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5785475 上传时间:2023-06-14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9.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我社所有网点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章依纪(以下简称依规)进行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提高金融服务和管理核算水平,根据《ZZ县农村信用联社章程》、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南》和省联社《案防管理暂行规定》及综合行政、人事劳资、财务结算、信贷存款、科技电脑、内控保卫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规,是指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党纪)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以下统称违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发生事故、案件、工作差错、经济损失、风险隐患等,以下统称风险)依照本办法应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社所有员工(含固定工、临时工、内退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业务联络员违规追责另行规定。

第四条 追究违规行为责任,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依规追究的原则。

(二)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处理处罚与经济处罚(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种类

第五条责任追究种类:

(一)经济处罚:

包括收缴违规(非法)所得、扣减或停发津贴、奖金;处以罚款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二)行政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含1年和2年两档)、开除等7档。

(三)其他处理包括:

责令检讨;通报批评;按员工业务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分数;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荣誉称号);解聘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下岗待聘;限期调出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含辞退、除名)。

(四)是中共党员的,按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追究。

(五)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原则上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应受的处理处罚。

第六条追究违规责任,根据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使用责任追究种类。

第三章追究范围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个人直接违规的:

1、因个人道德原因故意违规的:

包括本人直接盗窃、挪用、侵占公款公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含收受财物、安插人员、入股分红、旅游等,金额在5000以上)的;违规放贷、授权、提供担保或资信证明(含协助查询、冻结、划扣,风险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为本人或小集团非法谋利的;伪造学历、业绩,骗取经济利益和荣誉的;从事信用卡、贷款诈骗的;向外泄露信用社机密的;参与黄、赌、毒和涉黑、邪教等非法活动的。

2、非个人道德原因故意违规的:

违规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风险(事故差错)及证照、印押机及其他财物与业务经营(监管)等资料遗失损坏风险的。

3、因过失违规的:

工作中疏忽大意,未严格审核工作内容,未认真细致操作,未依规进行监督(授权),造成资金帐务差错,导致风险的,违反交通等法律法规的;导致XXXX丢失(走火)、失火及其他事故的。

4、与服务对象发生纠纷,引起投诉,经查实属于工作人员过失或态度恶劣、宣传解释不当而损害本社信誉形象的。

5、非不可抗力而不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6、包庇、纵容、袒护、指使被监督人员(岗位)不执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7、不配合或阻挠联社及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对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8、违反劳动纪律的。

9、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违规行为。

(二)单位集体违规的:

1、在工作决策中违规的:

作出决策与法规制度、上级的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应集体决策而独断专行或不采纳正确意见的;不按集体的决定执行而擅自作主行动的。

2、在工作决策中失误的:

不深入调查核实业务对象情况而草率决策的;不执行上级指令(含会议、文件、批示、电子邮件、领导交办等形式)的;不落实有关部门的整改意见的。

3、违反大宗物品采购、车辆维修、基建(装修维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暗箱操作的;对公共财物(含抵贷资产)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对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导致浪费或被人钻空子的。

4、违反人员录用、选拔规定,私招乱雇员工、徇私舞弊、用人失察、管人失当、处罚(处理)失度的。

5、包庇纵容、指使、教唆、逼迫他人违规的。

6、为骗取经济利益或荣誉,虚报浮夸(含不正确核算和反映资产、负债、收支、所有者权益等)的;徇私舞弊,隐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含发现或听到群众反映)与情况(风险)的。

7、遇到紧急状态(含自然灾害、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内部事故、支付风险等)不及时上报、处置失当的。

8、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及帐外经营或对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及帐外经营知情不报和不管不查的。

9、其他损害信用社权益和信誉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 管辖

第九条 联社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联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任组长,监事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党、纪委成员)为成员。

负责:

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与落实,案件事故审理(审查、批准责任追究方案,受理复议、申诉),责任追究方案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稽核监察部办公,监事长和稽核监察部主任兼任正、副主任。

成员由纪委委员、监察专干兼任。

负责:

