作出这一决议的理由。

  经过对〝301条款〞和〝特殊301〞条款实施顺序的剖析,可以看出,其中美国贸易代表的自在裁量权是普遍的,也正由于如此,〝超级301〞条款也就有了存在的必要。

正如有的学者所评价的,〝……(‘超级301’条款的运用)更多的代表国会山的政治气氛,而不是本国贸易做法实践的经济结果〞,〝超级301〞条款规则的目的是给美国贸易代表施加压力,让他们对本国政府不公允的贸易做法作出反响。

据此,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宣布一项年度国度贸易评价报告,确定本国的贸易限制,评价它们的结果及对美国商业的影响。

在能够的状况下,美国贸易代表应该预算,假设没有不公允的本国贸易限制,美国能够出口的货物和效劳的价值及所作投资的价值。

在1989年和1990年,美国贸易代表依据这个报告,确定美国贸易自在化的重点,包括不公允的本国,贸易阻碍和做法,以促进包括美国的出口潜力,临时的小额销售以及本国的政府推销在内的美国出口的添加。

重点也包括本国国度,这将依据他们的做法的数量和水平,以及美国出口潜力来确定。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与国度贸易评价报告相比,确定本国贸易阻碍的影响需求更多的剖析,由于它主要是依据不太确切的证据和美国工业的评价。

调查的顺序规则在第302节。

假设美国贸易代表决议发起调查,他可以在90天内代表美国央求与有关的本国政府商量。

关于有关贸易协议的案件,假设争议未在适当的期限或在150天的法活期限内谈判处置,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应该援用协议中的争端处置规则。

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向央求人和有关的公家行业顾问咨询意见。

为了获取信息,可以在30天内央求群众评论。

经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央求,可以举行群众听证。

假设央求中要求听证,那么就应该在调查发起后30天内举行。

  经过上述决策顺序后,紧接着的便是报复措施的实施。

依据调查、与本国政府的商量,以及争端处置的结果,美国贸易代表应该确定本国的贸易做法能否构成了对〝301条款〞实质性的违犯,这是美国贸易代表对一切的案件均应作出的决议。

这一规则能够会严重损害美国的贸易关系。

假设美国贸易代表的决议是一定的,那么他就应该采取举动。

决议的作出触及不同的机构之间和机构外部的关系。

美国贸易代表的决议必需依据总统的特别命令。

在作出决议之前,美国贸易代表应该让利害关系人有提出意见的时机。

这就使得公家利害关系人可以影响包袱的价值,限制的类型和水平,以及报复措施所针对的产品和效劳。

假设本国政府否认了美国依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益或利益,或许本国的做法是不公正的并给美国商业形成了担负,那么除非有法定的例外状况,都应采取强迫性的报复。

假设本国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那么美国贸易代表依然有权以不适当为由而拒绝采取举动。

  上述顺序都是有严厉的法定时间限制的。

假设央求所主张的是违犯GATT或贸易协议,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决议的作出,就应该在争端处置顺序完毕后的30天内,或许在央求提出后的18个月内。

两者中取较早者。

由贸易代表发起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期限普通为调查发起后的6个月内。

关于一切其他案件,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在调查发起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议。

  五、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决策顺序

  在反不公允贸易措施方面,除了〝301条款〞之外,最为清楚,也频繁运用的即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美国反倾销法包括«1916年岁入法»的反倾销局部、«1930年关税法»、1995年5月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关于执行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的条例»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规则和指南等。

其中对反倾销诉讼的提起、调查、裁定、征收,以及审查制度等都作了许多详细而又详细的规则。

  1,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反倾销申诉是由包括其大少数成员是美国消费、制造或批发销售相反或相似产品的贸易协会或商会在内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美国主管当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或美国商务部对倾销出口产品依据现有资料直接停止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诉讼必需由能代表〝美国产业〞的,且有国际总消费量的25%的消费商支持的利害关系人同时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

