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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商务规范书

合同编号:

【】

 

【网络综合代维服务采购】

 

商务规范书

 

买方:

【】

卖方:

【】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卖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鉴于买方拟向卖方采购协议服务,卖方愿意并有能力向买方提供协议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定义

2.1“一方”:

指卖方、买方中的任何一方;“双方”:

指卖方和买方。

2.2“合同”:

指由本合同正文及与本合同正文不可分割的附件、补充协议共同构成的整体。

2.3“代维服务”或“服务”:

指按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做出的行为和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

巡检服务、应急通信服务、故障处理服务、现场支持服务、资料管理等。

2.4“买方现场”或“现场”:

指买方指定的卖方提供现场服务的场所。

2.5其他:

【无】。

第三条服务事项

3.1卖方提供代维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以下可选:

基站设备及天馈、直放站室分及WLAN、传输线路、铁塔、集客、家客】,及与上述维护内容相关的其他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更新、业主关系维系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等。

3.2需由卖方提供代维服务的地点或地域范围为:

【】。

3.3卖方提供的具体代维服务内容为:

【】。

3.4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规模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致使卖方需要相应调整代维服务内容、调减采购规模。

具体的调整范围、代维内容和规模等以买方提出的内容为准。

3.5卖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买方发现卖方存在转包或分包行为,或者有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向买方主张权利的,买方有权立即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同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且对尚未结算支付的款项不予结算支付;卖方的转包或分包行为自始无效,所有责任均由卖方自行全部承担,与买方无关。

3.6其他:

【无】。

第四条服务要求

4.1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按本合同及附件【二】所约定标准执行。

卖方所提供的服务应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及卖方对买方的各项承诺,同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和中国移动于本合同签署时已发布的与本合同标的相关的技术规范、验收规范要求。

4.2买方有权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对卖方进行考核,卖方应当予以配合。

买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考核的内容及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卖方对此予以认可。

4.3其他:

【无】。

第五条服务期限

5.1服务期限为: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可对不同维护专业分别设定维护服务期限)

第六条服务人员

6.1卖方应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并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如买方要求,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派人员符合国家法定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6.2卖方应保证其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充裕,并具备足够的能力以履行合同义务。

6.3如买方对卖方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卖方还应当满足买方要求。

买方对卖方技术人员的要求详见附件【二】。

6.4卖方承诺并保证:

卖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派往买方的人员,以及其他卖方派出人员,均为卖方合法雇用的员工。

卖方保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前述人员承担所有劳动用工的责任,并对前述人员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6.5卖方承诺并保证:

在其根据第5.1条提供代维服务的期限内,所有经营资质及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均持续合法有效,所有人员均明确知晓本人的劳动用工关系状况,卖方保证其雇佣人员不会向买方提出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其他任何劳动用工关系的权利主张或索赔。

6.6其他:

【无】。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7.1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卖方应当予以配合。

7.2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附件【二】的要求,建立固定工作场所,设立驻地办事处,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级别资质的现场维护服务人员,合理配置综合维护用仪表、工具、车辆、通信工具和零星材料,留有充足的专项维护用流动资金。

7.3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的综合服务人员必须通过买方组织的相应资质的认证考试。

对于未通过相应资质认证的人员,买方有权拒绝,并要求卖方进行更换。

7.4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买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卖方人员。

买方要求卖方更换有关人员的,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日内更换。

卖方应确保前述人员更换不会对卖方向买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产生不利影响。

7.5买方应当对卖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协作和工作条件。

7.6卖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7.7卖方应负责做好服务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

7.8卖方应确保其人员遵守买方的相关工作制度或规范,遵守服务现场的规章制度。

因卖方人员违反上述制度或规范,导致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7.9卖方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与卖方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提供劳保用品等,并负责处理与卖方人员的劳动纠纷。

7.10卖方应当做好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遵守国家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买方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7.11如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卖方有特殊要求(如:

需提供网络托管证或在本地有该类业务营业资格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卖方应进行后续补充办理,尽快满足上述要求。

