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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人身权。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人格权。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通信自由。

(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10)受教育的权利。

(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0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5)计划生育。

(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什么者叫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其成立应具备4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并未受到不正当的影响;(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般有: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否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4、什么叫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答: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装关系,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邻竹木关系等。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上述相邻关系。

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加害方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哪些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答: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70多种,概括起来分为八类: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4)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8)违反户口或者身份证管理的行为。

6、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答: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7、什么是重婚?

答: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一个人在结婚以后,在其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尚未离婚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另一种是行为人本人没有结婚,或者其配偶已经死亡或者已经离婚,但知道他人已经结婚,又与他人结婚的。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严厉打击重婚。

我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害军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答: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在违反夫妻义务或损害家庭成员时而导致的离婚,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9、哪些人应当申领暂住证?

答: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10、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答: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困难法人需要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援助。

11、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但如果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遗产,可以继承。

1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

如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受到伤害的,由致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13、父母与子女相互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他们可以向父母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追索抚养费。

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人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人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提出,也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说服子女给付,还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想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

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优抚对象是指哪些?

答:

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此处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张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15、村民会议行使哪些职权?

答: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3)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4)讨论决定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5)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6)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7)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8)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16、涉及村民利益的哪些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答: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因而构成妨(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17、村务公开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

(1)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村财务收支详细情况;(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5)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6)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7)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8)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9)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18、村民对村委会的处理决定不服能起诉吗?

答:

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不能对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如果受乡、镇或者县人民政府委托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农民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委托的行政机关(即乡、镇或者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19、农民负担如何监督?

答:

(1)向农民收税要求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纳税通知书,收税后要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收据;

(2)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及其他生产性水电费要向农民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和农民负担专用收据;(3)向农民收取其他少量涉农规费要有有关部门专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4)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生产性水电费及涉农规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1-2次的专项审计;(5)定期开展农民负担工作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纠正处理。

违反规定向农民多收、滥收的税费,要向农民清退;(6)认真受理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建立公开举报热线电话;(7)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和黄牌警告制度。

对农民负担较重的地方,给予当地党委、政府黄牌警告,问题久拖不决以致酿成严重事件或恶性案件的地方予以重点监控,并追究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20、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当事人在结婚时,不仅必须具备结婚的必备条件,同时还不得存在任何一种结婚的禁止条件,这样才符合结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是结婚必须完全出自于男女双方共同愿望。

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强迫,任何第三者不得对他人结婚予以干涉。

二是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这个年龄的,不许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当鼓励。

三是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要求结婚的的人必须是没有配偶的人,符合这一条件的男女包括未曾结过婚的,以及虽然结过婚,但已经与原配偶离婚,或者其原配偶已经死亡的人。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

21、农村五保供养后对象及内容是什么?

答:

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②无劳动能力的;③无生活来源的。

内容是①供给粮油和燃料;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④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⑤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2、到女方落户的女婿还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吗?

答:

可以。

男到女方家落户后,他和其生父母的关系并没有解除,他对自己的生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也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23、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24、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也就是: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5、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怎么办?

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26、征地费能分给农民吗?

答:

征地费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27、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要不要支付补偿费?

答: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1条规定,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在青苗的,支付青苗补偿费;本办法实施前(即2000年12月1日前)已经耕种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响农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困难补助费。

28、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

答: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良好的生产环境条件下,农产品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控制在允许限量内,无污染、安全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总称。

包括粮食、食用油料、蔬菜、果品、茶

叶、食用菌、蜂蜜、畜禽产品、养殖的水生动植物和野生天然食品等。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有:

①知情权②自由选择权③安全权④公平交易的权利⑤求偿权⑥参与和监督的权利⑦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⑧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消协投诉电话:

12315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四类。

第一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第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第四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6、《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7种:

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③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④流氓行为;⑤煸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⑥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行为;⑦拒绝,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3种,从轻到重的顺序为:

警告、罚款、拘留。

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8、毒害品:

凡是小剂量进入肌体,既能损害和破坏正常的生理功能,使肌体的病理状态,甚至死亡的物质叫做毒害品。

9、以下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物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10、未成年人应当怎样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答: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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