实施细则制定、责任制度落实的检查、案件事故的调查与追责初步方案的提出、追责方案的落实、信息传递反馈与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各信用社成立责任追究小组,由主任、会计主管、信贷主管和分社负责人组成,负责违规行为的初查、协查和处理整改落实。

第五章程序

第十条 进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发现轻微违规,由专业部室直接受理追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需要进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在500元以上及解聘职务以上处理的违规由追责办公室受理:

一般违规,由监事长牵头组织稽核监察和专业部室人员组成承办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方案,报理事会研究决定;比较严重违规,由监事长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抽调稽核监察和专业部室人员组成承办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会研究决定;严重违规,由理事长和监事长分别担任专案组正副组长,抽调有关人员进行查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除名、限期调出)、开除留用或开除处理(处分)的由联社党委研究,提请职代会审议表决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案件,一般要在立案后二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报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追究过错责任,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过错人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小组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联社理事会申请复核;联社理事会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责任承担(划分)

第十四条直接责任人:

指故意违规或不履行(含不正确、不完全履行)职责导致违规发生的过错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指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按操作规程进行监督管理导致他人乘机违规的;领导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含联社、联社部室、信用社、分社)未能严格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人:

虽然本人没有违规行为、也不负监督管理及领导责任,但知情不报的负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人:

二人以上共同违规导致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由于承办操作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监督人、批准人失误,并造成后果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审核监督人、批准人对违规过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应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应追究审核监督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也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领导集体审批发生过错的,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操作承办人、监督审核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因领导者的指令或干予,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监督审核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未形成损失的;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形成损失的;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二)确因操作承办人意志、能力以外的原因且经有权部门认定:

由于洪水、雷电、地震、火山、瘟疫等自然灾害影响;由于战争、恐怖等社会原因影响;由于经济动荡、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政策原因影响,责任人正确履行了职责但仍然出现了风险(损失)或目标任务未能实现的;由于其他原因引发风险或差错事故(如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没有责任的,属于网络系统漏洞及其它意外引发风险的,外部执法部门的违规行为引发风险的),责任人正确履行了职责但仍然出现了风险的。

(三)在不正确的决策中或违规操作中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或执行了正确的规程)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了的。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故意违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多次发生过错,经教育仍未改正的(一年内被2次追责的);因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过错发生的;在共同违规中负主要责任的或指使教唆他人违规的;对坚持错误拒不整改的、搞打击报复、对组织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和抗拒(延误)调查与处理处罚的;隐匿损毁(伪造篡改)事实与证据的,违规后逃逸的。

第二十二条 个人年内被非处分追责3次以上(含,下同),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追责5次以上,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出现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规行为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社(分社)部(室)负责人追责:

本单位(部门及部门责任片)一年受到5次以上追责的,给予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联社各职能部门涉及的管理工作,辖内一年受到20次以上追责的,给予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发生30万元以上经济案件或损失在20万元以上事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发生50万元以上案件或损失在30万元以上事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联社领导追责: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按本人所分管的部门(责任片)被追责的累计数和处分档次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按分管领导追究责任累计数和处分档次追究联社理事长的责任;追究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责任,经济处罚由联社党委会决定,行政处罚由党委会提请上级追究;追究理事会集体和理事长个人责任,由监事会提请上级决定。

第七章 责任定性与处理处罚适用

第二十五条 违规损失定性:

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下同)以下的称轻微损失,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及经济处罚(赔偿);损失金额在1-5万元的称一般损失,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及经济处罚(赔偿);损失5-10万元的称较大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及经济处罚(赔偿);损失金额在10-50万元的称重大损失,给予或记大过以上处分及经济处罚(赔偿);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称巨大损失,给予开除处分与经济处罚(赔偿),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规影响定性:

产生不良影响范围在本系统 县以下的称轻微影响,给予警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范围在县以下的称一般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范围在市以下的称较大影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范围在省以下的称重大影响,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产生不良影响范围在省以上的称巨大影响,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规手段定性:

