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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胜力合建材有限公司

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鉴发部门:

生产技术中心

2014年3月2日

前言

为了落实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湿砂浆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预拌湿砂浆产品质量,起草了本规程。

本规程对我公司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以及预拌湿砂浆的出厂、验收、运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规程由公司生产技术中心起草,总工程师批准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1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2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3

第五章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5

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6

第七章预拌砂浆出厂质量和验收管理 7

第八章附则 8

附表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 8

预拌湿砂浆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参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三条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以及原材料、成品质量的检验、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七条化验室的职责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

(三)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预拌湿砂浆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

(四)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处理质量纠纷。

第八条化验室的权限

(一)参与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评价各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二)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预拌湿砂浆出厂决定权。

第九条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统计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检验人员人数必须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不得少于4人。

(二)化验室主任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熟悉砂浆生产工艺、产品性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与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授权的质检机构颁发的有效操作合格证。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材料、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及参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岗位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与质检机构的对比验证制度。

(三)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四)文件管理制度。

(五)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求

仪器设备必须按预拌湿砂浆产品标准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第十三条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账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

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预拌湿砂浆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或化验室主任印章。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四条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应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六条原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

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水泥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种水泥除外);水泥储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水泥在使用前需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细骨料应符合JGJ52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大于5mm的颗粒;细骨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应按JGJ52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轻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十九条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石粉、硅灰等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GB/T1596、GB/T18046、JGJ/T112、GB/T18736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条外加剂应符合GB8076、JC474、JC476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砂浆的应符合JG/T164的规定。

预拌砂浆所采用的保水增稠材料应为非石灰类材料,且应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鉴定或检验合格报告;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经过砌体力学性能验证。

第二十二条可再分散胶粉、颜料、纤维等添加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三条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填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制定完善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第二十四条拌合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厂原材料的验收、取样及检验应符合附表1中的要求。

(一)同品种同等级的水泥按批进行验收取样,一般同一批号以500t为一批,不足500t也按一批进行验收,从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随机取样20kg,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二)砂应以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

一般以400m3或600t为一批验收,不足上述数量也以一批进行验收。

作质量检验时取30~50kg,作砂浆配合比时,取100kg,取样时应分别从砂堆的上、中、下三处抽取,拌和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提取。

(三)掺和料应按不同等级分批验收,一般以连续供应的200t为一批,不足200t也按一批进行验收。

散装料的取样是从运输工具、贮库或堆场中的不同部位取15份试样,每份试样不少于1kg,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取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

(四)每一批进厂的添加剂,无论数量多少,均须按批进行取样和检验。

第二十六条职能应建立完整的各原材料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时进行整理分析和专题总结。

第五章预拌湿砂浆配合比设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预拌砂浆生产前必须进行配合比试验,确保所采用的配合比生产的成品能满足相关砂浆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配合比设计应当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规定,并根据砂浆的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九条应建立砂浆配合比汇总表。

砂浆配合比汇总表是指确定某一等级的砂浆产品配方时化验室的各种试验数据的汇总表,具体应包括各原材料的名称、来源、品种等级、批号、用量以及该配合比下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

它不但应包含符合产品性能要求的试验数据,也应包含未达到产品性能要求的试验数据。

通过汇总表中的数据,应能够确定生产该等级砂浆产品的配合比范围。

第三十条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当需要使用新材料生产预拌砂浆时,配合比必须经过化验室试验重新确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当生产配合比汇总表中未曾出现的产品时,必须经过试验确定配合比,并将其纳入配合比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选定的生产配合比,应编号管理,定期考核执行效果。

同一编号的配合比,对比厂内取样和施工现场(或其他场所)取样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定期(每季或每月)进行统计分析,控制砂浆质量。

统计分析的资料必须送资料室列册存档。

第三十三条总工程师任审查配合比执行效果和考核统计分析资料,并根据情况停止使用质量差和效果差的配合比,以确保砂浆各项指标合格。

第三十四条生产使用的配合比必须经总工程师的签字确认。

第六章预拌砂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质量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

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上述方案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过程控制应采用电脑程序控制,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称,并定期对计量称进行校准。

第三十七条砂浆生产企业至少应当有2台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湿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

第三十八条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搅拌机、运输车清洗系统及废水处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砂的筛分应采用分级筛分,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储存在筒仓内,并确保颗粒均匀。

第四十条为保证预拌砂浆质量,配料岗位应根据化验室下达的配方通知单要求进行配料。

配料要严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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