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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外资投资政策规定

菲律宾外资投资政策规定

菲律宾外国投资政策的主要依据是《1987年外国投资法》(E.O.226)和《1991年7042共和国法》(R.a.7042)。

在此基础上,菲国家投资署(BOI,BOARDOFINVESTMENT)每年公布一个旨在鼓励国内外投资的“投资优先计划”(IPP,INVESTMENTZONEAUTHORITY)以特殊的优惠待遇,单独管理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国内外投资。

  此外,菲政府另有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FINL,FOREIGNINVESTMENTNEGATIVELIST)。

 菲给予外资的优惠政策主要视外资投向的行业和地区而定,与独资或合资企业(公司)无关。

因此外国企业在菲投资,原则上分为申请优惠待遇和不申请优惠待遇两大类,前者必需符合给予优惠待遇的条件,如IPP或PEZA,允许准入的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菲所有行业;后者准入的领域则比较有限。

  按菲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企业投资为股权投资(EQUITY)。

一个外国投资企业,属外资所有还是菲人所有,股权界限为40%。

如外资股权低于或等于40%,为菲人所有;超过40%,为外资所有。

另按菲宪法规定,外国人在菲不允许拥有土地所有权,如投资建厂所需,可向菲政府或私人业主租赁,租赁期限为25年,期满后可续租25年。

因此最长租赁期限为50年。

  一、申请优惠待遇的外国投资

  

(一)投资PEZA所辖的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外国企业,外资可拥有100%股权,但产品必须100%出口。

如获批准,可在菲国内销售30%的产品。

  

(二)投资于BOI每年修改、增补的IPP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先锋领域(PIONEERAREAS):

在IPP投资范围内,任何行业均有可能视为先锋领域,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菲尚未有过的、已获商业推广的(制成品或原料的)生产、制造和加工业。

但不得是单纯组装或包装项目;

  

(2)使用某种设计、配方或组合、工艺、加工工序或系统生产菲尚未有过原料或制成品,或是(使用上述设计、配方等)将某种生产要素、物资或原料转化成菲尚未有的原料或制成品。

  (3)从事菲农、林、矿产业的商业开发或经营,包括因地制宜的食品加工工业。

有关项目要符合菲农业政策导向,可由BOI单独规划,或与有关部级单位协商立项。

  (4)非常规燃料的生产,或使用非常规能源的工业设备的制造;或同类最终产品的生产、制造或加工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煤或其它非常规燃料,或在同一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相当比例的菲当地原料。

  在先锋领域,外国投资企业可拥有100%股权。

但BOI特别规定一条:

“外资先锋企业应在30年之内或由BOI决定之更长的期限内,使该企业过度为菲人所有,即菲人持股达到60%”。

但如该企业产品出口达100%,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2、优先领域(又称非先锋领域,PREFERREDNON-PIONEERAREAS):

在IPP领域内,不满足上述先锋领域条件的所有行业均为优先领域。

在优先领域,外国投资企业所持股权限于40%。

但如出口达70%,外资持股比例可放宽。

  3、出口导向企业:

外资可持多数股权(40%以上),但产品出口必须达70%以上;如为菲人

100%股权);

  (2)私人土地所有权(仅限以公司股权形式拥有);

  (3)公用事业(水、电)管理和运行;

  (4)教育机构的所有、设立和管理;

  (5)从事水稻、玉米的种植和加工;

  (6)SEC管理的金融公司;

  (7)为菲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公司、代理机构提供物资和商品的供货合同;

  (8)深海商业捕捞;

  (9)公寓所有权;

  (10)各类资产、信誉及财产评估公司。

  此外,经菲律宾国家特别部门批准,外资可在如下领域拥有40%的股权:

  (1)经菲国家警察署批准,可从事火器、黑色火药、甘油炸药、爆破器材、望远镜及其它类似器材的生产、维修、仓储或生产过程中所需产品及配料的分销;

  (2)经菲国防部门批准,外国投资可从事枪支弹药、军舰和军用船只以及类似设备和训练器材、配件的生产、维修、仓储或生产过程中所需产品及配料的分销;

  (3)危险药品的生产;

  (4)菲法律允许的桑拿、蒸汽浴、按摩诊所等类似行业;

  (5)赛马等非赌博形式的博彩业;

