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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结构和重点内容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税收征收机关、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税务管理:

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税款征收:

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的有关规定,如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税款的追缴与退还、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等作了规定。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熟悉征税的权利。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款征收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其各自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选择题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中央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六章的小税种。

  (三)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

  

  二、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6项):

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审批、税务检查、税务处罚、其他(如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2.义务:

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

  2.义务:

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税务登记范围:

  【提示】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3.两个时间: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税务登记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注意选择题)

  1.开业登记:

  

(1)时间:

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示】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3.注销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示】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

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这种是先工商,再税务)。

  

(2)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意判断题)。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注意区分不同时间长短、起点(如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二)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1.发票的领购

  【提示】与会计工作实务密切相关,易出客观题。

 

  

(1)领购发票的程序。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2.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发票的开具: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

①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②填写项目不齐全,③内容不真实,④字迹不清楚,⑤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⑥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3.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提示】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4.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了解)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期限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手续。

  1.纳税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2.纳税申报期限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

1.查账征收

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调整税额

  1.核定税额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⑦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税额方式——关联企业调整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所拥有或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提示】滞纳税款天数是指,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甲公司2008年8月应纳增值税税款300000元,该单位会计由于去外地开会,9月18日才将8月税款缴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加收的滞纳金为( )元。

           

  【解析】本题考核滞纳金的计算。

滞纳天数为9月11日-9月18日,共8日,滞纳金=300000×0.5‰×8=1200(元)。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3.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3种,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1)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人范围:

  包括:

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不包括: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其他不得作纳税保证人的情形:

①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②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③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④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⑥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⑦有欠税行为的。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l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l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例如:

甲公司是纳税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纳税保证人,税务机关规定,甲公司要在6月30日前纳税20万。

如果甲公司没有交税的,税务机关找保证人乙公司提供担保,保证期间是60天,从6月30日到8月30日(假定一个月30天),如果超过60天税务机关才找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假设乙公司于7月10日收到通知,乙公司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7月25日前)要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如果8月1日,乙公司还没有履行保证责任,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乙企业在限期15日内(8月15日前)缴纳,责令保证期限为15天。

如果8月15日后乙企业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对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所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经设立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等共五项。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②土地使用权,但上面所述情况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⑧经设立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等共八项。

 (四)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使用范围

  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2.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提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与保全措施关系: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是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其他有关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甲公司欠缴税款35万元,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查封了其一处业务楼,准备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乙公司闻讯后,以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并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为由,对税务机关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

分析在该案例中,应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乙公司以房产抵押作为合同担保之间的关系。

  

  【答案】在该案中要正确地处理税务机关征税与财产抵押的关系,必须看是甲公司欠税在前,还是该房产设定抵押在前。

如果甲公司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甲公司以其房产设定抵押前,则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查封甲公司的房产并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欠缴的税款发生在财产抵押后,则应保障债权人(乙公司)的合法权利,税务机关查封该房产的决定应予以撤销。

  某市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丢失一本普通发票。

该公司于3月1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了发票遗失书面报告,并在该市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

同年4月5日,市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2)将2002年度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销毁;

  (3)有两张已作账务处理的发票票物不符。

  税务机关在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时,该公司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通过销毁发票存根联、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等手段,共计少缴税款3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20%)。

  根据以上情况,市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税款30万元外,还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甲公司一直拖延缴纳税款,市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局长批准于6月18日查封了甲公司的一处房产,准备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甲公司认为该房产已于4月22日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税务机关无权查封该房产。

据此,甲公司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要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丢失发票的补救措施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税务机关对相关发票进行拍照和复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少缴税款30万元属于何种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

  (4)税务机关在甲公司拖延纳税款,经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说明理由。

  (5)甲公司认为其房产已抵押,税务机关无权查封其房产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答案】

(1)~(4)的请看本章的最后一个文件讲解。

  (5)该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本题中,市税务机关在同年4月5日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的甲欠税行为,而甲公司在4月22日将该房产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说明欠税的行为发生在该房产设定抵押之前,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查封其房产并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含义:

  

(1)代位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甲企业欠缴税款20万元,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对该企业账簿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账户上确实无钱可付,但甲企业放弃了乙企业应付的一笔刚刚到期的20万元货款。

经了解,乙企业完全有偿债能力。

分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追缴甲企业欠缴的税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企业放弃债权的行为。

  前例中,如果乙企业欠付的货款早已到期,而甲企业从未向乙企业追讨过欠款,分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追缴甲企业欠缴的税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解析】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替甲企业行使该债权,向乙企业追要这笔货款(代位权)。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即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形

原 因

处理

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纳税人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某公司2006年7月在清查账簿中发现,2005年6月该公司多缴了5000元税款。

于是该公司向税务局请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相应的利息。

税务局经过核对后,证实该公司多缴税款属实;同时发现,该公司2005年9月有一笔税款计算错误,少缴2100元税款。

分析税务局应怎么处理

  【解析】税务局应退还该公司多缴的税款5000元,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追缴该公司所欠税款2100元。

用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四)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重点2、4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甲公司有乙、丙两家分公司。

为改善经营管理,甲公司将乙公司资产租赁给A经营,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乙公司税款的缴纳;将丙公司发包给B经营,约定由B负责丙公司的税款缴纳。

上述情况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由于A、B都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经营目标,故先后与甲公司解除了合同。

后税务机关找到甲公司要求甲公司缴纳乙、丙两公司在A、B分别租赁、承包经营期间欠缴的税款。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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