  反倾销诉讼须由美国商务部在当事人提出央求后的20天内作出能否受理的决议,但无论能否受理,都应在官方刊物«联邦公报»上予以公告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2,初步判决。

  初步判决是在反倾销调查末尾一定时间后由主管当局作出的一种决议。

依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则,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要作出初步判决,但两者在初步裁定中所承当的义务并不相反,前者须对触及倾销的出口产品停止能否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调查,并要在提出申诉后的140天(如产品为短周期产品,那么为100天)之内作出能否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初步判决;但其低于正常价值的初步判决不得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损害判决作出之前作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那么在收到赞扬后的45天内作出被指控的产品能否对美国相反或相似产品的国际产业形成损害的初步判决;假设作出的是一定的初步判决,那么调查将继续停止,否那么整个调查将终止,但申诉人或任何有利害关系当事人都可对其否认的判决要求司法审查。

假设案情特别复杂,或经有关当事人要求,也可将该判决作出的时间延伸至不超越190天;但假设申诉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希望经过坚持举证顺序来减速作出初步判决,那么经调查证明有充足证据可作出初步判决,那么该初步低于正常价值的判决也可以在提出申诉后的90天内作出。

假设商务部作出一定的初步判决,它将下命令中止该出口产品的清关,并采取暂时措施,即要求对该产品提供担保或现金押金,以保证潜在的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失掉实施。

对商务部作出的初步判决,不论是一定的或能否认的,都不影响案件调查的停止,而且申诉人和其他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不能要求司法审查。

  3,调查的暂时中止和终止。

  调查的中止有两种详细的做法:

一是由出口商与出口国主管当局达成中止出口,提高出口产品价钱的协议而暂时中止调查。

二是由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承诺消弭对出口国国际产业形成的损害,如修正其产品的价钱,防止廉价出售,增加85%的倾销幅度或加权倾销幅度不超越15%,以及限制产品出口数量等方式而使调查暂时中止。

  同时,美国反倾销法规则调查可以因下述缘由终止:

⑴申诉人撤销自己的申诉;⑵主管当局作出否认的初步损害判决;⑶主管当局作出否认的最终的低于正常价值判决或否认的最终的损害判决;⑷出口商与商务部达成〝数量限制〞协议,但商务部需求思索该项协议能否契合美国的公共利益以及在实践可行的范围内与国际消费商和消费者停止商量。

  4,最终判决。

  按美国的反倾销法,首先要由美国商务部在其初步判决作出后的75天内作出能否低于正常价值的最终判决,必要时,可以经出口商或申诉人的要求和经主管当局赞同延伸60天。

在最终判决能否认的状况下,调查终止,先前依据一定的初步低于正常价值判决而实施的暂停清关也予解除,在初步低于正常价值判决作出之日以前全部出口产品可免征反倾销税进入美国;如其结果是一定的,那么说明商务部最终认定该出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或极有能够低于正常价值销售。

无论对商务部作出的一定或否认的最终判决,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不服,都可要求停止司法审查。

  假设商务部的最终判决是一定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必需作出最终判决,以确定损害自身的性质,严重损害能否发生,实质性损害能否是由招致紧急状况存在的出口产品少量出口形成的。

  5,征收反倾销税。

  当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一定的最终判决后,由商务部在7天内通知海关对该出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普通为5年。

  6,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

  复审通常在征收反倾销税或中止调查一年后停止,可以由有关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出口国主管部门自行决议,同时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也有权依据变化了的状况,随时对停止复审作出决议。

  司法审查那么可以在调查决策的许多步骤中提出,前文已有触及,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有学者以为,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有融合的趋向,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反补贴法的运用在未来将会比反倾销法更为频繁。

因此,有必要对美国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有关顺序作一定的了解。

  美国有关反补贴的法律主要规则在«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议法»中。

从总体上说,美国的反补贴调查顺序与反倾销调查顺序基本相反。

商务部决议发起反补贴调查后,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区分就补贴行为和损害作出初步的和最后的裁定。

