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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模版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集团内各公司会计核算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集团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反映经济事项的本质。

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

(五)收入、利得、成本、费用、损失的发生;

(六)各项税费的计算和缴纳;

(七)其他引起会计要素变动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项目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六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七条具体会计实务的处理除本制度特别说明以外,均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会计凭证管理

第十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单位名称与公章、账户名称一致;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具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大宗物资要有入库等相关手续。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收入等退款,应填制退款发票,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因公借款填制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批准文件不便于作为附件保存,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件字号和相关内容。

(八)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特殊情况下可以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附有原凭证的复印件,由经办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为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出纳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应尽可能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不同的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写。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正数)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正数),调减金额用红字(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负数)。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正数)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要科学、合理、及时、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上报总经理后可以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

第四章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十四条会计账簿封面上应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和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经济事项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有其他明确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账证核对。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

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相符。

(三)账实核对。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包括:

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四)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清理,未达账项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定期对往来账的账龄进行分析,并及时进行清理。

第五章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每月定期编制并向相关信息使用者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十九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报表编制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

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二十四条各下属公司还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供各种内部管理所需报表。

第二十五条各下属公司应编制财务指标快报并于月度终了后3日内上报;月度财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7日内上报;季度财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上报。

第六章会计政策的特别说明

第二十六条会计计量属性:

财务报表项目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衍生金融工具、生物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采购时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以购买价款的现值计量;发生减值损失的存货以可变现净值计量,其他减值资产按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与现值孰高)计量;盘盈资产等按重置成本计量。

第二十七条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二十八条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与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四)主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初始取得或衍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五)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期末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且预期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时,确认其减值损失,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第二十九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集团内各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按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凡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程序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或因债务人逾期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该等应收账款列为坏账损失。

集团内各公司以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让、质押或贴现等方式融资时,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当债务人到期未偿还该项债务时,若本公司负有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则该应收债权作为质押贷款处理;若本公司没有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则该应收债权作为转让处理,并确认债权的转让损益。

集团内各公司收回应收款项时,将取得的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单项金额重大的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集团内各公司应将单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收账款,确定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集团内各公司应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发生了减值的,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测试未减值的应收款项,汇同对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按类似的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二)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集团内各公司应将应收款项按款项性质分为账龄组合和无风险组合。

对于账龄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对于无风险组合以应收款项交易对象、款项性质、期后回款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根据应收款项性质,集团内各公司应将应急水源工程借款、委托贷款、关联方应收款以及集团职工借款及备用金等作为无风险组合管理。

集团内各公司应对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3个月—1年(含1年)

0.5

0.5

1—2年(含2年)

1

1

2—3年(含3年)

3

3

3—4年(含4年)

10

10

4—5年(含5年)

20

20

5年以上

30

30

集团内各公司对无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

集团内各基本建设单位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其主要原因在于施工方按进度完成部分工作量后未及时与本基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而本基建单位支付给施工方的部分工程进度款,待施工方完善相关手续后将转入基建支出。

由于该等款项未超过施工方依据合同实际应收取的工程进度款,不存在无法收回该等款项本金的风险,故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单项金额不重大且按照组合提坏账准备不能反映其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个别认定法

第三十条 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一)存货包括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出售或耗用而持有的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

(二)存货的核算方法:

购入并已验收入库材料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材料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购入并已验收入库商品按实际进价入账,发出商品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四)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五)低值易耗品、其他周转材料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第三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和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3、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对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以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按照类似投资当时市场收益率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他投资,当存在减值迹象时,按资产减值所述方法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按照合同约定,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的,认定为重大影响。

第三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三)对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同的方法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四)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按资产减值所述方法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的确认和计量

(一)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

在建工程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三)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资产减值所述方法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根据无形资产的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同行业情况、历史经验、相关专家论证等综合因素判断,能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三)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估计其使用寿命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  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2)  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3)  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市场需求情况;(4)  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5)  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公司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6)  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7)  与公司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四)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每年均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并进行减值测试。

(五)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按资产减值所述方法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 资产减值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除存货、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 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和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

(二)可收回金额根据单项资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单项资产、资产组或资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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