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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事件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摘要2008年底,令人震惊的由“三聚氰胺”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再次敲响我国食品安全的警钟。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严重的社会问题,食品安全的研究关系到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及民生安定,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隐忧繁多,其症结主要在于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管理监测不力、消费者安全意识不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应强化政府、企业、消费者三者相结合,构建科学合理的防范体系与机制。

为了提高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针对性、实用性与前瞻性,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加大对企业伦理道德的研究,深入探讨消费者行为分析,加大食品安全危机公关。

关键词三聚氰胺;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2008年底由三聚氰胺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波及范围之广,性质之严重,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

有民意调查显示:

82%的中国民众担心食品安全;65%的民众对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投了否决票;70%的消费者不知道今后该吃什么,这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与隐忧。

近些年来,从“大头婴儿”食品到“苏丹红事件”,我国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且愈演愈烈。

这不但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严重缺陷,更严重危害着国人的食品安全与健康。

“三鹿”奶粉事件的曝光,让社会大为震惊,也给我国食品安全再次敲响警钟!

因此,认真分析和反思造成这种局面的深层次原因、重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紧迫任务。

在今天的中国,食品安全不仅只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建设平安中国及和谐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

1.三聚氰胺简介

三聚氰胺(Melamine)的分子量为126.12,分子含氮量高达66.7%;纯品为白色单斜棱晶体,无味,密度为1.573g·cm-3(16℃);常压熔点354℃(分解);快速加热可升华,升华温度300℃;溶解于热水,微溶于冷水,极微溶于热乙醇,不溶于醚、苯和四氯化碳,可溶于甲醇、甲醛、乙酸、热乙二醇、甘油、吡啶。

三聚氰胺是一种用途十分广泛的有机化工原料,最主要的用途是作为生产三聚氰胺—甲醛树脂(MF)的原料。

该树脂具有阻燃、耐水、耐热、耐老化、耐电弧、耐化学腐蚀、绝缘性能好、光泽度和机械强度好等优点,与其他原料混配,还可以生产出织物整理剂、皮革鞣润剂、上光剂、抗水剂、橡胶黏合剂、高效水泥减水剂、钢材氮化剂等,广泛应用于木材、塑料、涂料、造纸、纺织、皮革、电气、医药等行业[1]。

目前的毒理研究表明三聚氰胺的急性毒性轻微,但高剂量长时间摄入可引起泌尿系统结石和肾衰竭,从动物实验来看,还可能进一步引发膀胱癌[2]。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添加剂,不允许人为添加到奶制品和其他各类食品中。

目前我国制定的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为:

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

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年新制定的标准为:

每公斤体重每天最多可以容忍0.2mg三聚氰胺的摄入。

2008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乳及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的标准检测方法[3][4],标准方法包括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LC-MS/MS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C-MS和GC-MS/MS法)。

这些方法都有很高的灵敏度和专属性,能满足样品中三聚氰胺的定性和定量。

2.“三聚氰胺事件”的技术思考

目前,食品中蛋白质含量测定方法大多采用凯氏定氮法,其实质是通过测定样品中总氮的含量,从而间接推断蛋白质的含量。

由于凯氏定氮法不是蛋白质含量的专属测定方法,因此,样品中的所有含氮成分都会对测定结果产生干扰。

三聚氰胺分子的含氮量高,价钱相对便宜,又不影响口味,所以往往被不法商贩加入食品中以提高蛋白质的检测量,从而使劣质食品通过食品检验机构的测试,因此,三聚氰胺在民间也俗称“蛋白精”。

从分析测试的角度来看,建立食品中三聚氰胺的测定方法固然重要,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的安全,因为测定方法只能检测三聚氰胺的含量,对其他物质无法检验,而含氮的化学成分成千上万,如果往食品中加入三聚氰胺以外其他的含氮成分,照样可以达到以次充好的效果。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专属性很强的蛋白质含量测定方法,使蛋白质的测定不受其他化学成分的干扰,测定含量能切实反映食品中蛋白质的实际含量,这样商贩往食品中添加其他物质就无利可图了,也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此类现象。

蛋白质并不是单一的化合物,而是一类结构复杂、分子量大、极性很强、稳定性极差的化学成分,建立其专属性的测定方法虽然意义重大,但难度极大。

目前,食品中蛋白测定方法除凯氏定氮法之外,还有等电点沉淀法、紫外吸收法、双缩脲法、考马斯亮蓝染色法、Folin-酚试剂法等方法,但这些方法也存在专属性不强的问题,而且每种方法只适合于特定的样品,因此,应用程度远不及凯氏定氮法[5][6]。

近年也有文献报道应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法)[7]和毛细管电泳法(CE法)[8]测定食品中蛋白质的含量,这些色谱方法专属性相对较高,但只能测定特定样品中的蛋白质含量,适用范围有限。