因疏忽大意导致帐款差错且风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称轻微违规,给予警告以下处分;非个人道德原因故意违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造成风险(事故差错)及信用社财物、证照和业务资料等遗失损坏且风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称一般违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因个人道德原因挪用、侵占公款公物、收受贿赂、违规放贷且风险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称严重违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利用伪造印章、凭证、票据、身份证明、偷配钥匙等手段进行贷款、票据、信用卡(证)诈骗、侵占(盗窃)公款、冒领客户资金等称手段恶劣,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利用药物、管制刀枪等工具对内部人员或客户实施人身侵害以获取钱财的称手段特别恶劣,一律开除。

第二十八条 共同违规次要责任人比照主要责任人减1个档次处分;间接责任人比照直接责任人减1个档次处分;领导责任人比照间接责任人减1个档次处分;联社专业部门、联社主管领导比照领导责任人减1个档次处理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因个人道德原因故意违规的",原则上一律开除;

第三十条 违规贷款10万元以下,责令收回,给予警告以下处分和经济处罚;违规贷款10-30万元的,责令收回,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和经济处罚;违规贷款30-50万元的,责令收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济处罚;违规贷款50-100万元的,责令收回,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和经济处罚;违规贷款100万元以上,责令收回,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和经济处罚。

给予处分或处理由承办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般降级处分与解聘职务处理同档,依次类推。

经济处罚:

一般操作违规处罚由专业部室或稽核部门按规定给予罚款或扣分兑现;侵占、挪用等退赔(含资金占用费)须全额兑现;贷款责任按《贷款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联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凡过去本联社有关处理处罚办法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前的违规行为已经追究责任的,在事实不变的前提下不再处理;本办法生效前的违规行为尚未追究责任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县信用联社各类应当追责的违规行为

 

附件:

##县信用联社各类应当追责的违规行为

一、资金组织类应当追责的违规行为

(一)违反《储蓄管理条例》,强存卡取、克扣客户利息的。

(二)违反利率政策或开销户、实名制、大额现金报批报备制度等规定造成损失(含监管部门处罚)的。

(三)违规办理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违规办理存款挂失提前支取的,违规办理已死亡储户存款、有争议存款过户的。

(四)违规篡改帐表数字、违规放贷转存、通过现金(往来)空收空付、违规抹帐(提前支取)将存款转股金可其他的。

(五)采用涂改、伪造存单(存折、信用卡)、私自转移、私下支取、吸存不入帐等手段侵占资金的。

(六)工作疏忽大意,导致存款透支、利息多付的。

二、信贷类应当追责的违规行为 

(一)贷款调查、受理方面:

1、贷款资料准备、填写不齐的,意见签署不明或未签的;业务发展部业务员接到上报资料齐全的文本,未在两个工作日内签署是否受理意见并报部主任审查的。

 

2、部主任收到业务员报送的文本资料,未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受理意见报分管领导的。

 

3、分管领导收到报送的文本资料,未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的。

4、业务员未将分管领导签署不同意受理意见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报社的;上报社未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户的。

 

5、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受理的,部主任未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人员完成贷前调查、进行实地调查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移交后台审查的。

(二)信贷管理方面

1、明知贷款对象不符合主体资格或经营项目违规违法的;超审批权限发放贷款(含化整为零)的;发放跨地区贷款的;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或违反规定抵(质)押率超额发放贷款的;以贷收息、违反规定办理展期贷款的;自批自贷或发放借名、冒名贷款的;收取回扣、贿赂或以贷谋私的;违规以信用社名义出具保函、承诺书、意向书、资信证明、存款证明的;非信贷人员发放本社存单质押、小额农贷以外贷款的;违规、违法拆(调)入资金发放贷款的;"引存定贷"而没有依法办理担保抵押的贷款的;其他严重违规发放贷款的。

2、不按规定签订、保管贷款合同(含担保合同、抵质押物权利证明等所有构成合同要素),导致贷款失去法律保证的;不按规定评估核实抵(质)押物,导致贷款风险的;对不良贷款催收不力丧失诉讼时效或保证时效的。

