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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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

2.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应急准备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变更与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7.2 宣教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时间

9 其他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2 省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流程图

9.3 名词术语

9.4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本省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省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省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

气象灾害发生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时,根据气象监测预警信息,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林业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当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已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应对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省级应急指挥机制,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风暴潮,以及干旱灾害等,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省人民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

——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省应急厅组织实施。

2.2 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由省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承办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3)负责省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并指导设区市有关部门编制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

(4)检查指导各设区市、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5)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省指挥部授权起草发布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起草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6)草拟省气象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审议、颁发。

(7)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习。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与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定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单位,明确有关同志担任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员。

联络员既是本单位气象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的兼职工作人员。

2.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当地的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市、县(市、区)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应成立全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并完善相关咨询工作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等。

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家组成员直接参加重大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海洋气象监测系统、地质灾害气象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事、民航、电力、铁路和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为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公众先期防御和应急处置准备。

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应急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按照突发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

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发布一级、二级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发布三级、四级气象灾害预警应由副总指挥签发或授权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签发。

3.2.2 发布内容及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全省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发送。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3 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

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2.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当气象灾害红色、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若已经造成或预计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损失,由省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全省或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

4.2.2 Ⅲ、Ⅳ应急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黄色、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省造成较大损失,省指挥部授权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或授权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全省或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

4.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引发重污染天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水利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造成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海洋灾害及引发森林火灾,由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其他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民航、铁路、能源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宣传、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外事、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法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

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应急准备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新闻媒体应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各地对城市行道树中可能倒伏折断的树木进行加固清理,督促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做好城市公园内有关游乐和服务设施的防风安全管理,必要时停止运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以及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做好城市内涝的排水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水利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及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低温、霜冻、冰冻(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强化指挥、疏导车辆行驶;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供水、供气等系统防冻措施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和桥梁除冰扫雪工作;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落实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行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及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特殊困难家庭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林业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爆胎等引发交通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减少对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会商和综合研判,统筹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力量。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林业部门做好高温对林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预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不利影响。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林业部门指导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对林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雷电、冰雹、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暴、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和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环卫作业单位注意防范,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民航部门落实雷电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各单位加强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根据大雾、霾的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雾、霾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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