7.12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就服务事项向买方进行反馈,包括提供服务实施进度的相关文件及总结报告等。

7.13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维护服务时,应当积极维护买方的形象和信誉,卖方维护服务人员应当遵守附件二的要求,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买方及买方客户利益的事情或言行。

卖方不得利用买方名义、或者利用买方的设施及资源开展与本合同约定无关的任何活动及项目。

7.14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维护服务时,如不能满足代维考核相关要求,买方有权根据附件【二】的代维考核条款启动退出机制。

7.15为保证日常维护服务联络及处理故障的畅通,双方建立24小时热线联络电话,出现通信障碍时,及时通报对方有关人员处理。

7.16双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

买方联系人为【】,联系电话【】;卖方联系人为【】,联系电话【】。

7.17其他:

【无】。

第八条价格

8.1本合同预估总价为:

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圆整)。

具体服务价格和清单详见附件【一】。

8.2本合同计价方式为:

【】。

8.3本合同实际结算金额按如下方法计算:

【详见第9.1条和9.2条】。

8.4上述实际结算金额是含税价格,为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支付给卖方的所有费用。

除【】由【买方】提供,其他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零星材料费、车辆使用费、仪表使用费、人工费、管理费、培训费、场地使用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利润及一切税费。

除非买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8.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各条款中的合同总价、合同总额等称谓均指本合同预估总价。

第九条付款方式

9.1本合同中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服务费用实行月度加年度考核方式,考核分数与实际结算金额挂钩。

代维服务费用分为基础代维费和年度尾款,基础代维费占总费用的90%,分专业进行核算;尾款占总费用的10%;月度考核成绩与基础代维费挂钩,年度考核成绩与尾款挂钩。

9.2费用结算:

(1)月度费用结算方式:

月度考核的满分为100分,每个专业月度考核结果均与本专业基础代维费的核算和结算挂钩,挂钩方式如下:

专业月度考核得分≥95分,本月应支付代维费用=当月度该专业基础代维费×100%;

专业月度考核得分<60分,扣罚当月度该专业全部基础代维费;

60≤专业月度考核得分<95分,本月应支付代维费用=当月度该专业基础代维费×〔60%+(考核得分-60)÷35×40%〕。

(2)年度费用结算方式:

年度考核的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结果与年度尾款的核算和结算挂钩(年度尾款核算不分专业),挂钩方式如下:

年度考核得分≥95分,应支付代维费用=年度尾款×100%;

年度考核得分<60分,扣罚本年度全部年度尾款;

60≤年度考核得分<95分,应支付代维费用=年度尾款×〔60%+(考核得分-60)÷35×40%〕。

(3)基础代维费:

代维服务费用按自然月核算,原则上每三个月为一个结算期。

每月【】日前,卖方应提供包括月度结算表、月度考核表,买方应在【】日内对卖方上月的综合代维工作进行考核。

从第二个结算期起,每个新的结算期开始后,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个工作日内以【】(可选:

转账、支票或现金)的形式向卖方支付完成上一个结算期的基础代维费。

(4)年度代维质量保证金(尾款):

每个服务年度结束后【】日内,买方应对卖方进行年度考核打分。

买方完成年度考核后,应将年度尾款与该年度最后一个结算期的基础代维费一并支付给卖方。

9.3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以下单据:

(1)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通知上标明合同名称、合同号、付款金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相关内容;

(2)标明合同号、服务名称、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买卖双方签署的考核结果确认书复印件一份。

9.4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银行以人民币支付。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

9.5卖方在买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买方的要求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卖方不开具发票或开具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9.6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买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买方,卖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9.7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9.8由于卖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9.9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买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卖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9.10如卖方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卖方应承诺其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后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9.11免税业务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十条税务

1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将各自承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项。

10.2卖方保证已按中国法律法规为其所提供的合同服务足额及时缴纳应交税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

卖方同意,必要时应向买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

10.3本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买方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卖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买方损失,卖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一十一条知识产权