 

3、对抵、质押贷款,由于抵(质)押品保管人管理不善,或因保管人或其他职工在贷款未偿还情况下擅自退回给借款人,或抵(质)押品下落不明的。

 

4、凡2002年1月1日起以后发放的贷款(除本制度规定免条款之外),造成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责任贷款余额之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第一年为3%,以后每年允许递增1个百分点,最高为7%。

5、应收而未收回贷款利息的。

 

6、凡新放贷款逾期时间超过六个月或形成呆滞(呆帐)且占比超过3%的;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检查,到期不及时催收,不按规定办理延期及债务转移手续,导致贷款风险的。

7、与借款人、担保人恶意串通,有意虚构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贷款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同类贷款的。

8、对于系统内外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违规贷款或要求提供担保不予拒绝而导致风险的;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的。

(三)资产保全方面

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调整贷款形态的;违规收取抵贷资产导致风险损失的;对抵贷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丢失(短少)损坏的;侵占、隐匿、私分、动用(转为自用)抵贷资产的;截留、侵占、私分抵贷资产处置收入的;擅自处理抵贷资产导致风险损失的;玩忽职守,对抵贷资产(含权利)漠然不管,导致变质、毁损、丢失、跌价、权益灭失等的;恶意串通中介机构、借款人、保证人等在收取抵贷资产时高估或在处理抵贷资产时低估价值导致风险损失的。

通过法律方式进行贷款诉讼未及时处置好预交诉讼费的。

(四)股金方面

未经入股人同意,通过抹帐、提前支取等方式擅自为客户入股的;经办人不认真审查入股人资格和入股资金来源,吸收违规(非法)资金入股的;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接受本社股金证作为贷款质押标的的;违规为客户办理退股手续的,违规支付或不支付股金红利的。

(五)银行卡业务、中间业务方面

申办银行卡业务、中间业务(含代收、代付、咨询、信用证、银行汇票、证券、投资等业务)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未制订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及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导致风险的;科技部门不按规定提供技术支撑和网络保障,不及时解决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问题的;财务部门未对银行卡业务和中间业务的相关帐务操作和业务处理进行指导,并制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和操作规则的;操作人员故意违规操作的。

三、财务会计类应当追责的违规行为

(一)会计基础方面

1、制度:

财务部未及时建立健全会计操作基本制度的。

2、账户科目:

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帐户和会计科目的。

3、会计凭证:

不按规定使用凭证、要素填制不全、印章模糊(漏盖)、日戳与记帐日期不符的,票面登记不实、发票未执行"三签"制度的;客户购买支票等重要凭证未坚持在领购单上盖齐预留印鉴、未在帐首登记号码、受理未折角验印的;不按要求及时装订凭证、编列传票、科目日结单、附件等总号的,封面内容填写不齐或不合规、印章不齐,未及时入柜保管的;通过综合网络系统违规进行利息调整的;擅自设计、使用、印刷、销毁重要空白凭证的。

4、帐务:

未达到"五无"、"六相符"的;帐、簿、表、卡、簿不按规定设置齐全的;不按规定使用和记载帐、簿(包括按有关规定应设置的手工帐本或登记簿)的;不按规定及时装订帐簿、漏填帐首、帐簿目录、未加封面封底、封面内容不齐、印章不齐等的;不坚持按月核对内外帐或对帐单收回不齐的;不坚持钱帐分管、"四双一交叉"等制度的。

5、报表:

不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的;报表内容不完整、印章不齐、数字越格或涂改等的;计算不准确,数据互不衔接的;报表不及时装订的;无卷内目录、目录及封面内容不齐的。

6、档案:

财务部未按规定建立辖内会计档案保管、调阅、销毁制度的;网点各种会计资料未按制度要求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会计档案无登记、无专人保管的;存放不整齐,有虫蛀、霉烂、鼠咬、斑点及棱角不分明的;未严格执行档案调阅制度的。

 

(二)财务管理方面

1、计息计费:

不按规定计收利息(手续费)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差错的;擅自减免缓息的。

2、摊销提留:

不按规定时间和比例计提各项提留的。

3、弄虚作假:

虚列收入、支出等造成帐表不真实的。

4、列帐:

擅自列支应收款、应付款、递延资产、手续费的;截留、转移收入(含有关孳息)、利润的。

5、工作规划:

未制定会计出纳工作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未真实、及时、准确搞好全辖会计相关报表的数据汇总上报的。

6、考核:

对财务费用管理办法的制订和组织考核不及时的;由于财务费用的管理不到位,对超限额专项费用的初审不严格,造成信用社财务费用超标的。

(三)出纳、金库、现金方面

现金收、付未换人复核;午休及营业终了,现金、有价单证、印章未全部入库保管的;不坚持双人管库、钥匙分管、同进同出库房的;不坚持双人守库的;守库登记不及时、不真实的;票币整理不及时、准确,成捆票币不准、不齐、不紧、封签无经办人名章的;主任未坚持每月查库,查库不详细、不真实和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白条(发票)抵库的;出、入库登记簿内容不真实和不按规定保管印章的;库房内杂乱无章、不符合"六无"要求,营业间、库房铁门及抽屉不随时落锁的;违规处理长短款的;临时离岗将钥匙挂在抽屉上、款箱上或交给他人保管的;未建立大额现金支取报备登记簿、现金台帐和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的;对现金和贵重物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武装押运的。

(四)印、押、证管理方面

印章、密押、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未分别建立登记簿和不如实按规定登记的;印、押、证未按规定实行分管,进行相互制约的;业务印章未按规定范围使用或使用不当的;重要空白凭证未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帐实不相符,领、发、用、销毁手续不严密,销号不及时,无专人专柜保管,不按月向联社报送"重要空白凭证"月报表的;财务部下发空白凭证手续不齐、数量不按规定控制的;丢失印鉴、密押、压数机、保险柜(金库)钥匙及编押机等的。

(五)帐户、结算以及反洗钱管理方面

信用社(部、分社)违规擅自在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不按规定开立、管理各类结算帐户并建立结算帐户档案的;办理结算业务未换人复核、及时核对往来帐、核清未达及支付业务积压、差错、截留、挪用资金等的;联行查询未及时查复和查复凭证未妥善保管及其他违反结算纪律与结算制度行为的;财务部未建立《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反洗钱管理办法》等制度和信用社未建立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大额汇款审查岗位责任制的;发现客户利用在本社开立的帐户洗钱(其他违法行为)或信用社工作人参与洗钱行为,不上报或隐瞒事实的。

(六)财产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置固定资产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纳入帐内核算,或巧立名目以非正规渠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对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每年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清查,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处理手续不齐全,帐卡、帐簿、帐实不相符的;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变价收入不按规定列财务收入帐户的;固定资产调拨、出售、转让、捐赠、维修改造不按规定审批程序的。

2、财产(含低值易耗品)未确定保管责任人造成遗失或损坏的;确定了保管责任人,由于保管人失职造成遗失或损坏的。

3、私自出租、外借、私占挪用信用社财产的。

(七)财务其他方面:

1、对借据要素不齐、不合规和未经本单位有权人审签而办理贷款手续的;对符合贷款对象、用途或条件,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发放小额农贷的。

2、会计、出纳人员岗位变动未按《##县农村信用社岗位交接规定》、《##县农村信用社岗位准入制规定》、《##县农村信用社柜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的。

3、收回贷款本息和吸收存款,不按规定及时交帐入库的。

4、在操作中(含办理代理业务),对票据、凭证(发票)、密押、证明文件(身份证等)审查不严,核算手续不合规,造成透支、冒领、被骗等风险的。

5、不按规定做好纳税申报和依规进行帐务处理、调整,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

四、人事机构类应当追责的违规行为

(一)接待客户,不使用礼貌用语,故意拖延办理业务时间的,对顾客不予理睬或态度不好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