    申请优惠外国投资               不申请优惠外国投资

  ----------------------------------------------------------------------------

  投资领域  股权上限  出口要求     投资领域  股权上限  出口要求

  ----------------------------------------------------------------------------

  PEZA     100%    100%      国内企业  100%    无

  ----------------------------------------------------------------------------

  IPP先锋   100%     无       出口企业  100%    60%

  ----------------------------------------------------------------------------

  IPP优先   40%     无       FINL   25-40%    无

  ----------------------------------------------------------------------------

  IPP出口  40%以上   70%

  导向企业(菲人所有:

50%)

  ----------------------------------------------------------------------------

  偏远省份  100%     无

  IPP优先

  ----------------------------------------------------------------------------

  三、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FINL)

  1、大众传媒(音像录制除外);

  2、执照专业服务(法律特许的除外);

  3、注册资本低于250万美元的商业零售;

  4、供电所;

  5、私人保安机构;

  6、小型矿业开采;

  7、菲内海、领海或专暑经济区域的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

  8、斗鸡业的所有、经营和管理;

  9、核武器及生化、放射性武器的生产、维修、仓储及分销;

  10、烟花炮仗及烟火器材。

 四、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待遇

  

(一)在PEZA范围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1、4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最长可延至8年。

  2、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GROSSINCOMETAX),以代替国家(中央)和地方税。

  3、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税费。

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CREDIT),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

  4、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

  5、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属永久居留身份。

  6、简化进口程序。

  7、可聘用外籍雇员。

  此外,是否给予E.O.226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

  

(二)在IPP范围内投资的外国企业,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1、免缴所得税:

投资先锋领域,字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投资优先领域,自注册之日起,4年免缴所得税。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上述两类投资的所得税免缴期分别可延长一年:

  1)按BOI规定的比例使用当地原料;

  2)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雇员比例;

  3)前3年每年外汇收入不低于50万美元。

  无论何种情况,先锋企业免缴所得税不超过8年。

经批准,企业扩展经营规模,从新的经营之日起,视其扩展规模,再延长3年。

  2、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符合BOI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雇员比例,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与非熟练工)工资所得税减免50%。

若企业位于经济欠发达区,减免75%。

  3、免缴契约税。

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一视同仁。

该优惠同时给予外资出口导向企业。

  4、农业项目自注册或商业运行10年之内,繁殖用牲畜或遗传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使用菲本国繁殖用牲畜或遗传物品,享受税收信贷。

  5、简化海关手续,自由使用寄售设备/货物,出口型企业可使用保税仓库,非传统出口商品免征码头税和出口税。

  6、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聘用外籍监理、技术人员或顾问,期限可适当延长。

外资所有的公司或相应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受年限限制。

  7、生产出口产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税收信贷。

  8、使用保税仓库、出口产品达70%以上的企业,进口零配件免缴各种税费。

  9、如外方拥有多数股权,自企业登记注册起5年之内,可雇佣高级外籍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

外籍雇员可携带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经BOI登记注册、在菲经济欠发达区投资的外国企业,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现有企业追加投资或扩大经营规模,除上述优惠待遇外,还可享有:

  1)自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同先锋企业);

  2)企业批准运营后,其基础设备建设100%免缴所得;

  3)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和非熟练工)100%免缴所得;

  4)投资优先领域可拥有100%股权。

  五、各类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外国投资企业在菲登记注册,按是否申请优惠分属或涉及不同职能部门,而公司性质不同,申办程序有别。

  菲政府负责国内外投资登记注册的部门有:

  1、证券署(SEC);

  2、投资署(BOI);

  3、经济区署(PEZA);

  4、贸工部(DTI)。

  按公司性质区分,菲将公司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股份制公司(CORPORATION)和合伙人公司。

六、菲律宾经济区及其管理政策

  菲律宾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其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减少政府管制,推进各经济部门自由化,为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

经过多年的努力,菲律宾已相继解除了对电讯、航运、石油、银行和保险业的管制,与亚洲国家建立了良好的经济贸易关系,实现了商业自由化,使菲律宾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的竞争力有了明显的提高。

为加大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进入菲律宾亟待发展的行业,提高菲律宾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菲律宾政府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如不断开放外商投资领域;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100%股权;对出口导向型企业实行投资优先计划(IPP)等。

建立和发展各类经济区,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特殊的优惠待遇,是其重要而卓有成效的引资措施之一。

  菲律宾经济区概况

  