11.1卖方保证对其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软件、专利(含专有技术,下同)等成果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或已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买方依据本合同使用卖方提供的上述成果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且买方有权持续并不受干扰地使用上述成果。

11.2买方依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专利、软件产品及其数据或程序、文档等,其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全部归买方所有,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转让、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意见或建议。

11.3卖方依据买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业务规范、标准和要求或者是利用买方的系统、资料数据、平台、网络等资源开发的所有专利、软件及其数据或程序等成果以及形成的技术文档的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归买方所有。

11.4买方有权为自身运营的目的对卖方提供的专利、软件、文档、数据模型、类库等进行再开发,再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归买方所有,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的上述再开发工作。

11.5卖方保证其对本合同的履行以及提供的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

卖方承诺由于其侵权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其承担。

如果买方因卖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而涉入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程序(以下称“侵权诉讼”),卖方同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

(1)买方应在发生上述侵权诉讼后迅速通知卖方,并在上述侵权诉讼过程中与卖方进行合作。

(2)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迅速指派代表为买方的权益参与上述第三方提起的侵权诉讼,卖方应在上述侵权诉讼进行过程中就诉讼策略及其他事宜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等费用。

(3)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11.6如果在上述侵权诉讼中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买方构成侵权,禁止买方继续使用相关成果(或其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的一部分或全部,或应向第三方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用,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买方重新获得合法使用上述成果(或其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的权利,卖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在买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对上述成果(或其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进行修改或更换,以使买方的使用不受上述法律文书限制,采取以上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若上述成果(或其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有其他同型同质的替代物可供使用,则经买方同意,卖方亦可收回上述成果(或其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将相应合同价款返还给买方,对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及购买上述替代物而支出的费用,卖方应予以承担;

(4)如果法律文书生效后,买方完全不可能继续使用上述成果(或其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第一十二条保密

12.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披露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或以保密信息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意见或建议。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除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买方关联公司。

12.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接受方雇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

12.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12.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12.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12.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12.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

第一十三条承诺与保证

13.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保证:

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注册及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3.2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保证:

指定的授权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书面授权,授权代表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将予以认可,并不存在授权不明或超授权范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因上述情况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的情况。

13.3卖方保证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和/或有效使用许可,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卖方销售本合同标的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卖方违反本承诺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4卖方承诺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遵守国家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买方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3.4.1卖方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3.4.2卖方承诺,健全本单位的各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13.4.3卖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立即书面通知买方。

13.4.4卖方承诺,若违反国家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3.5卖方知晓并同意,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本合同总价进行调整,相关的评估结果可能会作为以后买方相关采购工作的参考因素。

13.6卖方违反上述承诺或保证的,买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本合同。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4.2卖方未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服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4.2.1卖方的违约行为属于【附件二】规定的考核范围的,应按照该规定执行,执行结果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4.2.2卖方的违约行为不属于【附件二】规定的考核范围的,应根据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形,向买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所受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14.3.1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设备损坏、重大通信故障、系统信息丢失、人员伤亡等事故,买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14.3.2卖方不遵照安全、消防等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安全、消防等责任事故的;

14.3.3卖方违反信息安全义务,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14.3.4卖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发生【】次以上的;

14.3.5卖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时限要求提供服务,累计逾期超过【】日的;

14.3.6因卖方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14.3.7其他:

【】。

14.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的,卖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14.5如果在本合同规定的卖方服务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义务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的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14.6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2】次的、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卖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买方可终止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4.7卖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2)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3)卖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买方将不予退还;

(4)买方终止合同,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4.8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卖方未按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4.9卖方违反保密义务,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减小违约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所受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同时,买方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解除本合同。

14.10卖方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应按知识产权条款约定处理,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所受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14.11买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应付金额的【】%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4.12合同任何一方因承诺不实或保证无法实现,造成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给对方/第三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该方应就此向对方承担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4.13合同双方应在对方发生违约行为后,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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