反补贴调查的期限普通为7个月至10个月,但经有关当事人央求可以延伸。

在作出最后裁定前,也可经过价钱承诺方式结案。

  六、在农业平安方面的维护措施

  在农业平安方面,美国法律上还少量存在着有关信息剖析与共享,资金、技术支持,动摇国际国际市场价钱,存款的便利化,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协助开发国际国际市场,提供教育上的支持等。

这些法规主要存在于«美国法典»第七局部。

笔者将罗列其中的一些规则:

  1,在制定和执行关于农业保证方面法律的机构中,除了国会作为立法机关外,还有如下一系列机构上的设置:

农业部(SecretaryofAgriculture),结合营销司(divisionofcooperativemarketing),农业信贷机构(FarmCreditAdministration)以及其他的一些机构,例如财政部,地域法院,农业部其他相关部门等。

  2,美国政府关于农业的支持是多方面的,除了有专项基金作为扶持外,还规则有许多更专业的辅佐项目:

  ⑴信息剖析与共享。

这属于下面提到的在农业部监视下的结合营销司的行政职能之一,规则在«美国法典»第7局部第452节。

信息的搜集并不只仅局限在国际,也可以是在国际市场上的,只需经有关当事人央求或其自身以为有必要时,结合营销司就可以延聘有关专家总结并剖析在农业供应、进出口、市场价钱、产品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并发布结果以便使信息共享。

  ⑵资金支持。

美国政府为农业项目设立的基金是一种可不时补充的循环基金(revolvingfund),并且便利了存款的顺序,其中同章第604节规则:

〝财政部长可以在他以为适宜的状况下,以其自在裁量权从财政中拨款1亿美元供农业部运用,〞以便后者在支持包括仓储,保险,佣金等在内的农业活动所需费用。

  ⑶动摇国际国际市场价钱。

美国的国度范围内存在着国度信誉结构(nationalcreditstructure),包括对由于价钱下降而形成损失的保险,在第602节还规则有如何树立市场规范,调理价钱周期,使供应活动有序化等维护市场动摇所必需的条件。

美国法律以为维护市场动摇不只仅关于农产品的消费者,而且抵消费者也是有利的。

  ⑷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包括最低质量目的,消费,销售研讨,启动开展方案,防止农产品供应的逆时节变化。

  ⑸协助开发国际国际市场。

这主要表如今提供信息,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等方面。

  ⑹实施包括教育项目在内的技术上的支持。

  3,美国政府关于农业的支持并不是对全国范围内的一切农产品的支持,而是在特定区域内支持特定产业,第608节C详细地规则了在不同区域的,或不同市场条件下的农产品享有不同的待遇。

  七、结语

  相对与中国而言,美国较为容易顺应WTO法律体系框架。

这主要是由于下述两方面缘由促进的:

其一,美国国际的经济体制和市场次第临时受自在贸易实际的影响,而这一实际正是于WTO规范原理树立的基础,因此其容易顺应WTO的法律体系框架;其二,作为WTO法律体系构建的倡议者,其国际体制经过各种方式浸透进入框架,招致WTO法律体系框架中的规那么和原那么与其国际法律、经济体制有较多的相似之处,这也就增加了其顺应的难度。

  但无可否认的是为了维护其国际产业,维护经济平安,农业平安,美国政府也采取了少量的保证措施和反不公允贸易措施,其中有契合WTO规则的,也有或许在方式上或许在实质内容上违犯了WTO规约关于成员国的义务要求的,尤其是美国政府习气于将国际贸易争端的处置归入其国际顺序,动辄停止单边报复或制裁,因此充沛了解其国际保证措施和反不公允贸易措施的顺序是保证中美经济关系良性开展的必要要素,也是扬长避短,促进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安康开展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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