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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

全许办(2003)49号

附件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四月

1总则 …………………………………………………………………………………

(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

(1)

3企业取得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申请和受理 …………………………………………………………………………(3)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4)

6产品抽样与检验 ……………………………………………………………………(5)

7审定与发证 …………………………………………………………………………(5)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6)

9收费办法……………………………………………………………………………(7)

10附则…………………………………………………………………………………(7)

附件1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8)

附件2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9)

附件3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

检测设备……………………………………………………………………………………(10)

附件4锅炉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1)

附件5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17)

附件6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8)

附件7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36)

附件8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样单………………………(47)

附件9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测记录表……………(48)

附件10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表面质量、尺寸

检验记录表………………………………………………………………………………(49)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分为低中压用钢管、高压用钢管、不锈钢管和管坯四个单元(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由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派员共同组成,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

电话:

010-;

传真:

010-

联系人:

宋志敏;张宪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5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

电话:

010-;

传真:

010-

联系人:

宋志敏;张宪

3企业取得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2);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1.4《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5)。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6)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抽样,并填写《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样单》(见附件8)一式三份。

当需要进行现场检验时,应填写《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测记录表》(见附件9)。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申证企业所在省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交申证企业,一份提交产品审查部。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方式:

证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产品申证单元、产品规格范围和牌号范围,每个企业一张证书。

7.2在本次换证时,对于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1年)补证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重新进行换证,证书有效期5年。

7.3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4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5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6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获得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

按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计物价〔1993〕2182号文《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低中压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质量检验费为每炉批1160元;

高压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质量检验费为每炉批1880元。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49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

一、申证单元

低中压用钢管单元:

GB3087-1999《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YB4102-2000《低中压锅炉用电焊钢管》

高压用钢管单元:

GB5310-1995《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3093-1986《柴油机用高压无缝钢管》

GB6479-2000《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

GB9948-1988《石油裂化用高压无缝钢管》

不锈钢管单元:

GB13296-1991《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管坯单元:

YB/T5222-1993《优质碳素钢圆管坯》(仅限于供生产低中压锅炉用钢管的管坯)

YB/T5137-1998《高压用无缝钢管圆管坯》

二、规格及牌号

按照上述申证单元中的相应产品标准对规格和钢号的要求执行。

申报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或管坯生产许可证的规格和钢号超出上述产品标准范围的企业,应制订企业标准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2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一、产品标准

低中压用钢管单元:

GB3087-1999《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YB4102-2000《低中压锅炉用电焊钢管》

高压用钢管单元:

GB5310-1995《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3093-1986《柴油机用高压无缝钢管》

GB6479-2000《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

GB9948-1988《石油裂化用高压无缝钢管》

不锈钢管单元:

GB13296-1991《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管坯单元:

YB/T5222-1993《优质碳素钢圆管坯》(仅限于供生产低中压锅炉用钢管的管坯)

YB/T5137-1998《高压用无缝钢管圆管坯》

二、相关标准

按照上述产品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其它标准

采用上述标准以外的,产品除满足企业明示标准外,还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强制标准的相应项目要求(适用时);企业标准必须按照国家相应规定进行备案且标准水平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企业需及时跟踪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修订情况,保证所用标准现行有效。

附件3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生产设备

1、企业的生产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应的产业政策要求。

2、钢管生产企业应具有酸洗修磨设备(适用时)、加热炉、穿孔机(外协穿孔企业除外)、热轧(挤、扩)或冷拔(轧)机、热处理设备(适用时)、矫直机等。

3、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管坯生产企业应具备满足冶炼条件的电炉或氧气转炉,满足管坯生产的压力加工设备或连铸机,直接采用连铸坯制管的钢必须经过炉外精炼。

4、高压用无缝钢管圆管坯(优质碳素钢、合金钢)生产企业应具备满足冶炼条件的电炉、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以及能满足管坯生产的压力加工设备或连铸机。

高压用无缝钢管圆管坯(不锈耐热钢)生产企业应具备满足冶炼条件的电炉加炉外精炼(AOD、VOD)以及能满足管坯生产的压力加工设备或连铸机。

二、检测设备

1、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企业应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水压试验设备、涡流探伤设备、超声探伤设备或漏磁探伤设备中的任一种。

2、高压用无缝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超声探伤设备,同时应具备水压试验设备、涡流探伤设备或漏磁探伤设备中的任一种。

3、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超声探伤设备,同时应具备水压试验设备、涡流探伤设备中的任一种。

4、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相检验、力学性能检验、工艺性能检验的相关设备,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生产企业应具备晶间腐蚀检验设备。

附件4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表)

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产品

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印制

附表填写说明:

1、附表应按照单元填写,每个单元需单独填写本附表。

单元划分如下:

(1)低中压用钢管单元:

GB3087-1999《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YB4102-2000《低中压锅炉用电焊钢管》

(2)高压用钢管单元:

GB5310-1995《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3093-1986《柴油机用高压无缝钢管》

GB6479-2000《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

GB9948-1988《石油裂化用高压无缝钢管》

(3)不锈钢管单元:

GB13296-1991《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4)管坯单元:

YB/T5222-1993《优质碳素钢圆管坯》(仅限于供生产低中压锅炉用钢管的管坯)

YB/T5137-1998《高压用无缝钢管圆管坯》

2、此表格为格式,企业可根据情况扩大表格大小。

建议用计算机填写。

表1企业及申报产品简况

企业名称

申报产品单元

单元包含品种

(此栏填写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

申报产品牌号

申报规格范围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质量体系认证

(此栏填写认证机构、认证时间、证书编号)

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获奖情况

申报产品生产历史及概况

表2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

(以方框图形表示,包括工艺监督、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及判定)

注: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计图形,要求清晰反映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和作用。

表3主要生产工艺及流程

(包括冶炼方法、浇铸方法、钢锭或连铸坯尺寸、轧制次数、轧后冷却方式、压力加工方式、热处理方式、精整手段等)

注:

以一套或多套工艺流程方框图表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计图形。

表4企业钢材年产量统计单位:

万吨

年份

本单元钢材产量

本单元分品种产量

上年:

    年

当年:

    年

(预计)

表5钢管生产企业原料来源情况

序号

供坯企业名称

(或国家)

供方许可证编号

管坯

尺寸

数量

供应时间

合同技术要求及验收简况:

注:

外购管坯的钢管生产企业填写,填写申报前一年的信息。

附件5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申证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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