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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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合同样本
煤炭购销合同样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定地点:
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YYY,就购销进口电煤,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产地、质量、数量、运输方式、装载港
1、品种:
动力煤;
2、产地:
印度尼西亚;
3、质量规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500卡/克以上
硫分(st,d)
≤1%
空干水分(mt)
≤14%
空干基挥发份(var)
≥35%
空干基灰分(ad)
≤14%
4、数量:
10万吨/月,年为12个月x10=120万吨;
5、合同期限:
该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算,有效期为13个月;
6、运输方式及数量:
船运输,50000吨/次;
7、装载港:
8、卸货港:
中国
港口
第二条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名称:
第三条交货时间
合同签定后,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按甲方指定银行),经银行核实无误之日起,第一船煤炭在甲方向乙方开出履约保函之日起35(+、—5)天内发到乙方指定港口。
以后按乙方每月的定货量连续装船发运至目的港,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
第四条
价格
煤炭结算单价=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1)到岸完税价:
元/大卡(不含港杂费)即货物到港前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
货物到港后,卸船及卸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质量调整价格:
1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在5500(卡/千克)的基础上±100(卡/千克)为正常;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高于56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
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600(卡/千克)×
0.12
元(溢价);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低于54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
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400}×
0.10
元(罚款)
2干基全硫每超出标准规格(1%)0.1%减0.50元,最多不能超0.2%,否则可拒收;
3当结算验收全水分超过规定标准(14%)时,实际结算数量=卸货港海关商检重量证书吨数×{1-(实际收到全水分-规定全水分)%};最多不能超15%,否则可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