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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资料

动产的物权变动和物权取得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此处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3.交付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知识扩展】

1。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例如,甲租用乙的冰柜储藏鲜果,租期两年。

租用期间甲乙双方又达成协议,甲将该冰柜出售与乙。

如果必须进行现实交付,甲必须先从乙处取回冰柜,然后再将冰柜交付给乙。

显然,这种做法既导致交易手续繁琐,降低了交易效率,又浪费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规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提示】甲盗窃乙手机一部自用,后被抓获。

乙有意更换一部新手机,遂表示愿意将甲盗窃的手机出售与甲,甲也表示同意。

双方协议生效后,甲即取得该部手机的所有权。

(×)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可能基于租赁、委托、保管、质权等多种原因占有该动产,不论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有该动产,均不影响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效力。

2.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知识扩展】指示交付,是指让与人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因该项动产正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不能进行现实交付,而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

与简易交付一样,指示交付也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动产的实际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而仅仅是观念上的移转。

【示例】甲将电脑出租给乙使用,租期3年,其间甲又将该电脑出售给丙。

但因租期未满,甲无法将电脑取回,也无法将电脑实际移交给丙。

在这种情况下,甲将电脑的请求权转让给丙;丙取得请求乙返还电脑的权利。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知识扩展】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经济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下述情形:

让与人让与某项动产时,由于生产、工作或生活需要,仍需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也愿意由让与人继续占有。

【示例】甲拟于一个月后出国,将其钢琴出售与乙。

双方又订立租赁合同,甲租用该钢琴练习一个月,于出国前一天将钢琴实际交付给乙。

对本条含义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占有改定中,让与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须为该动产的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如果让与人事先对该动产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占有,则不能成立占有改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让与人为间接占有人时,也可以成立占有改定。

【示例】甲有自行车一辆,存放在乙处保管。

后甲将该辆自行车出售给丙,并与丙达成借用一年的协议,代替交付,丙自借用协议生效时起即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第二,占有改定是以承认间接占有为前提的。

所谓间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因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该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该物有间接管领力。

在占有改定中,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未发生变化,让与人仍然是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但受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取得了对该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对该标的物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地对该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因为间接占有概念的承认,才使占有改定成为可能。

第三,让与人与受让人仅约定由让与人继续占有标的物,或者达成单纯的无任何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协议的,不能成立占有改定。

双方必须通过订立特定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才能成立占有改定。

例如,双方通过订立租赁、借用、保管等协议,使让与人作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同时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四,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与其他观念交付相比,占有改定的公示作用最弱。

在占有改定中,标的物的占有未发生任何实际移转,物权变动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社会公众无法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变动情况。

因此,占有改定实际上无法达到物权变动公示的效果。

通过占有改定方式不能设定质权。

第五,占有改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所有权转让。

【示例1】甲工贸公司既急需资金又要确保正常生产,于是将自己的一台机器出售给乙租赁公司,并与乙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继续租用该台机器。

在上例中,机器虽然继续由甲工贸公司占有使用,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生效时,该台机器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乙租赁公司,乙租赁公司取得该台机器的所有权。

假设甲工贸公司在另一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该台机器不应作为其财产被强制执行。

【示例2】甲将一套音响设备出售给乙,甲因演出需要,与乙达成租用三个月的协议代替交付。

租用期间,甲又将该套音响设备出售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

在上述情况下,乙虽然未直接占有该套音响设备,应认为其已通过占有改定取得了所有权。

因甲对该套音响设备已丧失所有权,因此其再将其出售给丙即构成无权处分。

如果丙受让该套音响设备时符合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丙取得该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

在上例中,丙取得所有权并非由于现实交付的效力高于占有改定,而是由于丙取得该套音响设备构成了善意取得。

3.通过占有改定方式不能设定质权。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1.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链接】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示例1】甲租用乙的一辆自行车,后甲将该自行车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了善意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追回该自行车B.丙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C.乙无权追回该自行车D.乙仍享有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法定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本题中,丙为善意的受让人,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因此可以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示例2】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

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

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

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②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③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示例】甲租用乙的一辆自行车,后甲将该自行车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了善意的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向甲要求返还其出售该自行车价款

B.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损失

C.乙有权向丙主张返还该自行车

D.乙仍享有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示例】甲发布悬赏广告称:

如果任何人将其丢失的“劳力士”手表找到,愿出酬金2000元。

某日,乙将表送到甲处,甲反悔。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得反悔

B.甲不必支付乙报酬,因为乙若据为己有则构成不当得利

C.如果甲未发布悬赏广告,得知表被乙拣到,可以向乙主张返还且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D.如果甲未发布悬赏广告,得知表被乙拣到,向其主张返还时遭到拒绝,甲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行为之诉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物的返还与发布悬赏广告的后果。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

