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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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招标控制价
投标书及其附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三套全套的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借给无关的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韩雁职务:
总监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协调承建方的工作关系及安全管理,对承包方的停工指令下达。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无。
5.3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
现场工程师
职权:
进行工程施工过程各方面现场监督管理,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通知等与工程有关的文件,进行工程量等经济签证等,发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将对工地代表的委托权限、期限书面告知承包人,具体职权以书面委托书为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闫军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5天,负责完成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完成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1
(1)条约定的工作内容。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按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于开工前5日前将水、电、通讯接至施工现场围墙内双方商定的地点,并保证和满足施工期间的使用要求。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5天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至施工场地内,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发包人开工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5天,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
⑹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在开工前5天内,在施工现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验与承包人,同时做好记录备案。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10天,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等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由承包人以发包人批准的措施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另行计入工程造价。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组织协调本工程的地基与基础的结构验收,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和竣工工程的验收。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以发包人书面委托为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日前提供当月的工程进度统计报表以及次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份数:
一式四份。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给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必要的办公、休息用房。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但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需采用特殊保护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⑹款规定执行。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按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采取保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国务院393号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JG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8)执行。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不安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予调整。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从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之日起三日内确认,逾期不予批准也不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该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一周内8级(含8级)以上风暴累计8小时、降雨量累计8小时或达到50mm/日、温度超过40°(含40°)、政府规定的停工超过一日以上、因处理的地下障碍物及地基基础超深等情况均可顺延工期。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13.2条规定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水电设备和安装工程及其他各类隐蔽工程。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整价格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照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2004)及相应定额及施工期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造价信息进行人工、材料、机械费调整;当实际发生材料价格高于信息价格时,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双方确认的实时价格和数量按平均价格调整进入结算;该工程按照定额类别取费。
23.3双方约定合同几款的其他调整方式:
①依据该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双方认可的施工图预算、图纸会审文件、设计变更、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经济签证、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
按照23.2.2的调整方法进行竣工结算。
②工程量变化等造成规费、措施费、税金变化的,相应作出调整。
③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15%作为预付工程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当工程价款拨付至合同价款的60%时,发包人开始从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40%扣回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停止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20日按进度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工程报表》和《当月完成工程价款结算》一式二份。
并执行通用条款(本条)。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发包人依据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实际完成月工程进度报表,在每月25日前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价款的90%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完毕后除保修款3%外,余款一次付清。
并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材料、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由承包人负责,所有进场材料必须“三证”齐全,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执行。
八、工程变更: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第30条、第31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送达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报告七日内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方乡甲方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报告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后,将结算价款总额3%留作保修金,其余价款部分一次付清,保修价款部分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内一次付清,其余按通用条款32、33条执行。
分部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项目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如下:
(1)各分部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项目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的份数为:
2份;提交的时间是:
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根据现场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从约定之日起乡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并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且每延误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后第72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银行利息,并按拖欠工程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此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发包人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发包人必须接到承包人出具的工程款发票后方可付款,发包人经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或项目经理均属违约行为,承包人视为未收到工程款。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本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需要自行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投保施工人员的人身事故保险,该保险应不属于储蓄险等还本险。
承包人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两份,承包人一份,建设主管部门执一份。
47、补充条款
47.1本专用条款未约定的均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47.2竣工结算同时执行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暂行办法》。
47.3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坚守岗位,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47.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
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1
钢筋
工地
2
花岗岩
工地
3
瓷砖
工地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消防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质量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
伍年;
3、装修工程为:
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消防工程为:
贰年;
5、住宅小区内的排水、排污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
质量保修金的利率: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银行利率为:
零。
如发包人未按约定返还该款项的,发包方除支付该款项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返还的时间及金额: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14天内将保修金的80%退还给承包人;剩余的保修金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五年后14天内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保修金全部结清为止。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