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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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doc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按照《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清欠〔2018〕1号)要求,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开设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务工人员工工资发放至务工人员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企业为主体,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实施专门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建设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建设单位每月拨付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拨付方式和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款总额一般不低于工程款总额的10%。

第六条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格式内容参照附件1),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人工费用,将工资款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工资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资款。

第八条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其提供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将对应项目务工人员工资足额发放至相关务工人员的工资卡中。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已全部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施工合同中止6个月后可向开户银行申请销户。

如在此期间发生工资纠纷事件的,在工资纠纷完全处理完毕6个月后可申请销户。

开户银行应凭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无正在处理欠薪类案件证明等手续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工资专用账户内有结余资金的,可全部转出。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每月及时拨付工资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务工人员本人,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注明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举报维权电话等信息,并同时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表、考勤记录等工资支付情况。

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时间不得少于2年。

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分包单位相关工资支付凭证要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处进行备案。

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现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审签当月完成量,发现工资款拨付不及时、金额或转入账户异常的,或项目现场有拖欠工资隐患或投诉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开户银行须完善对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监督相关单位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简化手续流程,减免跨行转账、短信通知等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做好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不配合做好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长期拖延工资款结算或拖欠工资款的建设单位将予以通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或领取预售许可证。

对拖欠工资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将纳入欠薪“黑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对不落实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施工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信用扣分或通报,对存在欠薪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将列入重点监管、纳入欠薪“黑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区、县(市)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操作规定,已制定的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单位):

丙方(银行):

根据《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务工人员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公司(××项目)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将专户开设情况、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向工程所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放相关查询功能。

(三)在收到“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后,方可将账户内剩余资金划拨至乙方其他账户,乙方对“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的真实性负责。

(四)专户资金仅限用于××项目工程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并生效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施工合同和经各方签字、签章确定的每月务工人员工资单、审核表等工资清单专项发放资料。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务工人员工资,代发的务工人员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经审核程序确认后的务工人员工资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务工人员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专户资金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务工人员工资。

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注:

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2

关于撤销XX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现同意工程的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账户,账号为,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

(盖章)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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