(一)菲律宾经济区的发展

  菲律宾政府早在70年代初就开始设立经济区,到1986年相继建成了四个出口加工区。

此后,由于政治经济危机的爆发,经济区的发展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

1986年至1993年间,菲律宾出口加工区署(EP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投资总额仅为127亿比索;自90年代初起,菲律宾经济区的发展逐步恢复了生机,到1995年菲律宾经济区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1997年菲律宾经济区署(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全年投资总额就达1597亿比索;在经历了4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之后,从2001年开始,由于政局不稳、社会动荡、兵变频繁、绑架成风使外国投资者对菲律宾望而生畏,对菲律宾投资大幅下滑,2003年1-10月份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投资总额仅为223亿比索。

  经济区的设立和运营,对加大菲律宾吸引外国投资力度、增加就业人口、扩大贸易出口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5年至2002年间,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总共吸引投资8063亿比索,其中外国投资占6692.3亿比索,累计出口1127.33亿美元。

2002年PEZA的总出口额达到227.23亿美元,占菲律宾当年出口总额的65%,经济区内实现就业82万多人。

  

(二)菲律宾经济区的类型

  菲律宾经济区主要由PEZA所辖的96个各类经济区和独立经营的Phividec工业区、Cagayan、Zamboanga、Subic、Clark自由港等组成。

菲律宾政府在自行设立和运营经济区的同时,积极鼓励私营部门设立各种类型的经济区。

所谓私营部门经营的经济区,是指园区的土地归私人所有,园区内的基础设施由私人经营者投资建设,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并享受政府经营的经济区的同等优惠待遇。

在PEZA所辖的96个各类经济区中,私营部门经营的经济区占92个,区内投资的企业444个;由PEZA直接经营的经济区仅4个,区内投资的企业有436个。

  菲律宾经济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工业园区(IE):

指在统一管理下,按照综合计划进行规划和开发的特定区域,园区提供基础设施、预先建成的标准厂房和公共设施;

  2.出口加工区(EPZ):

指座落于海关管辖领域以外的特别工业园区,主要生产出口产品。

在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进口资本设备和原材料免税,并不受其他进口限制;

  3.自由贸易区:

指临近进口港(或航空港)的独立区域,进口货物在此卸货后进行直接转运、贮存、重新包装、分类、混合或其他处理。

如这些进口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转到非自由贸易区,须按照海关和国内税收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4.农业经济区:

指按照综合计划进行规划和开发的大片区域,园区位于利于农业或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为投资者提供由于出口的农业和自然资源性产品加工活动的基础设施。

  此外,还有投资、商业、金融中心,旅游消闲中心和促进软件、IT服务以及相关信息产品出口的信息技术园等其他类型的经济区。

(三)菲律宾经济区的投资来源和行业分布

  从经济区的投资来源看,日本是菲律宾经济区最大的海外投资来源国。

在1995年到2002年间,日本对菲律宾经济区的投资占PEZA投资总额的41%;美国占13%,居第二位;荷兰占8%;英国占6%;新加坡占5%;韩国占4%;德国占2%;台湾和马来西亚分别占1%;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占1%。

来自菲律宾国内的投资占投资总额的17%。

  从投资的行业分布看,电子业是主要的投资领域。

在1995年到2002年间,电子业的投资占投资总额的58%;机电产品制造业占12.8%;运输设备和汽车制造业占7.5%;化工业占3.6%;橡胶和塑料制造业占2.4%;医药和医疗器械制造占2.3%;成衣及纺织品生产占1.5%;IT服务业占1%;其他行业占10.9%。

  菲律宾经济区的管理

  

(一)《菲律宾经济特区法》

  1995年《菲律宾经济特区法》(R.A.7916)是菲律宾经济区的主要管理法规。

根据该法规,菲律宾经济特区是指已高度发展或有潜能发展成为农业、工业、商业、银行、投资、金融、旅游休闲中心的地区,经济特区(SEZ)包括:

工业园区(IE)、出口加工区(EPZ)、自由贸易区和旅游消闲中心等。

菲律宾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目标是积极鼓励、促进、引导和加速在具有战略潜力地区的私人投资,通过提供优惠政策,有效吸引合法的生产性外国投资,以促进工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优先使用菲律宾劳动力、原材料和当地产品,为区域内菲律宾人创造就业机会,特别是提高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和家庭收入,改善生活质量和水平,刺激出口贸易的增长。

  菲律宾经济区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私人部门创立,各经济区在国家授权下实行自我管理,在其区域内自主发展经济、金融、工业和旅游业;外国公民或企业可以独资或与菲律宾人合资在经济区内建立工业、国际贸易和商业企业,外资可拥有100%股权,其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受到保护;经济区为投资者提供土地和建筑设施租赁服务,租期50年,可续延25年,但对投资者有最低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投资额要求。

  