因此,目三聚氰胺化学结构式前还没有一种专属性强的通用方法能代替凯氏定氮法。

目前解决可供参考的方法是用其他方法对凯氏定氮法的测定结果进行佐证。

等电点沉淀法、紫外吸收法、双缩脲法、考马斯亮蓝染色法、Folin-酚试剂法等方法虽然也容易受到其他成分的干扰,但每种测定方法原理不同,相应的干扰成分也不同。

对凯氏定氮法构成干扰的三聚氰胺等成分很可能不会干扰其他方法的测定,同理,其他方法的干扰成分又不一定含氮,因此也不一定干扰凯氏定氮法的测定。

如果样品通过多种方法测定后都显示较高的蛋白质含量,那么其测定结果相对可靠。

3.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法制法规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存漏洞

长期以来,在我国仅出台了《食品卫生法》,而无《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一大缺憾。

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快速发展,而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制尚不健全,导致一些政府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潜意识泛滥,对食品安全麻木不仁。

从“三鹿事件”看,早在2008年3月就相继有消费者投诉、有记者报道、有专家呼吁,而事实上,直到9月才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重视。

高玮[9]以“三鹿奶粉”事件为切入口,分析了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认为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特殊性是造成传统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内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原因之一,而市场和政府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则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其他重要原因。

国家和各部门虽先后出台过不少关于食品卫生及质量检验的法规与条例,但这些法规、条例普遍存在着如下缺陷:

一是操作性不强、法律效力不够;二是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与沟通,存在着严重的职能交叉、重叠和缺位,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盲区”,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食品检验的标准不统一、不严谨,整个食品行业缺乏一部统一、有效、具有威慑力的食品安全法规。

因而造成了不同类食品有着不同部门的归属管理,食品质量执行标准不一。

在我国一些国民、企业职业道德素质相对滞后、诚信机制不完善、不透明的情况下,国家质检局2000年颁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

“凡连续由省级以上质检单位检测三次达标的即可免检,且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再检”的规定无疑为其提供了“免死牌”、“保护伞”。

3.2行业道德缺失,企业诚信缩水

每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往往只是“扬汤止沸”:

即曝光加处罚,缺乏有效的“亡羊补牢”。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除了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外,其最根本的原因,还在食品企业道德与诚信意识的淡漠与缺失。

纵观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历程,基本上是在一种经济发展与人们道德素质极不匹配的状态下运行的,而企业道德与诚信的缺失才是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最大隐忧。

从历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与内幕可以看出,一些企业的质量及安全意识淡漠,重产值、轻质量,急功近利。

当事企业负责人均有一个共同特征,即缺乏应有职业道德,食品安全意识与法制观念淡漠,在盲目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原料以次充好、添加剂超标、加入有害物质、质量弄虚作假、广告欺骗等现象应运而生。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品牌”企业,只顾争、创“品牌”,而不注重用质量保品牌。

他们凭借品牌的光环,使大量“问题产品”危害着广大消费者健康与安全。

从这次三聚氰胺事件所涉的企业看,不少是“国家品牌”企业,如“伊利”、“光明”,连最初看似可以信赖的北京“三元”、上海“大白兔”亦未能“独善其身”。

严酷的事实证明,一些政府部门只热衷于“创品牌”、“抓效益”,忽视食品质量监督的作法,换来的是损害人民的健康与生命的沉重代价。

3.3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性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在专业知识及质量信息掌握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而消费者对所要购买的食品在专业知识及质量信息掌握上则处于明显的劣势,即所谓的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

食品作为一种“经验产品”甚至是“后经验产品”,一方面受消费者相关知识水平等的限制,一方面因为消费者远离食品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而造成了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效应,在食用前,他们很难对其品质进行评价,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来有效地保护自己。

如果政府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信息被迅速、有效地传递到消费者,或者如果生产者、经营者对不利信息刻意隐瞒,将会使消费者无所适从。

因此,就导致了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来欺骗消费者。

因消费者对所选食品的安全性很难做出正确判断,致使假冒伪劣食品侵占了优质食品市场,而“优胜劣汰”机制失灵,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

3.4食品产业无序竞争,滋生造假潜规则

食品行业无序发展、竞争激烈、利润微薄也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在我国奶制品生产制造领域,无序竞争导致了目前我国奶生产市场的规范性、规模性生产较少,散在的企业较多。

在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和质量监控的状态下,中间奶制品生产甚至整个食品生产处于一种无序与失控状态。

据透露,较长时期以来,为提高奶品的“含氮量”,在原奶和生产过程中加入有害的三聚氰胺,已成为奶制品产业链中的“潜规则”。

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指标,忽视质量监督管理,客观上也充当着食品生产无序竞争台前幕后的推手。

4.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4.1加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构建的研究

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状[10]。

不得不承认,其缺少科学性与合理性,存在着诸如“角色不清”、“权限不清”、“定义不清”等众多弊病。

因此,要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

李晓安、钱星认为,要完善这一体系,必须在《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法律框架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的配套,建立若干具体完整的法律制度,且这些制度应着力于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服务(检测、鉴定)等方面[11]。

王中亮主张重新制定一部《食品安全法》,对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食用消费各环节,即从农用到餐桌整个过程实施调节和规范;并且以这部法律为核心,建设多层次分门类的各种法律的法规配套组合,囊括立法、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法律体系[12]。

雷方华主张以统一性和完整性为立法原则,本着降低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加大违法成本的要求,进行科学理性的基本制度的设计,构建覆盖和规范整个食品链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13]。

刘宏伟则从国际出发,认为我国需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制标准的研究,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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