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路周边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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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路周边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模板

青云路周边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贵阳市城市更新改造,根据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改造意愿调查情况,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对青云路周边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预征收。

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预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预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

(一)被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被预征收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依法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确定。

对于产权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被预征收房屋,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以整体进行统一安置补偿。

(二)被预征收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由区政府或南明区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以认定结果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预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在转为正式征收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拟定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南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证据保全进行拆除。

二、被预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经在项目预征收范围内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预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预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具体结果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预征收分户评估报告。

(二)预征收评估时点为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三)预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后,预征收阶段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即作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开展本项目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工作。

征收评估结果与预征收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价格。

(四)被预征收人对被预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按照被预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载明的途径申请复核评估、鉴定。

三、合法私有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预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预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预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预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不小于被预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进行安置。

被预征收人与预征收部门按被预征收房屋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评估价进行结算,按规定结清被预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差价后,被预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产权。

产权调换房源一览表(详见现场公示房源表)

房源名称

房屋性质

竣工

情况

过渡

期限

过渡

方式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源

住宅

期房

36个月

自行过渡

上述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被预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

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详见现场公示的产权调换房评估结果。

四、公房的安置补偿方式

公房面积以产权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依据,由预征收部门按照产权单位(被预征收人)出具的相关处置意见及承租人(使用人)清册进行安置补偿:

(一)被预征收人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使用关系的,由预征收部门按约定对被预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

(二)被预征收人未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使用关系的,由预征收部门对被预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使用人)继续承租(使用),原租赁(使用)关系不变。

(三)对于被预征收人同意房改的公房,由预征收部门根据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及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对房改住户进行安置补偿。

对于公房的其他安置补偿事宜,由预征收部门按照公房产权单位出具的相关处置意见进行安置补偿。

若公房产权单位未明确相关处置意见的,由预征收部门对公房产权单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使用人)继续承租(使用),原租赁(使用)关系不变。

五、房改房的安置补偿方式

(一)被预征收住宅房屋已进行房改并缴清土地收益金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二)被预征收住宅房屋已进行房改但未补缴土地收益金的,被预征收人应到房改部门补交土地收益金后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或由房改部门核算明确需补缴土地收益金后,可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由预征收部门进行代扣代缴。

(三)被预征收住宅房屋部分进行房改的,在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并取得房改部门相关文件后,被预征收住户可进行房改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私有住宅进行安置补偿;也可由房改部门核算被预征收房屋房改相关费用后由预征收部门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进行代扣代缴,对被预征收住户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若产权单位不同意进行房改或被预征收住户未申请进行房改的,应当对被预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保持产权调换房屋与被预征收住宅房屋的产权属性不变。

六、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土地性质为划拨或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其他合法房屋,可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进行安置补偿;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安置补偿。

七、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

本条所指非住宅房屋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或通过合法性认定)的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的非住宅性质的房屋。

(一)货币补偿

被预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预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预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商业、办公用房产权调换

被预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不小于被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且最接近被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靠档安置。

被预征收人与预征收部门按被预征收房屋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评估价进行结算,按规定结清被预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差价后,被预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产权。

产权调换房源一览表(详见现场公示房源表)

房源名称

房屋性质

竣工

情况

过渡

期限

过渡

方式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源

商业、办公

期房

36个月

自行过渡

上述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被预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

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详见现场公示的产权调换房评估结果。

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计发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搬迁费。

如被预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房安置产生过渡的,由被预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根据本方案第三条第

(二)款产权调换房对应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

产权调换房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按临时安置费标准(每月10元/㎡)在上月基础上逐月递增10%(即超期第n个月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10×(1+10%)n元/㎡)。

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每月50元/㎡)。

如被预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

2、非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房安置产生过渡的,由被预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根据第七条第

(二)款产权调换房对应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发。

产权调换房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按临时安置费标准(每月20元/㎡)在上月基础上逐月递增10%(即超期第n个月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20×(1+10%)n元/㎡)。

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每月100元/㎡)。

(三)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

按被预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三个月,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

如被预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

九、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

(一)附属设施

1、水泥院坝:

15-30元/㎡

2、水泥空心砖围墙:

120元/㎡、红砖围墙:

150-180元/㎡、石砌围墙:

120-170元/㎡

3、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

100-170元/m³

4、粪池:

80-150元/m³

5、门楼:

500元/个

6、红砖、石砌、水泥粉面水沟:

170元/m³

7、隔热层:

30元/㎡

8、女儿墙:

45元/㎡

9、水池、花池:

100元/m³

10、灶台:

80元/㎡

11、简易棚:

100-150元/㎡

12、板房、钢架棚:

300元/㎡

13、外楼梯(投影面积)200元/㎡

(二)装饰装修及室内设施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

1

煤气(智能表)

2890

2

煤气(普通表)

2600

3

独立水表

780

4

分水表

30

5

独立电表

629

6

分电表

30

7

动力电(迁移)

1500

8

动力电(注销)

3000

9

电热迁移

1500

10

热水器迁移

200

11

空调迁移(柜机)

500

12

空调迁移(挂机)

200

13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500

14

瓷粉+乳胶漆

平方米

20-30

15

墙纸

平方米

35

16

保丽板、塑料扣板、普通木质地板、墙、顶

平方米

30-80

17

瓷砖

平方米

55-120

18

木质吊顶

平方米

60-200

19

木墙裙

平方米

60-200

20

铝扣板顶、墙

平方米

80-120

21

石膏线条

15

22

木质线条

20-30

23

花岗石地板

平方米

80-150

24

大理石地板

平方米

60-120

25

竹、实木地板

平方米

60-200

26

强化复合地板

平方米

50-100

27

铝合金门窗

平方米

80-250

28

塑钢窗

平方米

130

29

包门

平方米

80

30

铁门、钢管防盗门

100-150

31

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500-2000

32

实木门(套)

500-800

33

钢条防护栏

平方米

30-50

34

普通地板砖、水磨石

平方米

60-120

35

电视幕墙

平方米

70-130

36

卷帘门

平方米

80-130

37

普通机压门

150

38

整体浴室

1000-2000

39

窗套

200

40

窗帘盒

40

41

钢质扶手

50

42

不锈钢扶手

120

43

铁艺扶手

90

44

钢筋、不锈钢护栏

平方米

100-130

45

整体橱柜

400-1200

46

吊柜

平方米

300-400

47

固定衣柜、储物柜

平方米

300-800

48

蹲式便器

100

49

坐便器(带水箱)

200-500

50

浴缸

800-1500

51

台式面盆

200-500

52

洗手盆、陶瓷拖把缸、洗涤缸

100

53

遮阳雨棚

平方米

50-90

54

琉璃瓦

平方米

120

55

外墙砖

平方米

20-30

56

无油烟灶台

400-600

57

纱窗

平方米

50

58

暗线及开关、插座

(按原房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

50-80

59

地热(暖)

平方米

180-350

60

装饰玻璃

平方米

400

以上各种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数据由预征收实施单位、被预征收人、属地办事处共同核定后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涉及对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单价有异议,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项目缺项,设备、设施搬迁等事宜,可由预征收当事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

本条款补偿费由预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给被预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预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预征收人自理。

十、国有空地的补偿

对于预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国有空地,由预征收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后核定空地面积,预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参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中《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被预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预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或属地办事处出具的事实经营证明的;

2、房屋预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预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预征收房屋内经营产生的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预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预征收房屋内经营产生的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经营性损失补偿。

3、被预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上一年度职工月均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4、被预征收人不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但又存在事实用工(含经营者本人)行为的,由属地办事处据实核定用工人员,按照贵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用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十二、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或经合法性认定为合法住宅,但已改变为非住宅房屋,被预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或提供属地办事处出具的事实经营(改变用途)证明的,参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中《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适当提高实际用于非住宅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十三、本项目预征收签约期限为本项目房屋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

被预征收人在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或若预征收转为正式征收下达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或搬迁交房的,给予相关补助及奖励。

若预征收转为正式征收下达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又未搬迁交房的,不给予相关补助及奖励。

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又未搬迁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方案只适用于青云路周边地块城市更新项目预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

十五、本方案由预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省、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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