①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说明】上述示例中,乙拾到表后将表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甲有权向乙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在2年内向丙主张返还。

★②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合伙企业案例

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

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案例1参考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试题点评:

本问所涉及考点与实验班考试中心模拟试题(五)综合题5的第4问完全相同。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试题点评:

本问所涉及考点与考试中心模拟试题(四)综合题7的第3问完全相同。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试题点评:

本问所涉及考点与考试中心模拟试题(四)综合题7的第4问基本相同。

2.A公司于2003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7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

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近3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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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2004年度以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每10股转赠2股,转赠资本公积7 200万元;2005年度每10股分配利润0.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l 900万元;2006年度以利润送红股,每10股送l股,共分配利润5184万元(含税)。

(2)A公司于2005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2006年1月,在经过A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A公司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D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1亿元提供了担保。

(3)A公司于2004年6月将所属5 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06年11月,E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

(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已分配利润的情况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

并分别说明理由。

(2)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

并说明理由。

(3)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

并说明理由。

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4)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

并说明理由。

(5)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并说明理由。

 

合同法案例

3.2007年1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B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lO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

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

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l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一发生以下事实:

(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

(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 0万元;(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可否因l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

并说明理由。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并说明理由。

(4)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

并说明理由。

(5)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并说明理由。

(6)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权利?

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

并说明理由。

【案例3参考答案】

(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2)甲不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本题中仅仅有一台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这不影响其他挖掘机的质量,因此甲不可以解除整个的合同。

(3)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对风险的移转没有影响,挖掘机已经交付给甲了,所以应该由甲承担损失。

(4)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的。

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本题中留置的挖掘机与修理是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丙修理厂可以留置挖掘机。

(5)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这符合了约定的条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6)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题中没有支付的金额是30万元,为全部分期付款金额的30%,所以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7)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

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

本题中,“货款付清”是5台挖掘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由于条件尚未成就,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虽然未转移,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甲此时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还享有用益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财产属于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公司的功能

关于公司的制度功能,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四大方面,即

(1)公司具有集中资本、维持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产品开发、减少经营风险、实现体制转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经济功能;

(2)有利于连接国民经济网络、发展专业化协作、有利于行业管理、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等组织功能;(3)具有维持社会的公共需要、缓解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公司所有权债权化、履行社会责任等社会功能;(4)政治和文化功能(黄速建:

《公司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38页以下)。

也有学者将公司的功能归结为集资、减轻投资风险、资源优化配置、制度创新和协调制衡这五个方面(康德倌、林庆苗著:

《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137页)。

也有人指出,考察公司的功能不能仅局限于经济方面,还应从组织、文化、社会和政治诸方面进行审视(黄速建:

《公司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1月第1版第239页)。

的确,如果你目睹了四年一届的足球“世界杯”的盛况时,你一定会对这些说法产生认同感的。

(一)公司的集资功能

科技进步加速了生产的社会化进程,同时也给企业生存发展提高了资本的门槛。

针对现实中的有关问题,如集中资本的需求与资本占有多元化的矛盾、资本占有和资本使用不平衡的矛盾、企业资本固定化和回收周期的长期化与投资者急于收回投资的矛盾等如何解决,以往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是无能为力的。

因此,客观上需要有一种能够使资本高度集中的新的企业形式。

公司集资功能最早显现于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业。

交通运输业的特点就是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工程量大。

从18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20年代的半个世纪中,修建的运河系统长达2200英里,“英国得之于运河系的经济利益是无法衡量的。

”在当时还没有铁路的情况下,运河系的修建使交通运输能力大为增加,运输成本大幅度降低。

“就所能计算的来说,由运河运输的费用仅及由公路运输的费用的一半以至四分之一”([英]克拉潘著《现代英国经济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11-112页)。

这使得当时主要工业地的煤价降低了一半,也使得资本主义市场迅速扩大,因此,运河系的修建大大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美国对运河的投资主要来自州政府,但仍有1/4以上的股份是私人股份。

到1840年,约3000英里的运河已在美国建成。

再以铁路运输的发展为例,英国的铁路始建于19世纪初,1835年,英国建成使用的铁路营业里程为470公里,到1850年就达到了10,550公里。

美国的铁路始建于1828年,1830年其铁路营业里程为3了公里,到了1850年就达到14,500公里。

法国的铁路营业里程在1831年是31公里,到1851年就达到3230公里。

在资本主义国家,建设运河系、铁路这类巨大规模的工程,是离不开股份公司的。

“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

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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