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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培训资料

(1)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项权利:

●知情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培训权: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拒绝冒险权:

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拒绝冒险权:

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检举、控告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特殊保障权: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参与决策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健康权: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除了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外,还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对遭受或者可能会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当劳动者被疑患有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病人进行诊断,在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

●损害赔偿权: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劳动者在享有职业健康保护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项)

●遵守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执行职业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德”,“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这就意味着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把遵守规章制度和落实操作规程贯穿于具体的作业活动之中。

●服从管理的义务。

为了保持良好的生产劳动秩序,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安全和健康,劳动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的安全卫生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与提高技术技能的义务。

通过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提高技术技能,既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这就要求劳动者自觉地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不断适应生产活动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义务。

因为不同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具有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及方法,劳动者要掌握这些规则和方法。

●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并及时报告的义务。

劳动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这项义务要求劳动者不仅要具备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能力,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大局意识。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发生争议后,一方面可以与本单位行政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生产性粉尘与尘肺

●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中形成的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它是污染作业环境、损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职业性有害因素,可引起多种职业性疾患。

按照生产性粉尘的性质,可概括为两大类:

()无机粉尘包括:

矿物性粉尘,矽尘、煤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等;金属性粉尘,如铅、锰、铁、铍、锡、锌等及其化合物;人工无机粉尘,如金刚砂、水泥、玻璃纤维等。

()有机粉尘包括:

动物性粉尘,如皮毛、丝、骨质等;植物性粉尘,如棉、麻、谷物、亚麻、甘蔗、木、茶等粉尘;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农药、合成树脂、橡胶、纤维等粉尘。

在生产环境中,以单纯一种粉尘存在的较少见,大部分情况下为两种以上粉尘混合存在,一般称之为混合性粉尘。

●粉尘是如何进入人体导致疾病

粉尘通过呼吸道进入体内,大部分又可通过呼吸被排出体外,只有少量粉尘能滞留在下呼吸道和肺泡内。

由于生产性粉尘的理化性质不同,可使机体产生不同的病理改变。

长期吸入某些生产性粉尘,可引起以肺组织纤维性病变为主的全身性慢性病—尘肺。

●影响粉尘致病作用的主要因素

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粉尘在肺内的蓄积量决定了粉尘对人体危害的性质和

程度。

()粉尘的化学性质粉尘的化学组成是决定粉尘生物学作用的主要因素。

矿物粉尘致肺纤维化能力的强弱,主要决定于粉尘中致纤维化粉尘的性质及含量。

致纤维化粉尘的含量越高,其致纤维化作用越强,病变发生越快、进展也越快,其中致纤维化能力最强的粉尘是游离二氧化硅粉尘。

()粉尘的分散度分散度是指生产过程中物质被粉碎的程度,粉尘中小的颗粒越多,分散度就越高,大的颗粒越多,其分散度就越低。

不同的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所产生的粉尘颗粒的大小组成比例是不同的。

粉尘颗粒的分散度越高,在空气中飘浮的时间就越长,被吸入的可能性就越大。

而较大的粉尘颗粒会很快在空气中沉降,吸入的可能性较低,即使被吸入,也会被阻留在上呼吸道,难以到达下呼吸道和肺泡。

真正能够进入肺泡而沉积于肺内引起生物学作用的是粒径小于微米的粉尘。

小于微米的粉尘称呼吸性粉尘。

()粉尘的浓度同样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其化学性质和分散度相同时,其致病作用的强弱主要和浓度有关。

粉尘的浓度,特别是呼吸性粉尘的浓度越高,吸入的量就越大,可能沉积在肺内的粉尘也就越多,越容易发病。

()粉尘的荷电性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固体颗粒往往具有荷电性,即带有电荷的粉尘。

●影响粉尘致病作用的主要因素

()粉尘的形态和表面活性球形颗粒在空气中的阻力小,易于沉降,而形状不规则的颗粒相对来说沉降较慢,悬浮时间则较长。

致纤维化粉尘表面的生物活性也会影响致纤维化作用。

新产生的粉尘颗粒表面有较多的自由基,对人体的损伤作用更强。

()个体因素常常在同一工种粉尘接触量相同的工人中,有一部分人发病,也有一部分人不发病或发病较轻,这是因为每个人的个体因素不相同。

一些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工人,如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以及吸烟者容易受粉尘的危害,免疫状况差的人更易受粉尘的危害。

此外,尘肺和个体遗传易感性的关系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

()个体防护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的强弱以及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方法是否得当,也是影响粉尘致病作用的因素。

●粉尘作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根据我国《职业病目录》,粉尘作业可导致的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棉尘病。

另外,石棉还可导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等 。

●我国法定的尘肺病

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职业病有种: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尘肺病人有哪些临床表现

尘肺病人的临床表现主要有咳嗽、咯痰、胸痛、呼吸困难四大症状,此外一些病人可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