(二)菲律宾经济区管理机构和职责

  根据《菲律宾经济特区法》的规定,菲律宾经济区署(PEZA)按独立关税区对经济区实施管理和经营。

PEZA隶属于菲律宾贸工部,由十三人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

贸工部部长任董事会主席,董事成员中有9名是相关部委的副部长。

董事会负责审订经济区管理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批准建立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等。

  PEZA的主要职责是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当地政府协调经济区的发展政策、制订和实施经济区发展规划;按《菲律宾经济特区法》规定的原则运营、管理和发展经济区;对经济区内企业实施有效的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通过建设、租用、许可、BOT、合资、大批购买等方式为经济区发展和运营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监督私营经济区优惠政策的使用情况和守法情况等。

  (三)投资菲律宾经济区的优惠政策

  

(1)企业可获得4年所得税免缴期,最长可延至8年。

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后,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GROSSINCOMETAX),以代替所有国家(中央)和地方税,其中3%上缴中央政府,2%上缴地方财政;

  

(2)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税费。

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CREDIT),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返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

  (3)经批准,允许企业生产产品的30%在菲律宾国内销售,但须根据国内税法纳税;

  (4)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

  (5)给予初始投资在15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在经济区内永久居留的身份,他们可以自由出入经济区,而不须向其他部门另行申请;

  (6)简化进出口程序;

  (7)允许聘用外籍雇员,为外国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办理2年的可延续工作签证,但外籍雇员数量不能超过企业总雇员的5%;

  (8)企业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和提高管理能力的费用的一半可以从上缴中央政府的3%税收中扣除;

  此外,是否给予E.O.226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由PEZA自行决定。

  (四)投资菲律宾经济区的注册程序

  1.投资菲律宾经济区,首先要向PEZA提交申请。

  

(1)按规定在PEZA领取并填写一系列申请表格,并对PEZA下属的项目评估机构(PRED)提交立项可行性报告2份。

PRED需2周时间对此做出评估;

  

(2)PRED评估合格,将评估意见及相关文件转呈PEZA董事会,后者在2周内完成审批。

自批准之日起,申办企业有20天时间作出决定,是否在登记注册协议上签字。

  2.经PEZA核发相关证明文件后,申办企业到证券署(SEC)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以下文件:

  

(1)在SEC领取并填写申请表格,一式6份;

  

(2)经SEC确认,不与其它公司重复的注册企业名称;

  (3)公司章程(英文);

  (4)菲移民局出具的外方股东常驻身份证明(ACR/ICR、SIRV及外方股权认购人签证);

  (5)菲银行出具的申办企业到位资金(总额)证明;

  (6)菲银行出具的外方到位资金(汇入汇款)证明;

  (7)如为合资企业,还需提交菲方董事会决议。

  如外国新建企业的性质为个人独资公司,直接到贸工部(DTI)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外国投资企业如需对其母国返回资本和汇出利润及收入(包括红利)、并且是以银行系统走帐所得的外汇返回或汇出,SEC还要求申办企业到菲央行(BAP)办理登记手续。

如无需汇出,央行手续可免。

外国公司免缴利润汇出税。

  3.在SEC登记注册完毕,还需到当地税务部门申办纳税编号,再到当地市政府(市长办公室)申办经营许可。

如申办企业或公司的注册名称申请保护,还需到投资所在地的DTI地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程序完毕,即可正式开业。

  4.其他注意的事项:

  

(1)在菲PEZA内投资建厂,一般是由申办企业自建厂房。

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申办企业必须在45天之内提交有关厂房的设计和建筑要求,并自获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始施工。

新建生产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投产。

(2)在PEZA所属的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从事专业仓储业务(WAREHOUSINGACTIVITES),无论独资或合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

菲律宾国籍意思菲律宾公民、当地合伙企业或组织由菲律宾公民拥有;或在菲律宾法律规定下成立的菲律宾股份和投标权至少60%的企业,或者一个外国企业在菲律宾比注册并100%拥有的,但公司所有的投票权全部由菲律宾人拥有,但投票权全部由菲律宾人或当地份额超过60%的基金、养老基金的菲律宾籍受托人拥有的基金。

60%的投票权和60%的董事必须由菲律宾公民承担。

外资投资意思是由非菲律宾国籍的投资不管是以外汇或者其他资产形式转移到费率的投资。

做生意是意思包括招揽订单、服务合同、开设办公室,不论是叫做分公司或代表处,派驻当地代表且在当地的时间超过180天;参与任何当地生意、公司或其他实体公司的管理、监督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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