早期尘肺病人咳嗽不明显,但随着病程的进展,咳嗽可明显加重。

特别是合并慢性支气管炎或合并肺部感染者,咳嗽可非常严重。

吸烟病人咳嗽较不吸烟者明显。

尘肺病人即使在咳嗽很少的情况下,也会有咯痰。

煤工尘肺病人痰多为黑色,其中可明显的看到有煤尘颗粒。

如合并肺内感染及慢性支气管炎,痰量则明显增多,痰呈黄色粘稠状或块状,常不易咳出。

几乎每个尘肺病人或轻或重有胸痛,其中可能以矽肺和石棉肺病人更多见。

胸痛的部位不固定,多为局限性;疼痛性质多不严重,一般为隐痛,胀痛、针刺样痛等。

呼吸困难是和病情的严重程度相关。

肺部合并症的发生可明显加重呼吸困难的程度和发展速度,并可累及心脏,发生肺源性心脏病。

但以上症状无特异性,主要诊断依靠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以及技术质量合格的高千伏射线后前位胸片所见,参考动态观察资料及尘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他肺部类似疾病,对照尘肺诊断标准片做出尘肺病的诊断和射线分期。

尘肺下列常见病变鉴别

肺结核

肺部霉菌感染

结节病

肺恶性肿瘤

肺泡微结石症

肺含铁血黄素沉着

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

胶原血管病的肺部改变

肺癌

结核瘤

叁期尘肺结核

胸膜间皮瘤

良性肺肿瘤

圆形肺不张

尘肺病的预防措施

尘肺病预防的关键在于最大限度防止有害粉尘的吸入,只要措施得当,尘肺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

那么,有哪些预防措施呢?

我国针对防尘降尘制定了“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

“革”是技术革新、技术革命;“水”是湿式作业;“密”是密闭尘源;“风”是抽风除尘;“护”是个人防护;“管”是维护管理,建立防尘管理制度;“教”是宣传教育;“查”是定期测尘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检查评比、总结。

此方针对我国控制粉尘危害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如何做好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

⑴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选择适合自己的防尘口罩,做到专人专用、及时更换。

 ⑵注意个人卫生,下班后要洗澡,换干净衣服回家,工作服勤换洗,不得穿回家(特别是石棉作业人员)等。

⑶科学加强营养、加强锻炼、促进代谢。

  ⑷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不吸烟、不酗酒。

怀疑自己可能得了尘肺病,该到哪里去诊断、就医?

怀疑自己得了尘肺病,应先到工作单位取得职业史相关证明材料,再到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该医疗卫生机构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具体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咨询。

去医院就医时应向医生提示哪些内容?

就医时应向医生出具自己职业史的相关材料(包括工种、从事工作的时间等)、有什么症状以及症状出现的时间等。

如果以前曾经在医院就诊拍摄过胸片等影像学资料,或有工作场所粉尘浓度检测资料,也应向医生提供。

尘肺病诊断需要提供哪些文书材料?

进行尘肺病诊断应提供可靠的职业史、历年工作场所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除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外,其余材料原则上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

诊断尘肺病要进行哪些检查?

详细询问职业史和症状;做以呼吸系统为主的内科常规检查;摄高千伏(~以上)后前位胸片;另外,为了鉴别诊断的需要,也可做一些其他检查,如胸部、结核杆菌的培养、痰液涂片、纤维支气管镜、胸腔镜或肺功能检查等。

尘肺病分几期?

我国目前的尘肺病诊断标准将尘肺分为一期尘肺()、二期尘肺()、三期尘肺()。

分期的主要依据是小阴影密集度及其分布范围(肺区数)和大阴影的有无。

对尘肺病诊断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得了尘肺病怎么办?

尘肺病是不可逆的病变,一旦患病,康复十分困难,目前还没有一种根治的办法。

因此,已经诊断为尘肺病者,首先要立即调离粉尘作业,适当安排好工作或休养;其二,开展健身疗法,坚持体育锻炼、加强营养,以提高身体抵抗力;其三,消除恐惧心理及麻痹大意思想。

四是积极治疗合并症与并发症。

确诊尘肺病后能享受哪些职业病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尘肺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尘肺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如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在确诊尘肺病后还要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不同的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你是否还享受职业病劳保待遇?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尘肺病诊治的医疗费用谁来支付?

尘肺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尘肺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如何安置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

)尘肺诊断一经确诊,不论期别,都应及时调离接尘作业。

不能及时调离的,必须报告当地劳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

)伤残程度轻者,在调离接尘作业后,可安排在非接尘作业区从事劳动强度不大的工作。

)伤残程度中等者,可安排在非接尘作业区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康复期活动。

)伤残程度重者,不担负任何工作,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康复期活动。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作用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有权查阅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粉尘作业的职业禁忌证

有下列疾病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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